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004年19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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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4】194号文

【颁布时间】2004-02-05

【生效时间】2004-02-05

【时效性】

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计委、建委、环保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前,库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总体进展顺利,部分项目已按要求在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建成,影响区和上游区项目也已开始启动。但有关部门在对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审计和概算核定中发现,一些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偏大,有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配套条件不落实,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建成后能力闲置。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现就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

为避免出现建设规模偏大造成处理能力闲置的问题,在前期工作阶段,地方要对《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深入论证,进行必要的调整。建设规模的调整按以下原则把握:一是要合理确定人均日综合用水指标。根据规划项目服务区目前实际用水量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人均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指标应尽量取<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的下限。对现有实际污水量明显低于按下限用水指标测算的污水量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量调整。二是要合理确定人口增长规模。包含人口机械增长在内的年人口综合增长率原则上应控制在4%以内。三是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原则,污水处理厂要按近期规模进行建设。近期规模按照现有污水产生量,并考虑按用水指标下限和人口增长率计算的近5年增量确定。建成投产时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建成投产三年内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四是污水收集管网尤其是主干管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按远期(2010年)规模考虑,并结合道路布局进行建设。五是垃圾填埋场的填埋库容应结合服务范围和现有垃圾产生量,按照未来15年的处理量确定。配套收集系统布局要合理,做到应收尽收,方便清运。

今后,对新开工建设的规划内项目,如发现有关单位不如实提供人口规模、用水量和污水量、垃圾量等基础资料,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顾实际情况,在确定建设规模、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上,一味贪大求洋,盲目使用上限指标,导致设计能力大于实际需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其责任降低设计资质。

二、搞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严把厂址、工艺技术和设备选择关,切实控制工程造价

三峡库区地形复杂,地质灾害较多,项目选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选择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厂址。不得选择填挖土石方量大,地基处理复杂,有潜在地质灾害及投资过高的厂址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应选择交通便利、库容适宜、建设条件好的场址。

对沿江重点集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要根据其建设规模小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用处理效果好、投资成本低、运行及维修费用省的工艺技术方案,确保运行简便安全。对距离较近,交通条件好的相邻集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合并集中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高度重视污水收集、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目前,由地方政府负责出资建设的库区城镇污水收集三级管网及影响区二、三级管网,城区内垃圾收运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建设滞后,已影响到主体工程效益的发挥。对已建成项目,其配套工程要实行倒排工期,限期建成投产;对尚未实施的项目,要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抓好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以确保主体工程及时发挥效益。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把项目审批关,确保规模合理、技术可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要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抓好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控制,确保规划内项目如期建成。要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的要求,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逐步达到保本微利收费水平;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产业化运营,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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