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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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适用合.

论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适用合.

论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适用[摘要]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权利,准确把握和分析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提前履行抗辩权、部分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抗辩权合同履行适用民法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抗辩权分为消灭的(永久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前者,主要是指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后者主要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权利。

准确把握和分析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

依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合同成立上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合同在履行上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所负债务,因此,一方当事人只在已履行或已提出履行给付的条件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

法律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维持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上的公平。

一方不履行自己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法律上看来有悖丁•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

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合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对方违约或存在其他合法原因时,可以依法主张抗辩权,从而解除或部分免除自己的履行责任。

本文将从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定义、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合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方违约或存在其他合法事由而主张自己免除履行义务的权利。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根据发生抗辩事由的不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违约抗辩权:当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主张违约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相应的赔偿。

2. 免除抗辩权:当合同一方由于合法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主张免除抗辩权,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履行责任。

例如,合同一方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政府干预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3. 退费抗辩权:当合同一方在付款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未按约定要求提供时,可以主张退费抗辩权,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三、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要行使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实质性违约事实:合同一方只有在对方存在实质性违约行为时,才能主张抗辩权。

合同一方不能主张次要违约而免除履行义务。

2. 违约原因无过错:如果合同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对方违约或产生其他合法事由,则无法主张抗辩权。

一方过错程度的轻重将决定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和效力。

3. 抗辩请求合理:合同一方主张抗辩权的请求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超过其遭受的损失范围。

四、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实践问题在实践中,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重解决:1. 证据问题:合同一方在行使抗辩权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违约或存在其他合法事由。

因此,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时间:2016-04-11 13:48:30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xuexila888@ 炜杭我要投稿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下面由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一、案情介绍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 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合同法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向对方履行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一方要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须满足以下条件:(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脱胎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两者除了履行顺序上的差别外,没有别的不同之处。

所以,后履行抗辩权应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牵连性,形成对价关系。

(二)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有先后顺序。

这种顺序的确立,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来确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如坐出租车,先乘坐,到目的地后付款;坐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三)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未履行,即完全没有履行。

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延迟履行、部分履行和瑕疵履行。

对延迟履行,后履行方可以拒绝向对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可以与对方延迟时数相当的时日顺延履行,例如,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窝工、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延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履行义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生产厂家在中秋节以后才向经销商发送月饼。

对部分履行,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对先履行方的部分履行,后履行方可以支付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这种拒绝须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对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完成前,债权人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另外,如果瑕疵履行危及合同目的,后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后履行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只是产生暂时中止履行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方的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它属于延期抗辩权。

如果先履行方纠正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你知道先履行抗辩权吗?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先履行抗辩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先履行抗辩权的主要区别与救济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都是对违约的救济(合同解除权还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

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则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径直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一方的意思已足,不必借助对方的行为和意思表示。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如因违约发生,属被违约人(被违约人一般属后履行义务人),如因不可抗力发生,则属直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

就违约而言,因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则被违约人只能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合同履行尚有必要和可能,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等待对方的履行。

第三,在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如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届期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事实上,对所有届期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都适用解除的方法,因为解除合同未必符合被违约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往往能使被违约人履约,最终实现合同目的。

劳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

劳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

在劳务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这种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 双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 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债务内容具有对价关系。

3. 债务履行期届满:双方债务的履行期都已经届满,或者一方债务履行期届满,另一方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

4. 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对方。

2. 证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3. 维护合同公平: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当以维护合同公平为目的,不得滥用权利。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后履行抗辩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延迟履行期限: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可以导致合同履行期限的延迟。

2. 拒绝履行请求:当事人有权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

3. 诉讼请求权: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其依法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劳务,乙公司支付劳务费用。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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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论《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论《合同法》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 3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期限期间。 4 举证责任不同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无须证明
() 2 先履行抗辩权 的抗辩事 由是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
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3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 由是后履行 一方当事人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 因此抗辩
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
2 关于先履行抗瓣权 ( 合同法) v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 6 “ 有先后履行顺
无论何种抗辩权, 目的都在于能平衡 当事人之 间的 其
利益, 维护当事人的权 利; 维护交易次序, 增进 当事人之 间 的协作。 2 适用范围相同 .
亭, 先履行一方未 履行的, 舌履行 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 行要 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驽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务, 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 显然不能行 使抗辩权, 此外债务 性质不同, 是不同的合 同关系, 也不能行使抗辩权。
3 权利效力相同 .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 权。因 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 内不能行使, 而不能
() 1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方互负债务均 已到清偿期: () 2 先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期限届至时。
章 黎 东
( 兴 县 职 教 中心 , 江 绍 兴 . 1 0 0 绍 浙 32 0 )
摘 要 : 辩 权 是确 保 双 务 合 同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而 得 以 正 确 履 行 合 同, 护 交 易 秩 序 的 一 项 抗 从 维
制 度 。 对 同时履 行 抗 辩 权 、 履 4 & 辩 权 和 不安 抗 辩 权 的 异 同 作 了一 个 初 步 的探 讨 。 先 5 -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的异同
同不 仅 关 系 到债权 债务 关 系 链 是 否 正 常运 行 , 且 也 是 关 系 到 而 社 会 经 济 能否 持 续 、 康 、 调 发 展 的重 大 问 题 。 因为 没 有 适 健 协 当 、 面的 合 同履 行 , 何 国家 的 经 济 都 不 可 能 正 常 、 速 地 流 全 任 迅 转 与 运行 。
1 4 三 种 抗辩 权 的 法 律 基 础 相 同 。履 行 抗 辩 权 的 法 律 基 . 础在 于 双务 合 同 的牵 连性 。
所 谓 双 务合 同的 牵连 性 是 指 在 双 务 合 同 中 , 方 的权 利 实 一 现 依赖 于另 一方 义 务 的履 行 , 一 方 的权 利 与 另 一 方 的义 务 之 即 间 具有 相互 依 存 、 为 因果 的 关 系 。这 种 牵 连性 主 要表 现 为 : 互 双 务 合 同 中双 方 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 务 互 为 条 件 ,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一 存 在 、 效 或 被 撤 销 , 一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也 不 会存 在 , 会 被 确 无 另 也
合 同履 行 中 的抗 辩权 是 债 务 人 的 自我 保 护 方 法 , 使 债 务 它 人 通 过行 使 抗辩 权 得 以 消 灭 债 的关 系 、 延 缓 合 同 的履 行 。在 或 不 同 的条 件下 可 以 行使 不 同 的抗 辩 权 , 有 三种 : 时履 行 抗 辩 共 同 权、 先履 行 抗 辩权 、 安 履 行抗 辩 权 。在 这 里 笔 者 主要 谈 谈 这 三 不
【 中图 分 类号】 F 1 . : 7 54 【 献 标 识码 】 A 文 : 【 章编 号】 1 7 - 8 0 ( o 9 4 O 8 — 0 文 :63 2 92 0 )一 2 9 3 方 的履 行请 求 。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分析及比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分析及比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分析及比较一、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即双务合同的存在,三者呈现以下共同特征:首先,从发生原因来看,三者都是由于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抗辩事由。

尽管三者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很大差别,但其起因都是有符合法定的行使抗辩权的条件存在。

其次,作为抗辩权三者的性质一致。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的抗辩权。

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后者并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当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第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先履行抗辩权正反映了这种发生上的牵连性,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就在法律上产生一种顺序上的因果关系,先给付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后给付一方可行使抗辩权延缓对待给付,请示对方先履行义务;所谓功能上的或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基于此种牵连性而存在;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义务。

对于不安抗辩权,我认为它的存在与双务合同的发生上的牵连性和存续上的牵连性都有联系,应该分情况考虑:不安抗辩权是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后给付一方履约能力严重恶化,有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时由先给付一方享有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doc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doc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一、案情介绍; 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

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

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

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

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二、仲裁和审判过程; 在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的同时提起仲裁反申请。

乙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甲公司违反《电梯销售合同》第3条第2款的约定,未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到港的单据文件(包括海运提单、发票、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单据文件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202,500美元。

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其付款义务是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事实上由于合同所附的条件一直未成就,所以乙公司自然就不能履行付款的义务。

债(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权

债(合同)的履行及抗辩权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1)物价飞涨(2)合同基础丧失(3)汇 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 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4债的适当履行
1、履行主体 1)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包括连带债务人)、代理人或约定的第三人 2)接受履行的人:债权人、代理人、第三人(债权被强制执行、债权人 破产等情况下由债权人的债权人接受履行)
2、履行标的 按照债的本旨实际履行:交付财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转移权利 代物清偿:在债权人同意时,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 3、履行地点 1)约定优先,无约定从法定、无法定从习惯 2)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 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合同的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事 由则可以暂时拒绝履行。 抗辩权的性质 —— 是合同效力的体现 抗辩权的作用 —— 保障债权的实现 抗辩权的基础 —— 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之间的 牵连性。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 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 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原则
依《合同法》第64、65条规定,即无 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第三人向 债权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均由债务 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 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 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 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 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论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的适用

论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的适用

论合同履行中三大抗辩权的适用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沿袭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互相有履行义务,但没有履行顺序的情况。

后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互相有履行义务,但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一般有约定)。

不安抗辩权:作为先履行一方,履行前发现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能力了(没钱了),即自己的投入会打水漂。

那么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一方。

但中止后,后履行一方如提供了适当担保,则恢复履行。

使用这3种抗辩权的重要目的,是在对方主张我方行为构成违约时,抗辩我方行为不构成违约,而是合法行为。

合同法,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合同履行抗辯權篇一:论合同法三大抗辩权摘要: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章节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拥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这三种抗辩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它们同样也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通过种种实践,来规制交易行为,促进交易,鼓励交易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以促进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热情,但是在抗辩权运行上,也有它局限的一面。

本文主要重点论述抗辩权的法律适用和不安抗辩权的立法思考。

(一)三大抗辩权内涵和适用法定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1]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旅行又先后顺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还有一个非实质要件,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后履行抗辩权的: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我们知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诚实善意的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对方履行。

那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解读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从而也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

论合同履行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抗辩权

论合同履行抗辩权关键词:合同履行;抗辩权;发展;完善一、抗辩权的概念与性质(一)概念近代民法抗辩权的概念来自于罗马法中的抗辩,是指诉讼上的抗辩,也是形式诉讼权的一种方式。

但是在罗马时期,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上的抗辩权与诉讼法上的抗辩权也没有明确的区分,所以,罗马法中的抗辩是实体法中抗辩的起源,同时也是程序法中抗辩的起源。

在经历过罗马法及德国法的发展后,各国先后将抗辩权加入到了实体法中,在此基础上,相关法学者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了提出:抗辩权是权利人得以拒绝他人请求权给付的权利。

与之前的抗辩所不同的是,抗辩权会对请求权形成阻挡,但不会让请求权失去合法性。

相对于抗辩权自生而言,抗辩权在理论上被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

在广义定义中,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在抗辩权行使的过程中,与他人所使用的权利无关。

在狭义定义中,抗辩权是专门对抗他人请求权使用而采取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权与民法中的抗辩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却有着一定的联系。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诉讼提出的可以用来对抗的权利,目的在于对事实的分清,从而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责承担。

而民法领域中的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用来对抗请求权的权利,目的是要抗辩权人免于承担法律的责任。

就两种抗辩权来说,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范围更加广泛。

(二)、性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的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所以说,权利对于民事法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法是公民最为基本的维权法律之一,在民法中,权利可以按照标准进行划分: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和绝对权;以民事法律的依存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从权利和主权利;以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权利划分为:抗辩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

其中,请求权是一种积极权利。

而抗辩权则与请求权相反,抗辩权本身则是一种防御的权利。

抗辩权从本质上讲,能够表现出强烈的对抗性与辩护性。

也就是说,与请求权不同,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对抗他人行使权力。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后履⾏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在法院起诉的时候那么就有⼀些抗辩权的申请了,到时候直接可以阻碍对⽅请求的权利,这个抗辩权也分为先后履⾏抗辩权的,那么这两者的具体区别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先后履⾏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概念不同1、后履⾏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当事⼈⾸先违约,是另⼀⽅不履⾏合同的原因。

先履⾏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义务⼀⽅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先履⾏抗辩权的概念。

中国民法典⾸次明确规定了这⼀抗辩权。

先履⾏抗辩权发⽣于有先后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于先履⾏⼀⽅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抗辩权之处。

⼆、构成要件不同(⼀)后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4、须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的。

(⼆)先履⾏抗辩权构成要件1、须双⽅当事⼈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顺序;3、先履⾏⼀⽅未履⾏或其履⾏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条件不同(⼀)后履⾏抗辩权的适⽤条件1、由同⼀双务合同产⽣的互负债务,且双⽅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双⽅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未履⾏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债务;4、对⽅当事⼈应履⾏的义务是可能履⾏的。

(⼆)先履⾏抗辩权的适⽤条件1、需基于同⼀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当事⼈先为履⾏;3、应当先履⾏的当事⼈不履⾏或者不适当履⾏。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后履⾏抗辩权,主要就是没有过多的履⾏顺序要求,然后可以有权拒绝给付的权利,这个先履⾏抗辩权是已经进⾏⼀个约定,这个是在先期违约的情况出现的⽐较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购销中的不同法律制度比较

购销中的不同法律制度比较

购销中的不同法律制度比较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开展商业交易成为常态。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对购销双方的权益保护、合同履行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分析购销中的不同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比较。

一、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制度主要可分为两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主要适用于英美等国家,其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依赖于司法解释和判断。

大陆法系则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及其他国家,其特点是以法典为基础,依靠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判断。

这两种法律制度在购销中存在诸多差异。

二、合同的成立和内容在普通法系中,合同成立的重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接受,以及双方的真实意图。

合同内容的解释则更多依赖于先例和法院的判决。

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成立的重点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共识和意向。

合同内容的解释则主要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规定。

三、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在普通法系中,合同的解释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决,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合同的履行则更加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变更。

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的解释主要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规定,着重于字面意义。

合同的履行则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严格执行。

四、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在普通法系中,违约责任主要依赖于法院的判断,并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救济措施则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和特许抗辩等。

而在大陆法系中,违约责任的界定更为严格,主要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规定。

救济措施则主要包括违约金和具体履行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在普通法系中,知识产权得到较好的保护,主要通过版权和专利等权利进行维护。

而在大陆法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较弱,主要通过公平竞争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进行维护。

六、争议解决机制普通法系更倾向于采用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即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冲突的解决。

而大陆法系更倾向于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即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冲突的解决。

这两种方式在成本、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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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种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一方面是指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而不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的。

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这就表明应当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双方所负的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

第二,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是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区别。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都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都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且,都是自助权、形成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不需要借助于对方的意思表示与合作,也不必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

但是,二者在以下方面不同: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

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义务,而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时,权利人则认为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因此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
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四、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在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五、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
后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

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后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后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后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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