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作业管理标准

Q/CDT-JXSCC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DT-JXSCC 206 0007-2015

标准化作业管理标准

2015-04-01发布2015-05-01实施

目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定义和缩略语 (3)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3)

6 检查与考核 (9)

前言

根据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的安排,为了规范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作业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作业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本公司员工都应遵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资产设备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资产设备部

本标准起草人:吴雪峰

本标准审查人:许方伟

本标准审定人:沈琪

本标准批准人:张伟国

本标准由资产设备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为2015年首次发布,此次为第一次修订。与上一版本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目次中 3术语与定义——改为:定义和缩略语 4符号和缩略语——改为:职责 5职责——改为:管理内容与方法 6管理内容与方法——改为:检查与考核 7.删除目录中——检查与考核

目次中前言页码1——改为前言页码2 范围页码2——改为范围页码3 规范性引用文件页码2——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页码3 定义和缩略语页码2——改为定义和缩略语页码3 职责页码2——改为职责页码3 管理内容与方法页码2——改为管理内容与方法页码3 检查与考核页码6——改为检查与考核页码9 前言中本公司员工都应遵照本标准的规定——改为本公司员工都应遵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资产设备部解释——改为本标准由资产设备部负责解释

标准化作业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3]64号——改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30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检修与质量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3]61号——改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检修与质量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94号

本标准修订人:陆强

本标准修订审核人:许方伟

本标准审定人:沈琪

本标准修订批准人:张伟国

标准化作业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定义和缩略语、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1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备检修与质量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94号

水利电力部发电厂检修规程(SD230-87)

3 定义和缩略语

3.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现场标准化作业:是以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技术活动的全过程及其要素为主要内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与要求,制定作业程序标准和贯彻标准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

3.2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公司

4 职责

4.1 资产设备部是本单位开展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组织补充本单位现场标准作业管理规定的编写检查,考核工作。

4.1.1 安全监察部是参与公司标准化作业管理规定的编写、修订、审查工作。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稽查及考核工作。

4.2 各相关部门依据本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现场标准作业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现场标准化作业布置要求

5.1.1 标准化作业布置要求

5.1.1.1 作业现场应根据实际地域情况,按照功能分别划分材料区、废旧物料区、工器具区、备件区,拆卸零件区、休息区,由责任归属专业进行统一规划布置。每个区域设置明显的标示牌,设专人管理,需符合定置化管理的要求,并做好防火放水防盗工作。同时,对区域交叉作业应进行适当分离或隔离。

5.1.2 标准化作业标牌

5.1.2.1 施工现场设置标示牌,应统一尺寸、颜色、样式及材质,由施工专业负责统一制作,包括进度,安全标语牌,设备检修管理流程牌,平面布置图等具体要求如下:

5.1.2.2 标示牌安装要醒目,以不影响设备运行及施工为前提。

5.1.2.3 设置工器具使用安全须知牌。

5.1.2.4 各功能标示牌要求摆放整齐美观。

5.1.3 标准化作业安全措施布置

5.1.3.1 标准化作业安全措施应由施工单位按照现场标准化布防要求布置,施工专业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布置。

5.1.3.2 设备运行区,设备检修区根据当前设备的运行情况,检修状况,应设置硬质围栏,将检修作业区与运行设备明确区分,并在围栏上悬挂足够的,醒目的安全标示牌,施工,巡检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1.3.3 许可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5.1.3.4 现场工作负责人可根据各专业自身的工作特点,在原安全措施的基础上补充设置临时安全措施,应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经现场工作许可人同意后实施,严格按规程要求。

5.1.4 标准化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管理

5.1.5 按照各定置牌位置,将各项物品规范整齐地放置到各个区域。

5.1.5.1 进入现场,按场地区域化,摆放定置化的原则,根据提前准备好的现场定置图合理安排工具摆放区、备件摆放区、加工区位置。一般工作应离开工作区域,防止影响工作现场正常工作,工具摆放区应便于工作时工具取用。

5.1.5.2 所有物品拆下或使用后应及时放回指定地点,确保现场整洁。

5.1.5.3 作业现场分别设置收集桶,对废旧物品进行分类收集。

5.2 工作人员着装及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5.2.1 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工作服上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

5.2.2 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禁止穿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工作服,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燃烧程度。

5.2.3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根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5.2.4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帽带必须系牢;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5.2.5 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近电报警器或报警式安全帽,必须穿绝缘鞋,并戴线手套。

5.2.6 从事有产生性粉尘、生产性噪声、高温、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特殊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放毒面具、隔热服、耳塞、防护服、防护镜等。

5.3 作业环境及作业条件规范

5.3.1 标志、通道、孔洞盖板、平台栏杆使用规范。

在油区、氢气区域、乙炔站、汽机、锅炉油箱十米内动火,除办动火票外,还应挂工作牌。

5.3.1.1 货运电梯和起重机应有“禁止乘人”标志。

5.3.1.2 进入密闭容器内工作,在容器外部应挂“有人工作”标志。

5.3.1.3 汽机与锅炉检修现场(零米地面及机组控制室标高地面)必须设置固定的“安全通道”并有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宽0.8~1米,界边用白色或红色。安全通道上下左右不允许存在伤害人身的危险因素。

5.3.1.4 现场内上下楼梯要确定必要的安全通道,并设有醒目的可移动标志牌。上下楼梯应有黄色提示性标志,检修现场非安全通道也应有明显的提示标志牌。

5.3.1.5 现场所有孔洞应有盖板,可按现场实际设置,方型或圆型;盖板下部应设限位部件。上面应有红、白相间标志。

5.3.1.6 盖板应有足够强度,单一孔洞应有明显标志。

5.3.1.7 因检修需要所开设的孔洞应设围栏、安全警告牌,必要时应设置警示灯。

5.3.1.8 主汽门、电闸门、高加、油箱等处临时孔洞四周必须设置可靠围栏,切实起到防止摔跌的作用。

5.3.1.9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必须设有不低于1050毫米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5.3.1.10 平台、栏杆、围栏、楼梯扶手应保证完好,严禁随意拆除。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时需经安监部门审核其防止摔跌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可靠后方准进行。

5.3.1.11 检修摆放物件的平台位置应由资产设备部核准、安监部门审查,并且标示出荷重及必要的高度。

5.3.2 检修电源使用规范

5.3.2.1 工作场所应增设必要的固定照明,做到安全可靠,亮度符合要求。尤其是楼梯、通道、各种转动设备、仪表附近及高温狭窄地方,照明灯具必须完好。

5.3.2.2 220V电源应有固定电源箱,并按容量配备触电保安器。临时使用220V照明,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应悬挂在固定位置上,并有防止误触、误碰可靠措施。

5.3.2.3 使用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地方及金属容器内作业时,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必须放在容器外面。

5.3.2.4 检修动力盘只可接电焊机、卷扬机、临时电源箱、较大的三相用电器。动力盘及电器设备必须由电气工作人员接引,所有负荷应配置熔断保险器或负荷开关。

5.3.2.5 检修动力盘、临时电源箱及220V以上的电源线必须远离热体,架空高度距地面应高于2.6米以上,并不准阻碍通道架设或铺设。必须横过道路时应装设硬质防护套,架空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6米。

5.3.2.6 炉膛内部、尾部受热面作业需装设220V照明时,应和工作室体有可靠的绝缘并装接<16mA的漏电保安器。

5.3.2.7 临时电源的接引应由资产设备部、安监部门批准,接引处应有标识牌,注明使用期限、用途,应配有触电保安器。

5.3.2.8 临时电源线不准用挂钩、缠绕等方法联接,零线不准用管道等代替。检修用电源应装设动作电流<60mA、动作时间<0.1秒的漏电保安器,熔断保险大小合适。

5.3.2.9 电气线路及带电设备,不应有易造成人员触电的裸露部位。

5.3.2.10 现场设置固定式电源箱及移动式电源箱二种,电源箱保护铅丝容量应符合使用要求,负荷必须配用漏电保安器。

5.3.2.11 电气设备相临带电与不带电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示并有遮栏做以明显隔断。

5.3.2.12 在临近电源处,搬动梯子、管子等金属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3.3 脚手架及高空作业规范

5.3.3.1 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脚手架一节的规定。平台、护栏固定牢固,不准有浮跳、探头跳,杆子外皮必须剥除,绑杆的8号线线头应朝下。

5.3.3.2 严格执行“脚手架使用单”和使用验收制度,各方验收后签字;架子改变结构需各方认定验收后方可继续使用。

5.3.3.3 脚手架上应设标志牌,注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措施、工作时间等。

5.3.3.4 搭设脚手架所需材料应逐步向金属铰接过渡。

5.3.3.5 搭设脚手架地面应设围栏或监护人。

5.3.3.6 搭设脚手架的人员在其高度超过1.5米时,应使用安全带。

5.3.3.7 作业平台必须设1米高的围栏,平台护栏必须保持完好。

5.3.3.8 脚手架高于3米应有作业人员上下的梯子,梯子应固定。

5.3.3.9 严禁将脚手架或跳板固定在栏杆和管道上。

5.3.3.10 搭设脚手架子的横杆,立柱不得阻碍通道、楼梯、平台等,不准在通道堆放脚手杆子和跳板。

5.3.3.11 因起吊物件需拆架子或跳板、护栏,必须及时恢复牢固。

5.3.3.12 高空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负责人检查施工人员着装,检查人员思想情绪,酒后人员禁止高空作业。

5.3.3.13 所佩带安全带必须挂在牢固的构架上,不准系在护栏上、构件上原来留下的钢筋头或8号铁线上。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最低不得低于腰部。

5.3.3.14 作业人员不得跨越护栏和穿越护栏工作。

5.3.3.15 高度在3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在下部设置安全网。

5.3.3.16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随时清除工作面上的边角余料,不得有浮放的工件和工器具。

5.3.3.17 各级管理人员上炉堂吊盘或检查脚手架子等,也必须扎安全带。

5.3.3.18 拆除脚手架时,必须先清理上面杂物,下边设监护人,以防落物伤人。

5.4 特殊作业规范

5.4.1 电、火焊作业规范

5.4.1.1 电、火焊工应持证上岗,着装符合安全规定,非电、火焊工严禁使用电、火焊。

5.4.1.2 各种电焊机存放及使用应有固定地点,电焊机应有编号、负责人,外壳应有可靠接地。电焊机零线严禁接在通有介子的管道上,现场应集中整齐地铺设电焊机二次电源线的电缆。

5.4.1.3 电焊线不准和乙炔、氧气带混在一起摆放,不准阻碍通行,铺设应架空、整齐。

5.4.1.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接头应牢固连接,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6米为绝缘软导线。

5.4.1.5 电焊机所接电源应符合容量要求,不准两台同接一个电源,也不准一个电焊机引出2个焊把。

5.4.1.6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5.4.1.

6.1 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5.4.1.

6.2 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5.4.1.

6.3 更换焊条便利。

5.4.1.

6.4 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5.4.1.7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5.4.1.8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5.4.1.9 焊接时不许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5.4.1.10 在金属容器内(水箱、烟风道、加热器及潮湿场所)焊接作业,焊工除穿绝缘鞋外,脚下必须垫干燥的木板或胶皮,并设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断电措施。

5.4.1.11 母管制供气系统,不得有泄露部位。严禁在氧气、乙炔母管各分门、活节、总门附近吸烟及动火。

5.4.1.12 氧气联箱各支门不准用一般低压铸铁门。

5.4.1.13 易燃、易爆区域应有明显标志,禁止在此区域动火,必须在此区域动火应开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安全防范、监督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5.4.1.14 高处电、火焊作业,下边应设屏障及监护人,防止火星溅落引起火灾,防止行走人员烧伤。

5.4.1.15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5.4.1.16 电、火焊作业结束时应检查火险隐患。

5.5 起重作业规范

5.5.1 起重及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安规”的相关要求。

5.5.2 起吊作业监护人未到现场不准起吊,起吊指挥应该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按操作标准执行。

5.5.3 起吊作业,监护人要认真负责,有始有终,起到监护作用。临时离岗要有人替换。

5.5.4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手势)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炉堂内作业必须有完备的对讲机联系。

5.5.5 起重机吊着重物时,重物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行人通过。

5.5.6 大件的起重运输必须制定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

5.5.7 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

5.5.7.1 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

5.5.7.2 两台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物件。

5.5.7.3 起吊精密设备和不易吊装的大件。

5.5.7.4 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工作。

5.5.7.5 作业环境恶劣。

5.5.7.6 起吊部件水平行走。

5.5.8 每台卷扬机必须就地装设电源刀闸,电源侧开关应该装在铁箱内并加锁,非工作时间应处在停电状态;公共使用的卷扬机刀闸要上锁,钥匙由专人或班长保管;各种电动起重工器具、装卸机械未有作业时电源应处在停电位置。

5.5.9 现场吊装孔四周围栏不准拆除,特殊情况下应经过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挪动。

5.5.10 炉膛内使用钢制吊盘应该严格执行“吊盘组装、运行及拆除安全标准”,并经安监人员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吊盘上、下限位,防下滑设施必须可靠,否则不准使用。

5.5.11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吊。起吊重物稍微离开地面(或支持物)就必须检查重物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生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5.5.12 不明重量的部件严禁起吊,不得以管道、设备或脚手架、平台栏杆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必要时需经过生技部门核算,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5.5.13 钢丝绳应按出厂证件规定使用,无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整绳的破断力一般是单丝破断力总和的83%。

5.5.14 承受重力的钢丝绳不得与金属、混凝土结构或其他物件发生直接接触。

5.5.15 禁止使用铁线代替钢丝绳捆绑起吊。

5.5.16 在起吊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度。

5.5.17 起重中注意检查有无钢丝绳与电源线接触,导向轮绳索是否跑脱等异常情况。

5.5.18 起重机械的传动齿轮必须装设牢固的防护罩。

5.5.19 汽机厂房吊车检验合格、试验良好后方可使用。

5.5.20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滑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5.5.21 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信号装置,用于操作时发出警告。

5.5.22 吊车、卷扬机、电葫芦、导链、吊环、绳索、安全带必须有检验合格台账和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5.5.23 卷扬机、导向滑轮固定在钢房梁、水泥柱上的钢丝绳,其棱角必须用半圆管或胶皮覆盖,禁止用破布、木板铁皮等包扎。

5.5.24 人工搬运重物,要轻拿轻放,多人搬运,要一人指挥,口号统一,不得高空抛物。

5.6 压力容器检修作业规范

5.6.1 作业前必须检查确认与所要进行作业的压力容器相连的汽、水等管道系统阀门是否隔断关闭并挂“警告牌”、上锁,是否全部开启疏水门等。必要时应对汽、水系统增设隔板。

5.6.2 确认容器与相关系统解列后,在开启门时应检查容器是否残存压力及汽、水等。如果表计反映容器存有压力时,要采取措施泄压。否则不得开启孔门。

5.6.3 作业前应对容器强制通风,排除容器内有害气体及降温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容器内作业。

5.6.4 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容器内作业时孔门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或擅离职守;监护人所处位置应处于对容器内作业人员可视位置,且要有有效联系手段,随时保证容器内外联系。

5.6.5 容器内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且不得带入容器内。

5.6.6 确因工作需要在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5.6.6.1 所用电动工具必须经检测合格,安全可靠且电源侧装有“触电保安器”。

5.6.6.2 电动工具电源线必须完整并具有良好绝缘的橡胶套,不得有接头进入容器内。5.6.6.3 电源线必须设有单独刀闸开关,并由监护人控制。

5.6.6.4 使用电动工具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鞋,脚下垫橡胶绝缘板或干燥跳板,并戴绝缘手套、防护镜。

5.6.7 容器内使用电、火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6.7.1 禁止在容器内同时使用电、火焊。

5.6.7.2 电焊线、氧、乙炔带进入容器部分不得有接头。

5.6.7.3 氧、乙炔带暂停使用时,必须撤出容器。

5.6.7.4 施焊人员必须正确着装,穿绝缘鞋,脚下垫橡胶绝缘板或干燥跳板。

5.6.8 电焊线在容器外应有明显断开点,并由监护人控制,根据焊工信号及时切断电源。

5.7 文明施工规范

5.7.1 凡参加大、小修的生产单位和外包施工队应指派专人负责文明生产,专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人员着装、胸卡管理,外包队人员名单要在开工前报厂安监部。

5.7.2 检修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栏四周应张挂安全警句、谚语等标志牌;特殊作业区域应张挂与作业危险点预防措施相适应的安全警句,提示检修、施工人员注意安全防护。5.7.3 现场垃圾随时清理并装入编织袋内运走,保证检修现场无垃圾杂物。

5.7.4 大修现场设备零件摆放规范整齐。严格按大修定置管理图所规定的区域放置零部件,要做到物放有序,大件落地铺设垫层、支架,小件上货架,严禁乱扔乱放,当天施工结束达到场清料净。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的零部件摆放整齐、检修工器具摆放整齐、材料备件摆放整齐)。

5.7.5 在厂区内或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5.7.6 检修现场使用氧气、乙炔应在分支门后胶管上粘贴白胶布写上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姓名以备检查。氧气、乙炔带必须悬挂或用活动支架。

5.7.7 现场照明必须保证足够亮度,临时照明线和行灯线必须架空,或用活动支架。

5.7.8 检修下来的垃圾、保温棉块、铁线、包装纸盒,应堆放在指定地点,每天工作结束前应清运出场。

5.7.9 凡扒保温工作,一律夜间进行,绝对禁止从高处往下抛,必须先浇水,装袋吊运,当日垃圾当日清运;

5.7.10 修后的设备,保温棱角分明,圆管粗细均匀,刷油按介质流向规范标识,设备、表盘、管道、基础台板上无积灰。

5.7.11 门口、通道、楼梯、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地面灰浆、污油垢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6 检查与考核

6.1.1 根据本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每发现一次不符合标准化作业规定的考核50-200元。

6.1.2 公司资产设备部不定期组织各部门对现场标准化作业生产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6.1.3 各班组每天对所辖区域进行标准化作业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6.1.4 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奖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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