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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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须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本“用工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地区、市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制作用于宣传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的相关政策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减少劳动纠纷提供参考。

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中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将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

二、企业应加强工程分包管理

总承包企业应该将工程发包给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

不能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工程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分包的工程内容及价格必须详细明确需要增加或变更工程量的必须详细明确增加、变更的内容和价格不能单凭口头协议以免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根据目前的建筑市场实际现状有包工头承包的也必须同样明确签订包工合同和工程增加、变更合同。

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包工头的考察和选择绝大多数劳动纠纷都出现在项目经理特别是包工头身上有的包工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达不到所期望的利润往往拖欠民工工资甚至带动民工上访因此企业要聘用有信誉、懂管理、负责任的人担任项目经理或包工头。《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三、工程承包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中标后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市区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缴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收代管市辖区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代收代管。

合同价额500万元以下工程按4缴纳500万元至1000万元工程按3缴纳1000万元至1亿元工程按2缴纳1亿元以上工程按1缴纳包工不包料工程按8缴纳。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企业在分包时也可适当收取包工头的民工工资责任保证金一旦发生包工头拖欠工资也可启用保证金支付。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被扣划工资保证金的单位须及时补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按应补足数额加倍缴纳。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查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以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在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相关手续并在电视台公示7天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方可退还保障金否则不予退还。若退还保障金后仍有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单位将按清欠“不良行为”单位处理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需加倍缴纳保障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四、企业用工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所招用的每一位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施工企业应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人必须有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可依法制作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合同、用工手册或用工卡合同必须明确用工时间、用工岗位、工资计算办法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和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

用工合同1式3份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各1份农民工所在工地保留1份备查。

施工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和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可由企业或农民工集体推荐班组负责人企业或农民工推选代表签字同意后代表企业

负责农民工生产生活的管理。企业必须与班组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有关管理工作的责任状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五、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和考勤制度

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要规范企业(工地)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合同的约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应对每个农民工发放考勤卡每天应记录民工的出勤、工作完成情况及日工资情况并由负责考勤和工资结算的包工头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每月清算出勤总量和月工资总额。(《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六、企业要及时结算民工工资按月发放

农民工工资应按技能高低、岗位不同双方协商确定日

工资或月工资标准也可按每位农民工每天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工资标准。具体执行方式必须在用工合同中明确规定。

工资必须每月至少结算一次每月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将每个人的工资编制造册工资表应登记身份证号、总工天、工资总额、已付工资、应发工资等主要信息工资表必须由负责考勤和核算工资的包工头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

施工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采用先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也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的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个月或按照完成一定量任务支付工资的在约定条件出现后应及时支付。

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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