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产权”概念辨析
劳动经济学――劳动力产权
劳动经济学――劳动力产权一、劳动力产权的定义劳动力产权是在传统的资本产权中提出的,劳动力产权是市场经济中劳动者地位、权利、利益的总和,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权力组成。
劳动力产权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的范畴:一是劳动力,二是产权。
所谓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
产权是在一定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而劳动力产权是劳动者对劳动能力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
这种特定的产权由劳动力产权权能,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力产权权责三部分组成。
劳动力产权权能是指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权力或职能,也就是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在完整的劳动力产权中,劳动者要有自由支配权,即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的权能,使劳动力能在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满足自身效用的需求,实现劳动市场的均衡定价。
劳动力产权权益是指劳动力产权对其产权主体的效用或带来得好处,它具体表现为实物的或货币收入的享有或实物的直接的满足。
在劳动里权益更多的体现在劳动者对企业部分索取权的享有。
劳动力产权权责是指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权能和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产权权责,即每个劳动者都是有着契约关系,并要承担还要遵守这种契约关系,如果不遵守这种关系所造成的成本,由于我们对产权对象的占有,支配和适用造成他人的权利受损,我们同样要支付相应的成本,这种权责界限往往是通过通常契约条件下的权利界限来划定的。
所以,完整的劳动力产权应该是一个完整体系,在劳动力产权权能、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力产权权责之中缺少任何一项或是某一项不规范,将导致整个劳动力产权不完整或不规范,即劳动力产权残缺。
二、劳动力产权问题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产权即是产权所有者拥有的,产权是在契约双方达成协议条件下的一种行为权。
在企业合同、国家法规限制条件内,是劳动所有者在权利界限范围内的行为权。
(一)劳动力就业转移中的产权首先是乡镇企业追求资本增加密集,就业率随之下降;在上世纪80年代下半期和90年代上半期相比,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不断下降。
劳动力产权概念辨析
产权与 人权一样 , 也是人 的一种权 利 , 同 不
之 处 在 于 产 权 不 是 一 种 天 然 的 权 利 , 是 人 们 在 它 经 济 活 动 中 对 财 产 的 占有 关 系 或 占有 权 利 , 一 是 种 现 实 性 的 权 利 。刘 诗 白指 出 , 产 涉 及 作 为 主 财 体 的 人 和 作 为 客 体 的 物 或 对 象 , 切 地 说 , 产 确 财 是 一 种 社 会 关 系 , 人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是 客 观 存 在 的人 埘 物 的 排 他 的 占 有 关 系 。 也 就 是 说 , 产 与 权 利 之 所 以 不 可 分 , 在 于 财 产 本 身 财 就
2 、微观上不断完善各部 门法。虽然近几年来相继颁布的 《 著作权
法》 《 像 制 品管 理条 例》 《 影条 例 》 《 出 市场 管理 条 例》 等 系 列 法 、音 、电 、演 规 和 各 种 行 政 规 章 以及 地 方 性法 规 基 本 上 覆 盖 了整个 创意 产 业 , 是 各 但
是人们切 身享有 的权利 , 故可 以称 之为“ 上的 身
人 权 ”是 对 现 实人 权 状 况 的 一种 描 述 。人 权 的 范 , 围 非 常 广 泛 , 人 作 为 具 有 理 性 和 社 会 性 、 够 就 能 从 事 劳 动 的 高 级 生 命 来 看 , 人 权 具 { 包 括 生 存 水
则 对 产 权 进 行 界定 , 质 上 就 是 对 人 权 的一 种 具 本
体化 , 体现 了人类 自我驾驭能力的提高 。
一
、
人权 与 产 权
( ) 一 两者 的本 质 。人 权 是 一 个社 会 历 史 的 范 畴 , 同社 会 、 同 阶 级 有 不 的 人 权 观 , 各 种 不 不 但 定 义 的核 心 都 是人 的 自由 、 等 以及 生 存 发 展 的 平 权利 , 即人 人 基 于 生存 和 发 展所 必 需 的 自由 、 平
劳动力产权概念辨析
劳动力产权概念辨析人权是人类对自身本质的一种确认,而产权是基于财产的权利;人权是产权的终极根源,而产权则是人权的现实实现。
现代社会通过文明规则对产权进行界定,本质上就是对人权的一种具体化,体现了人类自我驾驭能力的提高。
一、人权与产权(一)两者的本质。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但各种定义的核心都是人的自由、平等以及生存发展的权利,即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包括“应然人权”和“实然人权”两个方面。
前者具有三个层次:一是设立人权概念的旨意应在于人的生存、进步和发展;二是人在各方面应受尊重和保障而享受的权利;三是国家社会和国际组织应承担实现人权的义务。
后者则是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因其是人们切身享有的权利,故可以称之为“身上的人权”,是对现实人权状况的一种描述。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就人作为具有理性和社会性、能够从事劳动的高级生命来看,人权具体包括生存权、人格尊严权、劳动权、自由存在权(行动与思想言论自由)、平等发展权等。
产权与人权一样,也是人的一种权利,不同之处在于产权不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它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对财产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是一种现实性的权利。
刘诗白指出,财产涉及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物或对象,确切地说,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排他的占有关系。
也就是说,财产与权利之所以不可分,就在于财产本身就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关系。
产权关系作为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反映的是由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相互间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的本质是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对财富的种种权利。
任何经济交换都是一组权利的互换,而产权明确界定则是交换的前提条件。
产权明确界定,首先在于明确所有者的权利,这是市场经济中通行的规则。
而且,在外部性领域和交易过程中也产生了进一步界定产权的经济上的要求。
(二)两者的联系。
一方面产权是人权的自然延伸,是人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劳动力的人权与产权
【 摘 要 】 在产权理论盛行的 同时, 西方产权理论 的研究者提 出了劳动力产权。劳动力首先应是人权 范畴 的概念, 在奴 隶及 封建经 济制度 下, 劳动力 的权利属性一直没有得到体现 , 而在 资本 主义经 济制度 下, 把劳动力 当作产权 讨论 , 这 实质上是 资本主义制度 下扭 曲的人 权与产权 关系在理论上 的反 映, 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 , 应确 立劳动力属于人权 范畴
14 94年 国际劳工组织 第 2 6次大会 在费城通过 的《 费城宣 言》 为将 工作 权纳入国际人 权系统铺 平了道路 。宣 言将 劳动 与 个人 自由和尊严相联系 , ,劳动不是商品” 所有人……有权 称 “ , 在 自由和尊严 、 经济保 障利益机会均等的条件 下谋求其 物质福 利和精神发展” [ 。2 1 , 今天 除了作 为人生存的基础的工作权之外 , 人权的范畴已大大拓宽 , 包括 了公 民权利及政 治权利 、 经济 、 社 会、 文化权利等诸多 权利 , 而这些权 利的享有都是 以人对 劳动 力 权 的 享 有 为 基础 的 。 劳动者的社会主体性决定了劳动力属 于人权 的范畴。马克 思 的早期 著作 明确地 阐述 了人类 和劳动者 的主体 性和 自身 利 益, 反对劳动 的异化 , 产力与 主体 性关系在 于生产 力和资本 生 要为人所用 , 否则 其效 果等于负。生产关 系与主体性关 系在 于
生产关 系变化最终反映劳动者主体地位的不断实现 。 社会 主义 以前 劳动 者是文 明的主体但不是社会 的主体 , 社会 主义的 目的 在 于让劳动者得到全面发展 。以劳动者为主体就是 以代表劳动 者利益 为前提 。 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性人权 , 已在 多个 国际公约 中得 到了 承认及保护 。 世界人权宣言》 l 《 第 7条规定 :一 ) ( 人人得有单独 的财产所有权 以及同他任合有 的财产权。( )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 得任 意剥夺 。此外 ,欧洲人权公约》 《 第一议 定书第 1条 ,美洲 《 人权公约》 2 条 ,非洲 人权 和民族权宪章》 l 和第 2 第 l 《 第 4条 l 条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 5条 ,消除对妇女一 《 第 《 切形式歧视 公约》 1 , 关于难 民地位 的公 约》 l 、8 第 6条 《 第 3 1、 l 、9、0条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 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92 3 《 第 1 5条等 ,都将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加以保护 。尽管在起草 《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 公 时 没有将财产权作为一项人 权纳入其 中, 但并非是 由于对财产权 属于人权 的否 定 , 而是由 于联合国中各种思 想及政治利益集团之间不 能达成 一致 意见 。 所以 , 上述现状充分说明 了财产权 的人权性质 。对财产权人权 属性的肯定, 恰恰 能够 印证劳动力权的人权属性 。因为 , 在生产 过程 中, 劳动力是 同生产资料相对应 的要素之一 , 产资料作 生 为物的要素 , 在生产 中是必不可少 的。而劳动力作为生产 中人
关于农民工劳动力产权问题的思考
农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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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劳动力产权 问要 :农 民工作为我国一个特殊 的社会群体 ,长期 以来受到学者们 的关注。农 民工为我 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 出了巨大
贡献,却没有享 受到 国民待遇 。从 产权 方面讲 ,这是 由于农 民工劳动力产权 缺失造成的。本论 文将 着重分析农 民工 劳动力产
从劳动力所有权转换为一束 由劳动力使用所产 生的 人们 的利 生产领域 ,使之处 于闲置状 态 ;改变劳动力 内容的权利 ,即 益 和行 为的 经 济 权利 。 劳动力产 权主体能够通过教 育培训 、 “ 千中学” 、等方式来提 ()劳动力产权是一种行为权利。科斯认为得到和使用 高劳动力 的质量 。 2
一
四 ,产权的 可让渡 性 ,指产权 可以在不 同的主体 之间交易 、 志 。在我 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 ,农 民工劳动力在劳 动 赠与等处分。 力 市场 可以 自由买卖 ,因此农 民工拥有劳动力所有权 。但在
生产力领域 ,农 民工 自由使用和支配其劳动力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西方经济学家对产权的 阐述 ,我们可 以如 下定 义劳 ()劳动力使 用权 。是指劳动力产权主体在权利允许的 2 动力产权 :市场 交易过程中劳动力所有者拥有 的,由劳 动力 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劳 动力 的权 利。农民工通过劳动力的 所有权及其派生 的使 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组 使用实现其劳动力的价 值。 成的权利 束 ,是规 范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行为规则 。它 ()劳动 力支配权 。是指劳动力产权主体在权利所允许 3 本质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基本 内涵包括 : 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安排 、处理劳 动力 的权 利。主要包括的 ()劳动力产权 具有可交易性 ,是在市场交易过程 中体 权利有 :改变劳动力的存在地 点的权利 ,即劳动力能够在 不 1 现 出来的权利 。一个人拥有 劳动力资本 ,如果他只供 自己使 同地 区、不同行 业 、部门和企业之 间自由流 动 ;改变劳动 力 用 ,不与他人进行交易 ,那么他 的劳 动力 仅表现 为一种拥有 存在方式 的权 利 ,即劳动力产权主体可 以使其劳动力在一定 和支配劳动力的合法权利 。只有通过交易 ,劳动力产权 才会 时期进入生产领域 ,处 于使用状态 ,也可以在一定时期退 出
劳动权性质理论争议之我见
劳动权性质理论争议之我见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权益。
如何界定劳动权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的一个争议焦点。
在本文中,我将阐述我对劳动权性质的理解和看法。
一、劳动权的性质首先,劳动权是一种生产要素权利。
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力,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
因此,劳动权可以被视为属于生产要素范畴的权益。
其次,劳动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公平的报酬、获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得到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劳动者作为个体的人权,也是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
此外,劳动权还是一种法律权利。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相关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规章等法律手段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文件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劳动权性质的理论争议对于劳动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理论观点:契约理论和公共权益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劳动权是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这一理论,劳动权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双方自主订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
契约理论强调合同的自由和平等原则,认为劳动者的权益应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来实现和维护。
公共权益理论则认为,劳动权是一种公共权益。
公共权益理论强调劳动者作为社会群体的成员,应该享有某些与其社会地位和收入相关的公共权益。
在这一理论观点下,劳动权应该受到公共法律的保护和干预。
三、我对劳动权性质的看法个人而言,我更倾向于公共权益理论对劳动权性质的解释。
尽管契约理论强调了自由和平等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自由和平等经常受到制约。
雇主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使得契约理论难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公共权益理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
劳动者的权益不仅仅是个体问题,还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和发展密切相关。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需要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手段来加以规范和保障。
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界定问题探讨
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界定问题探讨摘要:企业人力资本产权是指在公司内部生产的、由员工所拥有的价值资源。
这种价值资源不仅包括个人知识和技能,还包含了员工在公司内部所创建的人际关系和公司文化。
控制这种人力资本的产权将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确权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难,需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将围绕着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性质、特点和确权问题展开探讨,总结了目前存在的几种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确权方法,分析了它们的优缺点,最终提出了保障员工权利同时促进企业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确权、员工权利、企业发展正文:一、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企业人力资本产权是指在公司内部生产的、由员工所拥有的价值资源。
这种价值资源不仅包括个人知识和技能,还包含了员工在公司内部所创建的人际关系和公司文化。
二、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性质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非物质性,二是具有不可分割性。
具有非物质性的意思是说,企业人力资本产权并没有明确的物理形态,难以直接评估、交易或转让。
而具有不可分割性的意思则是说,企业人力资本产权在员工身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法从整体中割裂出来。
三、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特点首先,企业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隐形价值,很难被直接观测到和估价。
其次,企业人力资本产权并不是公司拥有的,而是属于员工个人的财产和权利。
再次,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与其所处的环境和组织结构密切相关。
最后,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流动性很低,在员工离开公司后,该人力资本就很难再被利用。
四、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确权问题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确权是指员工对于其在公司内部所创造的价值资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企业人力资本产权的确权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是如何确保员工的权利和企业的权利同时得到保障。
目前,主要的确权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内部市场交易、知识产权和合同法规。
内部市场交易是指公司内部根据企业人力资本产生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划分,以管理和分享这些资本。
农民工劳动力产权问题探析
、
视人力资本产权 和全 面尊重 、保护 、实现人力资本产权 的体 马克思 劳动 力产权 思想 的几个 方 面 1 、劳动者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 ,对其劳动力这一财产拥 现 。
有 所 有权 马克思说过 : “ 动力所 有者和货 币所有者 在市场上相 劳
三 、农 民工劳 动力产 权实 现 的意义
素与其生产要素一样 ,参与并平 等地分 享企业利润 .则不失 为一项有效举措 。 第 四,促进农 民工全面发展 的需要 。近年来 ,中央一直 强调人 的全面发 展。党的十六届 三中全会 ,又 明确提 出 “ 坚 持 以人为本 ,树立全 面 、协 调 、可持续 的发 展观 ,促 进经 济社会和人 的全 面发展”的新思 路。在 目前和今后一个长时 期 ,农 民工劳 动力产权的确立 ,从制度和法律上确保 劳动者 以劳动力产权分 享剩余劳动 成果的权力 ,则起着无可 替代 的 作用。 总之 。农 民工劳动力产权 问题 ,既是一个经 济范畴,又
一
动力产权关系是经济关 系的体现 。”在 以产 权为基础的资本 主义经济 中,劳动力产权关 系表现为劳动 力市场中的法权关 系 ,买卖双方都承认对方 是私有者 ,都拥有 所有权 ,由于生 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关 系性质的决定作用 ,因此可 以推知 , 生产资所有制形式就决定 了劳动力产权关 系的性质并进而决 定了其发展和变更的基本取向。
第一 ,维护 和保 障农 民工主人翁地 位的需要 。确立农民 遇, 彼此作 为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 同的只是一 工劳动力产权 ,从制度 和法律上保证农 民工劳动力产权 的实 所不 个是买者, 一个 是卖者, 此双方是在法 律上平等 的人 ”,“ 因 他 现 ,可 以从两个层 次上保障农 民工 的主人地位 。一方面 ,在 在让渡 自已的劳动力时不放 弃 自己对它 的所 有权 ”。马克思 公 有制企业和 以公有 制为主体 的混合所 有制经济 中,农 民工 的这些分析m 明劳动力产权, 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 作为生产资料 的共 同所有者 、占有 者、支配者和收益者 ,理 素的所有者与承载者享有 的天然权利, 是劳动者使用他所拥有 应是企业 的主人 ,或处于主人地位 。另一方面 ,作为劳动要 的劳动力时应享有 的经济权 利 ,劳动者拥有 对劳动力的所有 素的投资者和劳动力 产权的所有者 ,理应与其他要素所有者 样 ,是企业 的主人 ,处于主人地位 。 权。因此, 劳动者是其劳动力的所有者, 劳动力 这一财产拥 对其 有所有权 。 第 二 ,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 保 障农 民工合 法 权益 的需要 。近 年来 , 由于社会转型 、体制转 轨 、公有制 企业 转制和经济结构 的调 2 、劳动力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 马克 思认 为 : “ 劳动 力 产权 本质地 属 于经济 范畴 ,劳 整 。农 民工 的劳动权 受到威胁 ,身心健康受到侵害 ,压低和
论农民工的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
论农民工的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作者:荆琪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24期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特殊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特殊现象。
中国已有两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这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因此必须明晰农民劳动力产权的特殊性,才能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农民工;劳动力产权;社会转型一、劳动力产权释义(一)劳动力产权的定义西方学界关于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科斯认为:产权是指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诺斯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权利。
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产权式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
这组权利即可统一也可分离。
”劳动力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
在以产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产权关系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法权关系,买卖双方都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都拥有所有权,并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这种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一直关系,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关系性质的决定作用,因此可以推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决定了劳动力产权关系的性质并进而决定了其发展和变更的基本取向。
(二)劳动力产权的特征1.有界性。
有界性,主要指的是: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内部都是具有相应的界限的。
2.排他性。
即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
3.劳动力产权的内在可控性。
由于劳动力依附于其载体因而无论劳动力产权归谁所有,劳动力产权发挥作用总是受到劳动力载体的主管约束和控制或者受到劳动力载体的客观状况。
4.劳动力产权的发展性。
由于劳动力产权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人身,因而劳动力产权具有较强的发展性。
这一方面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含义和内容在不断的变化,不同的时代劳动力具有不同的特点;另一方面劳动力产权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力产权就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劳动力市场的产权分析
劳动力市场的产权分析[摘要] 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产权角度来分析劳动力市场,对目前国内外学者在劳动力产权分析问题上的观点加以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劳动力产权;劳动力市场;制度经济学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是统一的和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且工资具有无限弹性,市场机制可以自动实现就业的均衡。
而新古典学派则承认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及劳动投入要素的不可替代性,但是仍强调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但在实际中劳动力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并不是同质的,而且即便是有相同特征的劳动力,也不能自由地相互置换。
而新古典理论不能合理地解释同质工人的报酬差别,制度学派则提出了普遍接受的观点:制度性因素(市场规则及工会条约等)和社会性因素(阶级和歧视等)会形成不同的非竞争性群体,进而导致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不同。
2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简介新制度经济学是在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而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3个最主要内容是: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
这也为解决劳动力市场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方法和范式。
2.1交易费用理论评析交易费用的思想产生于科斯认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且交易过程所发生的费用要考虑在内”。
而后康芒斯则提出:“交易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
”诺思则指出交易费用包括:“衡量交换之物的价值,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管与实施的契约的成本。
”随后其他制度经济学学者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交易费用进行了研究。
2.2产权理论评析产权理论是建立在交易费用理论基础上的,因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初始产权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产权制度会获得不同的产出,这正是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
研究劳动力市场的产权主要是从产权理论中的权能结构以及产权安排的角度来分析的。
2.3制度变迁理论评析追求低交易成本的动力使得制度会发生变迁。
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
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对于劳动者而言,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一项必备的能力。
本文将介绍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法,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一、理解劳动的知识产权劳动的知识产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创意和发明等的权益。
这些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保护这些知识产权对于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以及劳动市场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
二、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个人权益:劳动者的知识产权是其个人财富和成就的体现,受到合法的保护可以确保劳动者得到相应的回报和尊重。
2. 促进创新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劳动者进行创新和研发,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3.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减少知识的盗窃和滥用行为,保持市场的秩序和健康。
4. 提高劳动者的市场价值:拥有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将使劳动者在求职和职业发展中更具竞争力,增加个人的市场价值和议价能力。
三、劳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建议1. 及时申请保护:对于可以申请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的创作成果,劳动者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确保获得合法保护。
2. 合理签订劳动合同: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合同中包含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和使用等方面的条款。
3. 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应妥善保管和保密与工作相关的商业秘密,避免知识和经验的泄露。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劳动者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加强自身学习和能力提升:劳动者应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以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 加入行业组织或协会:加入相关的行业组织或协会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劳动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结论劳动者应认识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合法的保护。
劳动中的劳动者知识产权与保护
劳动中的劳动者知识产权与保护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不仅是企业和组织需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劳动者也应注意到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中的劳动者知识产权与保护的问题。
一、劳动中的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造和创新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定权益。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创造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可以是技术发明、文学作品、商业品牌等。
劳动者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的。
二、劳动者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1. 保护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代表了他们的智力、创造力和劳动价值,应当得到保护。
如果这些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劳动者可能会失去对自己的创造价值的认可,这对于激发劳动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是不利的。
2. 保护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劳动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激励他们继续进行创新和研发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自己的创新成果没有充分的保护,他们可能会因为担心知识被侵权而失去创新动力,最终导致创新活动的停滞。
3. 促进知识共享与流动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知识的共享与流动。
当劳动者对其知识产权享有保护时,他们更愿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知识,推动知识的共享与交流,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三、劳动中的劳动者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 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雇主签署保密协议,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商业秘密等机密信息。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雇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对劳动者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避免知识被滥用或泄露。
2. 注册知识产权对于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劳动者可以考虑进行注册申请。
例如,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专利申请,以确保自己在创新方面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与认可。
3. 建立保护意识劳动者应当自觉增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论劳动产权
摘要:社会主义的生产机制不可能完全依靠资本利益推动。
在作者看来,资本机制、市场机制和价值机制,都是社会主义在一定阶段借助发展的手段而已。
完全的依靠资本力量发展,最终导致先进的公有制社会倒退为私有制社会。
导致中华民族的危机。
那么公有制的基本利益机制是什么呢?——劳动产权。
这个在先进生产力中出现的权益形态,恰恰是先进社会制度公有制的经济利益基础。
由于公有制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普遍落后,导致人们对这个权益形态认识不清。
对发展劳动产权的必要性、急迫性认识不足。
作者对劳动产权的经济特征、发展趋势、与效用增殖生产方式的关系等等都作了一些探讨。
欢迎交流与拍砖。
所谓劳动产权,是指现代生产中出现的“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效果预期”产权化、股份化的经济形态。
西方学术界从生产要素增殖的角度考察,将这种形态称之为“人力资本”。
专利入股,法人权益折算股份,法人产权,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等等,这一系列权益形态的共同点是,在经济活动中依据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效果预期分享所有者权益,劳动权益在此不再是物质产权的附属方,而是自身直接体现为独立的物权形态,作为劳动者所拥有的资产身份参与经济活动。
这些权益都可以视作是劳动产权的体现。
传统劳动以工资形式表现其价值与社会财富分配方式,为什么还会出现劳动产权?我们只要看看上述劳动产权形态就可以明白,这是劳动在生产运动中日益独立、自主的结果.。
现代经济至少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劳动权益的独立地位。
1、知识创新。
面对物质世界未知领域的探索,需要劳动的主动性、独立性、创造性。
2、管理型劳动。
尽管经济管理者通常以被委托者的身份劳动,但专业管理的特殊性,需要管理劳动有一定的独立自主空间。
3、公有制经济体制。
生产活动是由人与物的结合组成的,当基本的生产资料被国有或社会所有之后,生产活动中的社会权益,将从人的那一端的能力运用上体现出来。
社会权益落实在劳动因素上,就是充分发挥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
否则生产资料在虚拟的社会所有权治理之下,将无从体现社会权益在生产运用上的优越性。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劳动者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无论是在创新型产业还是传统产业中,劳动者们在工作过程中都可能创造出独特的知识与技术。
因此,如何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过程中获得的可保护的非物质资产,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
它们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产,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创造的技术、文化成果以及商业秘密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保护劳动中的知识产权,既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创新力的鼓励和推动。
只有确保劳动者在创新与发明过程中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才能积极激励劳动者参与创新活动,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1. 知识产权归属: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哪一方。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雇主,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归属方式。
2. 保密义务: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劳动者有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禁止将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商业机密进行非法竞争。
3. 补偿与奖励: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在劳动者创造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时,雇主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或奖励,以激励劳动者积极投入到创新工作中。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除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外,知识产权保护还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为劳动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创造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享有与其他创造者相同的保护权益。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详解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详解一、引言: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重要性及现状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化、技术和经济创造中所产生的各种智力成果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在劳动过程中,员工所创造的知识和技术成果是否属于个人或组织,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析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探讨其背景、现状以及解决办法。
二、背景: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引起的争议和困扰在现代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了日益认可。
然而,在实际劳动中,特别是在科研、技术开发和创新领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困扰。
一方面,企业或机构在招募员工时通常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为企业所有,以保护企业利益;另一方面,员工希望能够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以体现个人的价值和创造力。
三、现状:不同国家和制度对劳动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与做法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劳动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拥有员工发明创造的使用权,并向发明人支付报酬。
在美国,《美国专利法》规定,员工根据合同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雇佣关系的聘用方。
而在欧洲一些国家,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则根据规定和合同来决定。
四、问题分析:劳动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因素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雇佣关系:员工是否在雇佣关系下完成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等。
2. 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否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约定。
3. 创造性程度:员工所创造的知识或技术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创新性。
4. 劳动资源与支持:员工在劳动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充足的资源支持和技术指导。
五、解决方案:构建公平、合理的劳动知识产权归属机制为了解决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规定劳动中知识产权归属的原则和具体细则。
劳动中的劳动知识产权
劳动中的劳动知识产权劳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和智慧,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然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劳动者的劳动知识和创造成果往往容易被侵权、篡改或盗用,给劳动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劳动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劳动知识产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知识和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它与商业秘密、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略有不同,更关注的是劳动者个人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独特价值和创新成果。
劳动知识产权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性:劳动知识产权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的,与个体的学识、经验和创造力紧密相关。
2. 劳动过程性:劳动知识产权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辛勤劳动和智慧结晶的结果。
3. 隐形性:劳动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直接观察和衡量,体现在工作效率、创新能力和职业竞争力等方面。
4. 摄入性:劳动知识产权是被劳动者所吸收、运用和流传的,对劳动者个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劳动知识产权的必要性保护劳动知识产权对于劳动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的劳动知识和创造成果是其个人财富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保护劳动知识产权能够使劳动者在劳动中获得应有的尊重、利益和权益。
2. 促进创新发展: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了劳动者对知识和创新的追求,鼓励更多的创新和发明。
这对于社会的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 维护公平竞争: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无中生有、盗用别人劳动成果,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劳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2. 增强意识和培训:劳动者应提高对劳动知识产权的认识和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方法。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解析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解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劳动领域,涉及到的各类创作和发明成果也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
本文将对劳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进行解析,旨在帮助员工和雇主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保护措施。
一、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规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雇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规定。
这样一来,员工在从事工作时所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将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雇主,雇主也对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员工的创造力和智慧,合理利用和保护其创造出的知识产权。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所发表的专利、论文、软件等创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
这样一来,即使员工离职或合同终止,这些成果仍然属于公司,并得到相应的保护。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保密义务。
对于一些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重要信息,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受侵害。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除了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外,知识产权法也给予了员工一定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个人在工作中创作的作品和发明创造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
对于员工个人在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如果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员工享有其著作权,并可依法行使。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作品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公司的专有信息或资源,公司可能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或共有权。
因此,在著作权归属上,需要根据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划分。
对于员工个人在工作期间发明的创造性工作,在满足专利法的相关条件后,员工享有专利权。
但与著作权类似,如果发明过程中使用了公司的专有技术或资源,公司可能享有与员工共有或独有的专利权。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划分。
三、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许多企业都建立了内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
劳动中的知识产权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是企业和个人在劳动中的重要关注点之一。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激励创新,保护创意的产生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劳动中的知识产权及其重要性,并分析如何有效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及种类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种类:1. 专利权:专利权是对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通过获得专利权,创新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独家使用和销售他们的发明。
2. 商标权:商标是代表特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它可以是文字、图形、符号或颜色的组合。
商标权能够保护品牌的独特性和商业价值。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它包括了文学作品、音乐、绘画、雕塑、电影、软件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特殊的生产工艺、客户清单、机密合同等。
保护商业秘密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
三、劳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从雇佣合同、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注册等方面进行阐述。
1. 雇佣合同在劳动关系中,雇佣合同是雇主和员工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在雇佣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明确规定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雇主。
这有助于防止员工将创新的成果转让给他人或个人使用。
2. 保密协议为了保护劳动中的商业秘密,雇主可以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泄露或复制商业机密的约定,确保公司的商业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
3. 知识产权注册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企业应主动申请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注册。
专利权的申请可以阻止他人对类似技术的滥用和复制。
商标注册能够防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商标。
著作权的注册能够确保作品的独立性和权益。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培训对于企业来说,有效管理和培训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知识产权管理和员工培训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中国劳动力产权制度
中国劳动力产权制度中国劳动力产权制度,这可是个挺有意思的事儿呢。
咱们就先从啥是劳动力产权说起吧。
你看啊,咱们每个人出去工作,自己的劳动力就像是自己种的一棵果树。
这棵树结的果子就是咱工作创造出来的价值。
劳动力产权呢,就是咱对这棵果树还有果子的一种权利。
比如说,你在一家工厂干活儿,你付出了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这些都是你的劳动力投入。
那按照劳动力产权制度呢,你就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相应的回报,就像你种的果树结了果,果子归你一部分是天经地义的。
在咱中国的劳动力产权制度下,有好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地方。
这就好比是给劳动者的这棵果树围上了一道坚固的篱笆。
你知道为啥要有这道篱笆吗?这就跟咱们在村里种东西一样,如果没有个界限,谁都能来摘果子,那劳动者可就太吃亏了。
企业得按照规定给劳动者发工资、交社保,这工资和社保就是对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一种尊重和保障。
就拿工资来说,这可不是随便定个数就行的。
它得和劳动者的付出、市场的行情等挂上钩。
要是一个人干的活儿又多又好,就像果树结的果子又大又甜,那他就应该拿到更多的工资,这才公平嘛。
再说说技能提升这方面。
咱们劳动者就像果树一样,也需要不断成长。
中国的劳动力产权制度也在鼓励劳动者提升自己的技能呢。
你看,现在有很多培训机会,企业内部的培训也好,社会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也罢。
这就像是给果树施肥浇水,让它能结出更多更好的果子。
为啥要这么做呢?因为劳动者的技能提高了,创造的价值就更大了,这时候劳动力产权所体现的价值也就更高了。
比如说一个普通的工人,通过学习新的技术,能够操作更先进的机器,生产出更多高质量的产品,那他的收入自然也应该增加呀。
这就好比果树经过精心照料,结的果子又多又好,果农的收益也就更多了。
还有啊,咱们中国的劳动力产权制度也在促进就业的公平性。
不管你是从农村来的还是城市里长大的,不管你是男是女,只要你有劳动能力,就都有机会参与到就业市场中去。
这就像一片大果园,只要你愿意来种果树,都能有块地儿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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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产权”概念辨析摘要:针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劳动产权”概念,笔者提出以下四点不同意见:一、劳动是产权的本质来源,但不能笼统地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社会财产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等于“劳动产权”;二、洛克的财产权思想不是“劳动产权”的理论依据;三、“劳动产权”并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坚持,而恰恰是走向了其反面;四、利润共享的依据是劳动力产权,而不是劳动产权。
关键词:劳动产权;劳动力产权;劳动价值论中图分类号:F01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6)09-0041-05一、何谓“劳动产权”目前理论界对什么是劳动产权的认识比较混乱,从所掌握的有关文献看,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产权”的客体是社会财产。
李惠斌认为,当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后财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而社会财产主要指具有明确产权归属关系,但其使用权发生了转移的财产形式。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劳动产权是指以劳动作为价值尺度和价值实体的社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1]刘桂斌则把马克思“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叫做“联合劳动产权制度”或“劳动产权制度”。
[2]显然,这些学者都把“社会财产”当作了劳动产权的客体。
二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对企业合作剩余的索取权。
湛泳等人在解释了“合作剩余”的来源之后认为,劳动产权就是指劳动者对由于“协作”产生的集体生产力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它是由劳动者相互协作、同质劳动产生的对合作剩余的索取权。
[3]还有一些学者所给出的“劳动产权”的定义也基本上是沿着“剩余索取权”而展开的。
如魏建国认为,劳动产权就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拥有他们所创造财富的所有权。
换言之,指的是一种以劳动作为价值决定和价值标准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及其以劳动为尺度的财产分配制度。
[4] 三是认为“劳动产权”是对劳动的权利组合。
张亚斌认为,劳动产权就是对劳动这一特殊财产的权利组合[5],并进而指出,劳动产权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市场化,意指劳动者将劳动的支配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法人,形成企业法人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自己则保持其劳动的原始产权[6]。
四是认为“劳动产权”指劳动者的权利关系。
郭继强认为,劳动产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就是劳动者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过程中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它主要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
[7]不可否认,这些学者提出“劳动产权”概念的初衷是试图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寻找理论依据,但进行这种所谓的理论创新时必须澄清以下几个问题:产权的客体与产权本质来源是否等同,能否笼统地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一些学者所追溯的“劳动产权”的理论渊源是否是其本真?产权及其劳动产权与劳动价值论之间是什么关系?劳动产权是不是劳动者分享剩余索取权的真正依据?二、劳动与产权客体1.产权的客体规定。
吴宣恭教授认为,产权是人们(财产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或责权利关系;产权客体指人们依靠它们结成产权关系的客观对象,包括各种对人们有用并能被人们支配、使用的东西。
[8]既然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因此,研究产权的客体规定就需要从财产开始。
黄少安教授认为,作为产权客体的财产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意志而存在;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
[9]从上述对产权客体的定义和对财产的限定条件来看,产权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规定才能成为产权“客体”,而不是任何事物都能够成为产权客体的。
2.劳动、劳动力与产权客体。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可以“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10]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劳动力与劳动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马克思还形象地说:“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谈劳动,正象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
”[11]马克思还认为,劳动有三种形态:一是潜在形态,即潜在于人身上的劳动能力,包括智力和体力的统一;二是流动形态,即活劳动,是正在进行过程中的劳动;三是凝结形态,即物化劳动,是以产品形式存在的劳动。
潜在的劳动还不是现实的劳动,实际上是指劳动力。
而我们通常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劳动”也不是指凝结形态的劳动,而是指流动形态的劳动,即活劳动。
马克思在劳动的三种形态划分中暗含了“劳动”与“劳动力”之间的不同。
从产权的客体规定来看,劳动力可以成为产权客体,而劳动不能成为产权客体。
因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财产,而劳动无法独立于人的意志,不能成为财产,更不能成为产权客体。
国内的一些学者在没有区分清楚劳动与劳动力之间关系的情况下,就把劳动当作产权客体,进而不得要领地解释劳动产权与劳动力产权之间的不同。
例如,有人从劳动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在产权的表现形式、分享剩余方式、对劳动技能的要求、资产专用性等方面来区别两种产权的不同。
[12]有的学者虽然也指出劳动不同于劳动力,但他们没能以财产为标准来严格考量二者的产权客体资格,而舍本逐末地把二者的区别放在了分配关系的研究上。
如张亚斌认为,在分配中劳动产权涵盖的领域大于劳动力产权涵盖的领域,“劳动力所有权的分解和让渡就是劳动力商品化,劳动力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种关系在流通领域就已经完结,而劳动所有权的分解让渡则是劳动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租让,劳动所有者得到的就是其劳动的租金或报酬,这种交易关系在流通领域并没有完结,还要延伸到生产和分配领域”[13]。
3.物化劳动、活劳动与产权客体。
上文已经提及,物化劳动是过去劳动的凝结,是凝结形态的劳动,以产品形式存在;活劳动是正在进行过程中的劳动,是流动形态的劳动。
马克思对二者具有明确的区分。
同样,物化劳动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而活劳动不能成为产权的客体。
但是,有的学者却说:“不管生产要素如何复杂化,有一种东西在质上是始终不变的,即它们都包含了不同量的劳动。
因此,用劳动产权作为一个统一的和可以量化的分析工具对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进行研究和量化,具有特殊的方便性。
”[14]这里,姑且不论这位学者借助“劳动”将各种生产要素统一起来并加以量化的可行性如何,单就“劳动产权”的客体指向来看,它显然不是指物化劳动,而是把不具备产权客体资格的“劳动”强拉到产权的名下并作为“分析工具”来使用,让人实在看不出它所带来的“方便性”究竟在哪里。
而在有些学者提出的构建所谓要素产权与劳动产权联合的“联合产权制度”中,其中所指的“劳动产权”实际上已经被偷换成“劳动力产权”了,因为在他们的理论前提中已经用“劳动力入股”代替了“劳动入股”。
有的学者还提出要构建“劳动产权为主,资本产权为辅的联合产权制度”,即劳动雇佣资本的企业制度,[15]其理论主张不仅存在上述错误,而且还明显带有脱离实际的主观想象成份。
4.社会财产与产权客体。
从产权的客体规定来看,社会财产符合产权的客体资格,可以成为产权的客体。
但这种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个人私有财产所形成的产权结构实际上是一种集体产权,即股份企业制度。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某种方式分解或对象化在其成员身上,虽然关于如何行使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要由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做出,但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成员若不满意,可以依一定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意愿,如反对、弃权,甚至“用脚投票”。
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为客体的产权,实际上是社团产权或共有产权。
这种产权关系下的财产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每个成员都可以使用联合财产为自己服务或获得利益,但每个人都无权声称财产中的某个部分属于自己,财产属于整个社团,不可以对象化到各个成员身上。
对于这两种形式的“社会财产”的产权关系,理论界早就有深入的研究和比较清晰的认识。
在此情况下,若再重新创造出一个内涵模糊的“劳动产权”来置换集体产权和社团产权,似乎偏离了理论创新的方向。
三、洛克财产权的本意与“劳动产权”1.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本意。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为了批驳菲尔麦①“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而很多学者却将其作为了洛克对“劳动产权”的阐述,进而作为“劳动产权”概念的理论来源,这种认识不仅脱离了洛克财产权理论提出的背景,更误解了其理论本身。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源于自格老秀斯以来以“人性”和“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思想。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但在自然状态②下,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拥有排斥他人的私有产权,只有劳动才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私用,从而产生了私有产权。
[16]但洛克还提出了一个前提条件:人们对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17]。
概而言之,洛克的总的论证逻辑是:①上帝将地上的一切赐给全人类共有;②每人对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③每人的劳动只属于他自己;④人们对掺有自己劳动的共有的东西拥有所有权。
很明显,洛克并没有简单地把劳动作为产权的客体,因为进入洛克财产权视野的“财产”是“劳动”与“上帝赐给的共有之物”的结合。
虽然洛克没能给出一个关于劳动的确定性的内涵和外延,但从他的论证路径来看,对财产权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流动形态的劳动”,是“活劳动”,惟其如此,才能决定产权的归属。
但是,正像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缺少研究的诺齐克在揶揄洛克的“劳动同某物混合因而取得财产权”的观点时却使自己陷于被嘲讽的境地一样③,一些学者从不同于洛克的理论背景和理论目的出发,仅仅复制了洛克理论的表象,结果造成对劳动内涵和外延的错误认识并提出了不严谨的概念。
洛克的理论强调了“活劳动”对财产权的作用,它从最本源的高度为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学化的解释,让人们看到了隐藏在产权背后的劳动的价值,恢复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应有地位,提升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性。
但洛克的理论是建立在抽象的自然法、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等唯心的和反历史的前提和假定之上的,具有明显为当时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辩护的色彩。
2.劳动与产权的关系。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已经揭示了产权的根本来源,也进一步证明了我们的观点:产权的来源不等于产权客体本身。
但洛克的理论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论证目的,而对劳动与产权间关系的更具一般性的考察是由马克思来完成的。
因产权的客体是财产,财产又由财富而来,所以追寻产权与劳动的关系需要探究财富本源。
马克思在论述财富的源泉时,除了引用威廉?配第的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来证明观点外,还进一步明确地说:“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
……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
不仅如此,它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