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JX 0001S-2013 葫芦岛九鲜房海产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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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JX 0001S-2013 葫芦岛九鲜房海产品有限
公司即食海蜇
葫芦岛九鲜房海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JX 0001S -2013
代替Q/HJX 0001S-2010
即食海蜇
2013-10-11公布2013-11-1 0实施
葫芦岛九鲜房海产品有限公司公布
Q/HJX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13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10136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
本标准代替Q/HJX 0001S-2010
本标准与Q/HJX 0001S-2010的要紧差异:
——修改了前言;
——补充核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污染物残留;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
——-Q/HJX0001S-2010。
本标准由葫芦岛九鲜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Ⅰ
Q/HJX 0001S-2013
即食海蜇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渍海蜇为原料,通过选择、清洗、脱盐、脱钒,加入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再经灭菌、称量装袋、封口制成的即食海蜇(内配外购调料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GB/T 5009.190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的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32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制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C/T 3210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运算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盐渍海蜇:应符合SC/T 3210的规定要求。
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要求。
3.1.3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要求。
3.1.4 调料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规定。
1 Q/HJX 0001S-2013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Q/HJX 0001S-2013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3.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2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在清洁卫生环境中,光线充足,无异味条件下,将产品放入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看其色泽,嗅其气味,品尝其味道,检验其组织形状和杂质。
4.2 理化指标
4.2.1 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方法检验。
4.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
4.2.3 食用盐
按GB/T 12457规定方法检验。
4.2.4 铝
GB/T 5009.182规定方法检验。
4.2.5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检验。
4.2.6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方法检验。
4.2.7 多氯联苯
按GB/T 5009.190规定方法检验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0规定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5.2 组批与抽样
5.2.1 组批
通过加工和整理后的同品种、同规格、同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以包装箱为单元)抽取3%的样品。
超过100箱,每增
加100箱抽取2箱。
再从抽取样品箱取样3袋。
每批总样品许多于10袋。
3 Q/HJX 0001S-2013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需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库和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
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
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做型
式检验:
a)产品正式投入批量生产时;
b)原料、工艺有较大的变化,可能阻碍产品质量时;
c)停产超过半年重新复原生产时;
d)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e)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和质检机构认为必要时;
f)国家质量监督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
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6.2 包装
本品采纳塑料食品包装袋真空包装,封口应牢固、平坦严密。
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和GB 16332的规定要求。
本产品采取主料、调料分离包装原则,并将调料包一同放进销售包装袋中。
消费者可按照自己的口味需要适量加入调料。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运输中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防止污染。
搬运中应轻拿轻放,防止包装箱损坏。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库房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质同库贮存。
不同产品规格应分类贮存,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堆垛应距地面10cm垫起,距墙留出通风道,跺高以不压坏包装箱为宜。
贮存温度为0℃~25℃。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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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H J X 0001S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