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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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沂源县振华实验学校。

第三条本单位类型是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沂源县城瑞阳大道北首。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财政划拨。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455亿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沂源县教育体育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沂源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立德树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决定;

2、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建立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省、市、县有关办学管理规范,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营造良好教育教学环境;

3、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贯彻国家、省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规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依据法律法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5、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严格落实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6、依法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加强教师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7、依照法律法规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8、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9、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和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财务管理实施;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根据《沂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县振华实验学校内设机构等问题的批复》(源机编办[2018]3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技术中心、教育科研室、团委等 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办公室负责学校人事档案、宣传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及学生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教科室发展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团委负责学校共青团组织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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