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

合集下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税征科[2012]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11.01【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41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地税票证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10号)精神,并按照年初市局行政信用等级管理要求,决定今年11月至12月间组织各分局进行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通过检查清理缴销纳税人旧版实物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及电子数据,一方面落实税务总局及市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理顺发票信息基础数据,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检查达到提升全市发票管理质量及效能,堵塞内部管理漏洞,为税务总局实施“金税三期”工程做好基础数据保障的目的。

二、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分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自查工作分纳税人自查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

抽查工作由市局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范围(一)重点检查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涉及以前年度应清理缴销而未清理缴销的发票,也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二)重点检查各基层税务机关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保存是否完备等。

(三)检查发票仓库账面数量与仓库实物数量是否一致,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

(四)检查纳税人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核定信息的正确性和发票供应数量的合理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

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1、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快税收现代化建设,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为做好全国推行编码的准备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内试点地区,并开展编码推行试点工作:(一)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分批完成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升级。

纳税人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并自2月19日起组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系统的安装、升级。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电子底账系统的升级工作。

(二)涉及的补丁升级包和说明文档将在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网址:http://100.16.92.105)“补丁发布”栏目发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国税函[2004]883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等多种发票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目前不同的清单数据需要使用不同的软件采集,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

为此,总局经过分析和归类,将清单采集软件进行了合并,让一户纳税人(一家中介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使用一个数据采集软件、一张软盘报送发票电子数据,合并后的软件统一命名为《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

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和修改完成,并通过了测试,现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方便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安装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软件版本说明针对不同的使用单位,软件分为以下几种安装版本:(一)国税一般纳税人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一联)、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国税中介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介代理机构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三)国税机关版使用对象:代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的税务机关采集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和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

(四)地税自开版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上海市发票的申领,如何购买发票以及流程,上海市发票的种类

上海市发票的申领,如何购买发票以及流程,上海市发票的种类

◆【首次买发票】要注意哪些?【1】发票购用簿及发票申请报批准表。

【2】财务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证件照2张、办理发票准购证。

【3】带好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原件。

办税人员本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员同去税务部门,第一次领发票需法人签字、即需要法人同去税务部门。

备注:以上材料为小规纳税人第一次购票应准备手续,一般纳税人第一次购票,除做以上准备外,还应准备以下材料:电脑培训的上岗证原件,税控系统IC卡,购票前先自己电脑零抄税一次(在抄税前,应先输入企业的基本信息),并打印零抄税单。

备注:税务部门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税务部门为准!◆【发票保管】有哪些规定?★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或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和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购用印制簿】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发票领购】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精)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标签】营改增,发票管理【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2-03-16【实施时间】2012-01-01【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征收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规定,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交纳营业税的除外;但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可继续使用普通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有关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4.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5.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2005〕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极少数地区税务机关仍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导致一些纳税人和消费者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规定入账,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
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统一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普通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检查本地区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落实情况。

目前仍在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纠正,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损失。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总局将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的范围《暂行办法》第三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除列举外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扣缴义务人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

三、关于申报资料的报送《暂行办法》第五条所指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主要包括《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表》在首次申报或者发生增、减纳税义务人信息时报送,平时可以不再报送。

对有增加或减少纳税义务人信息的,扣缴义务人须在报送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备注栏”中标明。

四、关于申报方式和凭证使用(一)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可以采用网上电子申报、软盘申报和纸质申报等多种方式。

在推进过程中,各分局应当积极宣传和倡导扣缴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税务代理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软盘申报方式。

如扣缴义务人采用纸质申报的,为减轻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的压力,加速申报流转,受理窗口可根据《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数据,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明细数据转后台,安排人员集中录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日前,市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国税为:131000560151;地税为:231000500151,包装规格:200份/包;2000份/箱。

工本费为1.30元/份。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

三、根据总局通知要求,设计《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第一联存根联(申请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开票联(税务机关留存)。

其规格尺寸:190×130=32K,50份胶头,包装规格:50份/本;40本/包,使用30克打字纸印制。

四、本市确定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小额的标准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五、下列特殊行业仍使用行业发票:1、本市个人的房屋买卖,仍使用《个人房屋出售发票》。

2、本市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买卖、转售、拍卖中,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仍按沪地税稽[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试点区内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应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但在试点区外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应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3、各区县的集贸市场交易,仍使用《上海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六、本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今后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中规定式样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上海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沪国税征〔1997〕15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深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深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深化“三个服务”的实施意见【标 签】上海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三个服务,实施意见【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发﹝2013﹞1号【发文日期】2013-10-25【实施时间】2013-10-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税务系统职能转变,进一步改进税务部门工作作风,增强“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的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基层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3]70号)及《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税总发[2013]74号),结合本市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职能,提升行政效能 (一)精简优化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科学、放权、精简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着重在法律层级、办理依据、办理要素、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编制《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实现审改事项依据充分、渠道畅通、流程优化、资料精简、风险可控、简政放权的切实效果。

(二)开展日常涉税管理项目流程再造。

以“突出重点、统一标准、公开透明、网上办理、滚动开发、事后监控”为工作原则,统一规范各事项的操作流程、资料要求、表证书单和办理期限,推进日常涉税管理事项的流程再造。

以业务受理量集中的日常涉税管理事项为重点,先行完成标准化建设和系统改造工作。

(三)发挥税收反映经济发展的分析作用。

做好日常税收量化分析,探索从税收角度观察地方经济发展趋势与重点行业发展动态的方式方法,主动提供上级部门决策所需的税收数据,并提出相关建议。

建立重点税源大户收入分析平台,加强相关企业经营情况的定期统计和数据分析,让数据不仅能反映税收状况,而且能反映重点政策效益、改革成果。

上海市网上电子报税系统

上海市网上电子报税系统

4
相关介绍
五、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 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违反上述规 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7
咨询方式
中软公司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61361133 传真:61366308 投诉电话:6136636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八点三十至下午五点 中软公司地址:建国中路29号国信商务大厦5层 公司总机:61366300 金山税务局:石化蒙源路111号2楼45-48号窗口 电话: 37321004,37321014,37321208
11
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网上申报方式上传发票明细数据基本流程
第一次抄报:
第1步:打开eTax电脑开票软件。
第2步:通过【工具】- 【数据导出】功能,将开
票数据导出。
第3步:导出数据后,打开eTax网上申报软件。
12
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第4步:通过【涉税事项】功能,将开票数据导入。 主要填写报表: FP002 发票明细数据报送 导入开票明细数据。 第5步:导入成功后,保存报表并发送给税务机关。 第6步:收取回执。
6
注意事项
5.同一家公司多台机器开票申报:首先将各自电脑上 的开票信息分别导出,交给安装了申报系统的主机。主机 再将各分机的数据存放至不同目录下,最后统一添加至申 报系统中即可。
6.如果企业是使用自有开票软件生成的数据,申报导 入时,需选择第3个选项将文件导入。(默认的导入文件格 式为.zip格式) 7.发送成功后,要及时收取回执。

eTax@SH 电脑开票明细数据申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Tax@SH 电脑开票明细数据申报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第四步,选择当前报送月份,单击打开“FP001 发票 网络验旧”
4.FP001 发票网络验旧
• 第五步,单击“添加验旧号段”
4.FP001 发票网络验旧
• 第六步,录入需要验旧的发票信息
4.FP001 发票网络验旧
• 第七步,录完发票验旧信息后,单击“保存申请”
4.FP001 发票网络验旧
• 第十步,申报成功以后,单击工具栏【收取回执】。
3.FP002 发票明细数据报送
• Q:如下图添加时,报错【开票明细数据不在核定数据 的“发票库存信息”内,是否继续?】。 • A:可在【账户属性】—【发票库存信息】中查看。
若不存在,则联系税务专管员重新核定【发票库存信 息】,重新强制更新核定—应用,即可报送。
5.eTax@SH 电脑开票 数据报送注意事项
• 7、无论是否开票,都需要进行数据申报。 • 8、发送成功后,要及时收取回执。
返回
6.申报时间
• 周明细数据申报:2013年5月13日开始申报 (5月6日至5月12日),每周一至周五申报上 一周数据。 • 历史数据:2013年5月31日之前申报从第一张 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开出的发票)开出时间至 2013年5月5日的所有的数据。
• 第四步,系统提示导出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 名称等。核对无误后,单击“下一步”。
2.1 周明细数据采集
• 第五步,在申报文件导出窗口,单击“浏览”,选择需 要存放开票申报文件的路径,单击“发送”。(用户可 以选择导出到制定目录,文件名不要随意更改。) • 导出的开票文件格式: TYFP_企业税号_日期(yyyymmdd).kp 如:TYFP_310110123456789_20120601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724.kp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八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
采集工作的通知
【标 签】上海市,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科﹝2013﹞8号
【发文日期】2013-03-28
【实施时间】2013-03-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五条规定,本市将全面开展普通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工作(以下简称:数据采集工作),充分运用发票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分析,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

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数据采集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数据采集工作是全面推进本市税收征管改革“两轮驱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实施信息管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

数据采集工作将覆盖全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集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的明细数据,并逐步形成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推广应用范围
数据采集工作推广应用范围: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和冠名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属于以下范围的纳税人应先行推广:
1.营改增重点关注企业(货运、货代等行业);
2.使用冠名机打发票企业;
3.使用《本市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单联)》企业;
4.使用税控器开具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税务机关认为应先行推广的其他企业。

(二)数据采集时间
1.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数据采集时间
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明细据采集以自然周为周期,已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须将每周正常填开、作废、红冲、遗失、缴销的发票明细数据生成上报文件,于下周内报送税务机关;未执行任何操作的,于下周内报送零数据文件。

对于暂未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要求每周生成上报文件,于下月申报期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数据。

2.税控普通发票的数据采集时间
开具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季)抄报税时一并报送发票明细数据。

(三)数据采集渠道
1.通用机打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的数据采集渠道
已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数据;暂未开通电子申报业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到办税服务厅报送数据。

各分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开设专人专岗,配备专用设备接收数据。

2.税控普通发票的数据采集渠道
使用税控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用户卡、用户卡+U盘、网上远程抄报等方式,结合目前抄报税流程报送发票明细数据。

(四)大文件处理机制
为避免大数据文件挤占电子申报系统资源,以及影响综合征管软件的正常运行,现制定单个报送文件的最高限制标准为10M(约1.5万份),对于月用票量特别大(5万份以上)的,应按照最高限制标准自行拆分大数据文件。

(五)后续管控措施
各分局应通过普通发票明细数据查询分析功能,及时掌握纳税人开票明细数据的报送情况,抓好日常监控和催报工作。

待数据采集工作推广应用成熟后,纳税人报送开票明细数据将作为其发票验旧购新的前提条件。

(六)数据分析利用
数据采集工作是为进一步开展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打好基础,各分局在推进数据采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营改增风险防范和各自户管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探索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

市局将定期组织各分局交流数据分析利用工作经验,形成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去年试点推广基础上,自2013年4月份起,属于数据采集工作推广应用范围、条件成熟的纳税人,全面实施数据采集工作。

到2013年底,将覆盖至使用本市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普通发票、冠名机打发票纳税人户数和用票量70%以上,并形成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2013年3月底前,市局组织召开数据采集工作会议,总结试点阶段工作及布置推广阶段工作,动员各分局积极开展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要求各税控收款机厂商及服务
商配合各分局做好企业培训、升级、服务工作。

(二)2013年4月份,各分局根据市局推进要求编制本区具体推行计划、确定推广企业名单、完成综合征管系统岗位配置和数据采集企业标志认定、完成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企业申报方式标志修改和企业端返写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确保推广企业完成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升级、远程抄报客户端升级、税控收款机硬件准备工作;组织落实数据报送工作(包括历史数据补采集),抓好日常监控和催报工作。

(三)2013年6月底前,市局负责完成税控器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及远程抄税测试工作,供相关纳税人选择使用。

(四)2013年内,初步形成发票明细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机制:一是积极利用发票明细数据加强票表比对;二是在上海税务网等平台实现普通发票相关信息查询功能;三是将普通发票管理的风险项目纳入风险分析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四是为开展纳税服务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分局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确保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实施数据采集全过程监控,建立长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有序推进,平稳实施
数据采集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复杂,涉及多种开票方式和多种数据采集渠道。

在市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分局要合理安排、有序推进,要特别关注使用自有开票系统的企业,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基础上,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已公布的本市通用机打发票数据格式,保证数据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坚持“成熟一家、采集一家”的原则,确保推广工作平稳开展。

各分局在推广过程中遇到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三)加强培训,大力宣传
数据采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分局多部门协同合作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配合。

市局将组织各分局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宣讲和操作培训,各分局要抓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积极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此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保障数据采集工作顺利推进。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