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间(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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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社会
从复仇的角度看
儒家和法家
• 刑罚和教化 • 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家和国的悖论) • 人性的假定
为政以德和五蠹
• 仁政,不忍人之心,推导到具体的政策 和措施 • 五蠹:儒家的无效性
性本善,利己主义者
• 棺材铺老板的心思 • 爱情和金钱 • 二柄:权势 • 良知良能。四端
公私之间
• 个人、家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 • 大河有水与小河有水 • 三者利益一致性的虚妄,可能的后果, 就是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 • 法家是国家主义者,儒家是个人主义者。 • 白宫门前的抗议者,和拆迁时的自焚者
儒家与复仇
• 《礼记•曲礼上》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 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檀弓上》 说:“子贡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 曰:寝占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曹,不 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 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 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随 其后。”由此可见,儒家的复仇主张是区分亲疏的, 只有至亲受到伤害才能复仇。不仅如此,儒家的复仇 主张还要区分贵贱等级。由于儒家讲究“家国相通”, 所以对于杀君之仇复仇态度也很强烈。《公羊传•隐公 十一年》说:“君杀,臣不讨贼,非臣也。父杀,子 不复仇,非子也。”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 儒家的报仇文化 • 问题,报仇问题的公法和私刑
• 瞿同祖说“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及原始社会 中极为普遍。” 自古以来,在传统中国中,复仇在一定 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一种高尚的行为。在传统中国社会 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说法 中,以及在由民间舆论乃至行政、“司法”官吏对复仇者 的高度同情和赞扬,都隐含了一种赞美和鼓励复仇的社 会意识形态(67)。 这种社会意识形态与一般禁止私相 杀人的法律之间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关系——既相互冲 突,又在某种程度上相互融合,从而导致“复仇”在几千 年的传统中国社会中始终游离于“礼”与“律”之间而未 曾中绝。
• 其一,在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因救护而还殴行 凶之人的情况下,(1)如果未造成人身伤害,则无须承 担法律责任;(2)如果造成人身伤害,则按一般斗殴罪减 三等处罚;(3)如果导致死亡,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即绞或斩。 其二,在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因复仇而杀死行 凶之人的情况下,(1)如果未告官而擅自杀死行凶之人, 处杖六十;(2)如果即时杀死行凶之人,则无需承担法律 责任。 此外,清代的条例对律文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补充。 例如,康熙、咸丰年间便在“父祖被殴”条上分别制定了 相关条例 ,对复仇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孟子尽心
• 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 亦杀其兄。 • 复仇的合法性:朝士和调人 • 周礼中规定,只要事先到朝士处登记仇人 的姓名,那么杀死仇人就可无罪
礼法之间:唐代的复仇争议
• 玄宗时期,有一个名唤张审素的官员因为被人诬告而 为监察御史汤万顷斩杀,几年后,张的两个儿子张湟 (13岁)和张锈(11岁)杀死汤万顷为父报仇。中书 令张九龄主张宽恕,而裴旭卿和李林甫认为国法不应 纵容复仇。唐玄宗同意后一种看法,认为,“复仇虽 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 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以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 格之条。然道路喧议,故须告示。”于是下诏曰: “张湟等兄弟同杀,推向款承。律有正条,俱各至死。 近闻庶士颇有喧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 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 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和限。咎 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 肆诸市曹,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
王安石,复仇解
• 世乱而有复仇之禁,则宁杀身以复仇乎? 将无复仇而以存人之祀乎? 可以复仇而不复,非孝也;复仇而殄祀,亦 非孝也。以仇未复之耻,居之终身焉,盖 可也。仇之不复者,天也;不忘复仇者,己 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亲,不亦可矣 乎?
• 大清律例》“父祖被殴”条明确规定: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少迟即以斗殴论] 救护而还殴[行凶之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 凡斗三等;[虽笃疾,亦得减流三千里为徒二年。]至死者, 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 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 擅杀论。若与祖父母、父母同谋殴人,自依凡人首从法。 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亲属殴打,止宜救解,不得还殴。 若有还殴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余亲属人等被 人杀,而擅杀行凶人,审无别项情故,依罪人本犯应死 而擅杀律,杖一百。]
阳儒阴法
• 儒家吏治观 法家吏治观
性善论 性恶论 伦理中心主义:亲亲上贤,竞于道德 权力中心主义:贵贵尊官,争于气力 行政正义优先 行政安全优先 “贤者居位”:德治 强者为王:刑治 “从道不从君” 君权至上 重视“仁义道德” 重视“法、术、势” 特殊主义“礼治” 普遍主义“法治” “儒为帝师” “以吏为师” 提倡不怕死、不贪钱的清流精神 排斥“不畏重诛、不利重赏”的“无益之臣” “出以公心”的荐贤制 形式主义的考试制 “内举不避亲” 厉行回避制 主信臣忠,用人不疑 以私制私,设事防事
梁悦案的争议
•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 杀人,自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 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 门,发于wenku.baidu.com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 不经,特从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于是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云云。”
韩愈的看法
•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 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 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 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 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 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 引经而议也。
赵氏孤儿(3)
•
杵臼当着众人的面,大骂程婴,他一边骂一边佯 装乞求:“杀我可以,孩子是无辜的,请留下他一条 活命吧!”众人当然不允。程婴眼睁睁地看着亲生儿 子和好友公孙杵臼死在乱刀之下。 • 程婴身负“忘恩负义,出卖朋友,残害忠良”的 “骂名”,偷出赵氏孤儿来到了僻静荒芜的盂山隐居 起来。这一隐居就是十五年,赵氏孤儿,终于长成了 顶天立地的汉子。苍天不负有心人,程婴与赵武,在 朝中韩厥的帮助下,里应外合,灭掉了权臣屠岸贾。 赵氏冤情大白于天下,程婴忠义大白于天下,公孙杵 臼忠烈大白于天下。最后的程婴,并未品味胜利的美 酒,十数年积聚的丧子之痛,丧君之痛,丧友之痛一 并袭上心头,程婴自刎而死,赵武为此服孝三年。
赵氏孤儿(1)
• 司马迁所著的《史记·赵世家》。晋景公年间,奸臣屠 岸贾欲除名门赵氏。他率兵将赵家团团围住,杀掉了 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等全家老小。惟一漏网的 是赵朔的妻子,她是晋成公的姐姐,肚子里怀着孩子, 躲藏在宫中。赵朔有个门客叫公孙杵臼,还有一个好 友叫程婴。赵朔死后,两个人聚到了一起。公孙杵臼 质问程婴:“你为什么苟且偷生?” 程婴说:“赵朔 之妻正在怀孕,若生下来是个男的,就把他抚养成人, 报仇雪恨,若是个女的,我就彻底失望了,只好以死 报答赵氏知遇之恩。”不久,赵妻就分娩了,在宫中 生下个男孩。屠岸贾闻之,带人到宫中来搜索,没有 找到赵氏母子的藏身之处。
赵氏孤儿(2)
• 母子俩逃脱这次劫难后,程婴对公孙杵臼说:“屠岸 贾这次没找到孩子,绝对不会罢休。你看怎么办?” 公孙杵臼问:“育孤与死,哪件事容易?”程婴回 答:“死容易,育孤当然难。”公孙杵臼:“赵君生 前待你最好,你去做最难的事情。让我去做容易的事 情——我先去死吧!”恰好程婴家中也有一个正在襁 褓中的婴儿,程婴含泪采取了调包之计,将自己的孩 子抱上,与公孙杵臼一齐逃到了永济境内的首阳山中。 让妻子带着赵氏孤儿朝另一个方向逃去。屠岸贾闻之, 率师来追。程婴无奈只好从山中出来说:“程婴不肖, 无法保生赵氏孤儿。孩子反正也是死,屠岸将军如能 付我千金,我就告诉你孩子的藏身之处。屠岸贾答应 了。程婴领路,终于找到隐匿山中的公孙杵臼和婴儿。
柳宗元和陈子昂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父爽 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 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 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 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 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从复仇的角度看
儒家和法家
• 刑罚和教化 • 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家和国的悖论) • 人性的假定
为政以德和五蠹
• 仁政,不忍人之心,推导到具体的政策 和措施 • 五蠹:儒家的无效性
性本善,利己主义者
• 棺材铺老板的心思 • 爱情和金钱 • 二柄:权势 • 良知良能。四端
公私之间
• 个人、家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 • 大河有水与小河有水 • 三者利益一致性的虚妄,可能的后果, 就是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 • 法家是国家主义者,儒家是个人主义者。 • 白宫门前的抗议者,和拆迁时的自焚者
儒家与复仇
• 《礼记•曲礼上》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 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檀弓上》 说:“子贡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 曰:寝占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曹,不 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 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 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随 其后。”由此可见,儒家的复仇主张是区分亲疏的, 只有至亲受到伤害才能复仇。不仅如此,儒家的复仇 主张还要区分贵贱等级。由于儒家讲究“家国相通”, 所以对于杀君之仇复仇态度也很强烈。《公羊传•隐公 十一年》说:“君杀,臣不讨贼,非臣也。父杀,子 不复仇,非子也。”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 儒家的报仇文化 • 问题,报仇问题的公法和私刑
• 瞿同祖说“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及原始社会 中极为普遍。” 自古以来,在传统中国中,复仇在一定 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一种高尚的行为。在传统中国社会 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说法 中,以及在由民间舆论乃至行政、“司法”官吏对复仇者 的高度同情和赞扬,都隐含了一种赞美和鼓励复仇的社 会意识形态(67)。 这种社会意识形态与一般禁止私相 杀人的法律之间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关系——既相互冲 突,又在某种程度上相互融合,从而导致“复仇”在几千 年的传统中国社会中始终游离于“礼”与“律”之间而未 曾中绝。
• 其一,在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因救护而还殴行 凶之人的情况下,(1)如果未造成人身伤害,则无须承 担法律责任;(2)如果造成人身伤害,则按一般斗殴罪减 三等处罚;(3)如果导致死亡,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即绞或斩。 其二,在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因复仇而杀死行 凶之人的情况下,(1)如果未告官而擅自杀死行凶之人, 处杖六十;(2)如果即时杀死行凶之人,则无需承担法律 责任。 此外,清代的条例对律文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和补充。 例如,康熙、咸丰年间便在“父祖被殴”条上分别制定了 相关条例 ,对复仇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孟子尽心
• 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者,人 亦杀其兄。 • 复仇的合法性:朝士和调人 • 周礼中规定,只要事先到朝士处登记仇人 的姓名,那么杀死仇人就可无罪
礼法之间:唐代的复仇争议
• 玄宗时期,有一个名唤张审素的官员因为被人诬告而 为监察御史汤万顷斩杀,几年后,张的两个儿子张湟 (13岁)和张锈(11岁)杀死汤万顷为父报仇。中书 令张九龄主张宽恕,而裴旭卿和李林甫认为国法不应 纵容复仇。唐玄宗同意后一种看法,认为,“复仇虽 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 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以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 格之条。然道路喧议,故须告示。”于是下诏曰: “张湟等兄弟同杀,推向款承。律有正条,俱各至死。 近闻庶士颇有喧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 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 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和限。咎 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 肆诸市曹,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
王安石,复仇解
• 世乱而有复仇之禁,则宁杀身以复仇乎? 将无复仇而以存人之祀乎? 可以复仇而不复,非孝也;复仇而殄祀,亦 非孝也。以仇未复之耻,居之终身焉,盖 可也。仇之不复者,天也;不忘复仇者,己 也。克己以畏天,心不忘其亲,不亦可矣 乎?
• 大清律例》“父祖被殴”条明确规定: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少迟即以斗殴论] 救护而还殴[行凶之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 凡斗三等;[虽笃疾,亦得减流三千里为徒二年。]至死者, 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 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 擅杀论。若与祖父母、父母同谋殴人,自依凡人首从法。 又,祖父母、父母被有服亲属殴打,止宜救解,不得还殴。 若有还殴者,仍依服制科罪。父、祖外,其余亲属人等被 人杀,而擅杀行凶人,审无别项情故,依罪人本犯应死 而擅杀律,杖一百。]
阳儒阴法
• 儒家吏治观 法家吏治观
性善论 性恶论 伦理中心主义:亲亲上贤,竞于道德 权力中心主义:贵贵尊官,争于气力 行政正义优先 行政安全优先 “贤者居位”:德治 强者为王:刑治 “从道不从君” 君权至上 重视“仁义道德” 重视“法、术、势” 特殊主义“礼治” 普遍主义“法治” “儒为帝师” “以吏为师” 提倡不怕死、不贪钱的清流精神 排斥“不畏重诛、不利重赏”的“无益之臣” “出以公心”的荐贤制 形式主义的考试制 “内举不避亲” 厉行回避制 主信臣忠,用人不疑 以私制私,设事防事
梁悦案的争议
•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 杀人,自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 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 门,发于wenku.baidu.com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 不经,特从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于是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云云。”
韩愈的看法
•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 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 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 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 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 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 引经而议也。
赵氏孤儿(3)
•
杵臼当着众人的面,大骂程婴,他一边骂一边佯 装乞求:“杀我可以,孩子是无辜的,请留下他一条 活命吧!”众人当然不允。程婴眼睁睁地看着亲生儿 子和好友公孙杵臼死在乱刀之下。 • 程婴身负“忘恩负义,出卖朋友,残害忠良”的 “骂名”,偷出赵氏孤儿来到了僻静荒芜的盂山隐居 起来。这一隐居就是十五年,赵氏孤儿,终于长成了 顶天立地的汉子。苍天不负有心人,程婴与赵武,在 朝中韩厥的帮助下,里应外合,灭掉了权臣屠岸贾。 赵氏冤情大白于天下,程婴忠义大白于天下,公孙杵 臼忠烈大白于天下。最后的程婴,并未品味胜利的美 酒,十数年积聚的丧子之痛,丧君之痛,丧友之痛一 并袭上心头,程婴自刎而死,赵武为此服孝三年。
赵氏孤儿(1)
• 司马迁所著的《史记·赵世家》。晋景公年间,奸臣屠 岸贾欲除名门赵氏。他率兵将赵家团团围住,杀掉了 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等全家老小。惟一漏网的 是赵朔的妻子,她是晋成公的姐姐,肚子里怀着孩子, 躲藏在宫中。赵朔有个门客叫公孙杵臼,还有一个好 友叫程婴。赵朔死后,两个人聚到了一起。公孙杵臼 质问程婴:“你为什么苟且偷生?” 程婴说:“赵朔 之妻正在怀孕,若生下来是个男的,就把他抚养成人, 报仇雪恨,若是个女的,我就彻底失望了,只好以死 报答赵氏知遇之恩。”不久,赵妻就分娩了,在宫中 生下个男孩。屠岸贾闻之,带人到宫中来搜索,没有 找到赵氏母子的藏身之处。
赵氏孤儿(2)
• 母子俩逃脱这次劫难后,程婴对公孙杵臼说:“屠岸 贾这次没找到孩子,绝对不会罢休。你看怎么办?” 公孙杵臼问:“育孤与死,哪件事容易?”程婴回 答:“死容易,育孤当然难。”公孙杵臼:“赵君生 前待你最好,你去做最难的事情。让我去做容易的事 情——我先去死吧!”恰好程婴家中也有一个正在襁 褓中的婴儿,程婴含泪采取了调包之计,将自己的孩 子抱上,与公孙杵臼一齐逃到了永济境内的首阳山中。 让妻子带着赵氏孤儿朝另一个方向逃去。屠岸贾闻之, 率师来追。程婴无奈只好从山中出来说:“程婴不肖, 无法保生赵氏孤儿。孩子反正也是死,屠岸将军如能 付我千金,我就告诉你孩子的藏身之处。屠岸贾答应 了。程婴领路,终于找到隐匿山中的公孙杵臼和婴儿。
柳宗元和陈子昂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圭人徐元庆者,父爽 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 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 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 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 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