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权”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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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产权”概念辨析

摘要:针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劳动产权”概念,笔者提出以下四点不同意见:一、劳动是产权的本质来源,但不能笼统地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社会财产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等于“劳动产权”;二、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不是“劳动产权”的理论依据;三、“劳动产权”并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坚持,而恰恰是走向了其反面;四、利润共享的依据是劳动力产权,而不是劳动产权。

关键词:劳动产权;劳动力产权;劳动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6)09-0041-05

一、何谓“劳动产权”

目前理论界对什么是劳动产权的认识比较混乱,从所掌握的有关文献看,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劳动产权”的客体是社会财产。李惠斌认为,当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后财产的性质就发

生了变化,而社会财产主要指具有明确产权归属关系,但其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的财产形式。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劳动

产权是指以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实体的社会财产的所

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1]刘桂斌则把马克思“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叫做“联合劳动产权制度”或“劳动产权制度”。[2]显然,这些学者都把“社会财产”当作了劳动产权的客体。

二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对企业合作剩余的索取权。湛泳等人在解释了“合作剩余”的来源之后认为,劳动产权就是指劳动者对由于“协作”产生的集体生产力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它是由劳动者相互协作、同质劳动产生的对合作剩余的索取权。[3]还有一些学者所给出的“劳动产权”的定义也基本上是沿着“剩余索取权”而展开的。如魏建国认为,劳动产权就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拥有他们所创造财富的

所有权。换言之,指的是一种以劳动作为价值决定和价值标准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及其以劳动为尺度的财产分配制度。[4] 三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对劳动的权利组合。张亚斌认为,劳动产权就是对劳动这一特殊财产的权利组合[5],并进而指出,劳动产权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市场化,意指劳动者将劳动的支配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法人,形成企业法人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自己则保持其劳动的原始产权[6]。

四是认为“劳动产权”指劳动者的权利关系。郭继强认为,劳动产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就是劳动者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人和自然之间物质

变换过程中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它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7]

不可否认,这些学者提出“劳动产权”概念的初衷是试图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寻找理论依据,但进行这种所谓的理论创新时必须澄清以下几个问题:产权的客体与产权本质来源是否等同,能否笼统地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一些学者所追溯的“劳动产权”的理论渊源是否是其本真?产权及其劳动产权与劳动价值论之间是什么关

系?劳动产权是不是劳动者分享剩余索取权的真正依据?

二、劳动与产权客体

1.产权的客体规定。吴宣恭教授认为,产权是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或责权利关系;产权客体指人们依靠它们结成产权关系的客观对象,包括各种对人们有用并能被人们支配、使用的东西。

[8]既然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因此,研究产权的客体规定就需要从财产开始。黄少安教授认为,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意志而存在;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9]从上述对产权客体的定义和对财产的限定条件来看,产权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规定才能成为产权“客体”,

而不是任何事物都能够成为产权客体的。

2.劳动、劳动力与产权客体。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可以“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0]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与劳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马克思还形象地说:“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谈劳动,正象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11]马克思还认为,劳动有三种形态:一是潜在形态,即潜在于人身上的劳动能力,包括智力和体力的统一;二是流动形态,即活劳动,是正在进行过程中的劳动;三是凝结形态,即物化劳动,是以产品形式存在的劳动。潜在的劳动还不是现实的劳动,实际上是指劳动力。而我们通常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劳动”也不是指凝结形态的劳动,而是指流动形态的劳动,即活劳动。马克思在劳动的三种形态划分中暗含了“劳动”与“劳动力”之间的不同。从产权的客体规定来看,劳动力可以成为产权客体,而劳动不能成为产权客体。因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财产,而劳动无法独立于人的意志,不能成为财产,更不能成为产权客体。

国内的一些学者在没有区分清楚劳动与劳动力之间关

系的情况下,就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进而不得要领地解释劳动产权与劳动力产权之间的不同。例如,有人从劳动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在产权的表现形式、分享剩余方式、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资产专用性等方面来区别两种产权的不同。[12]

有的学者虽然也指出劳动不同于劳动力,但他们没能以财产为标准来严格考量二者的产权客体资格,而舍本逐末地把二者的区别放在了分配关系的研究上。如张亚斌认为,在分配中劳动产权涵盖的领域大于劳动力产权涵盖的领域,“劳动力所有权的分解和让渡就是劳动力商品化,劳动力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种关系在流通领域就已经完结,而劳动所有权的分解让渡则是劳动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租让,劳动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其劳动的租金或报酬,这种交易关系在流通领域并没有完结,还要延伸到生产和分配领域”[13]。

3.物化劳动、活劳动与产权客体。上文已经提及,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的凝结,是凝结形态的劳动,以产品形式存在;活劳动是正在进行过程中的劳动,是流动形态的劳动。马克思对二者具有明确的区分。同样,物化劳动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而活劳动不能成为产权的客体。

但是,有的学者却说:“不管生产要素如何复杂化,有一种东西在质上是始终不变的,即它们都包含了不同量的劳动。因此,用劳动产权作为一个统一的和可以量化的分析工具对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进行研究和量化,具有特殊的方便性。”[14]这里,姑且不论这位学者借助“劳动”将各种生产要素统一起来并加以量化的可行性如何,单就“劳动产权”的客体指向来看,它显然不是指物化劳动,而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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