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逻辑学论文
以四大逻辑规律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
法学院法学专业
一、案情介绍: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二、逻辑分析:
(一)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也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如果它反映了某个客观对象,那么它就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就概念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保持相同的内涵和外延。就判断而言,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一判断的内涵(内容)和外延(真值)保持不变,具有确定的思想和逻辑值。如果概念和判断保持了同一性,那么,由它们构成的推理也就遵守了同一律。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其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自己也不是向社会大众非法集资。在这里吴英及其代理人明显偷换了概念,试图误导判断,犯了违背同一律的逻辑错误。她所称的债权人是指后经认定的11位直接受害人,但是没有包括间接受害人。她曾委托他人向社会公众集资,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且大量的是普通民众,所以,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本案上诉中,吴英将集资对象的概念偷换为直接借款对象,试图在判断上证明自己未向社会公众集资,妄图减轻责任,明显违背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二)矛盾律:
矛盾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与这个思想的否定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也可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不能既反映某个客观对象,又不反映这个客观对象。就概念而言,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用一对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概念去表示同一客观对象。就判断而言,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事物不能做出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论断。如果概念和判断排除了逻辑矛盾,那么,由他们构成的推理就遵守了矛盾律。
本案中,吴英及其律师一直坚称吴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犯罪意图,但是二审中看到“判决无罪无望”而改口称即使是犯罪也不是集资诈骗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单位犯罪。在这里,吴英前后供述明显自相矛盾。一方面,如果她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犯罪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如果她承认是有犯罪,不管是不是集资诈骗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方面显然是相互矛盾,不可能同时成立的。在概念上,吴英对主观意图的供述自相矛盾;在判断上,吴英出尔反尔,前后矛盾。
所以,依矛盾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排中律:
排中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与这一思想的否定不能同时为假,必有一真。也可以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或者反映某个对象,或者不反映这个对象,二者必居其一。就概念而言,排中律要求,用同一论域下的概念反映同一事物,不是“A”,就是“非A”。就判断而言,排中律要求,针对同一对象,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一对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如果概念和判断遵守了排中律,那么由他们构成的推理也就遵守了排中律。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经营,没有肆意挥霍,也就是说承认有一部分资金用途不明,既不是经营,又不是滥用。在这里,吴英的供述犯了模凌两可的错误。因为所借资金要么是用于正常的经营,要么是被挥霍滥用,不可能莫名其妙的不翼而飞,所以不可能既不是前者又不是后者。在概念上,吴英模棱两可;在判断上,同时否定了两个具有矛盾的关系,明显违背了排中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将大部分所借资金用于挥霍滥用。
(四)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指在同一推理过程中,一个判断被确定为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加以保证。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表达式:A真,因为B真,且B能必然推出A。充足理由律有两层含义:一是推断必须有真实的理由。二是理由与推断之间必须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充足理由律要求人们的思维具有论证性。
本案中,吴英上诉称公司继续运营,还可以继续盈利,可以偿还借款,不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在这里,吴英的理由明显不充足。吴英的本色集团欠下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案发前,吴英还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所以,这个理由首先就是个虚假理由,无法成立。就算我们假设吴英的这个理由将来是可以实现的,也不能掩盖现在的过错,并且吴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的客观事实,其理由推不出无罪,违背了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
所以,依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法院认定吴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吴英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四大逻辑规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