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医疗保险参保-住院及费用结算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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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住院及费用结算操作流程

( 试行 )

一、 参保对象参保

操作说明:

1、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其它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对象 社区(学校)居民医保代办点,领取居民医保登记表。

社区(学校)居民医保代办点代收医保费。

社区(学校)居民医保业务代办点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采集相片。

开具收据 医保中心审核信息无误后,进行上解确认。 并打印医保证。

社区(学校)居民医保代办点发放医保证。 填写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是否需缴费

根据相关政策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业务代办点将所采集信息审核后上传医保中心,并将代收医保费用上缴。

2、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明

普通中小学在校学生须提供户口簿、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普通城镇居民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在校的未成年人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待遇证明

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还须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以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残疾)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住院

操作说明:

1、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住院登记,工作人员核对人、证无误后为其办理住院手续。入院三日内由患者或其家属填写《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表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

2、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当日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录入到医保系统中。

3、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治疗终结后,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与参保人员进行系统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医疗费用结算完毕,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打印《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

跨年度住院,病愈出院后结算的费用记入出院日期所在保险年度,享受出院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院(转外地医疗机构)

操作说明:

1、转院申请

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区外就医,由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患者或其家属填写《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表二),并在转院、住院治疗期间履行完转院审批手续。

2、转院审批

对参保人员提出的转院申请,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录入医保系统。

3、住院就诊

参保人员到经审批的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详细的住院相关手续。

4、住院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1)吕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3)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住院结算收据;

(6)出院证、诊断证明。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的统筹区外就医住院费用明细录入系统,经中心有关人员初审、复审、审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科支付所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急诊、急救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操作说明:

1、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出院结算时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详细的住院费用明细及其它相关手续,并在住院期间履行住院备案手续。

2、住院费用报销

在校学生或家属应在急诊治疗结束后三天内填写《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门诊、急诊费用审批表》(表三),到当地居民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急诊、急救费用审批手续。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急诊挂号凭证;

(3)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结算收据;

(6)诊断证明。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的统筹区外就医住院费用明细录入系统,经中心有关人员初审、复审,审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科支付所报销得医疗费用。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就诊

作说明:

1、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

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专家组对门诊慢性病申请情况进行鉴定。

2、门诊就诊、购药

经审批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条件的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批方案范围内就诊、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参保人员产生医疗费用录入到医保系统中。

3、医疗费用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与参保人员进行系统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完毕,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打印《门诊费用结算收据》。

门诊特殊慢性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计入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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