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合同法272条全文规定
第二十七条十二条 [履约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履约抗辩权的规定。
一、履约抗辩权的概念履约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履约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互负债务:履约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互有债务,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
2. 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合同中应当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包括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履行等。
4.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质量不符合约定、数量不符合约定等。
三、履约抗辩权的行使1.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这意味着后履行一方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直到先履行一方履行完毕。
2.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如果先履行一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四、例外情况1. 不可抗力: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履行要求。
2. 依法可以行使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后履行一方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抗辩权。
五、履约抗辩权的法律效力1. 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债务,视为先履行一方违约。
2. 先履行一方违约责任:先履行一方因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
一定的困难或者障碍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的履行提出抗辩。
抗辩权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保障了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的
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当一方当事人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例如不可
抗力因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等,导致了合同的履行出现困难
或者不可能性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方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抗
辩权,暂时或者部分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
抗辩权的行使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协商解决或者向法
院提起诉讼。
在合同范本中,针对抗辩权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主张抗辩权,抗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抗辩权的行使对
合同履行的影响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
当事人的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定制合适的抗辩权条款,保障客户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同范本
专家应当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抗辩权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建议。
浅析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同时 履 行 抗辩 权 是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当事 人 在 无 先 后 给 明 显 的证 据 证 明 债务 人 在 约 定 的债 务 履 行 期 到来 时将 不
付顺序时 ,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 自己 能履 行 ;(2)二 者均 承 认债 务 人 消除 债权 人 这种 抗 辩 的方
履 行 抗辩 权 、不安 抗 辩 权 。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针 对 双 方 未 约 定先 不 为 给付 不 能成 为 另一 方行 使 同时 履行 抗辩 权 的理 由 ;③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具有 平衡 当事人之间权益 ,维护 交易 违 反诚 信原 则 。 秩序,增进双方协作 的作用。主要适用于买卖、互 易、租赁、承揽
存在以下情况时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有先 期限还未届满 。但是 ,如此僵持下去将使交易搁置有悖诚 给付义务 ;②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 系 ,比如依 信原则 ,因此我 国《合同法》第 69条借鉴 了默示预期违约
【作者简介 J曹思远(1978一),陕西澄城县人 ,在陕西省人 民检察院工作 。
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 由于双务合同履行机能上 式是 提供 相应 的担 保 或立 即履 行债 务 。
的牵连性在公平原则运用下产生的制度。我 国《合同法》第
在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后给付一方拒绝提
66条对 同时履 行抗 辩权 做 出了规 定 。
供担保或对待 给付 ,其也不 负迟延责任 ,因其履行义务 的
济方面 ,不安抗辩权利度与英美法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存
双务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辩 权 是指 在 符合 法 定条 件 时 ,当 在 相 似之 处 。
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暂时拒绝履行其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防止违约
先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相关合同履行规则而首次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它丰富了我国传统民法中合同履行理论的内容,弥补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不足。
但《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合同纠纷表明,人们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认识不够准确,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够规范,传统的思维和理念依然左右着人们的行动。
特别是对形式相仿而实质不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行为两者之间的界线把握不准,有的把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当作违约行为,有的实际已经构成违约却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进行辩解。
因此,在《合同法》立法之初被人们寄于很大期望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值得大家认真思考。
本文试图通过对《合同法》相关条文的解读,细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件,辨别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的关系,特别是结合审判实践中具体案例,分析、寻求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则与技巧,旨在准确适用法律,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保证合同履行中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履行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性质及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既是《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法条规定,也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内涵。
因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及“顺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其中前三个方面是传统的观点,后两个方面是笔者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而归纳总结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先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要互负债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是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源于同一合同关系,且双方的债务对等。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
简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内容一、引言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此时,被迫违约的一方可以通过抗辩权来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种类、条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抗辩权是保障被迫违约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抗辩权的种类1.不可抗力抗辩: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造成损失。
2.基础交易未成立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础交易未能成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对价不合理抗辩:指在订立合同时,因为对价不合理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4.违约免责条款抗辩:指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免责条款,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其免除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的条件1.存在事实依据: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有事实依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不存在过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必须不存在其过错或故意行为。
3.及时通知:被迫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以便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4.减轻或免除后果有利于公平原则:被迫违约方主张抗辩权时,减轻或免除其后果应有利于公平原则的维护。
五、抗辩权的适用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庭审中主张抗辩权。
2.仲裁中的适用范围: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迫违约方也可以在仲裁庭中主张抗辩权。
3.国际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在国际贸易中,被迫违约方可以通过国际商会仲裁来解决争端。
此时,被迫违约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
六、结论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是如何的
合同履⾏中不安抗辩权是如何的现实⽣活中,还有很多⼈都不清楚什么事不安抗辩权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下⾯,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合同履⾏中不安抗辩权是如何的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请阅读下⾯的⽂章进⾏了解。
⼀、合同履⾏中不安抗辩权是如何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合同成⽴后,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的⼀⽅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丧失履⾏债务能⼒时,在对⽅没有恢复履⾏能⼒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履⾏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防⽌借合同进⾏欺诈,促使对⽅履⾏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使条件如下:(⼀)因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期未届⾄,先履⾏⽅只能暂时停⽌履⾏的准备,⽆从停⽌履⾏。
不安抗辩权适⽤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
是指双⽅履⾏存在的时间顺序,即⼀⽅先履⾏,另⼀⽅后履⾏。
(三)先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能⼒。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能⼒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
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作的合同中,债务⼈丧失劳动能⼒;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能⼒发⽣于合同成⽴之后。
3、先履⾏⽅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先履⾏⽅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确切证据,⽽不能凭⾃⼰的主观猜测。
否则,将会因擅⾃中⽌合同履⾏⽽承担违约责任,从⽽使⾃⼰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案例】从本案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从本案谈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一、案情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
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
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
但由十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
甲公司等待数日后,T 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
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甲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20万元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
二、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认为:甲公司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己尽到送货义务。
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验货及支付尾款义务的先后顺序,双方应同时履行。
在乙公司不能按时筹足并支付尾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损失,甲公司有权不履行已方义务将货物运回,其行为并未违约。
第二种观念认为:合同约定“验收付款”,验收在前付款在后,甲公司是先履行方,乙公司是后履行方,甲公司未能卸车交付货物,导致货物无法验收,无论乙公司是否给付余款,甲公司均属违约在先,应承担责任。
况且乙公司迟延履行岛已的义务,并不当然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甲公司可以相应推迟履行自已的义务,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
第三种观念认为:原被告均已构成违约,应当各自对自已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分析本案看似一起案情简单的购销合同案件,其关键的法理问题是: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肖已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履行自已的义务。
行使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 图 分 类 号 : 9 3. D2 6 文献 标 识 码 : A
双务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 辩 权 , 指 在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是
履 行 抗 辩 权 的情 况 当 作 “ 双方 违 约 ” 处 理 。但 是 , 来 从
维普资讯
第 1 5卷
第 3期
连 云 港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in u g n e h ia olg o r a fLa y n a gT c nc lC l e e
Vo . 5 No. 1 1 3 S p. 0 e 2 02
权 的 行使 与 解 除 合 同 以及 抗 辩 权 的行 使 与 预 期 违 约 规 则 的适 用 等 问 题 , 保 证 该 权 利 的 正 确 行 使 及 实 以
现 。 在 此 , 人 试 就 以上 几 个 问 题 作 些 粗 浅 的分 析 : 本 抗 辩权 的 行 使 与 违 约 问题
另 一 个 角 度 来 讲 , 务 合 同履 行 抗 辩 权 的行 使 也 必须 双
符 合 合 同法 的基 本 原 则 和 具 体 要 求 , 则 , 可 能 构 否 也 成 违 约 并 承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
我 国《 同法 》 6 合 第 6条 和 第 6 7条 关 于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和后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适 用 条 件 分 别 是 这 样 规 定 的 :当事 人 互 负 债 务 , 有 先 后 履 行 顺 序 的 , 当 同 “ 没 应
方 在对 方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时 , 有权 拒 绝 其 相 应 的履 行要 求 ” “ ,当事 人 互 负债 务 , 先 后 履 行 顺 序 的 , 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我们知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诚实善意的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履行。
那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其作用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例如,因时效届满所发生的使对方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在民法理论上称为消灭的抗辩权。
作为其权利组成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这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延缓的或停止的抗辩权,而非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它是指合同规定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义务的条件之前,对方向他提出实现自己权利的要求时,而采取的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
一旦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使这种均衡被打破,那么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行调整或是弥补,从而恢复利益平衡状态。
这种调整或弥补正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石的,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自己尚未履行义务,则不得要求对方先为履行。
即使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也不得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一方仅为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已方债权实现的情况下,不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另外,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方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履行自己应履行的相应义务,从而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它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则对方的对待给付也不会发生。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导读: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临街铺面出租给原告,租金为1390元每月,租赁期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金为1600元每月,租赁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止。
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0%计算,同时终止合同。
抗辩权,通俗点讲,就是对抗另一方的权利。
抗辩权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使另一方的请求权消灭或者延期。
那么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对于双方来说,其作用是什么呢?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案例中就可以寻找答案,请看下文。
案例: 2007年12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全某将位于某地段的临街铺面出租给原告李某使用,租金为1390元/月,租赁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租金提至1600元/月,租赁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按年租金的20%计算,同时终止合同。
年10月31日,被告全某在未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对铺面进行停水停电并拆除出租铺面的卫生间。
原告李某因无法正常使用该铺面,为清理积压物在街上摆卖货物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600元,并于年5月15日另行承租铺面进行经营。
双方在未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承租铺面原状,退还停业期间的租金12800元,并顺延租期10个月,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合计54440元。
被告全某辩称,出租铺面停水停电均不是被告的行为导致的,铺面停电是因线路老化,原告在承租期间应当负责该铺面的日常维护。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条。
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①发生上的牵连性(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②履行上的牵连性(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一方的义务因履行不能而免除时,除非对方负担风险,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免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法条丨《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
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
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新疆开放大学《合同法》课程复习题--课程ID-00650试卷号-11848
新疆开放大学《合同法》课程复习题课程ID:00650 试卷号:118481、《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2、《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4、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乙在元宵节的次日交货)。
5、4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出售医用外科口罩,2毛一个,量大从优,3个月内回复有效”,下列属于对该要约的承诺的是(5月17日,乙公司将2万元款项转账至甲公司账户,并回函:“已付款,请发货”)。
6、75岁的张大爷乘坐公交车时,因前面一辆车发生急停,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把张大爷摔倒在车上,造成骨折,张大爷的医疗费等损失应(公交公司承担)。
7、仓储合同的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催告其合理期限内提取,期限届满仍不提取的,可以提存仓储物)。
8、承揽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因定作人拒收或受领迟延而未交付时,定做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
9、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0、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1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12、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说法不正确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合同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正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墓当行使双务合同履行中辩权不构成违约【要点提示】正当行使抗辩权是合法行为,是适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它和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有根本有别,不能将两者相混.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将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从违约中分离出来,在出现纠纷以后,对各种行为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草率地定性,"各打五十大板",盲目地归责,不适当地扩大双方违约的范畴.【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囊告):林伟.i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小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丁凝.2007年4月16日,李小娜与林伟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李小娜将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四环路怡丰都市怡康阁二楼01号商铺租给林伟作餐饮饮食营业场地使用,建筑面积392.62平方米,租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自签约后,林伟付给李小娜押金23557元和一个月租金,林伟必须在每月租期之首5日内交付当期该商铺租金给李小娜.从2007年1月1 日至2007年12月31日,每平方米月租为31.5元.每月租金为 12367元:由2008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每平方米月租为33.07元,每月租金为12985元; 另.合同第四条约定因商铺本身存在缺陷的,由李小娜负责维修,若因此给林伟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 由李小娜负责赔偿;第五条约定林伟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达30天,或拖欠工人工资,税款和水电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达30天,李小娜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返还,并可将该商铺租赁给他人.在解除合同10天内, 如林伟不将商铺内其所属物搬走, 李小娜有权单方面处理.当天,林伟向李小娜交纳押金 23557元;2007年5月8日,林伟向李小娜支付了一个月(2007年5 月1日至2007年5月31曰)的租 ?金12367元.另查,李小娜与案外人章群于2005年12月14日签订 j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 月31日;同日李小娜将案涉租赁i商铺的装修,家具和设备等以6万 i元转让给章群.而李小娜陈述其与 ;林伟的租赁合同是由章群转承租 ;的.又,李小娜,丁凝与东莞市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东莞市佳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 ;买卖合同,二入购买了怡丰都市怡康阁二楼O1号商铺.本案中,李小娜主张林伟支付了2007年5月份的租金后再也没《有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的约正抗定,故李小娜要求与林伟解除租赁合同,林伟支付拖欠的租金;2008 年1月15日李小娜,丁凝在东莞日报上刊登了解除合同的声明,称林伟租用李小娜,丁凝的涉案铺位开办的华夏食府已停止经营8个月,限林伟10日内办理解除租赁合同手续,逾期不前来办理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2008年2月4 日,双方未能协商解除,李小娜自行加锁收回了涉案的铺位.林伟则认为其承租案涉商铺后对商铺进行了装修,经营了华夏食府,但因下暴雨.卫生间的水渗透到整个楼面.无法正常经营,故于2007年6 月停业进行装修.2007年7月7 日,林伟委托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怡康阁201号华夏食府的洗手间天花板漏水一事进行检查.该鉴定所作出了《检查报告书》,其中记明检查结果是:1. 男厕的墙壁上有水流过的痕迹,华夏食府洗手间的顶板存在渗水现象;2.男厕上空吊顶的木龙骨均为湿的;3.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未处理好.林伟对此提供了照片佐证.林伟认为提供的租赁物不合格,导致其无法经营.故林伟要求解除与李小娜的租赁合同.且李小娜应赔偿实际损失,预期收益和物业管理费的损失.李小娜对检查报告书的真实性确认,对照片不予确认,但李小娜认为报告书并没有检查出是林伟承租前还是承租后漏水的.不能证明李小娜提供了漏水的租赁物.【审判】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娜,丁凝为怡丰都市怡康阁二楼01号商铺的所有权人,而李小娜,林伟于2007年4月 1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履约过程中是谁发生了违约行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林伟在向李小娜支付了2007年5月的租金后再没有支付过租金,林伟主张因其承租的商铺漏水,于2007年6月中旬已停止经营,因此拒绝支付租金.李小娜也确认停业后,双方曾多次协商处理漏水的问题.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租赁物漏水的原因,林伟主张是租赁物本身的缺陷导致了漏水, 对此林伟提供了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的华夏食府检查报告书,李小娜对此真实性没有异议.报告书检查出漏水的地方及查明排水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未处理好.林伟提供的检查报告书表明为租赁物内的排水管问题引起漏水,并未能证明是房屋本身的原因导致漏水;而且林伟提供了照片拟证明租赁物存在漏水, 照片并不能反映漏水的原因.李小娜对此也不予确认.再者,根据林伟提供的转让协议书和转让合同, 林伟从案外人章群处受让了涉案租赁物部分的室内装修;庭审中林伟也陈述其承租了案涉商铺后也进行了地板,天花,墙壁,水电改造和卫生间改造等项目的装修. 结合上述事实和林伟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由于李小娜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漏水没有充分的证据, 林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林伟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再,林伟自2007年6月起一直拖欠租金,没有依据.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林伟未支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租金达30天,李小娜有权解除合同. 押金不予返还,李小娜享有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又李小娜已在2008 年1月15日的东莞日报上刊登了解除合同的声明,应视为李小娜已通知林伟解除合同,现双方均诉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林伟所交的押金23557 元归李小娜所有依法有据,林伟要求返还押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租金的问题.林伟自2007年6月停业再没有支付租金,且没有交还租赁物.李小娜于 2008年1月15日登报声明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林伟10日内办理解除租赁合同手续.但林伟称其没有看过登报声明.再,李小娜主张其于2008年2月4日自行加锁收回租赁物,林伟称其还有很多物品放在租赁物内,2008年2月中旬得知李小娜换锁后再没有进入租赁物.根据双方的陈述,李小娜现要求支付2007年6月至2008 年1月的租金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再根据双方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租金的数额共计99554元.再, 李小娜要求林伟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依法有据,李小娜主张以每月应付未付的租金数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 从每月租金拖欠之日(因双方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在每月租期之首五日内交付租金.故拖欠之日应为每月6号)计至2008年1月31 日,予以支持.另,林伟反诉要求李小娜返还已支付的租金12367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装修费的问题.庭审中李小娜明确林伟对租赁物也曾进行装修.李小娜自行收回租赁物后另行转租,并对林伟进行的装修已部分拆除,故李小娜应对林伟进行相应的补偿.而林伟对此提供的装饰施工合同和收据证明效力不足,对 021 八氏司?秉佣2t4/2UqU 林伟认为装修费180553元的主张不予采纳,该院酌情认定应当赔偿林伟装修费损失3万元.林伟其他超出部分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租赁物内物品损失的问题.李小娜庭审中陈述涉案租赁物内只剩下固定的装修物,没有其他的物品;但后李小娜又在代理词中陈述其转租给新租户时.新租户不需要铺内的桌椅餐具.故李小娜将其已经清理,李小娜上述行为不当,应当将属于林伟的物品向其返还.未能返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林伟对其物品的金额主张为转让费136443元(其中转让的包括装修,物品)和餐饮用具费90807 元.林伟对此提供的转让协议书, 转让合同,收条,餐饮用具的收据, 送货单为据,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不予采纳.而且,林伟自2007 年6月开始停业至2008年2月李小娜收回租赁物期间,林伟均可自由进出租赁物,林伟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留下什么财物在租赁物内,故根据生活常理酌定李小娜应当赔偿林伟室内物品的损失 15000元,林伟要求超出该部分的转让费和购买餐饮用具费不予支持.另,林伟确已提供检查报告书进行举证,但其反诉要求李小娜承担司法鉴定费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又,林伟认为由于李小娜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漏水的主张没有依据.故林伟反诉要求李小娜支付员工工资67053元,员工服装费3270元,员工住宿费6927 元,广告招牌制作费及租赁费 10985元,预期收益及物业管理费损失等均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一,解除李小娜,林伟于 2007年4月1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限林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李小娜,丁凝支付2007年6月至2008年1 月的租金99554元;三,限林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李小娜,丁凝支付第二判项的滞纳金(以每月应付未付的租金数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从每月租金拖欠之日即每月6号计至2008年1月31 日);四,确认林伟所交纳的押金 23557元归李小娜,丁凝所有:五, 限李小娜,丁凝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林伟赔偿装修费损失3万元和室内物品损失 15000元:六,驳回李小娜,丁凝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林伟的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林伟不服一审判决, 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除确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外.另查明:在李小娜将案涉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章群前.房屋已经装修过.二审调查中.李小娜承认案涉房屋的防水工程是由建设方负责的,交楼时已做防水工程.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何方违约;2.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问题.以下分述之: 1.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何方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租赁合同中,交付能够符合房屋使用目的的合格租赁物是出租人最基础,最主要的义务. 本案中,审查何方违约的关键事实是房屋漏水问题是否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本身缺陷所造成.针对这个事实,上诉人林伟提供了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针对案涉租赁物的检查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上载明:"1.男厕的墙壁上有水流过的痕迹,华夏食府洗手间的顶板存在渗水现象;2. 男厕上空吊顶的木龙骨均为湿的: 3.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未处理好".林伟也提供了照片佐证.对此.被上诉人抗辩称,检查报告并不能证明是案涉房屋本身的原因造成.并且上诉人从案外人章群处受让了涉案租赁物部分的室内装修.该院认为,根据检查报告可见,房屋渗水的实质原因是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未处理好.从一般常理可知.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属于楼房的隐蔽工程.且李小娜在二审调查中承认防水工程原由建筑商所做,因此,在李小娜购买案涉房屋前乃至林伟承租该房屋时,包括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在内的房屋防水工程均已完成.正是由于上述部位的防水未做好导致房屋大面积漏水,在本案租赁合同关系中,属于出租人的责任.被上诉人将无法持续正常使用的案涉房屋交予承租入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上诉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林伟是在案涉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才停止支付租金,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这是合法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尽管被上诉人于2008年1 月15日登报声明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但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上诉人未能依约交付符合合同使用目的的商铺,并非上诉人拒绝支付租金.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林伟违约为由确认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2.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被上诉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返还房屋押金23557元,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规定.予以采纳.关于租金的问题.虽然案涉房屋自身的缺陷致使承租人于2007 年6月4目起无法继续经营,但在之前的时间内上诉人已实际占用和使用案涉租赁物,因此,上诉人诉请的返还5月份租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另外.上诉人从2007年6月起拒绝交纳租金是其合法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2007年6月至合同解除之目的租金亦无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关于装修费的问题.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对租赁物也曾进行装修,而被上诉人自行收回租赁物后另行转租,并对上诉人进行的装修已部分拆除.其原状已无法复原, 被上诉人对此应负全部责任,并且对证据的灭失负不利后果.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反证的情况下.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之规定, 确认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上诉人已使用案涉租赁物正常经营仅3天的事实,该院酌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装修费损失18万元.关于转让费的问题.案涉房屋在出租给上诉人时,被上诉人同时收取了部份转让费.在合同因被上诉人根本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理应赔偿上诉人转让费的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该院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转让费损失13万元.关于鉴定费的问题.鉴定费 5000元是上诉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且鉴定结论亦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属于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理范围,予以采纳.关于租赁物内物品损失的问题.被上诉人庭审中确认已清理了案涉房屋内的桌椅餐具.被上诉人将本应返还上诉人的物品私自处理显然属于侵权行为,理应赔偿上诉人物品损失.上诉人对此提供了餐饮用具的收据,送货单等(共计 90807元)来证明其物品损失,单据之间互相对应,且与实际相符, 予以采信.被上诉人虽对此否认, 但没有提供反证,该院依法认定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物品损失费9万元. 员工工资,员工服装费,员工住宿费,广告招牌制作费及租赁费,预期收益及物业管理费等损失因不属于违约方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错误.予以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三,限李小娜,丁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林伟租赁押金23557元:四,限李小娜,丁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林伟装修费损失18万元.转让费损失13万元,鉴定费损失5000元和物品损失9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05000元;五,驳回林伟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李小娜,丁凝的其他诉讼人民司法?囊倒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抗辩权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法基本法中对抗辩权作出了规定,而且在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等商事立法中也不乏抗辩权的立法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性质上来说.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它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作用.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就实践的层面而言.对抗辩权制度的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则是公正,合理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抗辩权与双方违约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构建了完整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体系.这在司法实践中有积极效应.尤为重要的是有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因为在我国以往的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的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双方违约.双方都要被迫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观念导致因正当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拒绝履行的行为也往往被法院判定为违约,从而"各打五十大板",不人民司法?囊倒24/2010 适当地扩大了双方违约的范畴.这种重结果而轻原因的做法混淆了正当与非正当的界限,模糊了抗辩与违约的不同性质,忽略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双方违约制度不仅不能起到正确区分双方责任的作用.反而使本不应负责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违约责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立法上确立抗辩权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当行使抗辩权是合法行为. 是适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它和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有根本有别,不能将两者相混.当然,在不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条件下.拒绝履行义务或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对方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已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就可以使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与违约行为在法律上严格区分开来.并分别对待. 实践中,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该将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从违约中分离出来,在出现纠纷以后,对各种行为应作具体分析,而不能草率定性, 盲目归责.二,本案究竟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在租赁合同中,交付能够符合房屋使用目的的合格租赁物是出租人最基础,最主要的义务.本案中.审查何方违约的关键是房屋漏水问题是否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本身缺陷所造成.针对这个事实.上诉人林伟提供了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案涉租赁物的检查报告书及照片佐证.根据检查报告可见,房屋渗水的实质原因是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未处理好.从一般常理可知,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的防水属于楼房的隐蔽工程.且李小娜在二审调查中承认防水工程原由建筑商所做,因此,在李/J,~J5购买案涉房屋前乃至林伟承租该房屋时,包括排气管与屋面板连接部位在内的房屋防水工程均已完成.正是由于上述部位的防水未做好导致房屋大面积漏水,在本案租赁合同关系中.则属于出租人的责任.被上诉人将无法持续正常使用的案涉房屋交予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被上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是林伟在案涉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停止支付租金, 是否也构成违约.换句话说.在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另一方能否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拒绝支付价款).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合同法对瑕疵履行情况下解除合同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标的物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是适用的.因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债务有严重瑕疵,致使买受人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买受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拒绝自己相应义务的履行.这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货物有瑕疵,买受人认为该瑕疵履行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受领,并要求出卖人修补,替换,这样在交付无瑕疵之物与价金的支付之间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当然.如果瑕疵虽然存在但并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使用,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支付价金.如果仅为部分货物有瑕疵.则可以拒绝支付该部分的价款.同样在分期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有权就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与自己的租金支付义务主张抗辩权.出租人修缮租赁物的义务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似乎不处于对价关系之中,但是,就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减少额而言,这种减少的给付与相应租金之间构成同时履行关系.出租人不履行修缮义务.致使承租人不能享受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假如不允许承租人援用抗辩权,则出租人可以拖延数个期次的给付而不修缮租赁物,以谋取完全租金,显然有失公平.举轻以明重,在出租人将无法持续正常使用的房屋交予承租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承租人当然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拒付租金.不过, 在未达到不能使用收益或者未产生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不得拒付全部租金.只能拒付与不能使用收益部分比例相当的租金.本案正是由于防水未做好导致房屋大面积漏水,被上诉人将无法持续正常使用的案涉房屋交予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被上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林伟不支付租金属于合法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林伟违约为由确认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二审法院恰当的理解和适用抗辩权制度.对一审予以纠正,维护了上诉人林伟的正当权益.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