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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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研究论文
一、中集集团海外并购破产企业案例的经验
(一)欧美破产重组制度的特点
1.美国破产法相关特点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关于破产保护的阐述,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可据此申请破产,之后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控制破产程序,同时制定并实施重组计划。大多数美国公司申请破产时会先申请第11章的破产保护。而同样重要的第7章则是关于破产清算,如果进入第7章的程序,则公司业务必须完全停止,由破产托管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2005年美国实施《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之前,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第11章的破产重组的时间限制,直到2005年才提出了120天的要求。
2.德国破产重整制度
德国《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财务危机、预破产程序以及正式破产程序。第一阶段以企业为主,第二、三阶段则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且分别由临时破产管理人和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具体负责。破产管理人会全权负责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尽快处置企业资产,如进行出售等。
3.美德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欧美基于不同的历史及发展路径,破产法律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破产保护期间债务人的自主经营权限问题,因为美国破产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所以美国破产法尽最大可能去确保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及重生,故给予破产企业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但反观德国破产法,其在1994年进行了全面改革后引入了“破产计划制度”,整部法律突出当事人的自治,以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利益。所以只要进入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企业的经营管理都需要在临时破产管理人监管之下进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要小于美国。
4.破产重整的产业链
中集集团所收购的Ziegler集团在2010年破产后,由法院指定Dr.Kubler任破产管理人,之后Dr.Kubler博士一方面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重组经营班子,其中负责日常生产技术管理、财务的人员是从社会上聘请的专业人士。新的管理班子制定了企业的发展战略,同时优化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对外则聘请投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标出售企业资产,其出售程序是国际上目前比较流行的公开拍卖模式。以德国为例,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运作流畅的破产重整企业的产业链,Kubler博士本身是专注于破产的管理人,其聘请的
投资银行也专注于企业的破产出售;社会上有不少专业人士,专门从事破产企业的经营改善,他们在每个破产重整企业成功出售后,会转跨国经营移到其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中。
(二)中集集团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并购模式的运作
1.高度重视前瞻性研究
中集集团在破产并购的前期做足了扎实的研究工作,极具前瞻性。在2002年并购HPMonon之前,中集集团就已经派专门小组前往美国,对北美挂车行业进行了一年多的研究。对Ziegler项目的研究亦是如此,通过先前部署全球消防及救援车辆的研究,中集集团掌握了全球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基于深入扎实的研究工作,中集集团才能在机会来临之际,快速把握。
2.深刻理解行业的周期性变化
上述研究的核心,其关键在于对行业周期性的把握。当前,中国企业对行业的周期性调整还比较陌生。而中集集团自创立始,就面对全球的集装箱制造行业的周期性变化,因此非常擅长对行业的周期性变化的研究。以北美挂车并购为例,中集集团通过研究,了解北美行业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变化,2002年就是周期性向下调整的时间段,此时并购最佳;而国内则正是半挂车运输模式在中国兴起的开端,因此选择该时点并购,既可以快速获得拥有最高技术及品质的美国挂车企业,又可以服务于中国市场的增长,充分利用中美之间的协同。
3.对破产重整周期的良好把握
企业破产重整需要时间,中集集团这几次并购都始于破产重整的后半段时期。以Ziegler为例,在2010年进入破产之后,中集集团于次年开始接触,同时国内许多企业如中联重科等也曾参与其中,但彼时是破产企业最困难的时候,生产经营正处于破产管理人的大幅调整之中;直到2012年底,企业逐渐稳定,经营逐渐走上正轨后,进行并购,可以大幅化解中国企业的风险。反观文章开头提到的庞大集团并购萨博企业的案例,其并购时点位于尚未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之前,说明其对海外破产重整法律陌生而导致失败。
4.对破产并购模式的高超利用
中集集团收购北美HPMonon,是充分运用了北美的破产法。在当时破产法第11章下,企业试图寻找出价高的企业,但担心由于时间过长而不利于中集集团北美战略的落实;为此中集集团推动银行出面,通过法定程序让企业进入第7章下的清算程序,既达到了自己的战略意图,又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对德国Ziemann、Ziegler的并购则充分显示了中集集团对破产企业资产型出售模式的运用。德国破产企业出售,尤其自身是跨国、多地点运行的企业集团时,为了吸引投资者,允许投资者挑选自身认为有价值的资产来收购。同时破产法也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债权人们有很大的自主权。中集集团这两笔德国并购就是采用此模式,尽管破产管理人是希望打包一次全部出售完毕,但中集集团巧妙地运用了资产收购的特点,成功说服破产管理人同意将部分资产(如西班牙合资企业的小股东权益等)剔除出交易包,这样中集集团就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同时,在德国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也不会产生劳工问题。根据德国民法典,企业员工跟随转让资产一并转移劳动关系,所以中集集团收购Ziegler的资产时,原有雇员都一并过渡到新的企业。
二、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并购案例的启示
(一)运作良好的破产重整产业链是关键
1.加快建设破产企业重整产业链
我国在2006年8月年正式颁布了《破产法》,但至今尚未形成运转高效的产业链。尤其是专注破产重整的专业人士匮乏,导致破产重整无法在经济调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德国为例,从破产管理人,到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生产制造企业的危机管理专家,这几个环节上都有众多专业人士参与把关,同时他们有着自己的行业协会,如欧洲最大的TMA,专门通过重整破产企业来获取自己的收益,因此在企业、债权人、投资者三者之间扮演者重要的角色。甚至还有专门收购破产企业再出售获利的“秃鹫”基金,相比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基本都靠IPO来退出并获利,国外的产业链条发育得就非常专业、丰富和完善。
2.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
第一,在《破产法》及相关劳动法等配套法律体系上,应对处于困境中企业的引导倾向为破产重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在该方面比较欠缺,譬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标准支付。尽管这个标准跟德国的类似,但考虑到国外的人工成本显著高于我国,企业一般都不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中国缺少了经济杠杆的调节,迫使政府行政介入。第二,在具体的破产法方面,国外破产法规中值得借鉴的地方也很多:一是鼓励企业快速进入简洁的破产程序。在德国只要出现无支付能力,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但中国的破产法较为严格,即不仅是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还要求资不抵债。而且根据德国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在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期间发现公司出现严重困境且无法改善后,必须在三个星期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否则管理层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责任。这就进一步推动经营不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为破产收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二是建立快速解决问题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我国破产法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程序分为重整、和解和清算,而德国除去上述的“财务危机阶段外”,进入破产程序,只有“预破产”和“正式破产”之分。这两阶段期间,尽管决策是债权人会议,主要还是依靠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反观中国,一是破产程序较多,看似给债权债务双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