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004年19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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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

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5•【文号】国管节能〔2024〕194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国管节能〔2024〕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广东省能源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推介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持续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部署安排,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遴选活动。

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评定《推动绿色科研办公建设绿色低碳园区》等10个案例为十佳典型案例、《机关节能走在前绿色办公作示范》等10个案例为入围十佳典型案例、《以点带面示范引领聚力推进绿色办公见行见效》等111个案例为典型案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10家单位为优秀组织单位。

获评案例可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网专题专栏“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典型案例库”查阅下载。

请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学习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转化为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的思路举措,加快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对获评案例编写单位予以鼓励激励,依托工作会议、宣传培训、媒体报道等载体进行推介,适当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一定倾斜支持,进一步营造“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推荐有关案例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组织的全国有关主题案例征集活动,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典型经验,持续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领作用,为绿色低碳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发改价格[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2004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1年在全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收费公示形式和办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公示效果。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

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四、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

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26•【文号】发改价格[2004]34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认可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1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2月26日发改价格[2004]349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函》(国认可函[2003]6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精神,你委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所属的认可机构进行了整合,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认可制度。

为规范新组建的认可机构开展认可业务的收费行为,保证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可机构开展对产品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的认可工作,可以向申请机构收取认可费;开展对认证人员培训、考核与注册工作,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培训、考核和注册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认可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

1、申请费。

认可机构受理申请机构的认可申请时,向申请机构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次600元。

2、评审费。

认可机构按照认可基本要求,对申请机构(含已获认可证书但因增加风险程度高、技术难度大和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认证,业务量有所增加需再次审查的认证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可向申请机构收取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日3000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特制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子行政处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4。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8月7日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目录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拟废止的规章(5件)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第7号1996年8月21日电力工业部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1998年5月5日国家计委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2002年1月10日国家计委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2012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6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附件2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4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检、公安部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1997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6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7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1999年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8 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9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000年3月2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0 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计价检[2000]7782000年6月国家计委收办法》的通知号19日11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2000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12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13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2001年8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14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5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16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批复计办价格[2002]529号2002年4月27日国家计委17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8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2002年6月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19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2002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2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21 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22 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发改能源200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2003]369号25日2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上海市实行季节性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566号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2003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652号2004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1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2004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2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 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1098号10日34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核定东北至华北跨区送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2号2004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 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2005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2005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 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发改办价格2005年12国家发展改革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2770号月15日委、卫生部46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2006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 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2006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9 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52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2006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3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国家质检总局54《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56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8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9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玛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2007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60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2007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监委62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5《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413号2008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8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将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改为“容量电费”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2937号2008年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3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4关于同意将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350号2009年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75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号2009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2009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77关于印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6号2009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7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1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2010年4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2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010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83 关于核定浙江、江苏和重庆省(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1013号201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4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发改价检201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场秩序的紧急通知[2010]1137号26日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85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86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7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9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0关于调整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0]3199号2010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1关于晋东南-南阳-荆门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3145号2010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 关于宁东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发改价格201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的通知[2011]518号15日委、电监会93 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9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95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2011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9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99 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发改办气候2011年10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2552号月24日100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1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102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3 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105关于灵宝背靠背、德宝直流跨区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299号2012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6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7“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8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09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发改办法规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类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2130号3日110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111关于中俄直流背靠背联网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250号2012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2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113 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4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5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2]2909号2012年10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17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发改办环资2012年11国家发展改革委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2012]3233号月19日11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19关于向上线和锦苏线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2]4018号201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0 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1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122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2013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关于核定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966号2013年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4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125关于四川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1266号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6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证程序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7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28 关于核定内蒙古东部和江西省电力用发改办价格2013年12国家发展改革委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2013]3206号月26日129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0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1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2关于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85号2014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3 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135关于规范河北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231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6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2014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7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944号2014年5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39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发改价监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干规定》的通知[2014]1223号7日140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1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2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43关于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4关于核定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908号2014年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5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6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379号2014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7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1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8 关于云南省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15号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9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2015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0关于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012号2015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2015年-发改价格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输配电价的批复[2015]2200号30日152关于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260号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3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311号2015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4关于印发《全国电煤到厂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5]2461号2015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5关于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3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6关于安徽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2774号2015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7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70号2015年1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8关于云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0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59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1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0关于安徽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6]502号2016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1关于宁夏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76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2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2016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3 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200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我院规划设计收费依据及标准公布如下,并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一、收费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全文附后)。

二、区综合经济园区项目比照上述文件标准减半计收。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四年六月一日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194号文件中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

194号文件中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

194号文件中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问题问答194号文件中关于压力容器的120个咨询题咨询答1、《许可条件》第十六条规定的不用取证的是指那些容器?指最大容积小于25L,或内径小于150mm的低、中压容器。

对高压容器,如最大容积小于25L,或内径小于150mm,则需取得D1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2、无损检测的部格外委(如:企业自身进行射线、外委超声探伤)是否也需要到发证机构备案?要。

3、关于单台或几台容器,由于压力容器的直径、长度阻碍,需在现场分段或分片组焊,是否承诺在施工现场或其周围场地进行极片的切割下料、卷制工作?“现场组焊”和“易地制造”如何界定?不承诺,“现场组焊”仅限球罐或大型压力容器的最终一道或几道环缝。

4、B级许可专项条件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B级许可企业应具有爆试验设备,而在《瓶规》中规定100升以下钢瓶需做爆破试验,100升以上钢瓶不要做爆破试验。

如果我们只做100升以上的B2产品,是否需要爆破试验记录设备?不需要。

5、RT或UT资格证:取得无损检测协会颁发的证书有效吗?(往常是规定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颁发的)无效。

6、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是否必须有化工装备协会认可发证的质保、焊接,无损责任工程师、省理化协会认可发证的理化人员、无损责任工程师省无损协会认可发证行吗?化工装备协会发证:质保、焊接,无损责任工程师;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发证:一、二、三级理化人员。

压力容器企业由其他部门或由省级机械工业部门发的理化人员证,能够到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换成相应的一、二、三级理化人员证。

7、单位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变更是否报发证机构备案?原取证单位股权发生变化(参股不控股),是否意味着产权变更并向发证部门申报?要备案或申报。

8、原压力容器资格认可治理方法中对三类容器及球罐换证有数量要求(即三类容器不得少于25台,球罐不得少于6台),现治理方法是否仍适用?仍有连续生产和数量的要求,具体数量由审查细则规定。

22号令、194号文讲义

22号令、194号文讲义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 、 、 、 个制造许可级别。 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 门)。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现在执行的许可证颁发:境内、外企业都须国家总局颁发)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此条看似简单但往往作的不到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 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中国安全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第九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 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个 是否受理申请 是否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 《制造许可证》所批准产品的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 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 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 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安 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 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须接受检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国质检特函〔 〕 号关于印发《 号关于印发 规则(试行) 监控工作要求》 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知中:的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1 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並重点安排群众投訴或者取证未滿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 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 ,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4号——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4号——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4号——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0•【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等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

附件: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三月十日附件:19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序│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编号│采标编┃┃号││││号┃┠─┼────────────────────┼───────┼──────┼───┨┃1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T3018-2003│SH3018-1990 │┃┠─┼────────────────────┼───────┼──────┼───┨┃2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3019-2003│SH3019-1997 │┃┠─┼────────────────────┼───────┼──────┼───┨┃3 │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SH/T3027-2003│SH3027-1990 │┃┠─┼────────────────────┼───────┼──────┼───┨┃4 │一般炼油装置用火焰加热炉│SH/T3036-2003 │SH3036-1991 │ISO137┃┃││││05┃┠─┼────────────────────┼───────┼──────┼───┨┃5 │石油化工非埋地管道设计通则│SH/T3039-2003 │SH3039-1991 │┃┠─┼────────────────────┼───────┼──────┼───┨┃6 │石油化工设备管道表面色和标志│SH3043-2003│SH3043-1991 │┃┠─┼────────────────────┼───────┼──────┼───┨┃7 │石油化工管式炉热效率设计计算│SH/T3045-2003 │SH/T3045-│┃┃│││1992│┃┠─┼────────────────────┼───────┼──────┼───┨┃8 │石油化工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3064-2003│SH3064-1994 │┃┠─┼────────────────────┼───────┼──────┼───┨┃9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SH3015-2000 │┃┠─┼────────────────────┼───────┼──────┼───┨┃10│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SH3081-1997 │┃┠─┼────────────────────┼───────┼──────┼───┨┃11│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SH/T3082-│┃┃│││1997│┃┠─┼────────────────────┼───────┼──────┼───┨┃12│石油化工工程地震破坏鉴定标准│SH/T3135-2003 ││┃┠─┼────────────────────┼───────┼──────┼───┨┃13│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3136-2003││┃┠─┼────────────────────┼───────┼──────┼───┨┃14│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SH3137-2003││┃┠─┼────────────────────┼───────┼──────┼───┨┃15│球形储罐整体补强凸缘│SH/T3138-2003 ││┃┠─┼────────────────────┼───────┼──────┼───┨┃16│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SH/T3515-│┃┃│││1990│┃┠─┼────────────────────┼───────┼──────┼───┨┃17│石油化工隔热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3522-2003│SH/T3522-│┃┃│││1991│┃┠─┼────────────────────┼───────┼──────┼───┨┃18│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范│SH3531-2003│SH/T3531-│┃┃│││1999│┃┠─┼────────────────────┼───────┼──────┼───┨┃19│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3-2003│SH3533-1995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3.04•【文号】财综[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200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004年我国化肥行业出台政策记述

2004年我国化肥行业出台政策记述

2004年我国化肥行业出台政策记述刚刚过去的2004年对于化肥行业来说是个不平凡的一年。

化肥市场用“火爆”一词来叙说应该是不过分的,自1997年以来,中国的化肥市场比较平淡,有些年份可以说是低迷。

但自2003年第四季度化肥市场启动以来,2004年全年化肥供应一直呈偏紧状态,化肥价格达到近些年来没有过的高度。

化肥产量月月攀升,预计氮磷钾肥增长率都在两位数以上。

2004年也是国家针对化肥行业出台政策较多的一年,现将2004年有关化肥行业国家出台的政策记述如下: •2004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铁道部、工商总局、供销总社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

•2004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从2月15日~4月15日在全国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

•2004年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

•2004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暂停尿素出口的退税一年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粮食、化肥铁路运输价格监管。

•200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

•2004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暂停磷酸二铵出口退税紧急通知。

•2004年4月2日发改委发出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2004年4月19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电字…2004‟57号文的形式发出加大价格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

•2004年4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价格…2004‟773号文的形式发出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发出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输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7月1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

•2004年11月1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发出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4864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4864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4]864号文,国家发改委对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提出有关要求2004年06月28日13:21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4]864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增长持续攀升,不少地区出现电力供应紧张的状况。

为尽快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抓紧制定电力规划,增加了电站建设规模,加快了电力建设步伐。

但在燃煤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了布局不合理、质量下降等问题,有的项目忽视了国家关于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规定。

通知说,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促进国民经济、能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针对我国能源以煤为主的国情,必须高度重视燃煤电站规划及建设的各方面因素,尽快提升燃煤电站技术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排放标准,规范电站项目建设,确保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做好电站布局燃煤电站项目要高度重视规划布局合理性。

我国能源资源和电力负荷在地域上分布不均,电站规划布局需要符合我国一次能源总体流向,综合平衡煤源、水源、电力负荷、接入系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电站建设必要条例,统筹考虑输煤与输电问题。

现阶段,在电站布局上优先考虑以下项目:利用原有厂址扩建项目和“以大代小”老厂改造项目;靠近电力负荷中心,有利于减轻电网建设和输电压力的项目;利用本地煤炭资源建设坑口或矿区电站以及港口、铁道路口等运输条件较好的电站项目;有利于电网运行安全,多方向、分散接入系统的项目。

二、提高机组效率,促进技术升级从长远看,我国一次能源是紧缺的,环境容量有限,电力建设必须要提高效率,保护环境。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地区外,其他地区应规划建设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节水环保型燃煤电站项目,所选机组单机容量原则上应为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煤耗要控制在286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临时接电费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日期】【颁布日期】2004.01.19【时效性】有效【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194号文将引发2018城投大违约【逐字逐句解读】

194号文将引发2018城投大违约【逐字逐句解读】

194号文将引发2018城投大违约【逐字逐句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博主评:最近各个政府部门连续出台的管理文件,目的都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这是党中央的统一部署。

194号文是发改财政两个部门联合发文,协调要花一些时间,所以赶到节前才出来。

本届政府执行力很强,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视监管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博主评:领导放弃在党政机关的任兼职还好办,咬咬牙不要那个身份了。

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不得计入申报企业资产---这个厉害,试问有的城投公司,除了这些还有什么资产?拿什么支持发债?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76号

附件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焦化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用户和炼焦煤原料基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与装备新建和改扩建焦化企业要达到炼焦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26-2003)中生产工艺与装备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指标有:(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已有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2.5万吨/年及以上。

(三)节能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扩建焦炉,原则上(缺水地区和钢铁企业)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2、新建或改扩建焦炉,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3、新建或改扩建焦炉,要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合理配比炼焦用煤,尽量减少优质主焦煤用量。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1、新建或改造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粉碎、装煤、推焦、筛运焦除尘装置、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氰工艺)回收、废水生化处理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4]212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9.29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
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四、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五、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将中标价格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30•【文号】•【施行日期】2003.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项目的计划工作,现将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一)优先编制有利于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引导行业结构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升级、老工业基地改造,资源节约、保护环境,推进新型工业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标准项目。

(二)突出加入世贸组织后行业急需的标准项目,列入制修订强制性行业标准项目的范围和内容要符合WTO/TBT的相关规定。

(三)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优先列入计划。

(四)根据行业对标准的需求情况,做到立项合理,重点突出,分步实施。

二、编制重点(一)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急需的标准项目,突出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标准项目。

(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标准项目。

(三)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保护资源的标准项目。

(四)国家“十五”行业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点产品、重大装备及先进设计、工艺技术标准项目。

(五)科技成果的标准转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标准项目。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项目。

(七)需要修订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报送要求(一)请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组织好本行业标准项目的筛选工作,认真编制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于2004年2月底以前将本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报送我委(工业司)。

(二)报送材料:1、项目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重点,对行业发展将产生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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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04】194号文
【颁布时间】2004-02-05
【生效时间】2004-02-05
【时效性】
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计委、建委、环保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目前,库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总体进展顺利,部分项目已按要求在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建成,影响区和上游区项目也已开始启动。

但有关部门在对三峡库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审计和概算核定中发现,一些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偏大,有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配套条件不落实,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建成后能力闲置。

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

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现就进一步做好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模
为避免出现建设规模偏大造成处理能力闲置的问题,在前期工作阶段,地方要对《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深入论证,进行必要的调整。

建设规模的调整按以下原则把握:一是要合理确定人均日综合用水指标。

根据规划项目服务区目前实际用水量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要求,人均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和万元工业产值耗水量指标应尽量取<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的下限。

对现有实际污水量明显低于按下限用水指标测算的污水量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量调整。

二是要合理确定人口增长规模。

包含人口机械增长在内的年人口综合增长率原则上应控制在4%以内。

三是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原则,污水处理厂要按近期规模进行建设。

近期规模按照现有污水产生量,并考虑按用水指标下限和人口增长率计算的近5年增量确定。

建成投产时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建成投产三年内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

四是污水收集管网尤其是主干管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按远期(2010年)规模考虑,并结合道路布局进行建设。

五是垃圾填埋场的填埋库容应结合服务范围和现有垃圾产生量,按照未来15年的处理量确定。

配套收集系统布局要合理,做到应收尽收,方便清运。

今后,对新开工建设的规划内项目,如发现有关单位不如实提供人口规模、用水量和污水量、垃圾量等基础资料,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设计单位不顾实际情况,在确定建设规模、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上,一味贪大求洋,盲目使用上限指标,导致设计能力大于实际需求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其责任降低设计资质。

二、搞好设计方案的优化比选,严把厂址、工艺技术和设备选择关,切实控制工程造价
三峡库区地形复杂,地质灾害较多,项目选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选择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厂址。

不得选择填挖土石方量大,地基处理复杂,有潜在地质灾害及投资过高的厂址建设污水处理厂。

垃圾填埋场应选择交通便利、库容适宜、建设条件好的场址。

对沿江重点集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要根据其建设规模小的特点,因地制宜地选用处理效果好、投资成本低、运行及维修费用省的工艺技术方案,确保运行简便安全。

对距离较近,交通条件好的相邻集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合并集中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三、高度重视污水收集、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目前,由地方政府负责出资建设的库区城镇污水收集三级管网及影响区二、三级管网,城区内垃圾收运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建设滞后,已影响到主体工程效益的发挥。

对已建成项目,其配套工程要实行倒排工期,限期建成投产;对尚未实施的项目,要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的原则;抓好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以确保主体工程及时发挥效益。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对建设项目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把项目审批关,确保规模合理、技术可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要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抓好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投资控制,确保规划内项目如期建成。

要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的要求,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逐步达到保本微利收费水平;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产业化运营,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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