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
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
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
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
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
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
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
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
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
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
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地,随着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我国学者也开始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
沉默权的优势在于,它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可能的实现程序正义,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劣势在于,有时会为了保护程序正义而牺牲实体正义,从而纵容犯罪。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否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建立怎样的沉默权制度,都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当对其他国家已有的沉默权制度仔细研究并考察借鉴的可能性。
一、沉默权的含义关于沉默权的含义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前者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所认同,后者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纳。
广义说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案件的所有知情人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任何人和机构的提问,并不因行使沉默权而受到任何不利评论的权利。
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对提问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任何以物理或精神强制方法获得的陈述,不得在诉讼中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使用。
两种学说的区别很明显,广义说的沉默权主体明显广于狭义说,受沉默权拘束的主体表现为任何人和机构,可以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非常全面。
然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狭义说更为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的规定还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程度,一下子将沉默权的保护范围扩大,现实中缺乏实践的可能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英美法系的沉默权(一)美国对沉默权的规定《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对沉默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这是美国对沉默权的原则规定,从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角度,禁止控方和法官在被告人沉默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指导下,1966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对后世有着长远影响的“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金竺!堡!型!!二.i!羹豳箧豳霞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刘远熙摘要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并不必然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而不利于打击犯罪。
相反,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仅可以使刑讯逼供从根本上得以遏制,使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得以真正坚持,而且也是法制精神的体现,最终将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同时有利于我国讲信用、重法律大国形象在国际社会的树立。
关键词沉默权法理价值法制精神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1.029.02一、沉默权的起源和演变沉默权(ri gl l t t o s i l ence)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供述、沉默和辩护的选择权。
①其核心内容有三点:被告知权;沉默或辩解权;不因沉默而致不利后果权。
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认为,“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得以确立,肇始于十七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支持者反对教会法庭和王权专制争取宗教和宪法自由的斗争中。
1966年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米兰达规则”后沉默权制度在美国被推到了极限。
1966年世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目前,作为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的重要准则之一,沉默权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大面积的推广,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标准靠拢、协调的步伐加快,特别是我国于1998年11月5日签署J J u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沉默权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并引起了学术界认真的思考与讨论。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分析(一)沉默权是一项普遍性人权,它的确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沉默权从权利的归属上看,它属于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和保护沉默权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3. 适应国际司法趋势: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我国司法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
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司法体系,提高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
2. 司法实践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法官和检察官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3. 社会认知度低:由于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导致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制定一部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使沉默权制度更加系统、全面。
2. 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南,规范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沉默权。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大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使公民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5. 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作答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实施显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当前现状及构建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 人权保障: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 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3. 防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制度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当前沉默权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成为一种普遍认识。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等,这些都使得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路径1. 完善相关法律: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确保被追诉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有关问题。
同时,还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
2. 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自证其罪。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完善证据制度:在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同时,应完善证据制度,确保在缺乏被追诉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同时,应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 加强监督和救济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沉默权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浅析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的适用
讯问时有律师陪同; 四是如果他没钱请律师 , 警察局
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 。米兰达案件使沉默权规则成 为美 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二战 以后 , 随着 民主进 程 的加快 , 权保 障 呼声 人 的 日益高 涨 , 一些 大 陆法 系 的 国家 如德 国 、 大利 、 意 f本 、 兰也 先后 将 沉 默权 纳 入 刑 事 诉 讼范 畴 。如 t 波 日本宪法 规 定“ 得 强 迫 任 何人 作 不 利 于 自己 的供 不
火 索 , 默权 制度 确立 的里 程碑 。在 这起 案 件 中 , 沉 李 尔 本拒 绝 回答 可 能导致 自我归 罪 的问题 , 13 于 69年 被星座 法 院 以藐 视 法 庭 罪 判 处 监 禁 及 肉刑 。14 61
年代表资产阶级的议会掌权后 , 认定该案不合法 , 禁 止在刑事案件 中强迫 自我归罪。18 6 8年沉默权制
准 的《 民权 利 和政治权 利 国际公 约 》 公 的有 关 义 务 ,
兴资产阶级 的政治权利和主张 , 具有历史进步性。
继英 国 以后 , 国也确 立 了沉 默 权 制 度 。美 国 美
在中国实行沉默权制度 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沉默 权制度能否在中国适用 , 学者们可谓仁者见仁, 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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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9月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Ju n l fS a x oie n a ntuefrAd ns aos o ra h n i l isa dL w Isi t o miit tr o P t t r
Sp.20 e t ,0 6
只应 当向上帝承认 自己的罪过 , 而不应该 向其他人 坦 白罪行 。普通 法 的支持 者们通 过迫 使 宗教法 庭遵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
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
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
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
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一)沉默权缘起“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
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
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
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
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
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初探
补 充和 修 改 , 成 体 系 , 形 以保 障沉 默 权 制 度 规 定具
有 切 实可 行性 、 有效性 。
一
、
设置 沉 默 权 的 程 序保 障 机 制
在司 法 实践 中 , 侦查 人 员在 尽快查 明案情 的 心
态 下 极 易 对 犯 罪嫌 疑 人 施 加 压力 甚 至 非 法 刑讯 逼 供, 因此 为 了使 沉默 权变 成犯 罪嫌 疑 人实 实 在在 的 权利 , 在司 法 实 践 中发挥 应 有 的作 用 , 多 西 方 国 许 家 都 建立 了沉默 权 的程 序保 障机 制 , 对此 我 们应 当
旦他 们 被确 定 有罪 , 们 以前 配 合追诉 机 关 的行 他
为将 对 他 们有 利 。在检 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期 间 , 由检
民主潮 流 , 国际接 轨 。二 是 必须立 足于 刑 事诉讼 与
客 观 规律 , 分认 识 到 沉 默 权 与法 文 化 传 统 , 会 充 社
察 人员告知。而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 , 他有向检 察 陈述 辩 解 的权 利 , 审查起 诉 机关 则有 义务 听取犯
内在 协调 性这 一 客观 角度 入手 , 破 “ 事论 事 ” 打 就 的 局 限性 , 与 沉默 权 制度 相关 的其 他 制度 一并 进行 对
沉 默权 是 一柄 双 刃 剑 , 既 可 以保 护无 辜 , 它 又
可 以 被真 正 的罪犯 利 用来 逃避 司法 制裁 。因此 , 在 对 待 沉默 权 制度 问题 上我 们要 反对 两种 倾 向 : 是 一
表 明 , 们 也可 以 回答 侦 查 机 关 的提 问 , 些 回答 他 这
是 否 作 为 他犯 罪 的证 据 , 需要 法庭 予 以确 认 。但 还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立
一
、
英 美法 系 “ 默 权 ” 的 起 源 与 演 变 沉
项古 老 的司法制 度 ,如果 我们不 了解 他 的过去 ,就不 能理 解 他 的现 在 ;如 果不能理 解他 的现在 ,我们就 不会预见 他 的未 来 。 “ 默权 ”在西 方历史 上何 时浮 出水 面 ,不 是一 下子 能说得 清 沉 楚 的。但是 讲 到沉 默 ,多数 法 学界专 家都 会不 约而 同地提 到1 6 年 93 发生 在英 国的李 尔本受 鞭案 。当时英 国的 星座法 院在 审理约 翰 ・李 尔本 案件 时 ,以被告人 拒绝 宣誓 为 由 ,判定 其犯有 蔑 视法庭 罪 。但 两年 后议会 掌权 ,议会 经审 理认 为星 座法 院的判决 不合 法 ,并 决 定 禁止 在刑事 案件 中让被 告人 宣誓 。其理 由是 :任何 人 都不得 被强 迫 宣誓 回答使 他们 的生命 和偶 自由处 于危 险之 中 的问题 。随后 ,被告 人在接 受审判 时有权保 持沉默 遂成为 刑事诉 讼中 的一 项制度 。 1 4 年 正式 见诸法 律文 件 的沉 默权 ,第 一次在 英 国问世 ,并 成 62 为英 国习惯 法 中不可 动摇 的一个 判例 。1 8 年 的 “ 68 光荣 革命 ” ,英 国建 立起世 界上第 一个 资本 主义 国家 ,并制 定 了世 界 历史上第 一 部 宪法… 一《权利法 案 》,而沉默权 就被郑 重的载 人其 中。 美 国与 英 国一 样是 判例 法 国家 ,司法有 权立法 。联 邦最 高法 院 的这一 判例 建立 了两项 必不 可少 的刑事 诉讼 规则 。沃 伦大法 官通 过 传媒公 开告 诫美 国警察 说 : “ 一个规 则 是 ,警察 在 审讯 中用 强 迫 第 的方式 获得 的被告 人 的 口供 、证词 、不 得用 作该案 定 案的依 据 。第 二 个 规 则 是 ,大 凡 拘 捕 或 审 讯 犯 人 时 , 美 国 警 察 事 先 必 须 要 告 诉 被 捕者 以下 这 番话… ‘ 有权 保 持沉 默 ,否则 ,你说 的话 将会 用作 你 不利 于你 的呈堂证 据 。你有 权会见 律师 ,如 果你请 不起 律师 ,那 么 政府 可 以 为你 免 费提 供 。 ’”上 述 规定 全 是 因米 兰 达上 诉 案 而来 的 ,所 以就 被 称 之 为 “ 兰 达 规 则 ” 。 米 兰 达 规 则 公 布 以 后 ,美 国 米 司法界 免不 了要 大受一 番震 动 。许 多人 批评 ,沉 默权规 则大 大降低 了执法 机关 的办 案效率 。但 更多 的人赞 同 :沉默权 规则 杜宇保 障公 民权 利 不受 侵 害 消 除警 察 由来 已久 的 刑讯 逼供 野 蛮 行 为是 利 大 于 弊 ,有 积极 的重 大 的现 实意义 。
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是指人们有权选择不发表意见或选择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保护和维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首先,沉默权制度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每个人都应当拥有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有选择不表达的权利。
沉默权让人们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保持沉默,而不必担心因为拒绝表达而受到惩罚或压迫。
这个权利使得个体能够独立思考,自由选择是否发表意见,从而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其次,沉默权制度维护了个人的尊严。
有时候,人们会遇到一些不公正或偏见的言论或行为,如果没有沉默权这样的制度,人们可能会感到被迫背离自己的价值观或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这对人们的尊严是一种伤害。
有了沉默权制度,人们可以选择沉默,以保持自己的尊严,而不必被迫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选择,同时也能够免受他人的指责或责备。
此外,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人们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如果每个人都强制发表意见,可能会导致争执和冲突。
而有了沉默权制度,人们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分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同时,沉默权制度也鼓励个人独立思考,促进了自由思想和创新。
然而,沉默权制度也需要有合理的限制。
在一些情况下,人们的沉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如在紧急情况下不发出警报或在关键决策时不发表意见。
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沉默权进行限制,以免给他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总之,沉默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沉默权,同时也要注意该权利的限制,以确保其在社会中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沉默权是指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通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沉默权制度逐渐被世界很多国家借鉴和吸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我国一直没有确立沉默权,这其中包含了很多原因。
一、人权保障观念缺失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强权社会,传统的社会基础导致个体权利意识的缺失。
而且,法在我国封建时期是统治者用来维护自身封建统治和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工具,诉讼所要实现的目的则是发现犯罪、惩治犯罪。
法律凌驾于人民之上,统治者则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淡化,法律被打上深深的义务烙印,导致沉默权没有滋生的土壤。
另外,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更多的是强调国家和集体本位主义理念,强调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国家、集体利益。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恢复,法律慢慢地在人民心中重新树立起了威信,但国家本位观的思想仍深刻影响这我们,导致了个体权利保护的弱化。
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一直是“国家本位观”。
而沉默权的理念背景是市民社会观,沉默权只有在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生根发芽。
在这样的一种理念背景下,个体的权利意识极度缺乏,沉默权的理论的产生则更是没有依托。
二、传统诉讼模式影响沉默权制度与当今世界司法民主的运动目标和无罪推定诉讼原则紧密相连,无罪推定以及确立沉默权则是近现代法制民主化的必然。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控人被假设有罪,法官集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主宰全部审判过程,双方当事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几乎没有诉讼权利,被控人只承担供述义务,成为只能接受审问甚至刑讯的对象。
纠问式诉讼模式及其思维模式无疑是专横跋扈的。
随着近代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进步,纠问式诉讼模式及与其相联系的旧有法律制度被历史扬弃。
试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议通过的 《 宪法修 正案 》 明确写入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 明了我
人大建设 20年 期( 第1 期) 圈 0 第4 总 0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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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 、 告人 , 口供 过分依 , 被 对 致使刑讯 逼 供经 常发生 。所 以 , 沉 默权 是 无 罪 推定 的 内在 要 求 和核
位极不平等。而沉默权的确立 , 则对
“ 米兰达警告 ” 9 6 和16 年联合 国大会
通过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之后。
所谓沉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 问, 保持沉 默或者拒绝回答 , 并以这种 方式反对 强行要求作 可能导致刑罚 或者加重 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确认沉默规则将
的签署 ( 但我 国立法机 关至今尚未
批准 )沉默权 问题逐步成为国内司 ,
( ) 二 言论 自由。 随着生存权问题
的基本解决, 国现实的首要人权已 我 发生 了变化。今后 , 自由权特别是言 论 自由权将成为 我国人民 的首要人 权。 言论 自由分为积极的言论自由和 消极的言论 自由。 积极 的言论 自由要 求 国家权 力不得 随意压 制公 民的言
司法上 , 是选择开 口陈述 , 还是保持
基本的人权 。但从现实的角度看 , 犯 罪嫌疑人在公安、 司法人 员实施 “ 有
罪推定 ” 而导致刑讯 逼供和 超期羁
沉 默 , 犯罪嫌疑人 、 是 被告人 自己的 事。 法律应该承认他们 的这种 自主选 择权 , 司法应该尊重他们所作的说与 不说的选择。从我国 《 宪法 》 关于公
不均、 力不敌 的 “ 战争 ” 。如果不赋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引进沉默权制度涉及到法律移植的问题,本研究对此考虑不够全面, 今后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律移植的适应性和可行性,以及与现有 法律的协调问题。
感谢您的观看
T际情况,提出引进 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以 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和完善提供参考。
02
沉默权制度概述
沉默权的定义和性质
沉默权的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选择不回 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的性质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 司法公正的维护。
促进司法公正
沉默权制度的引进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 取证行为,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
符合刑事诉讼目的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引进沉默权制度可以使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实现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促进刑事和解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可以减少对抗情绪,促进刑事和解。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 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探讨我国是否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促进刑事司法制度的改 革和完善。
分析引进沉默权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应对策 略。
研究的方法和内容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调查和案例 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制度的 基本概念、历史发展、理论基 础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和西方国家 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差异, 了解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 思考
2023-10-30
目录
• 引言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实现方式 • 结论
浅议我国沉默权制度
二 、 默 权 在 我 国的 现 状 沉 关 于我 国现行法 律有 无沉 默权 的规定 ,国内学者 莫衷 是 。有学 者称我 国法律 已经基本上确认 了沉 默权 , 只是这 种权 利是暗示 的 , 有 明确告 知而 已。尽 管我 国法律 没有 明 没
一
沉 默权 又称 为反对 自我 归罪特 权 , 被告 人 、 是 犯罪 嫌 疑 人 的一项诉 讼权 利 。美 国学者 C r tp e sk e认为 , 默 hi oh r a w s O 沉 权 的特 定含义包 括以下几个 方面 : 一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向追 诉一 方或 法庭 提供任何 可 能使 自己 陷入 不利 境 地的 陈述或 其它证 据 , 追诉 一方不 得采取任何 非人道 或者有损被 告人人 格尊严 的方 法强迫被告人 。二 是被告人有权拒绝 回答追诉官
第2 5卷第 5 期
21 0 2年 5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HU E ors o d n eUnv ri o r a o B I rep n e c i s y C e t
V0.5N0. 12 . 5 M a .01 y2 2
浅 议我 国沉 默权制 度
( ) 立 沉 默权 的 必要 性 一 设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 的建立 , 是从我 国 国情 出发不 断地吸 收和借鉴国外法制文明的过程 。沉默 权作 为国外 司法实践 中 被证 明 了的一项 合理 的 、 先进的刑事诉 讼制 度 , 应该对 其进 行积极 地借 鉴 。 其是在 我国社会快 速发展 的今 天 , 立沉 尤 设 默权 已显得十分必要的 。 1 . 保障人权 ,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随着社会 的发展进步 ,人权观 念越来越为人们所 重视 , 且 已写入我 国宪法 . 刑讯逼供 是对人权 的严重 侵害 , 为 而 成 国外对 我国人权问题攻击 的要 害。设 立沉默权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护力度 , 可减轻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依赖性 。 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公 正不仅要达到 实体公 正 。而且要做 到程序公正 。 刑 事诉讼 中 , 公诉机关 以强大 的国家 力量作后 盾 , 被告 人则 显 得极为弱势 , 时 。 此 控辩 双方 力量悬殊 , 在形式上失去 了平 衡 。赋 予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 , 加强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抗 衡和 防御力量 。 有利 于双方力 量 的平 衡 , 使被告 人 的当事人 地位更加突 出, 从而 以更加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3加快 与国际接轨 . 沉默权制度在众多 国家得 到 了确立 , 成为人权 保障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而我 国在此 问题上 的裹 足不前 已成为别 国质疑 我国人权的 口舌 。同时 , 国参加 了一 系列 的国际公约 , 我 这些 公约也 都涉及 到了沉默 权的 问题 。 以, 所 设立 沉默权 也是我 国积极履行 国际责任 的要求 . 快我国刑事 司法制 度与 国际 加 接轨的步伐 。 , ( ) 立沉 默 权 的 可 行 性 二 设 1 . 不会阻碍案件的侦破 司法活 动会越来 越倾 向于“ 重证 据 、 口供 ”所 以 。 轻 , 仅依 靠 口供并不 能对 法官形成充分 的说服 力。在 日本 . 确立沉默 权制度并未 阻止 被告 人认罪 。 日本的刑事被告 人认 罪率高达 9 .%; 23 同样在美 国 , 辩诉 交易 是 以认罪 为条件 的 , 而辩诉交 易案件 占全 部刑 事案件的 9 %以上 。由此可见 , 0 沉默权 只是 反对强迫供述而 已, 不否 定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我供述 。 并
关于中国沉默权的思考
N o 9Ge e a 0 4 . nr l N . 5
哲 理
Ph l s p y i o h o
21 第 9 00年 期
N0l
杨卓 磊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3 ) 0 0 8
=、 国外刑事诉讼法 中沉默权或者 叫做 不得强迫 自证其 罪原则的现状 :
在英 国,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 , 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但是 19 94年《 国刑事审判与公共秩 序法 》 沉默权做 了一定 的限 英 对 制。 在美 国, 美国有著名的米 兰达规则来保 证犯罪嫌疑 人的沉 默权 。同时规定了公共安全例外 和抢救例外 两个例外 的情况 。 但是 , 在现今的美国社会米兰达规则不断地遭到质疑。 在加拿大 , 加拿大的法律 也规定 了沉 默权。但是在 反恐法 中规定 , 法官如果认为有合理 的证据支持存在恐怖 活动, 被告人
一
、
沉 默 权 或 者 叫做 不 得 强 迫 自证 其 罪 原 则 的 渊 源 :
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有一个历史上非常有名的故 事 。 英 国 的法 院 在 1 9 审 理 约翰 ・ 尔 本 一 案 时 , 迫李 尔 6 3年 李 强 本宣誓作证 , 李尔本拒绝道 :任 何人都不 得发誓折磨 自己的 良 “ 心 , 回答那些将使 自己陷入刑事追诉 的提问 , 来 哪怕是装模作样 也不行 。在李 尔本 予 以拒绝 后判 定其 罪名 成立 并处 以刑罚 。 ” 1 4 , 尔 本 在 被 释 放 后 向 国会 呼 吁通 过 法 律 确 立 反 对 强 迫 60年 李 自证其罪 的规则并得到国会的支持 , 从而使 该规则在英 国率先 确立。
的沉 默 权 就 将 改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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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1]沉默权制度在经过鼎盛的发展时期发展到今天,进入到“限制沉默权阶段”,新加坡、爱尔兰、英国、美国等国权衡沉默权利弊后,纷纷通过立法对沉默权作出了限制。
在英国,被告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突然向讯问他的警察发动袭击,或者立即逃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实施了动作方面的反应并实际在陈述方面保持了沉默,法官仍可以从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他不利的结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各种判例对沉默权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了限制,如“善意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系削弱的例外”、“公共安全的例外”等。
可见,对沉默权加以限制代表着沉默权发展的新方向。
二、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利弊分析(一)沉默权确立的益处1、沉默权的确立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
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保障,维护和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的基本道义,不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对人权的含义也各有异同,但诸如安全权利、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平等权利、民族权利等基本人权,还是被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和保护的。
沉默权制度涉及了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表达以及如何表达自己的权利。
表达是人生来具有的权利,公民有权决定表达自己或不表达自己以及如何表达自己。
沉默权是以沉默这种消极的言论自由为基础而作出的积极防御。
用法律确立沉默权,进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的权利,是将沉默这一人生来固有的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用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达自己的自由。
2、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法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的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沉默权制度的引入更有利于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询问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检方想证明其有罪,必须拿出确实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中排除类似于刑讯逼供的非法证据。
3、沉默权制度有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被告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在实际侦查中,为了提高办案率,侦查人员不惜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逼供等手段来获取被告人陈诉。
实施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刑讯逼供现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明确禁止了办案人员实施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证据,配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使办案人员用上述办法获取了证据,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予以采用,这就从两个方面对刑讯逼供做了限制。
(二)沉默权确立带来的问题1、必然影响诉讼效率。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相对来讲刑事案件较多,被告人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渠道,是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主要证据。
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的权利,会大大影响侦查人员获取被告人陈述,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对侦查、诉、审判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办案人员也束手无策,只能停止讯问,去调查其他的证据。
如果查不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真相不能查明,就必须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并予以释放,如此一来,无形当中就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司法公正。
2、不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
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使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减少了控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但沉默权的确立并不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行为,在我国,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可谓源远流长,贯穿了我国几千年封建司法史,知道清末立法时才被取消,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历史传统,经济限制,思想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就现实意义而讲,相关制度设计上的失衡或缺失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2]这涉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树立和普及,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办案实践中的全面贯彻,非法证据废除制度的确立与成熟发展,以及相关刑事询问制度的完善等司法制度。
可见单单一个沉默权制度的引入并不能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
3、容易被犯罪人利用,成为犯罪人逃避司法的盾牌。
沉默权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权也很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而逃避刑罚。
在刑事侦查和审判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持沉默,在其他证据没有没掌握的情况下或是其他证据不充分,不足以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有罪判决的情况下,只能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释放,这无疑于纵容了犯罪分子,使真正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三、我国确立的“沉默权”(一)我国通过的修正案草案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最初的涵义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出卖自己”、“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控告自己”,后来又被表述为“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强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此时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侧重针对于政府获取信息的不正当手段,意图在于禁止通过发誓、酷刑或威胁、利诱等其他强迫形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
这一原则仅被视为对于执法人员的一种轻微的限制,并没有被认为是刑事被追诉方的一项特权。
随着这一原则的不断发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紧密联系起来,并在审前讯问程序中得以确立。
这句话包含了多重意义:首先,司法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强制手段;其次,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第三,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他们可以行使而保持沉默,也可以放弃此权利而坦白交代他们的罪行;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要要从宽处理,这个从宽处理是法定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就必须从宽处理。
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远远超出其历史,而被视为人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权利,超越信仰、种族、政治边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受到广泛、一致的认同。
(二)我国并没有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严格意义上来讲,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不是完全的沉默权。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自有其相通之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隐含了允许被迫诉者保持沉默,而要求起诉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但就其实质而言,我们似可把它说成是一种限制的沉默权或是默示的沉默权,因为它同“米兰达规则”所确立的完全的沉默权、明示的沉默权制度是有很大出入的。
米兰达规则所确立的沉默权制度是完全的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没有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交代罪行的义务,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强迫”的含义作了较为准确、科学的界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司法人员如果依据法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就不是强迫,所得证据就可以用来侦察和审判。
我国的司法制度现状和刑事侦察、审判现实状况也都不允许中国建立完全的沉默权制度,美国、英国有完全的沉默权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就是辩诉交易法律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犯罪人保持沉默、拒绝交待罪行时,他们可以转而通过辩诉交易制度来审结案件。
而中国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对应的则是刑事和解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参考文献:[1]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的最新发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2]李云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2002,(s1).155.参考书目:1、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3、[美]斯黛丽.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