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集团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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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公文处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公司经营理念,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级机构并负责指导项目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司常用公文种类

(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部门/项目公司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项目公司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下发公司各种规章制度;任免和聘用人员;传达要求项目公司执行的事项;传达上级公司的指示;转发上级公司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项目公司的公文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公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公司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公司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项目公司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公司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各类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公文字号

(一)公司发文

1.XX发。适用于向行业监管部门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向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公司布置工作。文种包括请示、报告、决定、通知、通报、意见等。

2.XX函。适用于同行业监管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各项目公司、各控股公司商洽工作、答复问题、通知有关事项、对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等。文种为函、通知、意见等。

3.XX复。适用于批复项目公司、控股公司的请示事项。文种为批复。

4.XX会纪。适用于公司召开的内部重要会议。文种为会议纪要。

(二)部门工作通知书

适用于在公司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通知、协调、征询、知会等事项。

(三)党委、纪委、工会发文

1.党委系统公文字号为“XX党发”、“XX党函”、“XX党复”。

2.纪委系统公文字号为“XX党纪”。

3.工会系统公文字号为“XX工会”。

(四)以公司名义发文及部门发文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

号、用印,部门发文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印章保管人员用印。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抄报单位、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密级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涉密公文应当由发文单位根据秘密程度划分秘级,并按规定限定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须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标明“特急”、“急件”,“一般件”不注明。

(三)发文单位标志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构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公司发文单位标志为:由深圳市前海富德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加“文件”二字组成。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规范化简称、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标题是公文的发文主题,由相关介词“关于”、主题和文种三部分组成。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即按照公文内容答复事项、办理工作的公司职能部门。主送单位名称须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及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均须加盖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其中,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之后。

(十四)抄送/抄报单位指除主送单位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主送单位或抄送/抄报单位应按其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紧密程度的顺序进行排列。

(十六)公文应当在版记处标注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十七)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

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九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10毫米,宽297毫米),双面印制,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少而精。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逐级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各项目公司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互相行文或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转发上级公司文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可不向上级公司抄送。向项目公司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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