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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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扩大民主,增强选人用人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现象,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根据《中共海西州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
换届选举时,提拔担任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班子领导职务的干部,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对经县及县级以上党委讨论拟提拔任用的人选,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发布专号文件、利用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开辟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内容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拟提任干部的基本情况;
拟任职务或任职意向;
公示期限;
受理群众意见的部门、通讯地址及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公示的范围一般应在被公示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及系统内进行。
工作涉及面广的职位,原则上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公示应自县级以上党委任职讨论通过的次日起开始。
公示期限应在7-15天之间。
公示期满遇到法定节、
假日时,可顺延至工作日时第一天止。
第七条公示期间,组织部门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和来访接待、来信受理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送交信件和情况反映记录。
第八条公示期间,对拟任干部有意见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对在公示期满前群众的反映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或确有问题需进一步查证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向党委提出暂缓任命或调整任职的建议。
除尘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示期间,对无不良反映或因反映的问题不影响选拔任用或因反映线索模糊无法调查核实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办理任职试用手续。
第九条组织部门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对群众的意见不得推诿,不得隐匿、毁损、篡改信件、电话记录,或向被公示对象通风报信,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调离组织工作岗位直至追究党纪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共海西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