旅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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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在组团出境旅游过程中,游客购买了比国内同类商品价格高得多的商品,旅行社应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XX年XX月XX日参加被告某旅行社组织的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的“新马五天豪华团”,原告按照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并在被告提供的旅游计划书内安排的新加坡某珠宝公司以3176元新币(约合人民币1545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祖母绿戒指。回国后原告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其购买的戒指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载明,该戒指在评估基准日的国内零售价值约为人民币6100元。原告在被告安排的新加坡某珠宝公司购买的祖母绿戒指远远高于国内同等商品价格,张某认为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将深圳某旅行社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与深圳某旅行社均不服判决,双双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理解析:

本案为旅游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在境外旅游过程中,游客因购物权利受到损害时,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根据目前常见的出境旅游服务运作模式,购物几乎是所有出境旅游过程的必经环节。然而在境外旅游过程中,游客因购物权利受到损害时,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这需要看购物发生的具体原因而定。因为有些购物活动本身就是旅行社策划和组织旅游活动的一个内容,有些购物是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擅自主张而增加的项目,还有些购物活动是游客在自由活动时间里私自去购物场所购物的个人行为。由于不同的原因引起的购物,如发生游客权利受到侵害,其责任的划分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原告(上诉人)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境外旅游购物时,也应对所购买商品的价值以及是否值得购买等做出理性的判断,并应能预见到一些境外购物所带来的风险。但其在购物时没有尽到理性判断的责任,高价购买这个祖母绿戒指,故原告本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被告(上诉人)深圳某旅行社的导游并不能预见张某可能面临的财产损害,旅行社需履行提醒义务的条件尚不具备,并没有违反《出境游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故对原告(上诉人)张某高价购买此商品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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