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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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

一、规模标准

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

拟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

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配套设施。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区明显分离。

(三)环保设施。具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四)防疫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兽医室、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五)饲养管理。畜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六)档案管理。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

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需要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到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报送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二)资料审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即时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当即接受申请,不合格的当面退回。

(三)现场验收。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

(四)备案复核。经验收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通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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