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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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舱部分 (3)不能计算的,取船舶所能装运油之重量的40% 2、1976年议定书 (1)1 SDR = 15金法郎 (2)2000金法郎 = 133 SDR (3)2.1亿金法郎 = 1400万 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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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限制
3、1984年议定书 (1)不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 300万SDR (2)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 420 SDR/每超出吨位 (3)在任何情况下限额不超过:5970万SDR 4、1992年公约限额同1984年议定书相同
四、责任限制
5、2000年议定书 相比92公约,2000议定书将限额提高50.37% (1)最低限额:300万SDR——451万SDR (2)每超出吨位增加值:420 SDR——631 SDR (3)最高限额:5970万 SDR——8977万SDR
四、责任限制
例:10000吨位船舶责任限额
公约
57年公约 69年公约 92年公约
概述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一部涉及船舶油污损
害赔偿方面的重要国际海事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油
污损害的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缔约国权利和义务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
发等许多事项。该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
《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一起
构成了船舶油
(一)船东责任 1、责任 (1)严格责任制、单一责任制 (2)自污染损害发生时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 多船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负连带责任(92年公约)
三、责任与免责
(二)船舶所有人免责 1、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不可抗力 2、完全是第三人有意造成 3、完全是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主管当局的 过失
失条件限制,也不妨碍向船舶所有人索赔 2、基金方式
现金、认可的银行担保、认可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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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限制
3、基金分配 (1)在索赔人间依确定的索赔额比例分配 (2)船方人员的代位行使权(right of subrogation) A 先前支付,代位获偿 B 之后或被强制再次支付,留足数额供代位获偿 (3)其他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国内法许可为限 (4)船舶所有人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合理费用或合理牺牲,其 索赔处于同等地位
二、适用
(三)地域 1、缔约国领土 2、领海 3、专属经济区(自领 海基线外延不超过200 海里)
二、适用 (四)污染损害
1、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 2、预防措施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 而由任何人采取的合理措施) 3、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4、环境损害赔偿(92年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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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一、历史
(一)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责任公约) 1、1969年11月29日订立于布鲁塞尔,1975年6月19日生效 2、生效条件:8国(含>100万吨油轮总吨位的5国) 3、110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其中73个国家和地区退出(至2010
年12月)。 4、中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1982年4月29日生效,现已退出。
除盈利损失外,限于合理的复原措施费用(已经或 将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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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
( 五)事件 1、造成污染损害的事故 2、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产生会导致污染损害的严重而紧迫危险的任何事故
(六)主体 1、人(任何个人、集体或法人) 2、船舶所有人 船舶登记人、拥有人、国家所有船舶的经营人
三、责任与免责
)。 4、中国于1986年9月27日加入,1986年12月28日生效,现已退出。
(三)1984年议定书 1、1984年5月25日制订,尚未生效(已被92公约) 2、生效条件:10国(其中6国各拥有油轮总吨位>100万吨)
一、历史
(四)1992责任公约 1、1992年11月27日制订,1996年5月30日生效 2、生效条件:10国(其中4国各拥有油轮总吨位>100万吨) 3、12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至2010年12月) 4、中国于1999年1月5日加入,2000年1月5日生效 (五)2000年议定书 1、2000年10月制定 2、2003年11月1日在我国生效
三、责任与免责
(三)其他人员免责(除非以下人员故意和明知) 1、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船员 2、引航员或为船舶提供服务的非属船员的其他人 3、承租人(包括光船承船人),船舶经理人或营运人 4、救助人 5、采取预防措施的人 6、第3、4、5项人员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
四、责任限制 (一)限额
1、69年公约 (1)2000金法郎/船舶吨位 ,限额2.1亿金法郎 (2)船舶吨位(ship’s tonnage)(公约吨) = 净吨
四、责任限制
(三)丧失 1、1969年公约 - 船东有实际过失或知情 2、1992年公约 - 船舶所有人本人故意或轻率行为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一)担保船舶 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
(二)担保数额 受益船舶按吨位计算的赔偿总额
(三)其他要求 1、船舶登记国当局签发证书 2、船舶登记国官方语言 3、有英文或法文译文 4、随船存放,副本由船舶登记国当局存档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船舶溢油污染我国海洋情况
• 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 二大石油消耗国,自2008年起年 进口石油逾2亿吨,预计到2020年 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石油进口国 。其中90%以上的石油进口是通过 海运实现的。大量的海上石油运输 给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风险。 • 据我国交通部海事局不完全统计 ,从197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 水域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3800余 起,溢油量达7万吨,污染水域面 积近3.8万平方公里。 • •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五)我国规定 1、中国船舶 – 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 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证书: A 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 保证证书》 B 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燃油污染损害民 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 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管辖权 1、一起污染事故涉及多个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缔约国或若干个缔约 国的法院提起。 2、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其法院具有处理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 3、仅基金所在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有关基金份额和分配的一切事项
七、案例
2007年12月7日,香港籍“河北精神”轮装载 20.9万吨原油在韩国西海岸锚地锚泊等待泊位卸载 时被“Samsung一号”浮吊撞击,造成约10500 吨原油泄漏。“河北精神”轮总吨为146,848,超 过了140,000总吨,适用92责任公约下的最高责 任限额,即8977万SDR,约合1.4亿美金。这就意 味着约有1.4亿多美元的赔偿将由船东及其保赔协 会承担,另外还有约1.8亿多美元的额度由基金负 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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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
1969年责任公约主要突破: A 脱离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而建立独立的责任限制制度和 专项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B 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制度; C 确立船舶所有人单一的赔偿责任。
一、历史
(二)1976年议定书 1、1976年11月9日制订,1981年4月8日生效。 2、生效条件:8国(含>100万吨油轮总吨位的5国) 3、61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其中7个国家和地区退出 (至2010年12月
证证书》 (2) 适用01年燃油公约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
务保证证书》 (3) 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
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六、时效、管辖权
(一)时效 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三年,自损害之日算起,最长不超过六年。 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污损害赔偿的三大国际公约

概述
◇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目的是 对船舶溢油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员给 予适当的赔偿,包括对环境损害的赔偿。
◇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由 十二条正文和一个附件组成,附件为“关 于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 证书格式”。
诞生背景
A 历史悠久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B 1967年“托利·勘庸”油轮溢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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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
(一)油类 1、性质 (1)持久性油类(persistent oil)(69年公约) (2)持久性烃类矿物油(92年公约) 2、举例 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鲸油(被92公约排除) 3、状态 (1)作为货物装于船上(2)作为这类船Fra bibliotek的燃料2
二、适用
(二)船舶 1、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海船 2、油和非油两用船自装载油后至残余物去除止,被视 为船舶(92年公约) 3、国有的商用船 4、不适用的船舶:军舰、政府公务船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C 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非持久性油类污 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D 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投保油污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2、外国船舶 (1) 适用92年责任公约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
2000年修正案
计算
10000×1000÷15 10000×2000÷15 300万+5000 × 420
451万+5000 × 631
SDR
66.7万 133.3万 510万
76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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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限制
(二) 程序 1、设立基金 (1)船舶所有人向缔约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主管当局设立 (2)保险人设立的,其条件和效力于船舶所有人设立的基金相同,不受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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