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_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_房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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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第4期 高教论坛

Higher Education Forum

Apr.2013.No.4

·教育教学改革·

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索

———以广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例

房 沫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摘要:西部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应当贯彻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理念,坚持西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并通过建立合理的教师分类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建设法学教学实践平台以及全面推进教学方法与考试方法的改革等方式,达到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19(2013)4-0063-03

作者简介:房沫(1979-),女,河南安阳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东盟法的教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3-03-01 修稿日期:2013-03-24

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践问题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即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际型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以实现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的最终目标。2012年11月,教育部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的名单,其中包括了58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以及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广西大学成为首批入选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58个高校之一。广西大学作为一个西部高校,如何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基地建设实施的方案,探索切合学校实际的基地建设模式和路径,是我们需要深入考量的问题。

一、培养西部卓越法律人才的核心要求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应成为卓越计划的基础人才培养模式。其他两种模式,包括涉外人才培养以及西部基层人才培养均应建立在这一基础模式之上[1]。因此,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要求实际上也是另外两种培养模式的核心要求。《意见》要求,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而西部地区的现实状况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法律人才需求的缺口很大,但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矛盾却很严重。西部高校多囿于有限的教育资源以及特色不明显的课程设置等,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无法适应社会需求,导致法科毕业生有人无位,实务部门有位无人的状况[2]。而《意见》这一要求正是针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的弊端,提出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这也可谓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核心要求。

二、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理念

(一)贯彻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导向

无论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还是西部地区对法律人才的实践需求均表明,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然而,当前西部高校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重视法学学术教育,忽视法律职业教育的倾向较为严重,甚至可能将二者对立起来。这不仅反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同样存在于法律硕士的教育培养中。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种种,例如长期形成的法学教育高端化与理论化,师资力量过分偏重学术化等等。然而,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因此,西部高校包括广西大学在内,都应严格秉承这一导向及理念,并将此确定为法律人

才培养的理论基石。

(二)坚持重点、西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二层次性

从入选教育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教育基地的58所高校的范围来看,既包括一些传统的法学名校,也包括一些西部、地方高校,这些学校在法律教育的历史、师资等各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于西部高校而言,完全抄袭法学名校的教学模式或制定与这些学校相同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不符合学校实际,也无益于当地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的。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西部高校在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教育的目标上与重点高校应当存在差异,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应当存在两个层次,第一是重点高等法学院校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培养的是能够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具有行业领军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3];第二便是地方普通院校的目标定位,应当是为当地培养有能力服务于地方、服务于西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类法律职业人才所掌握的法律技能应更为切合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面向更广阔的农村、偏远地区。广西大学作为西部的一所地方性高校,其培养的法律人才多数均就业于广西各地市、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并且,本科毕业生就业的政法机关多为市辖区,县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上,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培养人才服务对象的要求,从广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出发,确定不同于重点院校的,服务于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

(三)依据西部法律人才的实践需求调整培养目标

在坚持以服务西部、服务基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培养目标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高校所处地方的发展特点及需求,适当调整人才培养的目标。例如,广西大学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其民族自治区域的特点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应重视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同时,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桥头堡,广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需要有能力服务于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社会交往的法律从业人员。因此,我们认为,在广西大学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过程中,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与涉东盟法律人才是辅助性目标。

因此,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同时兼顾高校所处区域的特色性要求。就广西大学而言,培养面向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同时兼顾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和涉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才能落实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 三、培养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创新模式

(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教育的模式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应当从基础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改革做起,对于符合这一主旨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应当坚持和改进,对于不符合这一主旨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应当坚决摒弃。

1.建立合理的教师分类培养管理制度

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者,如何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衔接,教师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注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教师来源多为从高校到高校的博士生,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导致在教学过程和教学成效中倚重理论传授和理论考核。考虑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性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对现有教师应当做分类培养管理,即一部分教师着重于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主要通过学术上的进修等提升能力,另一部分教师则着重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主要通过到实践部门挂职、兼职等方式提高对实务问题的应对能力。对这两类教师赋予不同的教学任务,并辅之以不同的考核机制。对于广西大学法学院这样规模较小的培养单位而言,首先应当对学院内部的师资进行上述的分类,如果因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合理的分类格局,可以以现有兼职导师及聘任导师进行填充,并逐渐对学院师资进行培训和引进新的师资力量。

2.重新规划合理的法学课程体系

目前,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核心课程为16门,但这一课程体系是否能够切合西部地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能否结合实际需求对于课程及课时进行适当调整,应当是西部高校在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时着重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西部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特点以及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要求,高校应当对核心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对培养地方法律人才需求急需的课程可以增加课时,同时压缩某些不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课程的课时。另外,在核心课程体系之外,应当增加法律实训课程以及实习课程的分量。例如在广西大学,是否可以考虑减少法制史、商法等课程的授课时数;合理调整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时数,并与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进行整合;将环境资源法列入选修课等。同时,保留并增加学院已经设立的司法考试培训课课时,增设律师实务、审判实务、检察实务、企业法务、社区法务等实训类课程等[4]。

3.着力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平台

法学实践平台的建设是能够帮助法律人才培养单位直接了解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并在学生毕业前完成法律职业能力的培训和实习的重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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