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人员证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建筑企业人员证书管理,提高建筑企业资质水平,确保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持有相关建筑行业人员证书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技术工程师、八大员等。
三、证书种类及要求1. 注册建筑师:(1)一级注册建筑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
(2)二级注册建筑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相关工作3年以上。
2. 注册建造师:(1)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施工相关工作5年以上。
(2)二级注册建造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施工相关工作3年以上。
3. 技术工程师:(1)具有中级职称: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
(2)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技术相关工作5年以上。
4. 八大员:(1)安全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3年以上。
(2)施工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施工相关工作3年以上。
(3)质检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4)材料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材料管理相关工作3年以上。
(5)资料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相关工作3年以上。
(6)试验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工程试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7)测量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工程测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8)机械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机械管理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证书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证书档案,对员工持有的各类证书进行登记、分类、存档。
2.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证书进行审核,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3. 员工证书到期前,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办理续证手续。
4. 员工在办理续证期间,如发生证书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5.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证书的保密管理,防止证书信息泄露。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一、单位介绍本单位是一个专业从事造价领域工作的机构,致力于为各类建筑项目提供专业的造价咨询和服务。
为了确保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资格认定、培训和评定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造价人员资格认定1. 基本条件: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经过专业的考核和培训,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2. 资格认定程序:员工申请资格认定后,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经过初审合格后,需参加资格认定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造价工作的资格。
3. 资格证书有效期: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参加再认定考试,确保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更新。
三、造价人员培训1. 培训计划:每年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根据员工的不同级别和专业领域,分类安排培训内容,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2. 培训形式:培训形式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在线培训、实操实训等。
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专业会议、讲座和培训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 培训评价: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确保培训内容的质量和实用性。
四、造价人员评定1. 评定机制:每年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包括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评价。
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员工相应的晋升和奖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2. 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清晰明确,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
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潜力。
3. 评定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公示于公司内部通知栏,给予员工公正、公平的评价,鼓励员工共同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五、总结和展望通过建立完善的造价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造价领域的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工程造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
三、资格要求1.工程造价师(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工程造价、建筑经济、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2)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工程造价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3)具有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良记录。
2.注册造价工程师(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工程造价、建筑经济、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2)通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取得注册证书;(3)具有五年以上的从业经验;(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良记录。
3.造价员(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为工程造价、建筑经济、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2)通过岗位培训,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3)具有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不良记录。
四、资格认定1.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进行资格审核;2.审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3.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五、管理措施1.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定期组织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3.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表现和奖惩情况;4.根据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的规范行为。
六、责任追究1.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从业人员,将取消其从业资格;2.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对主管部门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工程造价行业的良性发展。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变更或废止本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3.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以上为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希望能为工程造价领域的发展和规范做出贡献。
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办法XXX员工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多元化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促进公司持证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各类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市场拓展、资质维护、生产经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主要是指与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及持证人才岗位适任紧密相关的各类证书。
第二章相关释义第四条:员工证书: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员工岗位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其他证书。
第五条:员工岗位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后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初级工(国家五级)、中级工(国家四级)、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
第八条: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省)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等。
第九条:学历证书:本办法所称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研究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
此类证书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证书等。
第十条:其他证书:主要包括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并被公司采用的员工发表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著作或译著、发明、专利、“四新“应用或推广,规范标准工法等编写,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完成者证书和获奖证书等。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对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的管理,提高建材行业的专业水平。
二、资格认证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取得相关大专以上学历学位;3.通过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三、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由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4.1 理论考试理论考试主要对考生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测试。
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概预算、工程造价、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
4.2 实践考核实践考核主要对考生的技能运用能力进行测试。
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计算和预算,以评估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资格认证证书通过资格认证的考生将获得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参加资格认证考试。
1.资格认证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2.资格认证考试的组织和监督;3.对违规作出处罚并进行公示;4.对资格认证考试内容的更新和调整。
七、处罚和申诉对于违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
考生有权对处罚结果提出申诉,由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以上是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概要,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将在后续发布。
建材行业将通过严格的认证管理,提升工程概预算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推动建材行业的发展。
工程预算员管理制度
工程预算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预算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预算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预算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外包人员。
第三条工程预算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好预算工作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工程预算员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工程预算员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工程预算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的工程预算软件进行工作。
第六条工程预算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项目组成员密切合作,协调工作,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程预算员应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思考,快速准确地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
第八条工程预算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做好预算工作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工程预算员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工程预算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预算的准确、全面和合理。
第十条工程预算员应当按照项目的要求,精心制定预算方案,做到合理预测资源需求,避免预算出现偏差。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员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预算工作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工程预算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第四章工程预算员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工程预算员绩效考核办法,对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工程预算员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发展机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鼓励工程预算员发挥个人优势,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公司保留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的权利。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资格1.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 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分为以下等级:(1)造价员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初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2)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中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3)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适用于具备高级工程造价业务能力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1. 报考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
2. 报考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
3. 报考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2)具有高等教育工程造价专业学历或者相关专业学历;(3)具有5年以上工程造价业务经验。
四、考试与评审1. 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考试科目根据不同等级的资格证书要求设置。
3. 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从业要求1.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2.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工作。
4. 工程造价人员应当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监督管理1.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全省建设⼯程造价员的管理,提⾼专业技术⼈员的业务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74、7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考试合格,取得“湖北省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从事建设⼯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员。
第三条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是造价⼯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础,造价员着重实际操作能⼒的培养和考核。
第四条全省在建设⼯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中介组织的专业技术⼈员,必须具备造价⼯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
第五条省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程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印制和颁发,并委托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
各市、州建设⾏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企业)造价员的管理。
第⼆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实⾏全省统⼀命题、统⼀考试、统⼀评卷。
考试科⽬按省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试⼤纲》规定进⾏。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均可报考: 1、⼯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1年;⼤专毕业满2年;中专毕业满3年; 2、⼯程或⼯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2年;⼤专毕业满3年;中专毕业满4年; 3、其它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程造价⼯作满3年;⼤专毕业满4年;中专毕业满5年; 4、已取得湖北省概预算专业⼈员资格证书及概预算员上岗证,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造价员资格申请表; 2、学历、职称证件; 3、在岗及⼯作实践经历证明; 4、⾝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程造价⼯作达到⼀定年限并具备相应条件,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 价员资格。
最新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制度
最新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提高行业水平,强化工程造价行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所有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管理。
三、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统一工程造价资质管理规范,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工程造价工作的合法性及正常进行,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组织机构本单位设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推动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工作,保障其顺利实施,并建立健全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工作制度。
五、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制度1.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认定(1)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有相关工作经验。
(2)本单位接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时,应审核其相关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
(3)对于未经资质认定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本单位应安排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并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后,进行资格认定。
2. 工程造价项目资质审定(1)参加工程造价项目评审的工程造价师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在上岗前进行审核和培训。
(2)对于本单位承接的大型工程造价项目,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保障项目质量和工程造价准确性。
3. 工程造价项目保密管理(1)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项目保密管理制度,保障项目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在工程造价项目进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资料的传递和使用,防止信息泄露。
4. 工程造价项目质量管理(1)本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2)对于工程造价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处理和整改,并进行总结和分析,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5. 工程造价项目经费管理(1)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2)对于工程造价项目中出现的经费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和追责,保障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建筑企业证书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筑企业人员管理,确保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持有各类建筑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技术工程师、八大员等。
三、人员管理要求1. 人员资格(1)所有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 人员培训(1)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对新入职人员,企业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3. 人员考核(1)企业应建立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作为人员晋升、调岗、奖惩的重要依据。
4. 人员变动(1)人员调动、离职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资质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2)企业应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各类人员数量满足资质要求。
四、人员证书管理1. 证书登记(1)企业应建立人员证书登记制度,详细记录人员姓名、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
(2)证书登记信息应实时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证书备案(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人员证书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2)证书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3. 证书审核(1)企业应定期对人员证书进行审核,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对不符合要求的证书,应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人员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解聘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建筑从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筑从业资格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建筑行业的从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2. 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3. 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并持续进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二、资格分类与认定1. 工程建筑从业资格分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三个大类,每类资格根据工作性质和技能水平设有不同等级。
2. 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设计师、建筑师等,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国家或地方专业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质量监督员、安全管理员等,应掌握相关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现场管理经验,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4. 操作工人如砌筑工、钢筋工、电工等,需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资格申请与审核1. 申请人应根据所从事的工作类别向有关部门提交资格申请,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2. 审核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笔试或实操考核。
3. 通过审核的人员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5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复审。
四、持续教育与技能提升1. 持证人员应定期参加持续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训,以适应行业发展和技术更新的需要。
2. 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鼓励和支持员工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3. 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给予职称晋升或资格升级的机会。
五、监督管理1. 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格审查和市场整顿工作。
2. 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个人或企业,将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被吊销资格证书并禁止从业。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人员的素质和概预算的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的管理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监督和审查部门。
该项工作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共同组成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和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第三条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家组成(组成办法另定),负责资格认证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条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标准定额中心站,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与日常事务工作.各标准定额站按分工参加各项工作.第五条资格认证对象:(一)从事建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计划、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概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投资控制等在职人员;(二)离退休前从事概预算编、审工作,离退休后仍受聘于原单位从事概预算编审的人员。
第六条资格认证专业设置:(一)建筑工程及总、综合概算;(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第七条资格认证报名条件:(一)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者;(二)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1年以上者;(三)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2年以上者;(四)其它具有从事工程概、预算工作5年以上经历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报名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凡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取消其单位一年的报名资格.第八条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
1994年将对一批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技术骨干,根据一定条件,进行考核认证。
从1995年起,均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
审核认证的条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10年以上者,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的推荐,由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证书。
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9.16
•【文号】建办标函[2005]558号
•【施行日期】2005.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预算、决算
正文
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5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加强对概预算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的平稳过渡,经研究,现对换发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将《通知》中的概预算人员资格命名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二、今年年底前,中价协拟完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有关换证方面的具体事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
三、为加强管理和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区、各行业于10月10日前,将造价员资格归口管理机构的名称报我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建筑公司人员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公司人员证书管理,规范人员证书使用,确保公司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保障公司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人员证书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人员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人员证书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证书的统一管理,包括证书的申请、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和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证书的管理,确保本部门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定期检查人员证书的有效性。
第六条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施工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人员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人员证书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公司员工入职时,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证书进行审核,确保证书真实、有效,并符合公司要求。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证书信息录入公司人员证书管理系统,并发放证书。
第四章人员证书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人员证书是员工从事相关工作的必要条件,员工应按照证书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主动出示证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人员证书进行审查,确保证书有效性。
第十三条员工调岗、离职、退休等情况下,需办理证书回收手续。
第五章人员证书的变更与注销第十四条员工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员工因退休、离职等原因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严格遵守人员证书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人员证书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11.16•【字号】冀建定[1995]216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到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月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队伍素质,保证概、预、结算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预算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造价计价(包括:估、概、预、结算编审)、定价、咨询、监理、承担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等业务,并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含外埠入冀)的施工、设计、建设、咨询、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概预算人员均须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
第四条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主管部门。
设立资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概预算人员的资质考评领导工作。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章等级、专业和申报条件第五条等级和专业:根据资历、专业技能、工作业绩将概预算人员分为预算员和三、二、一级预算师四个等级。
概预算工作按专业划分为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四个专业。
第六条申报条件:1、预算员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专业技能、掌握计价规则、程序,并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预算员资格考试:a、具有工程技术员、经济员职称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文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一年;b、不具备上述学历及专业职称者,须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满三年。
建筑预算工程师资质认证的规范要求
建筑预算工程师资质认证的规范要求建筑预算工程师是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和控制的专业人员,其资质认证是保障工程质量和项目可行性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预算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下面将对其进行介绍。
一、专业知识要求建筑预算工程师需要具备以下专业知识:1. 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了解建筑工程相关技术和管理方法;2.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经验,熟悉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和流程;3. 具备工程测量和计算的能力,能够进行预算编制和成本控制;4. 掌握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工艺等方面的知识,能够评估和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设备。
二、资格要求建筑预算工程师资质认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取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 从事建筑预算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要求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3. 通过建筑预算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管理、成本控制、预算编制等方面的知识;4. 在相关机构注册,并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三、能力要求建筑预算工程师需要具备以下能力:1.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合作;2. 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成本,并提出合理的控制措施;3. 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能够灵活运用预算软件和相关工具进行工作;4. 具备领导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预算团队的工作。
四、继续教育要求建筑预算工程师资质认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持证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因此,继续教育是资质认证的重要环节。
建筑预算工程师需要参加相关培训班、讲座和研讨会等活动,不断学习行业最新的知识和技术,保持专业竞争力。
五、职业道德要求作为建筑预算工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专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建筑预算工程师需要保护项目信息的机密性,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同时,还要遵循诚信原则,不做虚假宣传和夸大工程预算的行为。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粤建定字[1988]8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发布日期】1988.06.27
【实施日期】198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粤建定字[1988]第85号)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根据省建委、省计委、省建行粤建字[1986]246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证书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持证人只能编制所持资格证书上认定专业的概预算(含结算)。
二、资格证书的颁发
1、本省及驻我省单位,现职从事编制工程概预算的专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正式资格证书(红色)。
2、外省及中央部属单位临时进入我省的单位,现职从事编制工程概预算的专业人员;
新成立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施工所在市或单位所在地定额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临时资格证书(绿色)。
3、临时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与正式资格证书同样有效。
临时资格证书(除外省及中央部属单位临时进入我省的概预算专业人员所持的证书)有效期到1989年度考核发证为止,不合格不再发给临时资格证书。
2019年【经管励志】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doc
2019年【经管励志】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1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颁布日期〉19940712〈实施日期〉19940712〈失效日期〉〈分类定位〉企业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人员的素质和概预算的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的管理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监督和审查部门。
该项工作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共同组成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和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家组成(组成办法另定),负责资格认证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条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标准定额中心站,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与日常事务工作。
各标准定额站按分工参加各项工作。
第五条资格认证对象:(一)从事建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计划、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概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投资控制等在职人员;(二)离退休前从事概预算编、审工作,离退休后仍受聘于原单位从事概预算编审的人员。
第六条资格认证专业设置:(一)建筑工程及总、综合概算;(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第七条资格认证报名条件:(一)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者;(二)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1年以上者;(三)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2年以上者;(四)其它具有从事工程概、预算工作5年以上经历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报名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凡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取消其单位一年的报名资格。
第八条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
1994年将对一批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技术骨干,根据一定条件,进行考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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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失效日期〉
〈分类定位〉企业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概预算人员的
素质和概预算的编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材行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的管理部门为国家建筑材料工
业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监督和审查部门。
该项工作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共同组成资格认证领导小组,下设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和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家组成(组成办法另定),负
责资格认证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条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建材局标准定额中心站,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与日常
事务工作。
各标准定额站按分工参加各项工作。
第五条资格认证对象:
(一)从事建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计划、工程承包、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概预算编制、审
查及工程投资控制等在职人员;
(二)离退休前从事概预算编、审工作,离退休后仍受聘于原单位从事概预算编审的人员。
第六条资格认证专业设置:
(一)建筑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及总、综合概算。
第七条资格认证报名条件:
(一)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者;
(二)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1年以上者;
(三)具有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2年以上者;
(四)其它具有从事工程概、预算工作5年以上经历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报名资格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凡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取消其单位一年的报名资格。
第八条资格认证实行培训考试制度。
1994年将对一批长期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工作的技术骨干,根据一定条件,进行考核认证。
从1995年起,均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
审核认证的条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材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10年以上者,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和单位的推荐,由资格认证技术委员会提出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或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未通过1994考核认证者,都应经培训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资格认证技术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建材工程概预算编制及审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查。
持证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定额等有关规定,对所编制的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项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建材行业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是参加编、审概预算工作的资格证明,不是技术职称。
持证人员编、审的概预算等文件中必须注明其资格证书编号,并加盖持证者印章,否则视为无效。
编制和审核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各单位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进行。
第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所编的概预算文件质量,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
资格证书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他人。
第十三条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实行年检制,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年检工作由建材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主管部门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规划发展司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此项工作的文件及通知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