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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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管理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办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存款规定。坚持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信贷业务种类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科技中小企业存款,即公司为满足科技中小企业生产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科技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存款。

第五条根据《存款通则》规定,公司信贷业务分类如下:

(一)自营存款

自营存款,是指存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存款,其风险由存款人承担,并由存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二)按期限分类。存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存款,是指存款期限在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存款。

中期存款,是指存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存款。

长期存款,是指存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存款。长期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按方式分类。存款分为信用存款、担保存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存款,是指以借款人符合公司信用存款发放标准而发放的存款。

担保存款,是指保证存款、抵押存款和质押存款。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原则上只做抵押存款和担保方实力特别雄厚的保证存款,且保证存款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业务机构设置及分工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业务的总称,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所有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置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综合管理部四个部门,并设立存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信贷业务的办理。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和调查,风险管理部负责存款的审查并将存款项目提交贷审会审议,经贷审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董事会按权限对存款项目进行审批。财务管理部负责安排已履行完毕内部手续存款项目的资金发放,财务人员对于手续不全、不合规或有明显存款风险的存款项目有权拒绝放款,并有权对整个信贷过程进行稽核,综合管理部负责信贷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四章信贷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十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法人和机构客户。

2、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3、重点项目。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4、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科技小额存款公司发展的区域。

5、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存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贷审与审批四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十二条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存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存款处理、存款收回等,具体按照《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存款分环节主责任人制度。办理存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信贷业务部经理和参与调查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

风险管理部经理为审查主责任人,参与审查人员为审查次责任人;

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贷审会其他成员为审批次责任人;

分管风险控制管理的副总经理为贷后管理主责任人,分管信贷业务的副总经理为贷后管理次责任人。

具体责任处理及处罚按《不良存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信贷业务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信贷、法律、财务等知识,依诚信和公开原则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各级部门应定期评价与确定信贷各环节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对未尽职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信贷“八不准”制度。

(一)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产品和项目发放贷款;

(二)不准向村组发放贷款;

(三)不准向村组提供担保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四)不准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他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发放贷款;

(五)不准发放冒名贷款;

(六)不准采取化整为零等各种形式发放垒大户贷款;

(七)不准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八)不准超权限、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实行劣质客户退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信贷业务部应采取果断措施,在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后,将其淘汰出客户群体。

(一)自身和所在的行业属国家明令限制的客户;

(二)已明显出现无发展前景,经营和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亏损严重,对债务无法偿还的客户;

(三)恶意逃废和悬空债务及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客户;

(四)厂垮人散,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客户;

(五)极不讲信用,已被银行同业公会等机构列入制裁单位,上了“黑名单榜”的客户等。

第十七条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应定期监测公司所面临的贷款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及操作风险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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