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_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5.01
•【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04]71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
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04]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要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成效。
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组织强有力的力量,加大明查暗访力度。
当前,要着重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规的行为,切实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一日。
政府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润 的余额 ( 地 收益 ) 土 ,以 地 价 形 市 场 提 供 指 导 价 格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式 客 观 地 反 映 出来 并 收 归 国 有 。
由 此 可 见 ,政 府 在 城 市 土 地 上 的
管理 者 与所 有 者 的 双重 身份 ,使 点
其 职 能 也 相 应 具 有 行 政 和 经 济 的 双 重 属 性 。然 而 。 是 由于 这 后 一 正
的起 征 价 格 。 二 、 设 立 土 地 一 级 市 场 的 要
及 开发 商 圈 地 的 现 象 屡 见 不 鲜 ,
我 认 为 问 题 可 能 出 在 现 行 土 地 的
面 , 府 作 为 城 市 土 地 的所 有 者 , 政
要 通 过 土 地 出 让 、 租 , 土 地 利 出 将 用 中 必 将 产 生 的 超 过 社 会 平 均 利
维普资讯
● 土地 市场
准 地 价 不 标 准 ,行 政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土地 不 公平 、 规 范 。 不 因 此 ,克 服 弊 端 的 要 点 是 建
立 土地 供 应 和 配 置 的 两级 市 场 , 即 政 府 作 为 土 地 所 有 者 ,控 制 和 专 营 土 地 一 级 ( 让 )市 场 ;同 时 出 作 为 土 地 的 管 理 者 , 开 放 并 监 管 土 地 二 级 ( 通 ) 场 。 控 制 和 专 流 市
度 不 同 。我 认 为 ,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在
下 ,如 果 政 府 不 从 设 立 、 制 、垄 控
土 地 , 后 果 是 , 人 为定 价 取 代 其 用 客 观 市价 会 形成 大 量 的 “ 型地 臆 租” ,而 通 过 行 政 协 议 方 式 转 让 又 将 使 这 些 本 应 属 于 土 地 所 有 者 的
论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必要性
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必须垄断前提:垄断一级市场全市从2000年实施土地储备制度时起,就十分注重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2002年,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城乡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储备和统一供应。
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资产,负责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并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供应,由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
为了实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房地产开发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按计划供地,按地块供地,变过去由开发商引导地块开发为政府引导地块开发,从根本上抑制了房地产投资过热现象的出现。
为了确保政令畅通,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杜绝和防止规避土地储备制度现象的发生。
如禁止企业内部房地产公司利用企业自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房地产公司和个人购买企业房地产后改变用途开发,禁止拍卖行以拍卖房产的形式变相拍卖划拨土地,停止联合建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等。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查清土地权属状况。
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涉及的划拨土地应由土地储备中心实行收购储备。
不宜收购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直接进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2000年至今,市土地储备中心先后收购了35家破产和特困企业的土地2000多亩,使10000多名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帮助企业走出了困境,顺利实现改制或异地搬迁重建。
在促进城市建设方面,积聚城市建设资金2亿多元,成功改造了民主路、港务新村;隆中路等成片老城区5片,总面积近500亩;建成和延伸了王家河公园、儿童公园等绿色景观,使沿江大道延伸段等一批城市重点建设工程得以顺利开工,改善了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提升了城市品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浙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6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擅自设立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出让(转让)土地,违规授权和出台优惠政策,强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专业区、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下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总体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肃认真地开展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占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和执法不严等方面的问题,以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区产业层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清查各类开发区在暂停审批新设、扩建各类开发区的同时,各地要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如实登记上报有关情况。
清查的内容包括:1.开发区的名称、数量、面积、种类、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2.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土地出让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5.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6.开发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等情况。
房地产一级市场名词解释
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是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直接参与经营的城市房地产市场,由国家垄断。
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是一级市场的核心,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所发挥的特殊和重要的作用决定了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垄断性、计划性和产权变动的单向性。
它可细分为四个专业市场:
- 征地市场: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征地补偿费实质上是土地的“出售”价格。
- 拆迁市场:对旧城开发的拆迁问题,国家依法收回被拆迁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拆迁安置,对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必须进行补偿。
房地产一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50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确立了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长期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无偿、无期限、不可流通的使用制度。
2、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管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探索出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可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
3、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选目标,建立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提出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土地管理总原则,以及土地资产和资源并重管理的新思路。
4、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又提出了:“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
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并且,强调要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求国土部门要站在国家发展大局上,参与国家宏观调控。
1950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摧毁了中国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解决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1982宪法如果向人们提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何时实现土地国有化的?许多中国人或许会想当然地回答:1949年10月1日。
稍作思考之后,也许有人会这样回答:农村合作化以后。
然而,这些答案都是错误的。
正确的答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国才宣布土地国有化,而且还限于城市范围。
对“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思考
Th u h s0 ‘ v r me tM 0 o 0 y o i a y La d M a k t o g t n ‘ Go e n n n p l fPrm r n r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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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科学有序发展我省土地有形市场,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部署,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以“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为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服务、完善交易规则、健全监管体系,努力构筑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环境,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
1.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设置。
按照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管办分离的原则,将土地公开出让的事务性工作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等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政府负责。
2012年底前,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用地和其他类型土地出让必须统一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除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和宁波市鄞州区外,其他原来由区级平台实施土地交易事务的一律整合到设区市级平台实施。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处理土地交易平台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体制机制问题,按时完成土地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2.逐步推广工业用地网上挂牌交易。
总结推广杭州市区工业用地网上挂牌出让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扩大工业用地网上挂牌出让试点。
土地中的一级市场名词解释
土地中的一级市场名词解释土地是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是国家的基本财富,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土地经济中,一级市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与土地的开发利用紧密相关。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级市场的含义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些名词。
一级市场是指商品、证券等金融工具首次发行交易的场所。
在土地经济中,一级市场是一种土地出让市场,也被称为土地流转市场,它是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的场所。
一级市场的交易,通常是由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者和主导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它是土地的法律属性,通过土地出让,政府将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购买者,购买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
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方式是招拍挂。
招拍挂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拍挂的方式公平、公正,能够确保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达到市场化,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
与土地出让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证明文件。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合法地使用该土地。
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具,有效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提高了土地交易的安全性。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购买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在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需向政府申请并获得的证照。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项目施工的前提条件,获得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建设工程。
这也是为了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避免随意的建设行为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此外,在一级市场交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土地的转让与出租。
土地的转让是指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将其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全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浅析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双向垄断
・宏观经济・浅析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双向垄断李 千 王乾明 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摘 要】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以及地方政府在城市化发展中对土地资本的盲目追逐,从本质上解释了我国土地双垄断格局的成因。
本文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建立模型,揭示出政府双向垄断土地市场对土地价格、土地资源浪费量以及社会无谓损失的影响。
结论是:政府控制的双垄断格局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价格扭曲、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提升以及城乡统筹发展。
鉴于此,最后提出了改革相关土地制度以及转变城市化发展模式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土地双垄断 二元结构 土地资本 城市化 改革一 引言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土地制度直接决定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用地要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政府征收是唯一合法途径。
这样,政府就成为农用地的唯一买家,形成买方垄断局面。
同时,政府也是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上唯一的供给者,形成卖方垄断格局。
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双向垄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但由于垄断的经济影响以及土地生产要素的特殊地位,其弊端已不容忽视。
二 土地双垄断格局的成因分析1.城乡建设用地的二元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储备运行中的风险及对策
土地储备运行中的风险及对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创新,是城市土地改革的客观要求。
首先,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土地供应的调控。
使得城市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储备机构,而且只有储备机构才能通过征、购、换、转、收等方式将土地集中,直接进行储备或经过开发后进入储备,然后按计划从储备机构出租和出让土地。
从而实现由政府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控制,调控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开发成本,最终达到适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
其次,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缩短房地产开发周期。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使政府由出让“生地”为主转为出让“熟地”为主。
成立土地储备机构以后,收购的土地全部由储备机构负责进行拆除、平整、配套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闲置半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企业破产撤销等腾出的划拨用地都逐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在此基础上政府统筹安排用地,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促进城市土地资本化,有利于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避免协让出让中的暗箱操作,使土地市场在公正、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有序发展。
原来的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三种,但以往协议出让土地要占全部国有土地出让量的60%--90%左右,其它两种出让方式所占比例相对较小。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政府出让土地将从协议出让为主转为招标拍卖为主,协议出让方式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和不公平交易等将大为减少,有利于有效杜绝土地非法炒卖和私下交易。
第四,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大房地产金融业务员的市场拓展。
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房地产市场今后将面临重新“洗牌”,从目前国有土地交易方式的变化看,招标和拍卖将提高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受让成本,实力不强的房地产公司将面临“优胜劣汰”的选择。
银行利用实行土地储备的有利契机,利用与土地中心的合作关系,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为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管理的一条基本政策
关于成立朔州市土地储备开发公司的报告市政府:现阶段,我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张,土地一二级市场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市的土地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主体、统一的制度和统一的市场,因此,如何规范和有效管理土地市场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朔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市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规划设计、旧城区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并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通信、排污及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的前期开发,使土地达到供应条件后再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有计划的供地。
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政府拿一分钱,还能实现土地增值、提高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土地一二级市场有序发展的目的,充分的体现了政府的意愿,并为社会和城市建设做出突出的贡献。
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还能够有效地对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功能进行调整,以实现城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发挥城市土地的综合效益,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得到切实落实。
朔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市政府经营土地和城市建设的载体,急需要搭建一个土地储备建设平台,政府通过这个平台来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整理、廉租住房建筑工程、市政基础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与建设。
这些建设项目不需要政府拿钱,完全由搭建的平台通过土地抵押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方式向商业银行融资。
所以成立朔州市土地储备开发公司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转折和一个新的起点,作为一个政府的土地储备建设平台,受朔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根据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的理论、系统和方法,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投融资等工作。
总之,搭建朔州市的土地储备建设平台,对保证朔州市土地市场健康、平稳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合理化和规范性,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高度统一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3.1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2.03.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现发布《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土地权属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联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各类登记事务并对房地产实行联合评估。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显化国有土地资产,推进城市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行为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
要联系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和制度建设的明显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
13、目前政策下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路径
目前政策下土地一级开发实施路径一、土地一级开发概念、内容及程序1.1土地一级开发概念1、国家层面文件(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3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条: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2)《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第二条: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4)《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2、地方层面文件经查阅文件发现,“土地一级开发”这个概念多出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办法中,如下表所示: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文件可以看出“土地一级开发”与“与土地储备”的内容基本一致。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开发计划、土地储备计划要求等,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土地开发计划的时序和空间安排统一组织实施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再对该区域内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土地一级开发内容1、征地与补偿、拆迁与安置根据地方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补偿费用标准等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并经第4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17日浙江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和开发建设等行为的信用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主体”)在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土地市场信用档案建立、失信认定和惩戒、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策略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及策略提要对于开发企业而言,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所带来的赢利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但为了抵御土地一级开发所面临的资金、政策、违约等风险,又要求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风险;策略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对于开发企业,介入土地一级开发可以分享二级开发无法企及的利益,同时也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土地一级开发主体采取有效策略,提高抗风险能力。
一、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以及土地的绝对稀缺性,导致了必须科学规划和布局,以合理、高效、经济地开发利用土地。
目前,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模式一: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
由于房地产行业明显受制于政策因素,因此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将一级土地整理和二级开发相结合,以获取整体收益最大化。
这种模式由企业主导,所以在开发初期就确定进行土地一级与二级联动开发。
房地产企业通过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在获得一级开发阶段收益的同时,既保证了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保证了可获取土地在未来升值给企业带来的二级开发的优厚收益。
但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利于政府控制市场地价,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降低等。
该模式在早期比较普遍,近期可能存在机会,但长远看,其空间越来越窄。
模式二:完全政府控制模式。
完全政府控制模式是指政府通过严格的计划和规划管理,完全控制熟地开发及供应市场,形成“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格局。
该模式完全由政府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仅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政府完全控制地价,土地开发为熟地后的增值收益不流失,且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关系单纯,便于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各项事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5.29•【字号】浙政办发明电〔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浙江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71号)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措施。
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前一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落实。
(一)坚决贯彻《紧急通知》精神。
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的修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规定。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高尔夫球场、物流中心、大型超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会展中心等项目不予立项,不予供地。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于宪无据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于宪无据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建设》
【年(卷),期】2005(000)020
【摘要】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日前表示,目前不宜再出台新的征地改革措施,应把主要精力放在落实已有措施上。
政府不会取消对城镇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将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李元是在“2005年人大不动产高峰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总页数】1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对"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思考
2.对“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思考
3.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真的一本万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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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略谈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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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及城市综合开发概念界定.
土地一级开发和城市综合开发观点一、土地一级开发的观点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土地一级开发生为土地开发模式的一种创新,包含各地域各级政府、房地家产界、媒体、研究人员、社会上等等各个层面,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定义存在着各自描绘。
土地一级开发最早能够追忆到1996年,当时杭州、上海等城市领先展开的城市土地整理活动,应当能够算是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前身。
初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12月北京市出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该条例的第四十八条初次提到了“土地一级开发”这一观点,但其并未明确界定土地一级开发的含义。
今后,在北京市政府出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方法》、《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方法》中,则都对土地一级开发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依据当前正在履行的《北京市土地贮备和一级开发暂行方法》总则第2条中的定义,土地贮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经过收买、回收、征收等方式贮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行拆迁和市政基础设备建设,达到土地供给条件的行为。
整体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就是指在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整理投资开发的过程。
详细来说,就是依据城市规划功能、地表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备配套指标的要求,由政府一致组织征地赔偿、拆迁布置、土地平坦、市政基础设备和社会公共配套设备建设,如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刊行为。
其基本的操作流程能够表示为:土地贮备中心授与有关公司一级开发权,一级开发实行后,开发商向土地贮备中心申报开发成本,土地贮备中心依据开发成本拟订土地出让价钱,进行公然招标、拍卖、挂牌。
土地一级开发的特色:1、规模大、资本密集,开发周期长。
土地一级开发自己的项目都比较大,对于资本的需求也比较大,资本的需求常常达到几亿或许几十亿元,所以,对比较于其余项目,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对于公司,不论从资本仍是人力上的要求都是比较高的。
当前,能够参加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都是一些实力雄厚、信用优秀的大型公司。
此外,土地一级开发处于地家产的最上游,对整个城市的经济的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