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范文件审查表
审查表(完整)
b)针对产品确定过程、文件和资源的需求;
c)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
d)为实现过程及其产品满足要求提供证据所需的记录(见4.2.4)。
策划的输出形式应适合于组织的运作方式。
注1:对应用于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包括产品实现过程)和资源做出规定的文件可称之为质量计划。
4.检查质量手册对标准应用的说明、引用和含有标准、程序文件,支持性文件清单。
5.检查质量手册对使用的文件结构的描述。
6.检查质量手册对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4.2.3文件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4.2.4的要求进行控制。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c)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满足顾客和法规要求的意识。
注:管理者代表的职责可包括就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与外部方进行联络。
1.检查管理者代表任命。询问管理者代表如何开展自己的工作。
2.询问管代如何建立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如何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业绩。
4.2.2质量手册
组织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正当的理由(见1.2);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检查质量手册的裁减描述。
2.检查质量手册覆盖的产品范围。
3.检查质量手册描述的体系覆盖范围是否能覆盖标准的所有要求。
书面审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书面审查规章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文件的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文件合规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文件的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文件、合同协议、报告公文等。
第三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审慎、细致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规范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第五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严格保密,审查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文件内容,否则将受到公司的处罚。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六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申请文件审查的单位应当填写审批表,注明文件类型、审查要求、审查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审批表应当由申请单位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提交给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报告或意见。
第十条审查报告或意见应当详细说明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具有可操作性和参考价值。
第三章审查要求第十一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重文书规范和逻辑清晰,确保表述准确、流畅。
第十二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核实文件内容与表述是否符合事实、逻辑是否合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确保文件格式规范、排版清晰,避免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重审查细节,确保文件内容完整、无遗漏。
第四章审查标准第十五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遵循公司相关规范标准,确保文件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根据文件类型和级别确定审查标准,不同文件应有不同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注意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确保审查结果不泄露外泄。
第十八条公司文件的审查应当有明确的审查范围和要求,不能随意变更或延期审查工作。
第五章审查结果第十九条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报告或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的范围:(一)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各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
具体职责:(一)按照《河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查工作期限5至20个工作日;(三)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对符合《程序》相关条款规定的,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程序》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议不予制发。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查:(一)符合下列要求:有切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上位法依据;没有增设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没有设定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设定的事项,没有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措施;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没有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充分考虑、听取、吸收社会各方意见;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文件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概述⼆、资格审查主要内容——重点1、法⼈资格2、专业技术资格3、质量管理4、财务资⾦状况5、经营信誉6、保密资格7、军⽅要求的其它内容三、资格审查程序⼀、概述1、名词解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承担装备及配套产品研制、⽣产、修理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军⽅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承制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要求所进⾏的系统的、独⽴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件的过程。
2、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突出了采购⼈的地位;《中国⼈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装备科研条例》、《装备维修条例》,完全与政府采购制度相⼀致;《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
GJB571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具体指导审查⼯作2002年10⽉30⽇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装备采购条例》第29、30条明确规定:“装备采购实⾏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2004年2⽉13⽇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装备科研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项的装备研制项⽬,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装备研制合同。
”2002年6⽉19⽇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装备维修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交付部队装备⼤修任务。
”实⾏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对于打破垄断、提⾼装备采购整体效益、促进承制单位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有⼒地促进审查⼯作⾼效开展,总装备部于2003年12⽉26⽇专门制定颁发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IATF16949内部质量审核检查表(按过程方法编制)
这些要求应包括回收再利用、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根据组织对产品及制造过程的认知所识别的特性。
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适用的与材料的获得、存储、搬运、回收、销毁、废弃有关的政府、安全、环境法规。
7.是否收集和分析公司产品符合政府、安全性和环境法规?
环安课负责收集和分析政府、安全性、环境法规,确定公司生产过程及产品符合以上要求
顾客要求如产品产能、膜厚、盐雾试验通过新品制作进行开发并确定量产达成
查APQP资料,针对不同的电镀规格进行了策划,包含客户的图纸、技术规范。APQP份阶段进行了策划并对最终制造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8.2.3.1.2顾客指定的特殊特性
组织应符合顾客对特殊特性的指定、批准文件和控制的要求。
8.2.3பைடு நூலகம்1.3组织制造可行性
8)评价
(NR, OFI, nc, NC)
C02:产品实现策划
(I)公司的经营计划;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报告;新产品开发计划;客户要求;公司现有的资源和流程的能力、生产率及成本目标
(O)工程票;控制计划;样品/产品
PPAP通过率95%
1.新品制作管理程序
2.PPAP程序3.PFMEA程序
4.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
如何进行?(方法、技术)
过程是否已经被监控?
√
是否保持了记录?
√
2)COP的支持过程/管理过程
3)输入(I) /输出(O)
4)过程绩效指标
5)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 IATF 16949:2016条款
7)查找什么
8)检查记录,包括客观证据
9)评价
(NR, OFI, nc, NC)
C1:客户需求管理流程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包括:(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市直单位。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下面是我们x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
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
设计文件的审查主要内容和程序一、行政审查部分 序号项 目 审查内容 1.1报批要件 是否齐全 。
1.2审批权限 是否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规定。
1.3 申报单位资格 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1.4建设程序 初步设计 是否符合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模、功能、工艺、投资等内容;是否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消防方案设计;是否符合人防设置要求;是否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报告。
2.1 资质 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
2.2 资质资格 资格 执业人员是否符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范围。
3.1 文件编制 文件签署是否齐全、规范;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
3.2 入渝勘察设计单位 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规定。
3.3 市场管理市场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多处执业、挂靠、私下拉人、出卖图章等行为。
3.4 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3.5 收费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
二、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2.1 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内容无遗漏。
设计图纸齐全。
2.2 设计说明书2.2.1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齐全、正确,版本是否有效。
是否具备与本专业设计有关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
项目的分期实施情况和设计范围是否明确。
2.2.2 规划要求1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高度、密度、面积等技术指标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上阶段审批意见是否在设计中得到落实。
2.2.3 场地概述场地区位应明确。
四邻有无重要建构筑物(如加油加气站、危险品仓库、架空高压线、轨道交通线等)。
有无洪水影响、植被和文物保护。
有无不良地形地貌。
2.2.4 总平面布置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项目的分期原则及相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绿地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2.5 竖向设计地面形式和道路坡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地面排水应符合规范要求。
自治区住建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标准
附件1: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附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自查表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一、审查标准(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苏教法[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苏教法〔2009〕17号)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0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我厅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厅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厅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起草、审核、发XXX备案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苏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涉及教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主办的,其厅内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
第四条(处室分工)厅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审核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附录C 代码审查表
是否正确地编写了派生类的构造函数、析构函数、赋值函数?注意事项:
(1)派生类不可能继承基类的构造函数、析构函数、赋值函数。
(2)派生类的构造函数应在其初始化表里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
(3)基类与派生类的析构函数应该为虚(即加virtual关键字)。
(4)在编写派生类的赋值函数时,注意不要忘记对基类的数据成员重新赋值。
重要
return语句是否返回指向“栈内存”的“指针”或者“引用”?
是否使用const提高函数的健壮性?const可以强制保护函数的参数、返回值,甚至函数的定义体。“Use const whenever you need”
……
内存管理
重要性
审查项
结论
重要
用malloc或new申请内存之后,是否立即检查指针值是否为NULL?(防止使用指针值为NULL的内存)
结论
重要
数据类型问题:
(1)变量的数据类型有错误吗?
(2)存在不同数据类型的赋值吗?
(3)存在不同数据类型的比较吗?
重要
变量值问题:
(1)变量的初始化或缺省值有错误吗?
(2)变量发生上溢或下溢吗?
(3)变量的精度够吗?
重要
逻辑判断问题:
(1)由于精度原因导致比较无效吗?
(2)表达式中的优先级有误吗?
是否误解了类中的const数据成员?因为const数据成员只在某个对象生存期内是常量,而对于整个类而言却是可变的。
……
函数设计
重要性
审查项
结论
参数的书写是否完整?不要贪图省事只写参数的类型而省略参数名字。
参数命名、顺序是否合理?
参数的个数是否太多?
是否使用类型和数目不确定的参数?
行政处罚审核工作规范
行政处罚审核工作规范行政处罚审查工作相关规范及程序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认为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先提供行政处罚建议的有关材料,并报证监会法规科初审。
1、案件审查的范围1、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审核部门和机构委员会负责法律法规和业务的领导。
3、审计程序(一)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程序)1.受委托的执法单位立案后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册,在行政处罚前送交法律法规部门审查。
2、法规科对委属执法单位送审的案件应认真审核,在处罚决定呈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对情节复杂、难以认定的案件,法律法规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委托执法单位的意见,以确保准确性。
双方如有分歧,由主管委托业务的领导决定。
3、法规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送返委属执法单位。
-1-4、案件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5、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规科审核:(1)当事人陈述答辩后,办案机构作出合议决定,改变原处罚标准;(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案件。
(2)现场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凡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每月25日前报法规科备案、审核。
四、审查执法单位提供的材料(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受委托的执法单位应当准备并提供下列材料:1。
文件目录2。
备案登记表3、执法人员身份证明(执法证件等)-2-4、调查勘验笔录5.证据保全、登记通知、注销证明(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控制程序(含表格)
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控制程序(ISO9001:2015)1.目的评估设计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和证实产品设计满足设计要求。
2.适用范围适应于本公司的产品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的控制。
3.职责技术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公司产品的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工作。
4.工作程序4.1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的组成和成员4.1.1评审小组成员的组成,必须是被评审的设计阶段有关的所有职能部门的代表,需要时应包括有关专家。
4.1.2设计评审的参加者应具备检查相关问题的能力,一般由熟悉采购、制造、维修、标准化以及工艺等方面的人员参加。
4.1.3验证和确认工作由技术中心组织能胜任该项工作并与该项设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和部门负责进行。
4.2设计评审的内容4.2.1与满足顾客需要和使顾客满意有关的项目。
4.2.2与产品规范要求有关的项目。
4.2.3与过程规范要求有关的项目。
4.3设计评审通常应考虑下列问题4.3.1设计满足产品所有的任务书规定要求。
4.3.2产品设计与过程能力相符。
4.3.3考虑安全因素。
4.3.4设计已经考虑最低的成本。
4.3.5已经选择了适用的材料和设备。
4.3.6材料和零部件具有适宜的相容性。
4.3.7设计满足所有预期的环境和载荷条件。
4.3.8零部件标准化、互换性、维修方便。
4.3.9实施设计的计划(如采购、生产、安装、检验和试验)在技术上可行。
4.3.10技术方案满足任务周期要求。
4.4设计输出如修改,由有关的设计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再按本程序评审。
4.5当所有设计输出被审批后方可作为试制文件,此时设计评审阶段结束。
4.6设计验证设计验证是为了保证设计输出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进行证实、审查或确认设计的活动。
设计验证按设计评审进行以外,还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A 采用其他计算方法验证原计算结果和分析的正确性;B 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形成文件;C 与已经证实的类似设计进行比较。
设计验证结果应形成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五)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由局属有关单位科室依据职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科室职权范围的,由有关单位科室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单位科室。
(二)征求意见,按规定履行其他法定程序起草单位科室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向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后,按规定需要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证、论证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按规定履行其它程序。
1.评估。
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者争议较大的,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和市场稳定以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对其主要制度规范或者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评估意见。
2.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市水利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听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听证。
4.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起草单位科室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5.公平竞争审查。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厅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科室负责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三)修改完善起草单位科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听证、论证及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提交审核起草单位科室向水政与行政许可科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草案;2.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和主要内容的起草说明;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4.征求各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包括通过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需要部门会签的,提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5.按照规定需要组织听证和专家论证的,提交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专家论证材料,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6.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提交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7.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8.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9.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书面审查、远程评审工作程序、一般程序审查表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1目的本程序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工作。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实施、跟踪验证及评审材料上报等全过程。
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进行。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3个月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扩项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复查换证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工作场所、技术能力等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事项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3实施部门3.1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后,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实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3.2组建评审组3.2.1评审组组成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随机选派的原则组建评审组。
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及以上评审员或者技术专家组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行为,明确施工图审查工作程序,统一全区施工图审查标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结构安全,符合公众利益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适用本程序。
本程序所称建筑工程,是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3引用文件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建设部《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03]2号);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建设[2000]11号);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和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结论判定要点的通知》(新建设[2002]1号)。
4一般要求4.1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4.2施工图审查必须坚持先审勘察,后审设计的原则。
5工作程序5.1 政策性审查5.1.1 建设单位首先到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记录1)和《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材料清单》(记录2),并按要求填写报审表一式二份(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正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手续时,需按(记录2)要求提交有关全部资料(消防手续可予先提供消防部门的《业务受理通知单》)。
但在核发工图审查批准书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经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否则不予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