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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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外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概述 (2)
(一)英美法系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2)
(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2)
二、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2)
三、对我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的理解 (3)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撑 (3)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3)
四、对我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的进一步探讨 (4)
(一)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探讨 (4)
(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标准的探讨 (5)
(三)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证据标准的探讨 (6)
(四)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适当调整的探讨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完善,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明确细化,加入了对于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考量手段,具有进步意义。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大问题,事关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的力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证明标准,赋予了证据的证明标准新的内涵。新刑事诉讼法对该款的规定,明确了证明标准达到的要求,对审判人员审查证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就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评析和论述,针对我国当代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提出自己的见解,即我国当代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依旧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仅仅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重要考量手段。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的规定还不够详尽细致,需要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应司法解释里得到进一步说明。
关键词:刑事证据;判断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的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事实加以证明时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证据的标准即为要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时,证明该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要达到能够认定的程度标准。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涉及我国刑事证据标准也进行了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以法条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当代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本文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外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概述
(一)英美法系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英美法系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英国著名法官对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作出这样解释:“证明标准必须得到妥善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肯定,但是必须要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此种怀疑没有丝毫可疑的影子。如果不利于某人的证据非常有利,而有利的可能性甚微,那么,此种可能性也可由这样加以消除,即‘它是可能的,但一点也不确实’。倘若如此,此案的证明已经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小于此种程度的证明都不够充分”。美国学者布莱克在对排除合理怀疑作了进一步界定:“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证实,完全确信,或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证据。”①可见排除合理怀疑是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让每一个合理、理性的假设不成立,只要存在合理质疑即不能形成认定有罪的判决。
(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大陆法系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为“自由心证”,亦被概括为内心确信制度,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对于法庭调查的结果,法官应该根据全部审理的总和所提出的自由确信来判断。“内心确信”的过程被众多学者概括为一个排除疑问的过程,法国学者斯特法尼在其《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写道“法官必须以提交庭审辩论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争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如有疑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可见内心确信是排除了疑问的确信,以肯定的评价方法,使证据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在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要求达到不允许相反的事实存在。
二、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我国有着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笔者将其概括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之上的,故学界将这一标准界定为“客观真实”,判断客观真实的标准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细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
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仅仅笼统的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证据具体情形并没有进行细化规定,以至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难以掌握具体的证明标准,所以细化证明标准,有利于办案人员理解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从而避免办案误差的出现。
三、对我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的理解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撑
笔者理解,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的支撑,这是构成“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要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是指认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犯何种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所依据的事实,一般包括“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这七个要素,以及有关量刑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对于这些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必须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强调了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决定地位,要求定案的前提是有证据,必须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这里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被告人的供述也是证据的一种,但是由于被告人的供述虚假性、不确定性的可能比较高,对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所认定的事实,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对待。这就照应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前面“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笔者理解,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查证,确认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属实的。这里的查证不仅仅是对证据认定的事实进行查证,还包括着对证据本身的查证,即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美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概括为“毒树之果”,即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法定程序的审查就是要排除类似“毒树之果”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证据经过法定程序认证方可为据。同时这里涉及非法证据的排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要求刑事证据不仅仅要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更要经过法定程序认证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笔者理解,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判断,本案的证据与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于案件事实之间已经具备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办案人员经过复核检验、逻辑的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