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西实验学校章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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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西实验学校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以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教育观念、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法德治校的管理观念、服务育人的职业观念和经营学校的办学观念武装全体教职工,以科学的发展观统筹指导学校工作,走常规立校、法德治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之路,创造和谐的育人氛围和安全、健康、发展的育人环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以人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的方针,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发展目标:总体目标:以管理促规范,以师德技能培训促队伍建设,以课改促质量提升,把“乐康”教育融入学校管理过程之中,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达到区中游及以上水平。具体目标:整合中小学师资、专用室,打造“乐康”特色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育人目标: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的道德习惯素养,遵纪守法,文明和谐,学生快乐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校全称:连云港市城西实验学校。该校是公立全日制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为六年,初中阶段学制设置为三年,附设村级幼儿园4所,学制设置为三年。

第四条学校校训为:“爱‘乒’才会赢”,校风为:“乐习动康体德”,教风为:“爱生崇真乐教”,学风为:“搏实合思”。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设小学部、初中部常务副校长各1名,分管教学副校长各1名;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一些重大事务须经校务委员会研究,教代会通过。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校长接受区教育局的领导,对区教育局负责,统一领导学校行政工作。校内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权。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成立财务支出民主管理小组,审查、监督学校各项开支,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第七条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稳步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召开行政班子会议,研究、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总结各部门的行政工作。

(三)校长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一班人,依靠全体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调动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学校收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指导家长学校工作,协同校外教育机构,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定期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的建议和要求,接受、处理教代会提案。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十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分层负责。

(一)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群团负责人参加学校行政会议,组成学校决策中心。

(二)副校长由校长和党支部提名或征求校长及党支部意见,由区教育局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受校长委托,按校长的分工,负责管理学校行政某几方面的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三)学校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团委、安全办等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主管校长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下辖单位有中心完小1所,村级完全小学3所、幼儿园4所。幼儿园设园长1人,负责幼儿园保教管理。村级小学设村小校长1人,负责村级小学的管理。下辖村级小学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教师、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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