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号文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
续 视 的 ;且 ,“ )外 ;( );; 一、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算二、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 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 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 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 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缴费、建帐前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 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个人 帐户 建立后的缴费年限: 指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 限或进入单位开始缴费之月以后的时间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 的时间也不一样: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 1992 年 12 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1995 年10月前的参 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997 年 12 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原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实施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职工按行业、系统时间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 退伍、转业的复转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全民合同制职工指 80年代时按计划招收的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由转制单位调出的员工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原来为事业单位后来政策调整为企业的部分单位其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其实 际缴费时间按相关时间规定认定: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局属、省属在陕科研机构(26 家)自 2000 年 1 月起缴费 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科研单位(4 家)自 2001 年 10月起缴费长期离职人员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过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职工离开单位后的时间如果是在实施社会保险前的,期间 不能算做视同缴费年限,而实施之后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后如果 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及按月领取养老金。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18〕3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18〕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8月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2日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59题,每题1分,共59分)1.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A、3B、5C、7D、1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 )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A、省级财政部门B、省级人社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D、同级人大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不属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基本条件的是( )。
A、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B、企业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C、职工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D、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36号令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A、改革B、统一C、完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主要政策
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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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
什么是社会保险? ----------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五大保险的总称。 简称“生、老、病、失、伤”。 注意: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贵在社会、难在保险、重在操作; 社会保险前进一小步,社会就要向前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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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延长缴费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 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 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 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 每个缴费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 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 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 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 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 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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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老办法
199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 属于“老人”, 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 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 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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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1决定基本养老金多少的两大因素,缴费年限、 基数。多缴多拿
2怎样缴费才划算:按100%缴费,缴费年限在 2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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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友情提示
1不参保是违法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2参保基数很重要,实行“两表两签字”,对职
工负责 3缴费基数有问题,在两年内提出解决才有效 4在职不参保,退休后吃低保不可取 5农民工或临时工自愿不参保,后果相当严重 6该单位缴费,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单位
报销是害人害己 7缴费必须是现金(人民币)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国务院【颁布日期】:1998-8-6【法律文号】:国发[1998]28号【执行日期】:1998-8-6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额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基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
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和问题刘翠霄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1)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可以达到退休前工资额的70%左右,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40%-6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额的60%。
在当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的情况下,领取到的退休金解除了人们在养老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保证人们能够颐养天年。
而且当时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实施,人们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到自己的退休金。
这种立而有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稳定机制的内在功能得到了有效发挥,[1]而且极大地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由单位和企业办养老保险事业的制度安排,不仅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将职工与企业死死地捆在了一起,职工将终身在一个企业工作和在退休以后从这个企业领取退休金。
结果,在企业不断吸收新职工的情况下,职工队伍越来越庞大,退休职工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2]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生产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以后日益显露出来。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推动国企改革,国家必须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的制度。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合同制工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国家给予财政补贴(1998——2001年,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额为861亿元。
[3])。
这个规定虽然是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而不是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它已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将放弃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转而实行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社会化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并由劳动合同制工人推广到全国所有国有企业职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37号、38号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人员的参保问题。
对部分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的,可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或现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由3名以上当时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联合署名担保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按38号文规定程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参保范围。
二、关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37号、38号文规定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37号、38号文件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37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改办参保;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参照38号文第二条参保政策参保。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之和计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2022江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2022江西省退休⼈员养⽼⾦上调最新消息养⽼是中国⼈最关⼼的问题之⼀,⽽退休⼈员的养⽼⾦就是核⼼问题。
那么江西省退休⼈员养⽼⾦是否会上调?江西省养⽼⾦上调有⽆最新消息?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江西省退休⼈员养⽼⾦上调最新消息江西省2020年执⾏的仍是2019年出台的养⽼⾦标准,内容如下:《江西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1⽇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以下简称“退休⼈员”)基本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参加调整的⼈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续并按⽉领取基本养⽼⾦的退休⼈员。
调整时间从2019年1⽉1⽇起执⾏。
⼆、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基本养⽼⾦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企业退休⼈员调整办法1.按定额调整,每⼈每⽉增加38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每⽉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员,按每满⼀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年的按⼀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员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件有关规定,选择⼀次性缴费32500元⾄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 1960年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 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两个规 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 退职制度。
《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 办法》、《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职、 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职工也纳 入了强制制度化养老范围。
1978年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企职工和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 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
1983年
国家提高了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水平。
主要特点:这一期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表现
• 改革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 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 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 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 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 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逐步将 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社区进行管理,提高 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的建立与发展;明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原因与措施;能够对中国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相关分析; 了解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自主的企业年金(过去也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自愿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相结合的制度。
(1)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探索阶 段(1984年—1990年)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回顾---养老保险国别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资料来源:养老保险国别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城镇居民、城镇职工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整体框架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以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为主,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即工作单位为依托的老年保障制度(实际上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二是对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城镇养老制度的主体。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是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的,实行统帐结合和部分积累制度,国家承办、保底,低水平、广覆盖,面向城镇职工,强制参加,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其中,社会统筹负担旧制度承诺的退休金的兑付,个人账户在新制度下建立基金积累,为新职工提供高于社会最低生活收入的养老金。
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这是一种受政府政策鼓励、由企业资源建立、又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的养老计划。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下,由企业缴费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
账户由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管理,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
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个人储蓄型保险,雇员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或通过银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实现。
“统帐结合”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文件,我国现行的“统账结合”城镇职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如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城镇职工为核心,其发展历史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计划经济时期的养老保险;80年代到90年代改革时期的养老保险以及1998年后的“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6•【字号】云政发[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五是积极主动的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是落实这项政策的责任部门之一,经办工作要做好,离不开当地政府和社保行政部门的领导,离不开财政、档案、公安、信访、企业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的向政府领导、社保行政部门的领导汇报工作开展的做法和进展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积极主动的与业务相关的部门沟通,在基金保障、经费保障、资料查询、政策宣传、资格审核上得到他们的支持。
二、准确把握政策、落实政策省政府办公厅37号文和38号文,是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107号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困难群体,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其参保缴费办法比较优惠。
在办理业务时,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办理业务,并重点在以下几方面把握好,落实好:一是要把住“我县城镇户籍”,范围不能扩大。
无论是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大集体企业未参保人员,还是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都要求,在政策出台的前一年前已具备我县城镇户籍。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求加上“参保时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这一条件。
二是要把住“202*年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费时间不能延长。
前面讲了,37号、38号文以及202*年的29号文,都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不能无限期的执行下去,不然,对我县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经办会造成很大的打击。
部13令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而我省38号文是可以按202*年岗平工资前补的,长期按此执行,不利于政策的统一、不利于参保人员的缴费平衡、待遇平衡,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信息系统对这一时间要求作了限制,202*年1月1日后,就不能按照37号文38号文的补缴办法作业操作了。
另外,经办机构要结合执行38号文这一时机,清理养老保险费前补的做法。
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
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
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决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三是加 大政策扶持 力度 。各级商务部门要
与财政部 门密切配合 ,加大对农 超对接 的财政 资金扶持力度 , 支持一批 重点示 范项 目, 提高支
持标 准。支持超市和合作社加强流通基 础设施 建设 , 添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 帮助农产 品创
日前 , 商务部陈德铭部 长在商务部 、 农业部
产品流通效率。推广应用现代流通技术 , 以信息 化手段建立质量可追溯 系统 , 发展在线农超对接 平台。 促进农超对接信息化 、 现代化。 稳步发展农 产 品网购 . 鼓励上网买菜等新型消费模式发展 。
退休 人员纳 入基 本养 老保 险 。 ( ) 一 未参 保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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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实力度 ,研 究采取 核定扣 除农产 品进项 税等办法 , 落实抵扣政策 。推动完善生产要素价 格政策 , 进工商业用水 、 促 用气 、 用热基本 同价 。 进一步降低和规范农产 品进场费及摊位费。
四是建立健全保 障机制。要加 强组织领导 , 把农超对接作为“ 菜篮子 ” 市长负责制重要 内容 切实抓好 。落实好商务部与农业部《 合作框架协 议》共 同研究出台重大农产 品流通政策 , 同举 , 共
本养 老保 险。
会议 指 出 . 近些年 来 , 国企业 职工 基本 我 养 老保 险制度 不 断完善 , 保范 围逐 步扩 大 , 参
农业生产过程延伸 , 促进双方建立更长期 、 更紧
密、 更稳定 的产销关系, 优化农产 品供应链 。 规范 农超对接行为 ,制订实施农超对接格式合 同, 明
对接扩大到跨 区域对接 :从 长贮存期产 品对接 为主扩大到各类农产品全面对接。鼓励学校 、 工
厂食堂 .餐饮企业等与农 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多 元化产销衔接关 系 , 降低流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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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1〕38号)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
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
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
1.缴费。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件1)。
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
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按本《实施方案》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工作程序(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书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
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件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
四、财政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抓紧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信访、纪检监察、工会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
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开展工作。
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
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和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省、市两级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 1995年9月30日前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略)4.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镇小集体企业转发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人武部政工科,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南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日印发共印160份附件1:1995年9月30日前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单位:人、元年龄(周岁)一次性缴纳男女养老保险费标准75周岁及以上70周岁及以上1000074 69 1150073 68 1300072 67 1450071 66 1600070 65 1750069 64 1900068 63 2050067 62 2200066 61 2350065 60 2500064 59 2650063 58 2800062 57 2950061 56 3100060 55 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