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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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单位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行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补充形式。

一、覆盖范围

(一)单位参保职工.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

(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

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三是部队在渝企业和在渝驻军招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是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六是外地驻渝机构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七是新成立单位的全部职工,从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八是从市外迁入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从其迁入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4)1998年7月,渝府发[1998]37号、渝劳发[1998]4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已被废止)。

(5)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11个行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6)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2000年7月,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发(2000)261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8)2003年8月,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2006年1O月,渝府发[2006]143号、渝办发(2007]49号规定: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曾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可申请补缴。’

(10)2008年9月,渝劳发[2008]47号转发劳社部发[2008]号文件规定: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 ) 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

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从1993年3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就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离退休人员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

(四)特殊群体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和曾在重庆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缴费办法

(一)参保单位职工

现行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历史政策:

缴费基数核定没变,按工资收入核定(上限1993—1997年为200%)。目前,按劳社险

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

缴费比例变化表:

年份和费率(%)1993—1997

1998

1999 200一

2001

2002—2003

2004及

以后

1—6

7~12

单位23~33 23~

33

23~

30

20—30 20~28 20~28 20

个人 3 3 4 4 5 6 8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

历史政策演变:1993—1997年缴费基数为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60%~200%,1998--2005年为60%--300%,2006年为60%~100%,2007年为70%~100%,2008年为80%~100%,从2009年起调整为60%~100%。

缴费比例变化见下表

三、补缴政策

2009年5月,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是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参保人员完成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四、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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