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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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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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语言表达了中世纪的一般性判断。 ∀ 直到中世纪末期 , 普遍流行的观念仍然认为 , 法 律首先是习惯, 当其作为制定法的时候, 它被理解为源于共同体的权威。习惯出于民众 无言 的同意 , 法出于民众明确表达的同意。 15 世纪的思想家库萨的尼古拉 ( Nicolas of Cusa) 指出 , 应该选举贤人起草法律, 但他们的智慧并不能赋予其拥有将法律强加给别人的权力。这种强 制性权力只能源于共同体的同意和认可 % 。 到 12 ! 13 世纪以后 , 经过罗马法复兴和 亚里士多德革命 的影响 , 日耳曼人关于国家权 力源于社会共同体的观念又与罗马的共和传统和希腊城邦的民主传统相汇合, 形成了强大的 思想潮流 , 并得到深化。 罗马法复兴给中世纪欧洲思想界带来一场热烈的争论。罗马法载有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 句名言: 皇帝的决定都具有法律的效力 , 因为人民已经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让给 了他。 ∋ 这句话一方面秉承罗马共和传统 , 确认了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的转让; 另一方面也 确认了帝国时代的现实, 为皇帝垄断国家立法大权提供了合法性根据。 乌尔比安的话所承载的双重传统为后人做出不同解释留下了空间。由于罗马法在中世纪 具有与#圣经∃ 同等的权威并受到与 #圣经∃ 相似的尊崇 (, 所以按共和精神还是专制精神对 它进行解释就具有重要意义。争论的双方都承认皇帝的权力源于人民或共同体的转让。但一 派认为 , 人民已经一次性地将权力全部转让给皇帝 , 不能再收回; 另一派则认为 , 转让仅是一种 允准, 是职位和使用权的让渡, 而统治权的实体仍保留在罗马人民手中 , 皇帝只是人民权力的 代理者 , 所以人民在当代仍享有立法权。它一方面通过习俗对法律的确认或否定表现出来 , 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民可以收回他们转让出去的权力 ) 。前一种解释助长了专制倾向 , 而后一 种理论却与中世纪标准理论相吻合并加强了它。 作为城邦公民文化的忠实表达者, 亚里士多德将城邦理解为公民共同体, 而公民的特征在 于参与城邦的立法和司法事务。13 世纪 亚里士多德革命 以后 , 亚氏对城邦民主精神的诠释 便溶入欧洲思想界的主流传统 , 并为其进一步深化提供了理论支持。阿奎那、 马西略、 巴黎的 约翰、 巴图鲁斯 ( Bartolus) 等思想家都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民主观念并将其运用于中世纪 的政治现实。在马西略那里, 人民立法者 的理论已经不再停留在抽象笼统地规定政治权威 的归属 , 而是发展为相对具体的对立法主体的规定。他指出: 立法者或法律的首要和正当有 效的源泉是人民或公民全体或其中的重要部分( w eightier) 。通过他们的选择或在公民大会上 用言语表达的意愿, 命令和决定人类的世俗行为中 , 哪些是允许的, 哪些是禁止的。 ∗ 这样, 通过对罗马法的诠释和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吸收 , 中世纪思想继承和激活了日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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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主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确认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 是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前提。在这一点上 , 它与直接民主有着共同的基础。在中世纪的欧洲 , 这一思想的主要源头是日耳曼人的部落民 主传统, 同时汇合了希腊城邦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 乌尔曼曾指出, 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 中世纪主要并存着两种理论传统 : 一种是 下源理 论 ( ascending t heory of government) , 意为政府权力的流向是自下而上 , 亦称 民授理论 ( pop ulist t heory of government) 。这种理论将政府权力的来源追溯至人民或共同体 , 政府只是受人 民或共同体的委托行使权力。这就是塔西佗所记载的日耳曼人的传统。第二种是 上源理论 ( descending t heory of government ) , 意为 政府权 力的 流向 是自 上而 下的 , 亦称 神授 理论 ( theocratic theory of government) 。这种理论将政府权力的来源归结到世界的至高存在或上 帝, 除了上帝, 没有别的权力来源。权力结构如同一座金字塔 , 权力自上而下流动, 处于其顶端 的是上帝。政府只是代表上帝行使权力。这种理论源于基督教 , 完全属于 拉丁 ! 罗马 的气 质 (。乌尔曼认为 , 中世纪政治学说史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两种政府理论的冲突史。在中世纪 前期, 由于基督教的绝对优势的影响 , 日耳曼人采取了基督教的 神授理论 , 民授理论 被逐
* 本课题的研究得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教育部百篇优秀博士论文作者资金项目的支持。
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 想的理解也是肤浅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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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西方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进行了整理和挖 掘 。比较有影响的成果有: 研究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先驱卡莱尔兄弟的 6 卷本的#西方中世 纪政治学说史∃ , 该书以丰富详实的史料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实践和观念在中世纪的发展和演 变, 是该领域最早的成果之一。该书以资料见长, 但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另一位研究中世纪 政治思想史的专家乌尔曼在其#中世纪政治思想∃ 中, 对中世纪的民主思想有深入的阐述, 但因 为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着墨甚少 , 所以相关阐述并不完整 % 。晚近的西方学者们在对中世纪思 想的阐述中, 一般都会涉及中世纪晚期的代议民主制度在孕育民主思想方面的作用。我们见 到的该领域较新的重要著作是亚瑟& 莫纳汉的 #同意、 强制和限制 ! ! ! 议会民主的中世纪起 源∃ 。该书的特点是以罗马法复兴中某些私法原则的公法化为基本线索, 展开对中世纪民主思 想的考察。这种考证深入思想发展的一些细节, 具有很强的历史和逻辑说服力 , 但是涉猎的范 围相对狭窄, 理论视野不够开阔 ∋ 。 本文试图在与古典时代的直接民主思想和近代代议民主思想的关联和对照中 , 从宏观上 考察代议民主思想在中世纪的起源 , 从政治权力的来源、 归属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展开分析 , 具 体阐述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各种要素在中世纪起源和成长发育并相互融汇的历史过程。
西方古典城邦时代的民主属于直接民主 , 即公民以直接到场的方式参与国家 ( 城邦 ) 的政 治决策过程。当 17 ! 18 世纪近代民主产生的时候, 它采取了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的形式 , 在这种制度下, 公民不是直接, 而是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 体现在选举代表的权利上。 但是代议民主制度并非近代的成果 , 而是中世纪的创造。在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产生和 发展的过程中, 政治推理和观念创新经常起到先导的作用 , 所以, 代议制民主思想在中世纪有 着悠久的历史和复杂的发展过程。如当代民主理论家 R. 达尔所说, 现代民主思想属于一种 混和物 。它们有的是对古典时代和日耳曼先人直接民主思想的继承 , 但大部分是中世纪的 创新, 是在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 由一些具有不同来源的思想因素经过生长、 转换、 蜕变、 更新以及相互融汇的复杂过程而形成的。在中世纪结束的时候, 它已经初具轮廓, 为近代代议 民主思想准备了充沛的思想资源。 近些年来, 国内史学界对西方中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特别是英国代议民主制度的研究方面 出现了一些较有份量的成果, 但对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形成和演变尚缺少系统的梳理。由于中 世纪代议民主制度的发展是以观念的变革和理论的创新为先导 , 所以 , 脱离了政治思想的发 展, 对代议民主历史的理解就不会深入。而不了解中世纪代议民主思想的发展 , 对近代民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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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学家格兰维尔 ( G lanvil) 说 , 法律是在显贵们的 同意下由 国王制订 的。 布莱克顿 ( Bract on ) 强调 , 法律的威 力在 于显贵们的商讨和同意 , 在于整个 共和国 的认可 和国王 的权威。 参见 A . 卡 莱尔 : # 西方中 世纪政 治学说 史∃ 第 6 卷 , 第 509 页。 J. 萨拜因 : # 政治学说史∃ ( 上 ) , 商务印书馆 1986 年版 , 第 244 页。 参见 A . 卡莱尔 : # 西方中世纪政治学说史∃ 第 6 卷 , 第 508 页。 J. 萨拜因 : # 政治学说史∃ ( 上 ) , 第 2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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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的重要成果包括 : A. 卡莱尔 : # 西方中 世纪政治学说史 ∃ ( R. W . Carlyle, A . J. Carlyle, A H i st ory of M edi ev al Poli ti cal T heory i n the West ) , 纽约 1909 ! 1936 年版。 参见 W . 乌尔曼 : # 中世纪政治思想∃ ( W alt er U llmann, M edi ev al Pol i tical T houghts ) , 哈蒙德斯沃思 1979 年版。 参见 A . 莫纳汉 : # 同意、 强制和 限制 ! ! ! 中世 纪议会 民主 的起 源∃ ( A. P. M onahan, Consent , Coer cion and L i mi t : T he M edie val Ori gins of Par lia me ntary D emocr acy ) , 金斯敦和蒙特利 1987 年版。 W. 乌尔曼 : # 中世纪政治思想∃ , 第 12 !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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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历
史
2005 年第 2 期
入地下 , 直到 13 世纪末才浮现出来 , 恢复其理论地位。从那时起 , 神授理论 越来越退隐到后 面, 民授理论 成为主流。 日耳曼人的 民授理论 以两种方式确认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 首先, 日耳曼人以部落大会或民众大会为部落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入主西欧之前, 日耳曼 人通过全体部落成员参加的部落大会讨论和决定部落重大事务 , 选举他们的军事领袖或王。 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 , 国王的权力源于部落大会的授予 , 除此之外他再没有任何权力。当日耳 曼人入主西欧后 , 部落大会逐渐流于形式 , 而后便完全消失了 , 但它所体现的原则却没有完全 消失,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 日耳曼国家以贵族和高级教士等国内显要人物的政治参与取代了全 体民众的平等参与, 国家的重要决策需征得他们的同意 , 但这些显贵的参与却被解释为共同体 对国家事务享有最高权力的体现。不征得他们的同意 , 国王不能颁布和修改法律, 也不能做出 其它重大决策 ∀ 。国王虽然地位显赫 , 但是按日耳曼人的一般观念, 他只是 大于个人 , 却 小 于整体 。 其次, 日耳曼人认为, 共同体的最高权威是法律 , 而法律的权威源于共同体的习俗。日耳 曼人的传统非常尊崇法律的地位, 将法律视为共同体的最高权威 , 是政治权威的主要体现。但 根据日耳曼人独特的观念 , 法律源于共同体的习俗 , 是远古即已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记录。如 J. 萨拜因所说: 日耳曼各民族认为法律是属于民众、 或人民、 或部落的 , 它几乎好似集团的一 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 而集团是靠着它才维系在一起的。 % 因此 , 在中世纪早期, 日耳 曼统治者在颁布成文法时 , 并不将其视为立法行为 , 而只是看作对远古就存在的共同体习俗的 记录 , 并以共同体的名义予以公布。所以法律是 被发现的 而不是被制定的。由于习俗是社 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中自然形成的稳定的观念、 规范、 礼仪和生活方式 , 得到了共 同体成员的默许或认可, 因而源自习俗的法律被视为经过了社会成员的同意, 得到共同体权威 的支持。第一位系统的教会法学者格拉提安 ( Gratian) 曾指出 : 人类由两套伟大的法律所统 治, 即自然法和习惯法 ∋ 。在这里, 他将国家的实证法完全等同于习惯法。 9 世纪以后, 明确而有意识的立法概念开始出现 , 法律开始被视为立法者意志的表达 , 12 世纪罗马法复兴进一步助长了这种观念。但在这种场合, 谁是立法者呢? 回答是社会共同体。 在法理上 , 社会共同体的同意是法律所以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同意以两种形式表现出 来, 一是共同体的习俗, 一是共同体成员 ( 或其中的显贵们) 明确表示的同意。这种对共同体同 意的确认通常体现在国家的公文或法令中。公元 864 年的一道敕令用一句知名的话笼统地肯 定了这一原则: 法律是在人民同意之下并且是经国王宣布而制订的 (。法学家格拉提安确 立了这样一个原则: 即使在法律由某人或某些人制订的场合 , 它也必须由生活于这种法律之下 的人们的习惯所认可。对此卡莱尔评论说, 格拉提安不仅仅是在表达他的个人见解, 而是以
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
丛日云 郑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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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代议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
逐渐孕育形成的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 社会共同体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 ; 王权 源于人民权力的转让 , 但Hale Waihona Puke Baidu民仍保留着对它的所有权和终极控制权; 公共权力的 使用应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 , 关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 应成为立 法、 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 由各等级或社会团体选派的代表组成 的机构能够行使共同体的政治权力 , 特别是立法权和征税权。 本文从政治权力的 来源、 归属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内涵及其在中世纪的起源与 成长发育过程。 关键词 代议制民主 西方 中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