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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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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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一、引言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议点。

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斥国家摩擦的大环境,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则是将这种敏感的国际摩擦与激烈的国家的揉合,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就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对事态发展的可操控性极易受影响甚至出现下降态势。

20XX年3月19日晚,在利比亚的接种而来的轰炸打破了这个国家难以维持的宁静。

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介入利比亚正在进行的国家动乱当中,成就了此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开始。

二、利比亚事件中的人道主义干涉20XX年2月15日,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为解除其国内人道主义危机做出相应的决议,在其中禁飞区的设立上,各国在从理论上的一致通过到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利比亚内战向西方国家与中东间的国际战争。

北约及西方国家对利比亚进行的一系列军事打击还有利比亚境内不断地军事冲突升级以及带来的战乱残局带来的是一波一波的质疑。

让人道主义干涉这样极易产生争议的现象是否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并让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是值得明确分析并慎重规划的。

三、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有权威地界定。

二战后,为了追求世界和平的发展与稳定,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维持还有各个国家开放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在合作以及约定中让联合国的授权干涉合法化。

《联合国宪章》作为其合法化地位的支撑,在理论上同样也支撑了此次安理会针对利比亚战争灾难所做的决议是合法的。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立足点在于实践过程中北约是否按照决议的内容对利比亚实施干涉,安理会的第1970号与第1973号决议表明安理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利比亚的平民,在决议中决定设立禁飞区以及武器禁用的一系列措施恰恰是在避免武力冲入冲突升级。

回顾利比亚事件的发生过程,北约在决议作出的初期就已经迫投入军事力量进行武力打击,速度之快是满足不了情势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或者一个决策下达所需要的缓冲期的。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愈发重要。

其中,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成为许多国际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关系的本质和作用。

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是指在面临一场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以维护人道主义为理由,有权介入其他国家的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意味着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例如制裁、紧急援助等。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因素,例如国家主权、人道主义、道德等。

2.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总是和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和自决权,而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是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但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例外性原则。

尽管它是非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但它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被视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它可以防止一些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并保护一些最脆弱的人群免于受害。

3. 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拯救生命和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比如,在难民危机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维护了国际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保护了那些太过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

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国际法中存在问题,但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欢迎的,因为它能够减少最严重的侵害和保护最脆弱的人群。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国际法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平衡,并在必要时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批准。

从国际的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的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合法性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界定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64)已经提出这个理论,既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人们人权,例如从事宗教事务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正当性正当性即合理性。

即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道德上的正当指行为符合最起码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一)合理的需要;当一国对自己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首先是以个民族自自救的事情,从历史的角度看,一国国民对其政府的如此行为肯定会反对,这是历史的必然行为,如果真的是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的话,人民不发对,那么所实行的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有什么意义呢?无异于是拔苗助长,那么他所到来的人道是对人民的摧残,他只是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动荡,也只能给别国国民带来蒙昧。

(二)利益的合理;现在国际社会,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都是大国对小国的干涉,说到底;这是大国主义强权政治的一种表现,即真正意义上的是只符合大国的利益,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

(三)实践的合理;到现今为止还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具备的两个要素是一,长期,反复的行为实践,二是这种行为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遵守。

人道主义干涉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也没有很多实践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不承认人道主义干涉,一分为二的看如果是真正的为别国公民的人权出发,那就具有正当性(含义为合理性),在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口号中,当今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只是成为了大国借人道主义而谋求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政治借口。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由于以“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作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遭到国际舆论的普遍否定。

然而,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发展及其自身实践的愈加丰富,“人道主义干涉”已不再局限于武力干涉行为。

并且,作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人道主义干涉”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而其正当性则需要国际法规制的保障,即应当通过国际法对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武力干涉行为;正当性;国际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08-04从历史上看,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如果一国对其国民和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明显违反国际法,则另一国为保护其国民或其他国家国民所从事的‘正义战争’则具有合法性”[1]的理论一度被认为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最早的权威声明”[2]28。

而国际人权法学者西奥多·默柔则支持著名国际法学家方廷尼关于13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理念观点,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3]110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理念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早期实践。

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包括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以及19世纪60年代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等。

从上述国际实践的共同特点来看,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单方面武力干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武力干涉的实践逐渐形成的;并且,每次干涉的动机亦是出于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的需要[4]230-231。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分析_汤杰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分析_汤杰

272007.08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汤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迈入一个新的时代,权利滥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的关注。

在国际社会,“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典型现象。

首先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予以界定,历史上有大量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

人道主义干涉违背了国际法上的三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禁止威胁或使用威力原则。

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公然侵犯被干涉国的主权,武装干涉被干涉国的内政,其侵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破坏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它们貌似尊重人权,其本质就是要借人权否定国家主权,否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干涉他国的内政,以达到它们的目的。

我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典型现象。

关键词权利滥用人道主义干涉人权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27-02随着迈入21世纪,就意味着我们跨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权利也越来越倍受人们的关注,而权利的滥用的问题也必然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冷战结束以后,以人道主义为名或者以人道主义为重要目的干涉,无论就发生频率,还是就受世界舆论关注的程度而言,都大大超出了以前任何时期,并且对国际局势产生了显著影响。

但是,因为时代的差别,国家间总的国际政治观念和价值取向有所分歧,再加上干涉国各怀特殊的政治动机而任意规定和解释,国际社会对人道主义干涉概念一直存在重大争议。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次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最为权威,它将人道主义界定为:“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利机构(既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国际法发展方向与 “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发展方向与 “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发展方向与“人道主义干涉"变动中的国际法新的世纪已经到来,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体系,它对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和分析国际法的变化、动向和发展趋势?就在80年前,我国国际法界的一代宗师周鲠生先生曾指出:“现代国际法的新趋势,主由两项事实促成。

第一是一般公法学说的革新。

最近二三十年中,有一部分法学家,尤其法国的杜骥,开始攻击传习的公法学说,对于国家人格主权等等旧观念,向来构成公法学的基础者根本推翻。

这派学说在新进学者中间曰益得势,致令人觉得公法学大有将建设在完全新的基础上面之势。

公法学说的如此大变,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国内法,同时也自然影响到国际法。

其次是国际生活的变迁。

现代各国民相互间经济、文化诸种关系极其密切,在国际社会的国家生活上也像国内社会的个人生活上一样,所谓连带关系日益发达。

尤其从欧战结束,国际联盟成立以后,国际社会具有组织,国际关系的状态更为之一新。

支配国际关系的国际法规则,自不能不适应这种新状态。

因之许多固有的原则或理论都须得重新估价或改造,而在国际法学上形成一种新趋势。

”?周鲠生先生在建国后曾任我国外交部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副会长。

他的论述,在80年后的今天,我们读起来仍具有理论的折服力和学术的光彩。

当今国际法的发展动向,正如同周先生当时所分析的一样,在理论和现实两方面促动和影响着国际法的变化、发展。

世界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变化了的世界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和目标。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国家之间关系受到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约束,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就构成国际法。

1999年在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是20世纪结束的标志,也是历史性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召开100周年和日内瓦人道主义法四公约签订50周年,也是“联合国国际法10年”活动的最后一年。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

关于国际法上“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界定欧洲的文艺复兴引发那个动荡的时代,导致了封建专制的覆灭,资本主义的兴建。

同时,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人物,当时的先哲们创造了辉煌了思想成就,以至于为之后一直到今天的人类历史设定了发展的模式。

人类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特别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飞速发展,世界统一化趋势不断加强,使得地球似乎越来越小了。

当然,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斗争和妥协的历史,由于地球资源的匮乏和各国对自然资源的极大需求,战争从未被从人类的发展史上拭去过。

占整个人类带来了沉重的苦难,一次次的侵蚀人们的身体和灵魂,同时给环境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破坏。

人们痛定思痛,对战争中以各种政治行为中非正义的、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的种种残酷的行为通过各国订立条约等方式加以规制,比如禁止侵犯人权、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等,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世界上某些特定的地区基于历史传统、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人们生存条件较差,再加上政府的盘剥,自然会向国外求助,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同时发达国家对于这些国家、地区的资源寄予浓厚兴趣,正苦难以找到适当借口,于是“人道主干涉”应运而生。

但一般情形下,读者对“人道主义干涉”较易产生误解,甚至认为现在国际上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考虑,是合法的,然而对其背后隐藏的问题却知之甚少,本文拟通过对“人道主义干涉”原则这个概念本身的厘定出发,考察这一概念在当今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透视其本质属性。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背景“人道主义干涉”自上个世纪中叶以后颇受西方学者和主流舆论青睐,这与当时刚刚结束的两次世界大战有关系,不过这一原则却并非近现代才出现,如果寻其根本的话,甚至可以追溯到圣.托马斯.阿奎那斯时期,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承敏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

”。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性问题和挑战,其中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基本人权、缓解人道主义危机,而对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国家进行强制性干涉。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分析其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实践、中国态度和未来展望。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在国际法中有着一定的法理基础。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主权国家可能会滥用其权力,侵犯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此时,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作为一种纠正手段,来保护受侵犯的人民的基本权益。

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人道主义干涉可以通过制止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实践层面,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也不断涌现。

例如,1994年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事件中,由于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干涉,大量无辜平民得以幸存。

2003年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动中也涉及到人道主义干涉,美国以推翻萨达姆政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进行了军事干涉。

虽然这一行动引发了争议,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伊拉克人民免受萨达姆政权的压迫。

中国在国际法上一直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同时也积极参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中国在实践中坚持保护人权的原则,并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解决人道主义危机。

例如,中国支持联合国在叙利亚化学武器事件中的调查,并呼吁采取行动制止化学武器的使用。

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对非洲等地区的冲突和饥荒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行动。

虽然人道主义干涉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正当性,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很多挑战和争议。

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往往受到质疑,因为国际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人道主义干涉有时会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造成国际社会的矛盾和分歧。

人道主义干涉还可能被某些国家或势力利用,成为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仍是一个具有争议但不可或缺的话题。

国际法视野下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视野下人道主义干涉

国际法视野下人道主义干涉冷战结束后,以相互威慑保持军事力量平衡为特征的两极体系分崩瓦解。

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国际局势在整体缓和的情况下,局部冲突不断。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纷纷祭起人道主义干涉的大旗。

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学者与国际政治评论家讨论和争辩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政治层面。

本文拟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这一理论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在不同时期国际法中的表现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

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经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本文主要针对后者加以阐述。

二、“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国际法发展史上的演变历程(一)“人道主义干涉”在早期国际法学说中的反映根据国际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Theod-orMeron)近年来的研究,“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老休斯(Hu即Grotius)之前就已形成。

”川(丹,一”)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一巧46)指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例如自由从事宗教权利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

川圣·托马司·阿奎那司(St.ThomasA 明inas)也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一国君主有权基于宗教的利害关系干涉另一国的内部事务,如果后者虐待它的臣民超出了似乎可以能够接受的程度。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内容摘要]“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人权安理会执行行动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

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 (下)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 (下)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下)(四)科索沃危机与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打击在科索沃,1998年初大规模暴力活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1998年3月31日,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了1160号决议。

该决议呼吁南联盟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但没有明确断言科索沃危机意味着对和平的威胁。

同时,该决议还对双方实行了强制性的武器禁运,并强调“和平解决科索沃局势如无建设性进展,将导致考虑采取其它办法”[33].不久,局势迅速恶化:冲突加剧造成大量平民伤亡,成千上万的无辜百姓逃离家园,许多难民潮涌向邻国。

1998年4月,南联盟受到了新的制裁。

6月,联合国秘书长向北约咨询安理会对科索沃实施强制性军事干涉的必要性。

1998年9月,安理会同样基于宪章第七章,通过了1199号决议,断定科索沃局势的恶化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安理会要求停止敌对行动、停火以及双方立即采取步骤促进人道主义待遇和进行国际协商,并要求南联盟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和平解决危机的措施。

总之,安理会认为应该采取进一步行动和其它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在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然而,“该决议本身并不足以为联合国会员国或国际组织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提供法律依据”[34].1998年10月24日,安理会通过了1203号决议,正式批准了分别于10月15日、16日达成的两个协议。

这两个协议主要涉及核实南联盟和科索沃其它冲突各方遵守1199号决议要求的情况。

1203号决议还重申了科索沃未能解决的情势,构成了对该地区和平与安全的持续威胁。

此后,科索沃冲突不断升级,北约也从1998年秋开始一再以对南联盟进行空中打击相威胁,并在1999年3月底正式付诸实施。

然而,北约对南联盟的威胁及实施的空中打击,没有得到安理会任何授权,它们的行动也不能当作宪章第51条的集体自卫行为。

因此,“这种诉诸武力是出现在宪章以外,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35].到目前为止,北约及其成员国都没有提出基于《联合国宪章》的任何正当的理由。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理解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上的理解

1 如何理解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国政府对其所在国公民实行虐待或迫害,否定其基本人权,未经该国同意,其他国家基于保护该国国家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2 如何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规范化?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到达何种程度才构成对公民实施虐待或迫害到达否定其基本人权,即使没有明确的界限,但也要确立相关标准,从而规范各个国家的行为;其次,应当制定法律,规定其他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他国进行干涉、是否需要该国同意、以及干涉的方式、限度等问题;最后,应加强监督,其他国家不仅要对实施迫害公民行为的国家进行监督,还要对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国家进行监督,防止有些国家借人道主义干涉、保护别国公民为由对他国内政等其他方面进行干涉。

3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前景地位: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道主义干涉,因此是违法的。

前景:应当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

首先,即使将来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但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无法保证人道主义干涉的限度,不排除有些国家借此之名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其次,进行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有可能会导致无法预料的军事冲突,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 如何理解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全球化进程中,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更加紧密,各国发展速度加快,与此同时,竞争也非常激烈。

此时,国家主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更是一个国家维持经济发展,应对激烈挑战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一些国家为使本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违反国际法原则,对他国的内政外交进行干涉,使一些国家的主权受到严重威胁。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应该重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保护国家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

2006年第6期(总第5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6 2006(Sum No .57)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丁恒星(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摘 要]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领域一直是个热点问题。

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标准,使本来有着良好应然价值的人道主义干涉经常沦为霸权主义或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带有强烈的大国主义色彩,并且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

应在维护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程序保障正义的实现,并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人道主义干涉审查委员会、人道主义干涉表决委员会和人道主义干涉监督委员会来全程管理人道主义干涉的进程。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国际法原则 [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6-0103-03 [收稿日期]685 [作者简介]丁恒星(),男,河南邓州人,助教,硕士。

人道主义干涉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于争论当中,但在国际法上,从来没有对其加以确认的先例。

然而,这种理论并没有因为在法律上的缺席而退居历史之后,相反愈演愈烈,更多地成为一些强国进行对外干涉、获取本国利益的一种手段,1999年北约对南联盟的空袭,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的打击就是其突出的表现。

人道主义干涉,观其在大国运用中的实质,我们大多持反对态度,可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因为我们持否定的立场和观点而遁迹,它的存在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对此,不仅要认清矛盾实质、指出缺陷所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现有联合国和国际法的体系下加以严格限制,以规制它的慎重运用。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维护现行国际法体系,另一方面也是为遏制霸权的盛行设置一道法律上的屏障。

特别是在当前联合国改革的背景下,更具探讨价值。

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思考--------------------------------------------------------------------------------摘要:对“人道主义干涉”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西方学者为了迎合其霸权主义的野心,也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力图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也成了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笔者拟就从国际法的原理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国际实践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

①捷克总统哈维尔在北约对科索沃开战后就是利用格老秀斯的学说来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他认为,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干预”观念必须寿终正寝,因为它和“国家利益”一样自私,即自私地认为发生在别国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无论那里的人权是否受到践踏,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

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

第31卷第5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01.31No.5JournalofSouthwestChina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Edition)2005年9月Sept.,2005从国际法看“人道主义干预’’胡茹葵(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市400031)摘要:“人道主义干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冷战结束后大力提倡并广泛实施的政策,其实质在于妄图使以军事手段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合法化,是霸权主义的恶性膨胀;它以“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的思维指导其行动,鼓吹保护人权和防止人道主义灾难比维护国家主权重要,粗暴干涉别国内政,是对国际法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的公然违背,因而冲击着当今国际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平稳定的国际新秩序。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预;霸权主义;国际法;国际新秩序中图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77(2005)05—0092—04一、现代霸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预”“人道主义干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冷战结束后大力提倡并广泛实施的政策。

所谓“人道主义干预”是指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

其前提是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其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行为。

真正的人道主义干预以促进人权为目的,是为了阻止或缓和一国的人道主义危机,其本身应是公正的、非政治的,因为它着眼全人类,不分性别、种族和国籍的利益。

从这一角度讲,人道主义干预有着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由于当今国际社会中还存在着霸权,因而人道主义干预不能不同霸权产生联系,即霸权为人道主义干预提供某种依据,又使人道主义干预不可避免地带上强权色彩,使人道主义干预的公正性与非政治性受到怀疑,面临着种种现实困境。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新秩序是美国的既定目标,而“人道主义干预”就成为其达到这一目标的最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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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学科:国际法班级:法学1403 学号:2 姓名:郭雨昕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基本人权和国家主权,对于追求人权的正义性和主权的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当今国际社会,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确有存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的霸权主义更是时有发生,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依据、方式等方面入手,具体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1其次,我们应当对“干涉”一词进行精确的定义。

学界对于“干涉”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的定义。

狭义的干涉观点,仅指专横的强制性行为,强制手段不一定是使用军事手段,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要能够达到强制性效果。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国际法权威奥本海,他将干涉界定为“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或变更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专横干预”。

2奥本海认为,“真正的干涉总是专断的干预,而不是单纯的干预”,干涉不应与斡旋、调解或合作混为一谈,因为这些都不包含有专断的干预。

最为宽泛的定义为: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

就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行为而言,只有用1《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曾涛,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论文广义的界定才能解释,为联合国对主权国家内部事务所做的任何事,实际上都是干涉。

就联合国体系之外一个或多个国家千涉另一个国家的比较传统的干涉模式而言,广义的解释也是适当的。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人权理论发展至今,人权的性质也从单一的国内性发张到国际性与国内性二性并存的局面。

人权的国内性即是人权在国内法中的体现。

现代民主国家所制定的国内法,对于人权的规定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

可以说,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应当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

3人权也是一国的内政问题一,各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一,因此对人权的标准与要求也不相同。

这就是人权的国内性。

二战之后,人权国际化的趋势明显加快。

大部分学者都秉持着这样的观念:人权不应当只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更应是全人类共同的问题。

二战初期,因为当时多数人并没有人权国际性的概念,所以对于别国人民、民族的悲惨遭遇,并未加以干涉,这样的放任态度,正是法西斯势力进一步扩张的契机。

人权意识在国际社会深入人心,人权的国际化和国际人权保障形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联合国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在保障国际安全和促进世界发展这两大宗旨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大国权力斗争的场所,但在推及人权国际化方面,它却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将人权的国际保障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发展至今,人权国际性理论已深入人心,无需质疑。

基于人权“双性”的理论,对于人权的国际化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其中一种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在实践当中被运用起来。

因为人道主义干涉主要针对的是一国国内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或者说国内的人权灾难。

但是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背景以及社会环境等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如何界定“人权灾难”,或者如何定义“大规模的践踏人权”成为了争议的集聚点。

三、人道主义干涉的严格规制(一)、人道主义干涉应遵循的原则3《人权的性质:国内性与国际性》,王玫黎,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二期1、人道主义干涉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原则。

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确实存在已构成国际罪行的大规模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此处应明确“基本人权”仅限于“生命权”、“人身安全权”。

“大规模”,指侵害对象是某一广泛群体。

第一,一国国内确实存在着大规膜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要么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要么无力制止这类行为并且决绝别国或国际社会旨在制止这类行为的救助提议;第二,一国政府无力或不原意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应有责任,并且同样拒绝别国或国际社会的相应救助提议,以致人民的生存和起码的人生或财产安全陷于异常严重的灾难时,国际社会才有权利干涉。

2、人道主义干涉的实施,必须以其他救济手段均告无效为前提,即应遵循“救济耗尽”原则。

特别是使用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是破坏构成国际社会基础的国家主权最为严重的行为。

为此,在采取这一行动过程中,必须作出慎重的判断,必须先行使用非强制性手段,也必须以现行制度中的人权保护的确保履行措施无以发挥作用为前提。

当然,对灭绝种族罪的行为,有时也需展开分秒必争的武力干预而非必须穷尽非强制手段。

3、均衡(适当)原则。

使用武力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阻止大规模反人道事件的继续蔓延,干涉应采取使目标国的损失尽可能小的方式,并避免不必要的(会危及目标国的主权及国内政治秩序的)的后果。

干涉行动应遵循国际人权法,一旦干涉行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干涉国的武装力量应迅速从目标国撤出。

4、目标确定原则。

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目标应做严格、清晰并广为接受的界定,并在各目标间划分层次、保持平衡,从而限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

应当明确的是,由种族迫害、民族和宗教冲突等导致的“人道主义危机”,威胁到的首先是发生危机国家的人民,其邻国和所处地区。

可能受到影响则包括由此引发的内战和难民问题。

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影响则是道义原则和国际秩序受到挑战。

就危机国家,邻国及地区和国际社会所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制定不同层次的目标。

干预的首要目标应是制止灾难、维护和平,而不是激化矛盾、扩大灾难:危机国家的人民更应得到的是人道主义援助,而不是成为全面制裁和军事打击的受害者。

5、平衡原则。

在“人道主义千涉”的手段方面,保持外交手段、经济制裁和武装介入之间的平衡。

在对人道灾难袖手旁观和动辄武力干涉之间,寻求一条“中间道路”。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具体实施机制1、完善的决策机制。

联合国是惟一合法的决策主体,“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唯一合法和有效的干涉模式是联合国主导刊+授权模式。

为适应冷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已经在观念和行动上做出调查,逐渐接纳适当的“人道主义干涉”。

特别是在90年代以后,安理会将国内冲突引发的人道主义危机、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一国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等视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安理会甚至建立了特别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事件中个外对平民所犯下的罪行。

2、完善的调查机制。

对人道主义危机进行公正的事实调查,是保证干预行动正义的前提。

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确实发生了大规模侵害基本人权的事件,确有干涉的必要。

如果确实是以“人道主义”为目的,就必须在具有合法性的机构主持下,对“人道主义危机”的起因、变化作细致、深入的调查,减少个别国家出于某种战略意图而对事实真相的有意歪曲和对国际社会的误导。

3、完备的监督机制。

监督程序包括四个层面:第一,安理会对被干涉国领土上的军事干涉行动进行实时监控。

为确保武力不被滥用,有必要由安理会的干涉调查委员会组织监督团深入受干涉国领土,随时将干涉进程向安理会汇报。

对干涉部队的武力滥用行为有权直接予以制止,并提请安理会做最终的决定。

监督团直接对安理会负责,其成员由非干涉国的代表担任;第二,联合国大会对干涉行动的始末(包括调查、决策、出兵等)进行舆论监督,具体为联合国大会接受被干涉国和国际舆论对干涉行动中的不当行为的投诉,展开调查并提请安理会予以注意和纠正;第三,参与干涉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必须接受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必须就干涉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干涉行动直接引发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及其后果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常设刑事法院亦有权对有关责任者提起刑事诉讼.第四,对干涉行动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如环境污染、饥荒等),应作区别处理。

若灾难性后果是干涉国因过错违反国际义务所致,应责令干涉国对被干涉国实施经济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

若危害后果并非干涉国过错所致,联合国则应对被干涉国进行援助和适当的经济补偿。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人道主义干涉达到其恢复人权、保护弱者、促进人权发展的人道主义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国际社会以谨慎的姿态对待人道主义干涉。

参考文献1、《“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理论及其新发展》,罗国强,载《法学》2006年第11期;2、《“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学批判》,王虎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日期不详;3、《论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曾涛,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问题研究》,郦海霞,东北大学2013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5、《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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