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集体争议绿色通道制度

合集下载

劳动争议服务方案

劳动争议服务方案

劳动争议服务方案1. 概述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

在现代社会,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程序、效率等问题已成为影响企业生产、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劳动争议服务方案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的两个主要方面——调解和仲裁,提出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并介绍实施此方案的具体步骤。

2. 劳动争议调解方案调解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它不仅能够缩小双方利益的差距,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调解的程序相对简单,处理效率高,受到员工和企业的欢迎。

2.1 调解流程调解的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了解调解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并进行初步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步:确定调解方案,并制定相关的协议文本。

•第三步:协助并监督调解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步:结案,并保留相关资料。

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调解方案。

例如:•对于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妥善使用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手段,要求企业整改。

•对于企业未按照协商一致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等相关问题,协助员工要求企业补缴。

•对于企业不合理解雇员工等严重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协助员工寻求法律救济。

3. 劳动争议仲裁方案在劳动争议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是一种有效、公正、便捷的解决方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3.1 仲裁流程仲裁的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仲裁,一般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网站或前来窗口直接申请。

•第二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安排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

•第三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适用于普遍性较强、程序较为规范的劳动争议,如薪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纠纷。

仲裁方案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证据的准备和完整性,特别是书面证据。

•第二,在仲裁前和仲裁期间,要求企业对纠纷的事实认定进行回复。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一节申诉阶段1.员工对与公司或其他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并提出申诉。

2.主管应尽快调查并解决申诉,确保公平公正。

3.假如主管无法解决申诉,应将申诉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节协商调解阶段1.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尽快召集申诉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自己乐意的原则,保障申诉双方的权益。

3.协商调解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如有必需可以延长,但不得超出十个工作日。

4.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假如协商调解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未达成全都看法,申诉双方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节仲裁阶段1.申请仲裁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将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并填写仲裁申请表。

3.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并将仲裁结果通知申请双方。

4.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第四节诉讼阶段1.申请一审诉讼应当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3.如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章争议处理相关责任和权利1.申诉双方都有权选择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申诉双方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搭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3.主管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保证协商调解平等和公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

6.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协调好劳动关系,妥善处理企业内容的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保证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稳定职工队伍,保证和促进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以下制度。

1、以《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维护本企业的安定团结,保证和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2、参与调查解决有关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发生争议,依据有关法规、条例,提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3、参与调查解决职工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和制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4、参与调查解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5、参与调查解决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的重大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2)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___日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一套制度。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劳动纠纷的第一步是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相关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劳动纠纷就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负责裁决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律诉讼程序更简单和便捷,且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纠纷的公正处理。

此外,国家还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保障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资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调处机构与人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代表共同组成。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能力,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调解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劳动者代表指定。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仲裁能力,公道正派。

第八条人民法院负责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判。

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审判能力,公道正派。

第三章调处程序第九条劳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章调处措施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调处劳资纠纷时,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在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作用,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支持引导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健 全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信息交互,人社部门提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信息,司法 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审核准备,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加强劳动法治宣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强化劳动者维权法 律服务。深入开展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强化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人社、政法、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稳就业、农民工服 务保障、根治欠薪、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部门要通过官网、媒体大力推送反映和宣传报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梳理总结本地区在支持企业生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氛围。

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

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

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快速、高效地对员工的病情进行分类和处理,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保障企业的生产运营正常进行。

二、范围和制度制定程序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 制定程序:(1)成立制度编制小组,确定制度草稿及起草人员;(2)制定草案,经多方讨论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正式的制度文本;(3)进行内部审批,并获得公司高层领导的批准;(4)制度生效,并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劳动合同法》2. 《劳动法》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 《行政管理法》5. 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四、制度具体内容1. 制度名称: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目的:为了快速、高效地对员工的病情进行分类和处理,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保障企业的生产运营正常进行。

4. 内容:(1)病情分类:将员工病情分为三类,包括轻微病情、一般病情和严重病情。

(2)治疗方案:对不同分类的病情进行不同的处理方案,包括请假休息、照顾护理和医疗治疗等。

(3)申请程序: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病情,并填写相关的请假申请表。

(4)责任主体:员工应当积极配合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病情诊断和治疗,上级主管应当积极协助员工处理相关事宜,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员工病情进行跟踪和管理。

(5)执行程序:员工汇报病情后,企业应当及时安排上级主管进行病情辅导和锁定,请假申请表进行后续处理等事宜。

5. 责任追究:对于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主体,应当给予相应的通报或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在制定本制度时,我们特别注意了符合中国法律要求。

我们相信,绿色通道病情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得到广大员工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总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总结今年,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局党委、行政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紧紧把握“精细化管理、信息化平台、科学化考核、数字化成效”的工作主线,在融合中思进取,在压力中求突破,在收获中谋创新,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首获xx-xx年度XX市“文明单位”、市人保局“优质效劳窗口”、XX区“志愿效劳优秀工程”、XX区“工人先锋号”、XX区“xx-xx年度‘五好’事业单位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被市人保局确定为“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xx-今年度优质效劳窗口”候选单位。

1、按期结案任务圆满完成1-10月,共计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907件,结案6587件,已结案件中,裁决2793件、调撤及其他方式结案3794件,调撤率57.60%,比去年同期上升3.59个百分点。

为当事人拖欠工资等经济损失愈5064万元。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9起,共计案件数1093件;涉及用人单位43家,劳动者825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占比达72%。

案件特点:收案同比略降,群体性案件发案量减少。

截至10月,仲裁案件收案总数较去年减少1073件,同比下降13.45%,但预期至年终仍将与去年根本持平或略低。

其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福利待遇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类争议降幅明显。

造成下降的主因一是群体性争议案件呈下降态势,较去年同期减少28起;二是社保案件1850件,较去年同期减少776件,降幅明显。

39起群体性劳动争议中,涉及劳动者825人,其中外劳力597 人。

上述群体性案件中半数以上由单位搬迁、股东变更、经营权转让等因素引发,劳动者利益性诉求增多,企业关停并转引发争议正成为群体性劳资矛盾的主要诱因。

制造业案发数居首,新设企业用工标准度低。

已受理案件中,共涉及用人单位2386家,以国内合资居首,共1398家,涉及案件4042件,占总收案数58.5%,从行业类别来看,以制造业为最,共涉及683家,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共476家。

“绿色通道”助维权 “提速”办案促和谐——郫县扎实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纪实

“绿色通道”助维权  “提速”办案促和谐——郫县扎实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纪实
代工业港等单位共 4 0多 名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加 了省 市 举 办 的 参
仲 裁 员 、 解 员 培 训 班 . 取 得 了仲 裁 员 、 解 员 资 格 证 书 , 调 并 调 不 断 强 化 和 充 实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工 作 人 员 队伍 . 高 整 体 素 质 、 提 办
构不 堪 重 负 . 还加 大 了 当事 双方 所 耗 费 的 时 间和 精 力 。
工 作 。 协 调 机 构 由 各 镇 劳 保 所 、 会 、 发 办 、 治 办 、 访 办 工 经 综 信 等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组 成 . 长 或 分 管 副 镇 长 任 协 调 委 员会 主 任 . 镇 并 落 实 了办 公 场 所 . 由县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统 一 制 发 标 牌
中 . 过 调 解 等 方 式 处 理 1 5件 。 决 方 式 处 理 1 9件 , 及 通 1 裁 7 涉
为 打 造 一 支
伍 , 县先 后 组 织 劳 动 保 障 局 、 发 改 局 、 总 工 会 、 镇 和 现 郫 县 县 各
化的 要求 。 立 了劳 动争 议 仲裁 院 . 此 迈 入实 体 化 的 道路 。仲 成 从
裁 院 正式 成 立后 . 案流 程 进 一步 优 化 , 查立 案 和 办 案进 度 加 办 审 快 。 持 了重 大 、 坚 疑难 案 件 的会 审 制 度 , 化 了 同县 人 民法 院 的 强 沟 通 联 系机 制 , 高 了 办 案效 率 , 保 了办 案 质 量 , 类 劳 动 争 提 确 各
议 得 到公 正 、 时 、 善 的处 理 . 护 了社 会 稳 定 。 及 妥 维 “ 色通 道 ” 绿 快速 维权 促 和 谐
识 基 层 劳 动争 议 协 调 处 理 机 构 的 健 全 和 完 善 . 规 范 单 位 用 对 工 管 理 、 防 和 减 少 劳 动 争 议 的 发 生 , 时 协 调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预 及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关于推行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意见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关于推行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意见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关于推行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豫劳社仲裁[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关于推行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的意见(豫劳社仲裁〔2006〕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按照依法、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根据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创建优质服务窗口等工作要求,结合劳动仲裁工作实际,现制定河南省劳动仲裁便民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导诉服务制度。

为方便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程序的了解,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员负责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仲裁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文书的填写及举证责任等事项。

二、实行快速立案制度。

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和可能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影响治病疗伤等案件,当事人申诉书填写规范、材料齐全的,在受理当日及时立案。

对当事人所带材料不完备的,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待材料补齐后及时立案。

三、实行风险告知制度。

案件立案后,告知当事人仲裁请求不当、委托授权不明、不能举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等行为的风险,以降低当事人的仲裁风险,理智地参加仲裁活动。

四、实行“速审庭”办案制度。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简繁分流。

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对劳动关系明确、争议明确、标的额较少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随时确定开庭时间,缩短审理时间,体现简易办案的快捷与便利。

对于不适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主动征询被诉人答辩期,开庭时间等,可实施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应诉通知和开庭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辽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精神,不断强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援助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对象和事项(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对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应当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经济困难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事项公民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等事项的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简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申请及审查(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代为申请,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或监护资格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或近亲属关系证明及近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劳务公司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劳务公司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务公司绿色通道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雇员权益,明确运营流程,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公司内部各级部门的绿色通道服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三条劳务公司各级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绿色通道服务管理,确保服务流程的规范化、合规化。

第四条劳务公司应当加强对绿色通道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企业形象。

第五条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绿色通道服务档案,对各项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和记录。

第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劳务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劳务公司绿色通道服务流程管理第七条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绿色通道服务流程,确保接派双方均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第八条在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过程中,劳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雇员的就业权益不受侵犯。

第九条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绿色通道服务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和便捷查询。

第十条劳务公司应当提供专业、高效、规范的绿色通道服务,确保雇员和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雇员提出的用工需求,劳务公司应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尽快为其提供匹配的工作机会。

第十二条劳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用工企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提供合格的劳动力资源。

第十三条在招聘和员工安置环节,劳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别、年龄、宗教等。

第三章劳务公司绿色通道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绿色通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劳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对于因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或投诉,劳务公司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回馈甲方。

第十七条劳务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雇员服务评价机制,及时了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劳务公司应当对内部绿色通道服务团队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员工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二)是指为解决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采取调解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借助专业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人员,以公正、公平、合法、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劳动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关系复杂、权益难以协商等问题,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并且逐渐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解决这些争议,提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性,各国纷纷引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成为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查、研究、分析等方式,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和调解,找出问题的根源,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劳资争议调解制度

劳资争议调解制度

劳资争议调解制度一、背景劳资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权益冲突和分歧。

为了有效解决劳资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劳资争议调解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的劳资争议调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促进劳资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避免劳资争议升级为诉讼或冲突,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劳资争议调解机构是实施劳资争议调解制度的核心。

调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的特点,由能够胜任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

四、调解程序劳资争议调解的程序应当明确、简捷、高效。

一般情况下,调解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双方申请:劳资双方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2. 材料准备: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合同、证据等。

3.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介绍各自的意见和要求,寻求双方的共识。

4. 协议达成:如果双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应当起草调解书,由双方签字确认。

5. 履行监督:调解书生效后,调解机构应当对双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五、调解效力劳资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对方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

六、调解优势劳资争议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灵活性:调解过程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更适合双方的需求。

2. 高效性: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纠纷的时间成本。

3. 保密性:调解过程和结果可以保密,避免争议的扩大化和负面影响。

4. 持久性:通过调解达成的解决方案更具持久性,有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

七、调解结果的救济途径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仍可选择其他救济途径,如仲裁或诉讼。

八、总结劳资争议调解制度是一种有效促进劳资和谐的机制,通过独立、公正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双方应当充分理解调解的优势,积极参与调解过程,共同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农民工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农民工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农民工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1. 背景
农民工是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农民工绿色通道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 目标
农民工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农民工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公平对待,营造公正和谐的劳动环境。

3. 内容
3.1 就业登记与信息采集
雇主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登记雇佣的农民工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2 工资支付
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

同时,应当提供工资清单和明细,确保工资
支付的透明度。

3.3 劳动保护
雇主应当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3.4 社会保障
雇主应当依法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
失业等,确保农民工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5 培训教育
雇主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
业竞争力,促进其职业发展和提升。

4. 责任与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雇主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民工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雇主进行惩罚,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 结论
农民工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各相关部门和雇主应当积极落实该制度,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外来务工人员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外来务工人员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外来务工人员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绿色通道服务。

为保障其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绿色通道服务:1. 在本地就业或拥有就业机会的外来务工人员。

2. 需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以及雇主的推荐信或招聘函。

申请流程1. 外来务工人员在抵达本地后,应前往所在区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绿色通道服务申请。

2. 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推荐信或招聘函等。

3. 在办理过程中需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金额和收款方式由相关部门确定。

4.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发放绿色通道服务证明。

绿色通道服务内容1. 就医服务: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就医权益,包括就医费用报销、住院安排和紧急救治等。

2. 子女教育: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可以享受本地公立学校教育资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高考或升学。

3. 社会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地社保并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福利。

4. 劳动权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本地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时、工资、休假和社会福利等。

管理与监督1.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绿色通道服务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计和监督。

2. 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可参与对绿色通道服务的评估和监督工作。

3. 外来务工人员对服务质量有异议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并享有合法维权的权益。

评估与改进1.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对绿色通道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 外来务工人员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将作为改进绿色通道服务的重要依据。

结束语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其融入本地社会。

同时,我们欢迎各方对该制度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绿色通道服务的优化发展。

*以上制度在无法确认信息的情况下,为避免误导,文档内容不引用任何无法确认的内容。

劳动纠纷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劳动纠纷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劳动纠纷群体事件应急预案一、概述劳动纠纷群体事件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于一方或多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人群体发生抗议、罢工等集体行为的情况。

这种事件在发生时往往具有突发性、规模大、影响深远等特点,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相关方面迅速响应并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1.领导小组:在纠纷群体事件发生时,成立领导小组,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应急工作。

2.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指挥、协调、落实应急预案。

3.信息中心:负责搜集、分析现场情况和媒体报道,提供信息支持。

4.外联组:负责与外界媒体、社会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宣传政府的工作方针和态度。

5.安保组: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和各方代表的人身安全。

三、预案内容1.预警机制:建立劳动纠纷群体事件的预警机制,通过与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及时发现、预防潜在的劳动纠纷群体事件。

2.应急通知:及时当事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关联方,通报事件发生情况,并召开紧急会议研判,确定应对措施。

3.现场处置:根据事件发生地点和规模,及时调集公安、医疗、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现场指挥和治安维护,确保工作人员和代表的人身安全。

4.沟通协调:由外联组负责与相关媒体、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宣传政府的工作方针和态度,减少舆论压力,降低事态扩大的风险。

5.问题解决:成立专门的问题解决小组,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各方代表组成,积极开展调解和对话,寻找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6.事后总结:事件发生后,开展事后总结,分析失误和问题,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应对能力。

四、预案演练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预案演练,以提高各方面的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应包括现场处置、信息发布、协调沟通等环节,注重实战训练和场景模拟,以确保各方面在真实情境下能够迅速响应、快速反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市劳动集体争议处置绿色通道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置力度,提高处置效率,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省、xx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涉及农民工等群体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置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一、对象及原则
对涉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案由申请仲裁的集体争议案件上采用“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工作原则。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集体争议案件处置效率,切实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制度
(一)及时案外调解制度
对争议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前先行组织双方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平稳解决。
(二)优先立案受理制度
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的案件,尤其是农民集体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当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的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他权利救济途径。
(三)快速调解制度
对于已经受理的集体争议案件,及时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进行调解,尽可能通过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方式平稳解决。
(四)快速送达制度
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完成送达程序。对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成都市外的企业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程序。需要邮寄送达的案件,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邮寄送达。对于无法联系的企业,我院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报社及时完成公告送达程序。
(五)快速审理制度
在完成受理送达程序后,给予双方相应的举证时间、开庭准备时间。从提交案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理程序。公告送达的案件,至视为送达之日起7天内完成审理程序。
(六)裁审衔接协助制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严格实行一裁终局、先予裁决等法律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不能一裁终局的案件,及时协助当事人完善起诉的相关手续。同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方便当事人进一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