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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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安全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电视台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电视台领导班子对本台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和监督。

3. 电视台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电视台安全运行。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播出安全(1)播出前,对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内容健康、合规。

(2)严格执行播出调度制度,确保节目播出顺序、时长符合规定。

(3)播出过程中,值班人员应密切监控播出设备,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4)自办节目播出前,需提供《电视台自办节目播出通知单》,经领导签字后方可播出。

2. 设备安全(1)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擅自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如需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后的数值,并向下一班移交,报告主管领导。

(3)对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设备等,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确保安全。

3. 人员安全(1)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离职守、饮酒、会客、大声喧哗等。

(2)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集中精力监听、监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发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

4. 消防安全(1)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

(2)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电视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电视台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明确了四种常见情形 下的应急处置原则, 即:切断异常信号、 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 排查无线干扰、保障 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 节目恢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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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实施细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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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
➢保障级别要求高,相应的配置就要高。针对不同级别 ,提出不同的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和考核指标。 ➢为提高安全播出和应急播出的保障能力,播出系统应 设置设备备份、通路备份和系统备份;播出系统的供配 电、节目传输通路和播出设施必须满足相关的要求。同 时要具备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 ➢要有与之配套的系统的技术管理、运行管理体系。
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
在10万户以上,100万
6 有线广播电视网
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
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
线电视前端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不
(二)分前端:覆盖用户8万
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
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
前端
(一)前端:覆盖用
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
线电视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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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保障
• 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 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 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 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 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口、接收信号。监测的方式又 分为码流、射频、视音频,监
存一周以上;
测手段有码流分析、矢量图、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
眼图、星座图、频谱、功率等
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 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
等。
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 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
(一)基础网络系统:国家光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晋中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细则第一章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播出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内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内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内大声喧哗;五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监听,一旦出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紧急启动《晋中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并立即上报部门主任。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按照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内容和程序。

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提供《晋中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

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更改情况,认真填写播出值班日志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

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机设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播出中心主任。

第七条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严禁饮酒,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第八条严禁值班人员在播出计算机、字幕机上玩游戏,值班期间严禁在播出机房上网。

第九条做好机房安全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

播出机房控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须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十条播出机房的设备、仪器和附件不准随意外借,经批准借出的设备进出必须试机验收。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机房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超过一天须向技术管理中心主任请假。

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不准私自调班,确因有要事处理,须由双方向播出部主任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文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正常运营和信息发布,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安全播出,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道德,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媒体指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广播电视节目交付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承担与其播出内容相关的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播社会良好价值观念。

第四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播出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开展正当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正当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从事有关宗教、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引发纠纷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播出管理第七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八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加强对节目制作、播放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状况和隐患。

第九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定期评估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和宣传效果,通过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价等方式不断完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核机制,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投诉处理机制,对观众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管理制度,对广播电视节目信息进行备案和管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播出内容的记录和保存,为监管部门的检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性,提高广播电视播出质量,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台及其所属各频道、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接收站点。

二、安全播出管理的基本要求1. 审核节目内容。

对于具有较大争议性的内容应适当作出删减或调整;对于具有政治、军事、涉及涉外事务等敏感性较高的内容,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做好审查和审核工作。

2. 保证播出质量。

进行测试设备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广电系统的设备状态良好,包括信号的清晰度,音视频的准确性、清晰度等方面。

同时对于播出设备应加强维护,保证播出质量的稳定。

3. 严格遵循播出时刻。

对于节目播出时刻,应严格遵照节目单的要求,不得出现错误误播、错播等情况。

4. 做好播出日志记录。

及时记录每一个节目的播出时间、播出频率及信号源,保证记录内容的准确性。

三、安全播出管理的实施机制1. 定期召开广电管理例会,就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指导。

2. 设立播出检验部门,对每一次播出实施检验。

3. 成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小组,对重大活动的播出和重点播出时间段的安全播出进行紧密的监督。

4.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对内新闻、演出等栏目之间加强协调,确保各栏目之间顺序的相互调整,确保播出质量。

四、安全播出管理的若干具体要求1. 对于直播节目,应严格按照时间表播出,保证广电节目时刻的精准性。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情况、不可抗力因素等进行相关预案制定,保证播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高清视频播出准备,建设高清播出产业链,包括采编、编辑、制作、存储、传输、播出等方面的配套。

对于高清转播,要做好信号质量传输的监测和测试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清晰度。

3.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收听、观看广电节目收听收看率的实现。

4. 对于主持人、编导、技术人员等每个岗位都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个人工作考核制度,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1.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保障广播电视台的工作安全和正常播出秩序,规范各项操作行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质量和频道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而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播出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直播技术人员、播音员、导播、节目制作人等。

二、播出场所安全管理1.播出场所应设置安全管控区域,并配备专职保安负责维护场所的安全。

2.播出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出入口卡口,对所有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

3.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随意进入播出场所,严禁携带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播出室。

4.播出场所应配备紧急疏散通道,并对通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

5.播出场所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应及时触发报警。

三、电视节目播出质量管理1.电视节目播出前,播出部门应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2.电视节目播出时,播音员应进行声音测试,保证节目的播音效果和音量合理。

3.播出部门应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播出部门应对电视节目的画面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并处理画面异常情况。

四、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1.广播电视台播出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节目内容规定进行播出。

2.播出部门应建立内容审查制度,对所有待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3.播出部门不得播出含有暴力、淫秽、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

4.播出部门应定期对已播出的节目进行回顾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直播技术管理1.直播技术人员应熟悉所有直播设备的操作方法,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直播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直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3.直播技术人员应熟悉直播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并能够快速、正确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六、播音员管理1.播音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播音技巧,并能够熟练运用广播电台的播音设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维护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保障公众收听观看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 监管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规范内容
•广告播出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内容。

广告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每小时18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新闻节目应该真实、准确、公正。

新闻节目应该明确新闻来源和真实性。

禁止报道谣言、虚假信息。

禁止借新闻之名宣传商业广告,禁止在新闻中宣传和存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和种族歧视。

•电视剧含有暴力场景、色情场景或其他有害场景应当标明适读人群,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剧应在开头明确提示。

•对于环节直播类型的节目(如选秀节目),需要提前审核内容并设置屏蔽词。

禁止在直播中播放违法违规内容。

•彩票信息不得放在黄金时间段,对彩票产品的宣传不得包含误导和虚假信息。

4. 监督与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看节目、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5. 处罚措施
•对于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要求停播或下架相关节目,对广播电视台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6.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修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后实施。

安全播出备案管理制度

安全播出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收听收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广播电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等。

第三条安全播出备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下列广播电视节目需进行安全播出备案:(一)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等方面的节目;(二)涉及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报道的节目;(三)涉及国家领导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敏感内容的节目;(四)涉及境外机构举办的活动或其他涉外活动的节目;(五)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道德风尚等方面的节目;(六)其他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收听收看权益造成影响的节目。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安全播出备案程序如下:(一)节目制作单位或播出机构在制作或播出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三)经审核同意的,节目制作单位或播出机构按照要求制作或播出节目;(四)节目播出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节目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备案内容第六条安全播出备案内容包括:(一)节目名称、播出时间、播出平台;(二)节目内容概述及涉及的主要敏感内容;(三)节目制作单位、播出机构及负责人信息;(四)节目安全播出保障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备案责任第七条节目制作单位或播出机构对安全播出备案承担以下责任:(一)确保节目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二)严格执行安全播出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播出事故;(三)及时报告节目安全播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积极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播出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安全播出备案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节目安全播出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节目播出过程中的安全播出情况。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播出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播出事故的报告、登记和处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工作的安全稳定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及其播出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播出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播出设备故障、电力供应中断、天气灾害、火灾、设备损坏等。

第四条操作人员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处理。

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操作人员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并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台所有。

第二章报告第七条在发生安全播出事故后,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况及原因;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应急措施的采取情况。

第八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操作人员询问详细情况,并尽快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当如实向负责人报告安全播出事故的情况,不得隐瞒、篡改或故意掩盖事故的真相。

第三章登记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建立安全播出事故的登记系统,对每起事故进行编号,并详细记录事故的情况、调查结果和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定期对安全播出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第四章处理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归属,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对发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广播电视台所有。

本制度经广播电视台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于XX年XX月XX 日生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4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4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编播内容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违反社会道德、扰乱社会秩序和伤害公众利益的内容。

2. 广告管理: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时长限制、广告内容审核等,防止虚假广告和过度商业化现象的出现。

3. 相关制度规定:包括广播电视播出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频道分配等规定,确保广播电视播出业务的有序进行。

4. 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对违反播出规定的广播电视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管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播等措施,以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秩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治制度为了确保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确保国家、省、市重大活动、重要节目、重点时段设备的可靠播出,确保不发生政治事故和重大传输(播出)事故,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安全播出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局成立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和安全播出指挥调度中心,由局长任组长和总调度,分管事业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和副总调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广播电视信号传输和安全运行负责,做到联络畅通、反应迅速、上下沟通、令行禁止;在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时,做到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配合紧密,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防范和处理。

二、制定和完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熟悉应急预案,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完善安全播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三、做好播控、发射、传输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治上可靠,业务上熟练,能够独立完成一般维护、检修、技术测试,能够准确操作和熟练处置异情。

四、确保节目信号源安全。

县内各有线前端、无线台站有光缆节目源的要把光缆信号作为主用节目源,传输的卫星信号源只能使用两颗专用卫星,不得使用亚洲3S、亚太5号等卫星。

各乡镇有线前端只能使用全县统一传输的光缆节目源。

五、搞好播出节目备份工作。

节目利用省、市光纤干线传输节目和卫星播出节目源进行备份,保证重要节目的正常播出无间断。

六、播出机房要配备必要的监听监看和信号监测设备,机房要做到播出日志、维护记录完整。

在有线前端机房、卫星接收天线周边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设备要立即盘查、清理并报告。

七、加强值班管理。

播出机房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由技术播出部具体安排到人。

值班人员要高度负责,做好播出节目监听、监看和信号监测工作,必须24小时动态监看各频道的播出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对有害的信息(图像)(伴音)应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处理解决频道切换,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告,不得发生人为过错和操作不当等责任事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1. 引言广播电视台作为一种重要的传媒机构,承担着传递信息、娱乐观众以及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台的正常运行和播出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管理流程,确保播出内容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 - 确定广播电视台的播出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制度 - 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保障广播电视台的播出设备稳定可靠,防止播出中断和故障 - 提高播出过程中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并减少损失3. 安全播出管理责任3.1 广播电视台台长责任广播电视台台长负有对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确保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播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对播出安全管理的认知和应对能力3.2 广播电视台的播出部门责任广播电视台的播出部门负有具体的安全播出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 播出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播出部门负责制定播出设备维护方案和维修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监督播出内容,确保播出的内容合法、规范、有序 - 对重大节目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 报告并处理播出设备故障,在播出中断情况下及时恢复播出4. 播出设备管理4.1 播出设备维护•播出设备的维护工作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定期的维护计划,执行设备的巡检、清洁、校准等工作•及时更新设备的软件、固件,并备份关键数据4.2 播出设备备份•制定播出设备备份方案,确保在设备故障时能够快速切换到备份设备•定期测试备份设备,确保备份设备的正常运行5. 播出内容管理5.1 播出内容审查广播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 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 确认节目中不存在侵权、低俗、不良信息等内容 - 对广告节目进行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5.2 实时播出监控•监控播出过程中的节目内容,确保内容的准确播出•监控播出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措施解决•监控播出信号的传输质量,确保播出质量符合要求5.3 突发事件应对•制定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播出的安全和稳定•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及时完善应急预案6. 播出安全培训6.1 新员工培训广播电视台应为新员工提供安全播出管理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培训和介绍 - 播出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 特殊节目播出风险的认识和应对培训6.2 定期培训和演练广播电视台应定期开展安全播出管理的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播出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的宣讲 - 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7. 总结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是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规范播出的重要保证。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广播节目的安全和合法播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播的播出行为,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安全、有序、规范播出,保障广播电视广播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的广播节目播出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广播节目的播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广播相关政策规定、播出许可证和批文规定、播出时间规定等,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审核标准,保证审核公正、有效、专业。

第五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管理制度,明确内容管理责任人,规范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采录、剪辑、播出等所有流程。

第六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节目主持人和节目嘉宾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和管理主持人和嘉宾的身份和资质,保证主持人和嘉宾的言行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七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安全事件的处置制度,一旦发生内容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违规处理制度,对于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广播电视广播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规范播出。

第九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监测和监督制度,对广播电视广播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保证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安全、有序、规范播出。

第十条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广播内容播出记录和备案管理制度,对广播电视广播内容的播出进行记录和备案,做到内容可追溯、责任明确。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节目,是指经过制作后供广播电视直接播出或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传送给广播电视用户的音频、视频及相关信息。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健康、积极向上的原则,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播出、自律管理、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

第二章节目制作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第八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编辑制作的责任,保证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节目制作单位在使用网络信息资源时,应当依法获取使用授权,并对节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和安全处理。

第十条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篡改、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不得使用他人的作品、表演,不得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章节目审查与备案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审查程序,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备案,明确节目名称、播出时间、频率、形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要遗漏。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

第四章广播电视台的播出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台在播出节目时,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节目进行播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节目内容。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台应当对即将播出的节目进行技术审核和质量把关,确保播出节目的画面质量、声音效果等符合基本要求。

播出节目安全管理制度

播出节目安全管理制度

播出节目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播出节目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和运营,提高广播电视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安全管理制度由XX广播电视台负责颁布和保管,贯彻实施由XX广播电视台管理部门负责,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2.所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行为的安全。

3.广播电视台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二、节目制作环境安全管理1.制作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持整洁干净,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清晰标识,消防设备应定期维护检查。

2.严禁在制作场所使用易燃和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储存危险化学品,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

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安全鞋等,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节目拍摄过程中,禁止越过设施限制区域,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和危险操作,确保摄影师、导演等工作人员的安全。

5.对于特殊演出节目,应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配备专业救护人员和紧急救援设备。

6.当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播出节目保障管理1.播出节目前,应进行节目内容审核,确保节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权益,不含有不良信息。

2.节目制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保护节目的版权和机密性,不得泄露节目内容和制作过程。

3.节目播出时,应按照播出计划和时间表进行播放,保证节目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定期检查节目播出质量。

4.对于涉及敏感话题和容易引发争议的节目,应提前征求领导意见和专业意见,确保节目播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对于频道播出中出现的技术故障和意外情况,应立即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保证播出节目的正常进行。

6.节目播出结束后,应做好精神救助和心理辅导工作,关注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能够适应工作压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的,旨在加强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管理。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审核和播出管理,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营网络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内容审核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2.内容审核部门应制订详细的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3.网络广播电视台不得播出政治、军事、历史、民族、宗教、涉外等敏感内容,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播出过度宣传、失实广告,不得播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广告。

三、播出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表进行播出,不得擅自更改节目播出顺序或时间。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使用技术手段确保节目播出的完整和清晰,不得出现画面模糊、声音有杂音等质量问题。

3.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应急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配备专门的应急管理人员,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及时停播涉及事件的相关节目,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或引发社会恐慌。

五、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罚。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3.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网络广播电视台,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播出等措施进行处罚。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的主要内容,内容包括了总则、内容审核管理、播出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活动的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等机构。

三、播出许可1. 机构申请播出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2)电台、电视台配备专业技术人员;(3)配备完善的播出设备;(4)拥有相应的播出频率或频道;(5)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 机构申请播出许可的程序:(1)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人员资质证明、设备清单等;(2)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批;(3)获得播出许可后,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播出内容审核1. 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即将播出的节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政治类节目、社会新闻等。

3. 审核结果及时向机构提交,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播出时间安排1. 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节目播出时间。

2. 播出时间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有利于广大观众充分了解时事、接受教育、获取信息的节目能够获得合适的播出时间段;(2)避免过度重复播放同一类别的节目,保持节目的多样性;(3)尽量避免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对正常节目播出造成影响。

六、播出设备管理1.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播出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 播出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购置、维护、更新等要求;(2)设备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3)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计划;(4)设备报废和回收等处理方式。

七、播出技术管理1. 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节目播出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

2. 相关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图像质量、声音质量、转播技术等。

3. 每天播出前,技术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监控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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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电视安全播出管理
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
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播出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做与值班无
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大声喧哗;五不准带入易燃
易爆物品。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监听,一旦出现故
障或紧急情况,应紧急启动《晋中广播电视台安全
播出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
断,并立即上报部门主任。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按照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容和程序。

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提供《晋
中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
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

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
更改情况,认真填写播出值班日志。

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

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
机设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
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播出中心
主任。

第七条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严禁饮酒,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第八条严禁值班人员在播出计算机、字幕机上玩游戏,值班期间严禁在播出机房上网。

第九条做好机房安全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

播出机房控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
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须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
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十条播出机房的设备、仪器和附件不准随意外借,经批准借出的设备进出必须试机验收。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机房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由部主任批准,超过一天须向技
术管理中心主任请假。

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不准私
自调班,确因有要事处理,须由双方向播出部主任
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制度,不遵守规操作,造成停播、劣播
事故的,按《》的规定实行处罚。

第二章电视播出值班规程
第十三播前准备工作
a)播出值班人员应在正式播前半小时到岗,查看上一班
值班记录,了解播出系统运行状况。

b)调出当日的播出程序,认真核对总编室节目单与播控
计算机播出程序二者是否一致。

硬盘播出按正常操作
规程进行发送、确定播出位置、素材验证,核查与播
出计算机串联单是否一致,并检查播出磁带。

c)依据中央电视台(GPS时钟)的标准时钟播出控制计
算机。

检查播出开关PGM、PST切换、应急开关位置、监视、监听设备是否正常;检查播出系统通路措标是
否正常;检查录像机面板遥控开关、音量电平钮、RF
指示是否在正常位置。

d)播出前十分钟必须收看有线回来的播出信号,发现问
题应积极与有关传输机房联系。

第十四条播出运行中
1、值机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或会客。

集中精力
进行操作,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杜绝人为事故。

打尽量简短,保证线路畅通。

2、认真检查各路播出信号监视器的图像、音量是否正
常和节目转换前PST是否预置正确。

临时取消节目
时,应检查串联单中前后节目播出录像机机号安排,
保证有足够时间装带。

3、节目转换时应注意切换是否正确,并核对下一条待
播节目。

严禁在节目转换前后2分钟离开操作岗位,
注意观察有线回来的信号,发现异常应积极与有关
部门取得联系,对发生的各类节目、技术和人为事
故要认真如实记录,第一时间向播出中心主任报告。

4、负责制作和播出本频道广告角标、电视剧片名,完
成飘字幕操作,按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记录。

5、如遇故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播出信号不中
断,同时向带班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确定并处
理故障设备,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交接班
1、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

接班人员未到位,当
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当班值班员要向接班值班员说明播出运行情况,移
交节目磁带、字幕播出情况记录等。

3、交接班期间发生的播出事故由当班值班员负责,交
接班之后发生的播出事故应由接班值班员负责。

4、根据总编室节目串联单核对播控自动播出程序及硬
盘播出位置,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5、检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注意查看机房告示栏通知,明确临时播出任务。

7、机房的维修工具、应急用的视、音频跳线及机房备
用设备等由当班值班员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清点,
如有丢失应在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原因,并由交班人
签字。

第十六条播出结束
1、晚班值班员负责准备第二天节目串联单的机型安排
和节目播出磁带分配。

2、播出结束须关闭电视墙、播出录像机、播控计算机、
播出字幕机,离开播出机房时须关闭机房照明和空
调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七条播出机房带班人职责
机房带班人督导各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处理突发事故,贯彻“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广播电视技术总方针,做好安全播出。

1、熟悉掌握各频道播出系统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带领本班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播出,督促各播出频
道值班人员做好播出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频道播
出系统运行正常。

2、巡视机房播出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中央台、台主
备信号、负责自动播出网络和硬盘播出的日常维
护。

3、负责播出系统配电机房设备维护,定时检查UPS
电源及市电电压主备路工作状态,协助值班人员
处理播出当中发生的故障,认真填写播出设备日
监测值班记录表。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机房,有事需要
离开时必须与播出机房带班人员说明。

当班值班
人员有事临时离开机房时,带班人员负责顶替值
班员的工作。

5、负责督促各个播出机房值班人员搞好机房卫生,
保持播出机房和播出控制台面的整洁。

第三章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播出机房出现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对
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下列事故应立即上报
1、政治性播出事故
2、30秒以上的停播事故
3、较严重的播出技术质量事故;
4、错播、误播事故:
5、因遭破坏、被盗等引起的停播事故。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容
1、事故发生的频道(率)、节目、时间;
2、事故发生的设备或设施;
3、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
5、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立即上报播出中心主任,并在二十四小时书面上报分管台领导。

第四章电视播出系统维护管理
1、在每天值班及中,检查系统所有设备的功能,发现异常
要立即采取措施,决不能让设备带病运行。

2、每月清洁一次录像机、计算机等设备的按键面板,须防
止误操作和误动作发生。

3 每日检查配电柜和UPS电源显示,是否在正常状态,各
设备指示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并每季度进行一次放电维护操作。

4、检查主备同步机是否正常。

5、检查时钟信号是否正常。

6、检查硬盘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7、控制机的控制功能及状态。

8、检查硬盘播出服务器工作是否正常。

9、检查发射机各工作指标是否正常。

并在值班期间每隔一
小时检查一次运行情况,并填写运行日志。

10、每周对播出系统全部设备,包括录像机、控制器,机柜、
监视器屏幕、A/D与D/A转换器机箱、光端机、计算机等进行全面清洁、除尘。

11、每月对播出服务器磁盘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及磁盘整
理。

第五章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新设备正在安装,需稍后完善。

暂空缺)
第六章广播电台安全播出管理方案
第七章………………
………………………………………(以上容待电台安装完新设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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