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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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豫高法〔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21〕2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为健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落实司法改革部署和省院党组要求,明确院庭长办案范围,各级法院院庭长要带头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以下简称“三类案件”),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现就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办理“三类案件”院庭长范围本通知所指院庭长是指全省各级法院入额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未担任院庭长职务的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

二、“三类案件”具体范畴1.因上诉、抗诉、再审被上级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级审理的案件。

三、分案原则1.各级法院在科学测算本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收案数量的基础上,将“三类案件”按照随机分案原则分配给院庭长办理。

2.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未担任院庭长职务的审委会委员、入额的审判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根据工作分工和审判业务专长,固定在指定业务庭办理“三类案件”。

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由原承办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办理。

全省各级法院可根据上述分案原则,结合本院人员结构和案件情况,制定本院院庭长办理“三类案件”的具体分案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申]发[198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申]发[198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4次会议通过,7月21日法[申]发[1989]17号印发)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申诉人的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

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处理。

申诉无理被通知驳回后,申诉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诉人不再处理。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I will greet this day with love in my he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审理的,由于刑事诉讼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的干涉,故而需要各审判机关之间进行监督,在刑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是由刑诉法解释373条明文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373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方式和条件有哪些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店铺⼩编为⼤家整理以下⽂章,主要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形与主体,那么到底哪些是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情况?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主体⼜有哪些条件?希望这篇⽂章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

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和条件有哪些提审及指令再审的⽅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民法院和上级⼈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式是提审或指令再审。

提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给⼈民法院⽣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组成合议庭进⾏重新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最⾼⼈民法院对地⽅⼈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的⽣效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指⽰命令下级⼈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重新审理。

提审和指令再审适⽤的条件发现下级法院⽣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上级法院是决定提审还是决定指令再审呢?现⾏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执⾏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具体。

按照⼈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规定,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上级⼈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如果原审裁判是⼀审裁判,应指令再审⽽不宜提审。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原来是⼀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理,所做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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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再审的审理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理法院(一)法院启动再审1.如果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则由本院进行再审。

2.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再审的,则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不得再次交给其再审。

【注意】5种情形:(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再审审理程序1.中止原判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2.重组合议庭: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注意】不开庭审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原则第一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以下统称原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再审。

第三条再审诉讼遵循立审分立、依法纠错、维护正确裁判的原则。

第四条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且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具体做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以原生效裁判作出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只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裁判的,该上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二、管辖第七条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九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

三、申请与立案第十一条下列主体,有权申请再审:(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对案件发回重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对案件发回重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
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
释〔20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
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

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释义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理解】一、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一)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概念执行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转移给另一同级人民法院。

其区别于移送管辖的概念,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执行案件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因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虽然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都发生了管辖权的转移,但二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移送管辖原则上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主要发生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2)移送管辖是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3)移送管辖对案件的移送,无需上级人民法院和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转移则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4)移送管辖仅移送案件材料,管辖权转移则不仅移送案件材料,而且移送管辖权。

(5)移送管辖主要是为了纠正管辖权行使上的错误,管辖权转移则是为了使管辖具有必要的灵活性而采取的变通和微调措施。

执行管辖权的转移主要有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

(二)指定执行指定执行是指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或者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指明管辖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发生管辖争议。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王长军上传时间:2005-1-25一、案情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

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

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怎样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怎样审查

⼈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怎样审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零⼀条、第⼆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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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怎样审查1、⼈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零⼀条、第⼆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进⾏审查。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条⼈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零⼀条、第⼆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进⾏审查。

⼆、⼈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指法院依照审判职权,对已经发⽣法律效⼒的裁判启动再审。

关于法院的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争议⼀直很⼤,但新的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此条。

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1、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3、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零⼀条、第⼆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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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导读: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在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可能就会因为法官的判决并没有达到自己的主张而要求法官能够重新审查相关的证据后作出新的判决,但是由于原诉讼已经结束就需要当事人重新通过申请启动再诉的流程,下面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申诉过程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197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办理要点(四)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办理要点(四)
指发规定执行不理想(实践) 无救济无权利 上级法院的责任考虑
指发规定改进的(设想) 使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最高院层面近期可能有较大改善—权限统一归分管 副院长
总结 达到启动再审的目的需: 实体上有硬伤 推动调卷、询问 使法官联席会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 法官在驳回裁定中的一般思路
实体上 即便与二审法官认识不同,但不能仅因为认识不同就启动;应看是否有大的不公 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诉解决
民再审理范围 全案审,但不超出一审请求 民诉解释405条 被申请人可在再审辩论结束前反请求,但(民诉解释205条)同时 应当符合申请再审相关时限规定 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受一定的条件限制(民诉解释252条)
民再审理程序 开庭或不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403条: 一般应当开庭审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令法院发回重审:有争议,一般性程序瑕疵不影响
民申字裁定效力(民诉解释420条) 不产生积极的既判力也无消极的既判力 不能申请再审、复议 不能申请执行 额外认定也无影响 民诉解释93条第一款(五)项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 实 民申字裁定不属于有既判力的法律文书
再审审理阶段 案号民申转民再 受指令再审的原审法院的处理方式 一般:审监庭再审 审监庭直接出再审判决 再审发回一审重审
提审后上级法院的处理方式 模式一:民申、民再不同庭—对被申请人较为有利 模式二:民申、民再同一庭,不同合议庭 模式三:民申、民再同一审判庭、同一合议庭(主流)—对申请人较为有利 提审后也可能维持原判(2015)民提字44号
审理
再审审理阶段应注意 民诉解释405条—围绕再审请求审理 不要再念再审申请书 再审不再对事由问题进行审理 文书重点应论述要求如何改判及改判的具体理由(立论+证据组织) 庭审提纲应准备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提审是什么工作

提审是什么工作

一、提审是什么工作提审有二层意思:1、把犯人从关押处提出来审问。

2、上级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判决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

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二、提审和再审的区别1、含义不同。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提审是因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级法院把下级法院尚未判决或已经判决的案件提来自行审判。

2、提起的主体不同:再审可因当事人、检察院、法院提起;提审只能由法院提起。

3、适用法院不同:再审是各级法院均可再审,提审只能是上级法院提审。

4、适用对象不同,再审适用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案件;既可能是本院经办过的案件,也有可能是下级法院经办过的案件;提审的适用对象除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案件强化,还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但只能是下级法院经办过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上级法院提审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上级法院提审的条件如下:1、案件重大、复杂,下级法院定罪量刑把握不准的案件。

2、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

如属于一定级别的领导人犯罪的案件、政策性比较强的统战对象犯罪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

3、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部干扰大,阻力重重,无法秉公办案,需要上级法院给予支持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鲁法民字第20号《关于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

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过程中,如尚未发现确有错误,且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

此裁定应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此复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几个问题的请示(85)鲁法民字第2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关于在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终)止执行和以谁的名义下裁定的问题,实践中不好执行,现请示如下: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五十七条和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案件,由院长署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此规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再审时,办理起来顺理成章,但上级法院要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经过调卷审查,是不易发现的。

如果要调卷审查,在审查期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不要中(终)止执行呢?如果要裁定中止执行,可在此期间又不能肯定确有错误,与民诉法有违。

如不中止执行,有些案件一旦发现确有错误,而原判决、裁定已经执行,这样会给再审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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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302284.74元,用于个人挥霍。

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104.69元涂改为96 104.69元,虚增40 000元。

2001年4月19日,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迅速侦破了陈某挪用资金案,追回9 100
元退还石河村三组。

甲县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4年有期徒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甲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02年6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04年2月24日,经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再审决定:指令乙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乙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原审法院对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裁定。

2004年6月8日,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2004年7月16日作出“一、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1)甲刑初字
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甲县人民法院(2002)甲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乙县人民法院(2004) 乙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争议
对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是否适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院有权指令辖区内的丙县法院审理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的“下级人民法院”就包括了辖区内的所有下级法院,故中院提审后再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符合该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再审不当。

中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312条第4项:“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先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指定甲县法院将案件移送丙县法院审理。

中院直接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在程序上有疏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再审程序不当。

理由是:
1、本案的启动是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丁市中院于2004年6月8日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09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故中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指令丙县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与309条相悖。

2、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没有“指令再审”的处理结果。

《刑诉法解释》第312条规定了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因此,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并无“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处理结果。

丙市中院以二审程序审理本案,经合
议庭审理并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第312第1款第(4)项,中院只有两种处理方式: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不能指令辖区内其他法院对该案再审。

3、丙市中院在提审中指令再审混淆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关系
(1)、提审和指令再审是两种并列的再审启动方式,相互排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显然,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判有错,启动再审程序有两种方式,即提审和指令再审。

因此,提审和指令再审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的启动方式,相互排斥,不得交叉,即上级法院如果选择了以提审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则不得再选择指令再审。

(2)、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法律内涵。

提审是上级法院认为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适宜,而将案件提归本院自行审判。

指令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作出该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

[1]原审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属第二审终审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如认为认定事实有错误,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宜的也可以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因此,即使采用指令再审,也不能随意指定下级法院,而只能是原审法院。

否则既违背管辖恒定原则,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出现循环诉讼等久拖不决的后果。

4、丁市中院的作法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市中院指令丙县法院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6条,但这种理解混淆了指令再审和指定管辖。

第26条在学理上称为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

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显然,指定管辖不同于指令再审,它们的区别是:
(1)、适用的程序不同。

指定管辖只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不适用再审程序,而指令再审则恰恰相反;
(2)、审理的法院不同。

上级法院以指定管辖确定的审理法院,可以是辖区内任何一个法院,但以指令再审确立的再审法院,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即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3)、审理适用的审级不同。

上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确立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适用一审程序,它解决的是确定一审法院的问题。

而上级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指令再审的法院,如果是原一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一审程序,如果是原二审法院审理,则适用二审程序。

5、指令再审后不得再指定管辖。

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分歧的焦点在于:再审程序中,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还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将该案指定给辖区内其他法院再审?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肯定方认为,指令原一审法院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在一审程序中,上级法院有权指定管辖,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审理。

否定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审理时才能适用。

在再审程序中,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中可以指令其他法院再审,但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审理法院的变更将导致检察院的相应改变,涉及到诸多问题,应当说,刑事再审中排斥指定管辖。

如本案指定丙县法院再审,将出现丙县检察院宣读甲县检察院起诉书等反常现象。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三、思考
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随意使用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屡见不鲜,引起下级法院和当事人的诸多诟病,也与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相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1日颁发了《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2]24号),对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明确规定只能一次。

但该解释不适用刑事案件,最高法院亟需对刑事案件在上述问题上予以规范,以定分止争,维护法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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