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注射用B内酰胺类抗生素皮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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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注射用ß-内酰胺类抗生素皮试原则

1凡使用青霉素类、含酶抑制剂的ß-内酰胺复合制剂的患者均须作青霉素皮试:皮试阴性者可以应用。

1.2 皮试阳性者禁用。

1.3 凡停用72h及72h以上者,均应重做药物过敏试验。

1.4 曾发生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药物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禁作青霉素皮试。

2 使用头孢菌素类及其它ß-内酰胺类药物一般情况下无须做皮肤过敏试验:

2.1. 有以下情况者需皮试:

a 确系过敏体质的患者、青霉素皮试阳性者,在接受头孢菌素及其它ß-内酰胺类注射剂治疗前,均应做原液皮试;

b 对厂家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使用前应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头孢菌素及其它ß-内酰胺类药物,按药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2.2. 曾发生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药物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禁作头孢菌素其它ß-内酰胺类药物皮试。

2.3. 确实具有对某种头孢菌素药物过敏史的患者,原则上不再使用头孢菌素,如必须使用,则尽量选用侧链化学结构差异大的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用药前应知情告知,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做该药的皮试,皮试阴性者在应用过程中应严密监测,并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3 皮试液配制方法及保存:

3.1 青霉素及青霉素类注射用抗生素的皮试使用青霉素皮试液。

3.2 头孢菌素及其它ß-内酰胺类注射用抗生素的皮试必须用拟用药品配制的皮试液做皮试:

a皮试液浓度:300μg/ml;

b皮试方法:每次皮内注射0.1ml(30μg),十五分钟后观察皮丘反应;

c头孢菌素及其它ß-内酰胺类抗生素皮试液的配制方法:取药物1g,加注射用水或生理盐水4ml(如药物规格为0.75g加溶媒3ml,0.5g加2ml,0.25g加1ml)溶之,配成浓度为25%(g/ml)的溶液,摇匀后取0.1ml,加注射用水或生理盐水稀释至10ml,摇匀后取1ml稀释至8ml,摇匀即得。(采用何种溶媒根据具体药物而定)。

3.3 头孢菌素及其它ß-内酰胺类抗生素的皮试液必须新鲜配制,制成后宜放在4~10℃冰箱中保存(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暂定24小时有效。

注:此制度由药剂科及护理部,根据我省有关头孢菌素类抗生素过敏试验的相关文件及临床具体情况制订。附相关参考文件精神。

邵逸夫医院(2008年7月30日药事委员会通过)

关于“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过敏试验”原则的讨论

日前,浙江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专项检查专家对我院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皮试原则提出质疑,认为:凡使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患者均须作青霉素皮试,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现将我省有关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的过敏试验的相关文件做个介绍:

一、根据“浙江省药政管理局文件-浙卫药发【1996】215号”——“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丛书》中头孢菌素

皮试章节要求,头孢菌素皮试对象为:

1. 凡青霉素皮试阳性者,在拟接受头孢菌素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如停药三天者,应重作皮试。

2. 凡青霉素以外的药物过敏者或高敏体质者(如哮喘、寻麻疹等)应用头孢菌素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并严密观察。

3. 凡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曾发生过敏症状者(胸闷、气促、皮痒、微循环障碍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等);或曾有青霉素皮试阴性,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生过敏者,禁作头孢菌素皮试。

二、按照“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修改稿”(卫生厅医政处召集省内在杭医院的医生、药师、护理专家讨论后形成,但未发文),头孢菌素类在《中国药典》并无明确规定必须做过敏试验,要求头孢菌素的皮试对象为:

1. 确系过敏体质的患者,在接受头孢菌素注射剂治疗前,均应做皮试;

2. 对厂家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使用前应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头孢菌素,按药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3. 曾发生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药物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禁作头孢菌素皮试;

4. 确实具有对某种头孢菌素药物过敏史的患者,原则上不再使用头孢菌素,如必须使用,则尽量选用侧链化学结构差异大的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用药前应知情告知,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做该药的皮试,皮试阴性者在应用过程中应严密监测,并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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