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从吴英案看民间借贷
从吴英案看民间借贷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12年第08期曾经名噪一时的富姐——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2007年2月7日被东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刑拘,于2009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名判处其死刑。
吴英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吴英案的结局如何为人们高度关注,可以说本案对浙江乃至整个中国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具有普遍意义。
田方·税务师规范民间借贷,避免再现“吴英”案资本就是经济的血液。
需要钱却从商业银行贷不到款的“人”有的是。
“高利贷”离我们似乎很远,但却客观存在。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 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 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比重约三分之一。
“涌动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金融潜流”可能是对民间融资的一个比较贴切的比喻。
2011年上半年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而去年同期该行的数字显示为800亿元,这意味着过去1年间温州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借贷领域。
另据央行统计,截止2010年3月末民间借贷余额已超过2.4万亿。
虽然一些民间借贷已触及国家政策底线,早已撞了“红灯”,甚至在一些地方还相继出现了非法吸存、集资诈骗、暴力收债等恶性问题,但银根不断收紧的信号,令资本市场很饥渴。
所以,以理性、发展的态度来看待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成为一条“鲶鱼”,既能促进资本市场充分、公平、有效的竞争,也能打破垄断的金融格局。
民间借贷是金融市场供需失衡的产物。
“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与一般的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从国内外的教训来看,金融秩序的混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危机和政治动荡,最终危及国家安全。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民间借贷与民间资金投资——由吴英案引发的思考
《 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 改革试 验区总体方案》批准实
施 ,第 一项任 务便 是规 范 发展 民间融 资 ,可 谓是 民间金 融 放 宽市场 准 入 ,便 可在 一 定程度 上 增 强 民间 资本 进入 银 行
的一场及 时雨。此项任务明确制订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 业 的积极 性 和投 资 热情 ,使 民营企 业 家拥 有 更多 的 决策 经
同于贷款之处在于,民间借贷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脱离 富起 来 ”的人 手 中 的资本 又在 急切 地 寻求 出路 , 民间借 贷
借 贷这 股推 动 市场 经济 发展 的 灰色金 融 力量 展现 在人 们面 前 ,不论 是依 靠 民间借 贷 发家 的 中小企 业经 营者 ,还 是金 融 界 、法 学界 精通 金融 秩序 和 法律 规则 的专 家学 者 ,或 是 社 会基层 的普通 民众 ,均对 民间借贷加 强 了关注 。
( )发展村镇 银行 一 ’
行发展类似于房屋中介机构的职能,以中介人的形式提供
平 台,为 有剩 余 资金 的投 资者和 需 求 资金 的借 款者 牵 线搭 桥 ,促成 借贷 双 方 的借款 合 同 ,而 银行 则作 为 中 间人 收取 面 ,则为 监控 民间资 金流 动 提供 了便 捷 之道 。资金 供给 者 在 一个 规 范 、专 业 、科 学 的框架 下满 足 自己 的投 资需求 , 资 金需 求 方则 获得 了迫切 需要 的资金 。 民间资金 在 适应 市 场 发展 的 条件 下合 理 配置 ,又 处 于可 控 范 围 内,不 论是 对 资 金持 有 者 ,还 是资 金需 求 方 ,或是 金 融市 场秩 序 ,所 获 得 的利 益远远 高于在 民间地下流 动时期所 得 。 在拓 展各项 民间 资金 投资渠 道的 同时 ,建立 完善 的金 融 监 督管 理 体制 也是 必 要 的 。若 要 《 江 省温 州市 金 融综 合 浙 改 革试 验 区总 体方 案 》得 以有 效 实施 ,民 间金融 改 革浩 浩 荡 荡地 展 开 ,赋予 民间资 金 更多 的 自由是必 然 的 。而在 民 间 资金 的 自由流转 下 ,完 善 的监 管体 制是 民间金 融 改革 的 必 要保 障 ,只 有加 强监 管 ,才 能 让 民间 资金 在 阳光 下规 范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来源:北青网2008-2-24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
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
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
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
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吴英案始末分析
xx案10经济1xxxx润晞D案件始末吴英,大专未毕业就辍学走上创业之路的传奇女人。
在创业初期她一帆风顺----服务业,房地产,期货这几个前些年的热点商机她抓得很准。
这让她赚了不少钱。
按她的说法有1000万是她自己开始赚来的。
2006年吴英利用之前做生意累积的人际关系疯狂地借钱融资,短时间内注册了一系列“本色”公司,成立了她的本色集团。
她摇身一变成了“亿万富姐”,光鲜无比。
可这其中绝大部分的资产都是她从一些人那借贷来的,她实际的“身家”远不如她表面上那么霸气。
此时的她必须靠不断地借高利贷来偿还之前借贷的本息来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如此往复,她所欠利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远远超过其偿还能力范围了。
如此高调的投资和融资,也让有关部门早早地盯上了她。
2007年2月吴英被逮捕。
之后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始搜查她的资产情况,慢慢地揭开传奇女人的底。
在最后的统计中法院查得吴英仍有近3亿的欠款,此时吴英已经资不抵债。
法院认为吴英已构成诈骗集资罪,且情节严重,判其死刑。
吴英不服,上诉省最高人民法院。
在之后的公开庭审中法院宣布维持原判,判吴英死罪。
至此引起轩然大波,民众热议。
吴英案开始成为一个全国性话题。
吴英仍不服,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为自己辩护无罪。
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不核准吴英死刑。
案件被发落回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重审。
个人看法既然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吴英的死,那么在省人民法院的三审中吴英估计可以免死了。
但究竟活罪难逃,想像她那样为自己辩护无罪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在她创业前中期,既刚开始借贷投资时还是有资本还债的话,之后本色集团的成立资金完全是超出其自身资本可拥有借贷量之外的。
并且在吴英被捕后其所有资产加起来确实仍有3亿左右的巨额债款无法偿还。
而且很明显在她的创业后期她为了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她强撑“面子”,为得就是可以从其他人手里贷到资金。
种种方面考虑来看她确实构成了诈骗集资罪。
而此案的关键点便是吴英的诈骗集资罪名是否成立。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案始末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
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
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
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
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
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
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
“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
“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
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
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民政府公告》,《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东阳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其有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公告》要求与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月11日下午2点时起,携带相关证件和凭证,到东阳市建设路188-2号进行债权债务登记。
2007年0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阳警方刑拘。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东阳吴英—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
在那一年,这个80后的女子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浙商亿万富姐吴英的罪与罚
浙商亿万富姐吴英的罪与罚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案件回放2007年2月10日下午,在几乎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总部位于浙江东阳市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集团”)在东阳几乎所有的门店,被浙江金华警方控制。
随后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称本色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立案侦查。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金华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英共骗取集资款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
吴英案有感
吴英案小感法硕一班1101221120 邹嵚楠吴英案主要凸显了两大问题,即我国金融体制过于保守,国家垄断金融业,导致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以及我国的司法系统独立性较差。
从法律角度来看,吴英案二审判决书中存在许多牵强的结论。
在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借款对象是否为公众,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行为等方面,浙江高院给出的裁判依据和理由都并不令人信服,也引起了社会上大量学者和群众的抗议。
在我看来,吴英所筹得的资本确实大部分投入了生产中,并无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
其借款对象为11个熟识的人,借款近8亿,个人所谓挥霍的数量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而借款还款等非常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在判决书中也被认为是非法的。
吴英集资的对象是特定的亲友,亲友资金的来源则并不应在吴英的责任范围内,若依此逻辑,银行存款中也必然存在一些犯罪所得,则银行是否也应保证其贷款均有合法来源?总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令人信服。
我想,作为浙江省高院,且此案如此引人关注,其法律技术水平以及对待本案的重视程度不容质疑。
但该判决书有如此多难以令人信服的地方,恐怕其作出的判决已受到行政势力的干预。
有传闻称,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
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的行为对法院有多大的影响,是不是还存在更多的幕后行为,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
而此时的吴英已然沦为了利益集团的牺牲品。
从另一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风向标。
我们历来重视国家利益而轻视私人利益。
金融危机时期,各地死死卡住贷款而放任各中小企业倒闭。
且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仅20%能够从银行融资。
而大量的潜规则也存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过程中,担保公司和银行都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并且中国走后门拉关系的社会风气在此事上也越加蔓延。
银行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存款利率,也导致了银行业的暴利。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2009年12月,被称为浙江女富豪的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时年28岁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历时多年的,吴英案终于告一段落,但是,此案恰恰发生在社会各界关注民间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功罪、民间借贷等诸多法律问题频发的大背景下。
在此,笔者专门就对吴英定罪的集资诈骗罪进行相关研究。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体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基于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投资者的货币资金,通常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公私财产,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公民的财产,其财产形态须以货币资金呈现。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特征,其客观方面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金融犯罪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
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合法集资条件,表现为在主体资格、特许批准程序、特定集资对象等要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件的欠缺。
在集资型金融犯罪中,非法集资经常以欺诈方式进行但并非以实施欺诈方法为必须。
行为人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募集经营资本,被募集人明知资金用途而仍参与该募集活动,希望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相应收益的集资行为就不具有欺诈性。
因此,构成本罪不应以欺诈方式为必须,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即可。
(二)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作为的诈骗方法,即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吴英 迷失的本色资本局
吴英迷失的本色资本局作者:诸葛晓岚来源:《中外管理》2011年第05期究竟是资本运作失误,还是集资诈骗?这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还是中国民间资本尚且不能触碰的雷区?此时的吴英,已经丧失了坐拥38亿财富、荣居胡润女富豪榜第六位的底气。
当时隔两年之后,这个名字的主人再次成为国人关注焦点的时候,同样丧失的,还有她对自己未来的把握。
早在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因为涉案关系复杂,未能当庭宣判,吴英这个“80后”富姐与她一手构建的本色资本局仍未能盖棺定论。
据一审判决书中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11位亲友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资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审判决书中称:“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
”究竟是资本运作失误,还是集资诈骗?这是一个典型的“庞氏骗局”,还是中国民间资本尚且不能触碰的雷区?理清吴英的“罪与罚”,其意义显然并不在于这场涉案数十亿的金融案件本身,现实情况是,面对资本“本色”时,稍有不慎,便可能踏入雷池!短命的神话出生于1981年的吴英,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
通过投资美容院、KTV、珠宝加工、房地产,以及期货等生意,让她赚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在同龄人当中,其成绩已经令人叹为观止。
但对于吴英而言,自己的资本布局才刚刚开始。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方才组建完毕。
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29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
【审理法官】汤洪清陈子冯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2020)湘06民终2940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1页中上诉人吴英“公民身份证号码:62xxx50”,现更正为“公民身份证号码:62xxx01”。
【更新时间】2022-08-17 23:54:34
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民终2940号本院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对上诉人吴英与被上诉人李增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2020)湘06民终2940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1页中上诉人吴英“公民身份证号码:62xxx50”,现更正为“公民身份证号码:62xxx01”。
落款
审判长汤洪清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冯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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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岁“温州版吴英”玩转10亿巨资之谜
<div class="article_tit"> 29岁“温州版吴英”玩转10亿巨资之谜 </div> <span>作者 : 陶喜年</span> <p> 刘晓颂、施晓洁夫妇已被批捕,涉案未清偿金额高达7亿余元 <br> <br> 再炫目的烟花,毕竟只是烟花。
浮华背后,裸露的是悲楚的真相。
<br> <br> 在被警方刑拘一个多月后,10月27日,曾在浙江温州名噪一时的刘晓颂、施晓洁夫妇,双双被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br/> <br/> 真相自此基本尘埃落定。
警方查明,自2007年开始,施晓洁陆续以共同投资放高利贷以及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由,以高额利息(月息3-7分)为诱饵,向其亲朋好友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等。
到2011年9月20日落网时,施晓洁涉案未清偿的金额高达7亿余元。
<br/> <br/> 与之同时,刘晓颂则以月息2.5-3分向其亲友叶某等30余人借款7000万余元,并转手以月息4-5分借给施晓洁,从中赚取差价。
<br/><br/> 值得注意的是,在批捕书中,施晓洁涉嫌的是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刘晓颂涉嫌则是非法吸收存款罪。
相比而言,施晓洁的罪名远比刘晓颂要重,按照《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最高可判处死刑(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即因此罪名一审被判死刑,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br/> <br/> 在这起已有7人被刑事拘留的集资大案中(参见本报10月27日报道《“温州版吴英”施晓洁案独家调查》),1982年出生的施晓洁,无疑已被定为主犯。
<br/> <br/> 一个29岁的女子,究竟是如何玩转数以10亿计巨资的?刘晓颂、施晓洁夫妇昙花一现般的经历背后,又有多少谜团尚未解开? <br/> <br/> 疯狂的高利贷生意 <br/> <br/> 在民间游资四溢的温州,老高(当地对放高利贷者的俗称)的身影随处可见,并在某种意义上被民间广泛认可。
吴英倒掉,民间借贷不能死
吴英倒掉,民间借贷不能死
白峰
【期刊名称】《金融经济(市场版)》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而大家关注的更是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就民间借贷来说,吴英的倒掉更不能抹杀了民间融资作用的发挥,而应该让民间借贷或者说民间融资更发挥作用,让其更活跃,更发展。
【总页数】1页(P13-13)
【作者】白峰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中国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思考——以窦娥案与吴英案为线索 [J], 崔璐
2.民间借贷与民间资金投资——由吴英案引发的思考 [J], 钱彬雪
3.我国民间借贷的前世今生——从“吴英案”说起 [J],
4.民间借贷何时能够“阳光化”——“吴英案”的启示 [J],
5.民间借贷存在的现实基础、主要问题及优化策略:湖南实证——以“吴英案”发回重审为视角 [J], 谌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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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引语:从吴英集资诈骗罪看温州民间借贷
吴英一案在一审中被确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二审于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开庭审理。
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认为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吴英本人则承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吴英现象本报记者采访了温州民间借贷网创始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颜贻潘律师!
颜主任,我注意到您在民间借贷方面有研究,能否给读者朋友介绍一下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有什么区别? 另外什么叫民间借贷?
温州是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地方,通过吴英案您认为温州市民在民间借贷中须注意些什么问题?
从吴英集资诈骗案到温州民间借贷
2011年4月7日,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争议依然巨大,检察院指控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吴英本人第一次承认自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吴英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吴英没有虚构事实、虚假宣传,也没有隐瞒真相骗取资金,没有肆意挥霍资金,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所以不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犯罪,吴英的行为属民间借贷。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官宣布吴英案二审将择日宣判。
以上的新闻报道中,案件的矛头似乎伸向了敏感的民间借贷,而
本来就异常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是不是要再次敲响警钟?结合当前温州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又能从吴英一案中得到什么警示,我们又应当如何预防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呢?对此,我们就庭审中检察院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吴英承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民间借贷这三者在法律中的规定进行了解,区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二者的不同之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在主观、行为方式、涉案金额计算标准以及量刑上都有区别。
简单的说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不具有此目的,且拥有返还的意图。
在行为方式上集资诈骗罪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要要件。
在涉案金额计算标准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在量刑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
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吴英一案,到底属于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诈骗罪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将是区分本案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现行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本条是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它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
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随意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正是因此而活跃,也因此存在一些不规范,使得产生大量的纠纷,也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的犯罪根源。
据媒体报道,吴英案二审的判决结果,或许将影响浙江民间借贷的未来命运,不管这会不会成为一种预言,作为民间借贷非常活跃的温州,在从事民间借贷时大家都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预防后患。
2. 利息约定要合法。
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贷。
同时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 注意辨别借款人的借款用款,防止恶意借贷。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赌博、吸毒等不法行为,仍将钱借给对方,那么该笔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4. 要有适当的担保措施,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5. 要注意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起2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出借人将丧失胜诉权。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被国家所允许和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是以民间资本为基础的,若用好了民间资本,则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民间借贷需要一个平台,一个合法合规的平台,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更急待一个这样的平台来引导,使之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