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野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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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视野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可能会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需要采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制约。《公司法》是直接调整公司行为的法律,但是目前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规范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欠缺,因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造成一定的困难。本文研究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完善《公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分析关联交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规范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研究
一、导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较为特殊的关系,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违背市场规律,徇私舞弊等情况,不仅对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会造成严重损害,其本身也是对市场秩序的一种破坏。《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行为最为主要的法律,其必须起到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对于关联交易等新出现的问题,并没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因此存在着法律上的缺陷。因此,对于关联交易问题就必要深入研究,其有利于推动《公司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采用相互转移资源或是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其中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可以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也可以是对公司财务或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形式的多样化,关联交易行为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客体的变化
交易形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股权交易。上市公司往往会将自身的股权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关联人。第二是交易多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上市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将一些劣质的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从而摆脱潜在的亏损风险。第三是无形资产交易。商标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目前其也成为了一种交易的客体。
2、交易规模的扩大化
目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关联交易已经成为部分上市公司最为主要的商业形式。上市公司不仅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服务以及劳务,甚至是转让企业资产,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企业最为主要的收入来源。根据沪深两市2011年公布的年报显示,目前从事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共有700余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百分之48%,交易总额约为7000亿元。不仅如此,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入关联方。
3、交易主体的不平的化
关联交易并非是一种典型的交易模式,最为明显的不同在于,其交易主体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平的的低位。关联交易是一种非公开性、非平等性的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由于受到关联方的影响,往往不具有主动权,在谈判桌上没有话语权,因此其自身的利益从根本上无法获得有力的保障。交易双方存在着极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往往是关联者详细掌握上市公司的情况,而上市公司对于对方的情况知之甚少。最为严重的情况是,参与关联交易的往往是上市公司的高层,因此上市公司的意思表示往往会受到控制,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危害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关联交易本身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其结果并不必然具有危害性,但是前提是关联交易本身必须是一种公开、公平的交易行为。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初级的市场经济,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调整与制约,因此非正当性的关联交易大量存在于市场之中,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将关联交易作为一种操作利润、逃避税收以及个人牟利的手段,这种行为不仅对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同时对市场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危害。具体的危害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损害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
从法律上而言,上市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法人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从公司实际的运营情况来看,公司的管理决策是掌握在少数高层手中的。关联交易往往就
是这样掌握权力的高层为满足自身需要滥用公司权力的结果。这种行为必然直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2、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利益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集中体现,损害公司利益其实也就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非正当关联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损害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误导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使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二避税的同时减少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第三造成股票价格动荡,导致中小股东利益损失。
3、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
公司债券人的利益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非正当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不会考虑到公司的利益,因此最终的风险将完全有公司以及和公司利益相关人来承担,债权人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因此债权人在面对损失时,也只能自认倒霉。
三、《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可以分为正当与不正当两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应该受到禁止,但是对于公司有利的关联交易则应该受到保护。因此《公司法》在关于关联交易问题上,并没有采取一混子打死的做法,而是通过程序加以规范,从而确保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是设立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是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均无权参与表决。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25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不具有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参与表决的董事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决议应该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同样,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以及受关联关系股东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根据《公司法》第122之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公司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额的30%,应该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时必须采取特别决定的方式进行表决。由此可见,《公司法》对于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行为采用了严格的审核程序,以避免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发生。第二、严格限制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或其他实际控股人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且公司为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中小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
四、《公司法》相关问题的法律缺陷及其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