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给监狱犯人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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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的权利及实现方法

各位服刑人员,大家好!我是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moumoumou。根据驻监检察室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受moumou监狱邀请,今天晚上我在这里就大家普遍关注的服刑人员的权利问题,给大家进行宣传讲解。

近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承担着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也是我们的职责之一。我想大家也肯定对自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依据,如何维权等方面感兴趣,所以我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些监狱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问题,以便于以后你们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讲解之前,我首先要给大家提醒的是,监狱作为国家专政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具有绝对强制权力。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正确定位自己的身份,必须要以遵守监规监纪,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为前提和基础,同时,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你的各项权利才能顺利得到有效保障。今天,我主要讲一下服刑人员的权利的相关内容,在以后有时间时再具体就服刑人员的义务方面的内容进行讲解:

一、服刑人员的权利有别于普通公民

我这里所讲的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监禁刑被送到监管场所服刑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的权利,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一定利益而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个人或要求他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都应当完全享有。但是与普通公民相比,能不能充分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无权利资格,则不享有权利。具体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能不能够真正享有某一项权利,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如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的自由,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由于服刑人员人身自由、行为能力等方面受到限制,权利的行使相应也受限。因此,对于一些权利,特别是需要以社会行为进行处置,支配的, 与人身权、财产权紧密相联的一些民事权利,虽然有权利资格,却无法实现和享有。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有别于普通公民。

二、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

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即服刑人员权利指向的对象,也就是说你有哪些权利能够享有。我国《监狱法》第七第第一

款就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服刑人员权利内容的直接法律依据,从该条文中可看出服刑人员既有基本权利,也有特殊的法律权利,还有一些受到一定限制和调节的权利。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如何依法执行、监督刑罚和管理,怎样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以及服刑人员如何充分行使权利,都要求对服刑人员的权利和内容要有正确的认识。现将服刑人员权利的内容分类归纳如下:

(一)服刑人员完全享有的权利

据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公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服刑人员不因原来在社会上具有不同的身份而在服刑期间产生不平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按一定的程序被剥夺的权利。

服刑人员完全享有的权利有:

1、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包括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三种,而精神性人格权则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相比,同样享有平等的人格权,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监狱法》第七条也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民警在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中,同样按照《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服刑人员作为一个公民其人格是完整的,与普通公民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服刑人员人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服刑人员享有不被取绰号、不受歧视、不被辱骂的权利,其肖像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作商业用途,或公开张贴,其家庭关系、通信地址、与亲人通话、会见等不被其他服刑人员知晓,其婚姻方面,结婚、离婚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扰等。

2、生命健康权和人身安全权

服刑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在服刑期间,其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护。如监狱在服刑人员劳动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监管场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一方面也是为了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不受威胁。另外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还享有不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权利,在服刑中,不被受到违规使用警棍、手铐、脚镣、警绳、电击、罚站或不给饭吃,有病不医或以折磨、残害服刑人员身体为目的的虐待管理。对此,法律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监管民警指使服刑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服刑人员的,同样比照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服刑人员在服刑中还享有生病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身患严重疾病按有关规定获得保外就医的权利,充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3、合法财产权

合法财产权是指服刑人员在服刑前和服刑中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监狱法》第七条规定: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八条也规定:“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服刑人员在服刑中其大宗的或贵重的个人财产物品一般经其同意,退回由其家属保管,其余的生活必需品由其个人保管使用。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获得的适当报酬以及以发明创造等方式获得的报酬均为其建立个人帐户,由其个人支配,监狱设立狱内超市,便于他们购买所需物品。在这里我还是要在啰嗦一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这是由你们的身份决定的。比方说,监狱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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