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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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
支付的进口货款;
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
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
物贸易项下付款
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 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 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 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 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 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预付货款(进口合同或发票); 货到付款(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退汇(因错误汇出,审核原支出 申报单证;其他原因,审核原支出 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捐赠等原因导致主体不一致(进 口合同、捐赠协议、相关部门出具 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登记表)
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注意事项
上述审核单证仅针对A类企业,其中A类登记业务只一种指的是退汇日期与原 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细则十六条 办理退汇的) 。 B类企业:信用证、托收(加进口合同);汇款结算(包括预付货款)(A类 企业审核单证的选择关系变成并列关系);退汇、主体不一致等审核单证不 变;转口贸易(买卖合同,收入申报凭证或支出申报凭证、货权凭证);超 可付汇额或其他:登记表(退汇时间间隔超180天或无法原路退汇,收超支 20%的转口贸易,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自列入B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以上延付
核查系统每季度在规定日期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
自动启动定期总量核查。
核查指标:定期货物总量核
进行非现场核查。
核查指标:总量差额;总量
查率;累计货物总量核查率; 累计总量核查差额;偏离度; 转口贸易总量核查率;境外 承包工程总量核查率;进口 退汇频次和单笔退汇金额等
登记管理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下列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付汇 或开立信用证前持申请书和本条规 定的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 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 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本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外,还 需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有关单证;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 业务,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 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 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三)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
及收支间隔超90天的转口贸易) C类企业:登记表(所有贸易外汇支付必须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业务)。
企业报告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企业报告分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义务性:(贸易信贷)30天以上(不含) 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 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 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 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 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贸易融资)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 期)、海外代付等银行贸易融资;(转 口贸易)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 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 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 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出口 收入存放境外;辅导期。 主动性:主体不一致;差额业务;其他 特殊交易等
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一)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 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 口付汇核查凭证; 进口单位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 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 查项下付汇”; 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 填写进口付汇核核查凭证中的“最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左边所列情况;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 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 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 联系;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名录注销注意事项
注销名录后,监测系统自动取消企业原有分类状态; 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
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管理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施前
对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 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 口付汇业务,进口单位应在 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 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 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 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 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企业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 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 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 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 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 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 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 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 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 告: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 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 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 进口退汇;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 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 口付汇;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 汇。
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二)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审核单证: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审核单证: 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 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信用证(进口合同、开证申请 书); 托收(进口合同); 预付货款(进口合同、形式发 票); 货到付款(审查相关有效 凭证和商业单据); 境外承包;转口贸易;深加工结 转; 退汇(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 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 退汇证明材料)
电子数据核查注意事项
电子数据核查只针对B类企业。 不需电子数据核查的业务:超可付汇额的外汇支出;
转口贸易支出;退汇(错汇或无货物退运); 需电子数据核查的特殊业务: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 退汇(发生货物退运);《登记表》中注明“需电子 数据核查”字样的业务。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主体不一致是明确的只有两种情况: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捐赠进口
项下。而以前政策规定: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许 可证、进口配额、特定商品登记项下进口。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现场报告。 预收货款指国际收支申报的收汇日期早于预计出口日期的收汇;预付货款 指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早于预计进口日期的付汇;延期收款指出口报 告单出口日期早于预计收汇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报告单进口日期 早于预计付汇日期的付汇。远期含义指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 隔在90以上。 B/C类企业不准做的业务就不要报告(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延收、 延付、收支间隔超90天的转口贸易;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 延付及托收、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转口贸易);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90天 以内的进口贸易融资可选择主动性报告;报告之间具有互斥性(融资报告、 差额报告、信贷报告、转口);表外业务融资报告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 外汇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人民币结算
差额率;资金货物比率;贸 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 核查指标,转口贸易、境外 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实 施专项监测
现场核查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 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 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 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 万美元; 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 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 90%或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 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 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辅导期管理注意事项
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
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
测。
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
列为B类企业。
贸易外汇收支范围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 构办理结算;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迟装运日期”。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 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 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 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 或开立信用证等相关业务。
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 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 核义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 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 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 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 记时可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 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免于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
业执照》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 《确认书》;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名录登记注意事项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 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 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 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 记: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 收支;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 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贸易外汇收支;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 按照细则规定办理退汇的,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改革前后进口付汇业务的政策变化
名录登记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的《确认书》;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报告注意事项
对于已报告数据,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修改或撤销,
但外汇局会对频繁修改报告数据的企业加大审核,存在异 常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已报告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原有 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 辅导期内,比照A类企业有关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规 定办理。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报《进出口收付汇信息 报告表》 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性报告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 B类企业。 对于主体不一致、差额主动性报告,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 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外汇局可将其移交检 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
登记管理注意事项ຫໍສະໝຸດ Baidu
登记事项特例: 一、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 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 办理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 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 业务。 二、 从待核查账户中划出属资本项下的资金入账,不得直 接结汇。 另: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 多笔收付汇信息。
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
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名录注销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前
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
货物贸易改革政策实施后
发生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 照的;
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