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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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

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

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农业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的演变。

一、古代农业政策古代中国的农业政策主要以封建制度为基础,国家统治者通过实施土地分配和耕地制度来保障粮食生产和农民的生活。

在秦汉时期,通过进行土地改革,取消私田和公田之间的区别,大量征收私田并分配给贫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的改革,古代农业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二、农村改革与农业政策的演变20世纪中叶,中国开始进行农村改革,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

在这一时期,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1. 农业集体化从1950年代开始,中国推行农业集体化运动,通过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将农民的土地集体化,实行集体经济和集体生产。

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包产到户1978年,中国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时期,推行了“包产到户”的政策。

这一政策允许农民个体承包土地,自主经营,获得相应的收益。

农民通过这一改革获得了更大的农田权益,激发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3. 农业现代化20世纪末,中国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大了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引进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培育高效新品种,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殖方法等措施,中国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跨越式发展。

三、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的意义和挑战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们推动了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土地问题、农业贷款和保险等金融支持以及农业科技的不断推广,对农村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农民工问题、农业产能过剩和农村环境污染等挑战也需要得到解决。

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演变趋势
一、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演变趋势
1、封建时代——以血缘认同为主的治理模式
封建时代,整个政治制度以宗法分为两层:封建(皇室)政权和地方官制两个层面,以血缘认同、婚姻及职位分配为主的治理模式渐渐形成。

认同于封建家族的家庭,以其对家族和封建领地的管理,来构建封建政权。

2、明清时代——以人为主的科、业制
明清时代,地方行政系统更加成熟和完善,按照“科举制”以人为主的治理模式渗透到基层。

明朝实行科举制,考试只有考取状元、榜眼、举人、进士四等,只要 “任
人唯贤”,有能者,便有机会被评上官。

清朝扩大了文官官位晋级的范围,加开了
乡试、知县考试,以及比较宽松的关于爵位的分级制度等,使参加官制的机会增多。

3、近代时代——法治和民主的开始
近代时代基层治理上,有两个重要的特点:法治和民主。

随着近代中国的政治制
度的发展,各种法律和政策被制定,使基层治理逐渐受到法治的约束。

另外,伴随着近代中国民主思想的发展,一些民主改革初步在各地开始,以一定程度民主化政策和制度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支持。

总之,从封建时代的血缘认同、明清时代的以人为主的科业制,到近代时代的法治和民主的开始,中国古代基层治理一直呈现出不断发展的势头,为中国现代治理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乡村治理模式是指在乡村地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乡村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模式和方式。

随着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变迁和发展。

本文将从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1.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中,乡村的治理主要由乡村长老、村民代表和地方政府人员共同参与,主要采取“自己的事情自己办”、“村民自治”等方式,乡村发展问题主要由村民自己商议解决,政府只在特殊情况下介入。

这种模式下,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村自治形式,缺乏法治和专业性,故往往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2. 政府主导乡村治理模式20世纪后期,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开始推动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模式逐渐由传统的村民自治向政府主导型转变。

政府加大对农村事务的干预和投入,加强了对农村事务的管理和协调,推动了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往往会出现过度行政化、农村事务过度依赖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等问题。

3.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向社会参与型转变。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在农村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注重发挥农村社会组织、专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加重视乡村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平衡。

1. 向法治化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向法治化发展。

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治化乡村治理模式将倡导依法治理,强化法治意识,加强乡村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村民权益。

2. 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协同未来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注重政府和市场的协同,发挥各自的优势,解决农村事务中的矛盾和问题。

政府将加强对农村事务的监管和指导,为市场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引导市场资本向农村领域倾斜,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皇权不下县”是古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则。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乡村基层组织为核心、国家间接控制与乡村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从“乡遂制”到“乡官制”再到“职役制”的历史变迁。

先秦时期的乡遂制。

西周时期,实行“国”“野”分治的乡遂制,全国设六乡六遂。

乡为天子、诸侯、士大夫及工商业者的居住区域,乡之下设比、间、族、党、州,以户为单位,五五递增,分置比长、间骨、族师、党正、州长;而遂为农户居住区域,其下设邻、里、赞、鄙、县、遂,以编户组织而成,分置邻长、里长、赞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官职。

乡遂制实行的是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结合,兼具军事、教化和监控的社会功能。

春秋战国时期沿袭了乡遂制度,但也有变革。

县下设乡、乡下设里,乡里制已成为基层行政组织,分别由乡长或有司掌管。

但是由于春秋战国的大动荡,乡里制度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而是更多地与军事组织关系密切。

秦汉时期的乡官制。

秦王朝建立后,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将全国化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县下设乡、亭、里等乡里组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四职,三老掌教化,有秩掌行政,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

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

里以上组织仍然沿袭秦制,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但官职的隶属关系出现分化,“有秩”为郡府委任,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地位崇高,但既无行政权,也无俸禄。

隋唐以后的职役制。

隋唐时期,乡里制度发生较大变迁,其中“乡”的职能进一步削弱,“里”以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功能不断强化,开始了“王权止于县政”的新时期。

隋文帝时,实行乡里两级制,乡以下以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里)为族(党),置保正、间(里)正、族(党)正,掌管核实户口、催征赋役。

唐代基本沿袭隋时制度,里正负责“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实际工作,而“乡”的职责开始简化,其官员多由六品以下没有实际官职的勋官充当,甚至由当地富户白丁出任。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治理是指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一种体系。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体现了以农村为基础的政治治理思想和实践,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基本单位是乡村,乡村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单位。

在中国古代,乡村的治理是由地方政府、地方官员以及农民自身共同参与的。

地方政府在乡村中一般设立有乡、里、保等行政单位,由地方官员负责管理乡村事务。

地方官员是乡村治理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矛盾、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体现了以“德治”为核心的治理理念。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注重德政,强调德行。

地方官员要以身作则,以廉洁、公正、勤政为行政原则,深受乡民的尊重和爱戴。

地方政府也重视德才并重,注重选拔有德有能的官员来管理乡村事务。

这种“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还体现了以“兼容”为基本原则的治理特色。

在古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注重兼容并包,尊重乡村的传统习俗和文化,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要兼顾乡村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政策,以适应乡村社会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还重视“自治”的原则。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尊重农民的自治权,鼓励农民自主组织,管理乡村事务。

地方政府也注重培养乡村领导干部,推动乡村自治的发展。

通过自治,农民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务,参与乡村建设,推动乡村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还注重公平正义,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地方官员要求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地方政府还注重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中国古代的乡村基层组织建设源远流长,自周之乡遂至明清保甲,辗转相承,代有兴革。

以下是关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的短文: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的乡遂制度。

周朝实行分封制,都城周围百里为郊,郊内设乡,郊外设遂,共有六乡六遂。

乡以乡大夫“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遂以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乡遂以下设邑,规模一般不大,如“十室之邑”。

邑设里胥和邻长,逐渐形成了中央分封诸侯,诸侯管理地方,基层实行自治,上下相互制约的纵向关系,基本上确立了中国奴隶制社会地方行政的结构雏形。

汉朝承袭秦制,县以下基层组织为乡、里。

里以下按什伍编制居民,“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县以下除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外,还于每十里处设亭,是专门从事“求捕盗贼”的警察性组织。

另设游徼,掌捕盗贼。

乡下为里,设里正,或称为里老,里典。

汉朝统治者提倡以孝治天下,同时强调重农主义,故而置孝悌力田,以敦风俗。

唐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组织已有城乡之分,农村以村为单位,城邑以坊为单位。

乡有乡长,里有里正,村有村正,并有严密的邻保组织相互纠举不法。

明代基层组织,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

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争讼等事。

里长对贯彻官府的政策,维持基层社会秩序,调解争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

清代基层组织在明里甲的基础上,创设了保甲。

地方基层组织以十户为牌,设牌头;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

保长失职,族长可以向知县上呈弹劾;乡保决断地方事务也往往需要协同族长一道处理。

高考历史综合训练:古代基层治理

高考历史综合训练:古代基层治理

高考历史综合训练:古代基层治理【题目】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其乡村治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

战国时期,乡、里以上行政组织渐具雏形,成为基层组织。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

第二阶段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

隋朝基层官吏的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权力也在逐步弱化。

唐朝对城邑之外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

这一阶段处于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折时期,乡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

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朝,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

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格,乡村自治的色彩越来越弱。

但到了近代,原有的保甲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

——摘编自唐鸣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历史变迁》材料二明清时期,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乡村,形成了“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乡村治理格局。

乡钟主要来自于休假退隐的官员、退体居乡的前官僚、尚未入仕的士人。

乡绅不仅是里甲制(征税)和保甲(征兵)的主要控制者,还是乡村公共事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灾荒之年出面与政府协商,要求以减代赈、减免赋税等,同时兴办赈局、义庄,教济乡里。

他们是乡村社会规范的解释者社会教化的维护者,积极创办义学、私人书院、方志局、文学社团等乡村文化教育机构。

——摘编自徐祖澜《乡紳之治与国家权カ——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基层治理变革的基本趋势。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基层治理的特点。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

依 据 这 些影 响 因 素 和 主要 特 征 把 古 代 乡村 治 理 分 成 官 方 主 导 治 理 模 式 、 绅 结 合 治 理 模 式 、 绅 主乡村 治 理 模 式 的 变 迁过 程 清 晰地 呈 现 出来 。 把
关键词 : 代 ; 古 乡村 治理 ; 响 因素 ; 迁 特 点 影 变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8 C 1.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90 (0 1O 一O 3 一O 1 0 — 1 7 2 1 )6 17 7
收 稿 日期 :0 01 一O 2 1-0l
模 式 的影 响 因素 主要 有三个 方 面 : 乡村 行政建 制 、 官
员 选拔 制度 、 土地 赋税 制度 。
( ) 村 行 政 建 制 一 乡
乡村 行政 建制 指 的是不 同时期 的统 治者为 了加
强对 乡村 社会 的管 理 与 控 制 , 乡村 管 理者 地 位 的 对 界定 和对 行政 机构 的设置 。它 体现 的是 乡村 治理 模 式 中的机 构设 置及 其 制 度安 排 , 的变 化对 乡村 治 它 理模 式 的影响最 直接 。不 同时期 的 乡村行政 建制 不 同 , 明显 的特征 就 是 看 乡一 级 是 否 属 于官 方 设 置 最 的地方 行政 建制 。行政 建制 的 目的是方 便 乡村统治 与治理 , 功 能 主 要 表 现 在 农 业 生产 、 税 徭 役 征 其 赋
摘 要 :以 乡村 治理 模 式 为研 究 对 象 , 时 间界 定在 古代 封 建 社 会 时 期 , 把 主要 分 析 了 乡村 行 政 建 制 、 员选 拔 官
制 度 和 土地 赋 税 对 乡村 治 理 模 式 的 影 响 , 为 古 代 乡村 治 理 模 式 呈 现 出皇 权 与 绅 权 、 权 与 族 权 相 结 合 的特 点 , 认 皇 并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历史短文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是历史上的重要课题,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的乡村治理是以家族、社会和国家为单位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系统性治理模式,其独特的特点和模式影响着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和变迁。

古代的乡村治理,首先体现在家族制度上。

在古代中国,家族是重要的社会单位,家族成员之间互相依存、互相扶持,共同生活、共同劳作、共同祭祀。

家族通过族规、族谱等形式加强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互助,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单位。

家族成员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尊敬、相互帮助,在面临问题和危机时也会团结一致,共同应对。

在乡村治理中,社会团体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社会团体在古代乡村中通常指的是行会、宗族、乡里等组织形式。

这些团体在乡村中承担着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社会福利等功能。

行会的成员通常是同一行业的人,他们通过行会互助协作、传承技艺、开展公益活动,帮助乡村经济的发展。

宗族是一个人们祖宗的血缘团体,宗族成员之间有着深厚的血缘关系,宗族通过族谱、祭祀等形式维系着成员之间的关系。

乡里是乡村治理的最基本单位,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

乡里通过选举产生村干部,管理村务、解决矛盾、维护稳定,是乡村治理中最基础的组织形式。

在古代乡村治理中,国家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国家通常通过任命地方官员、颁布法律法规、征收赋税等手段介入乡村的治理。

在古代,地方官员的设立和管理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地方官员在乡村中扮演着管理和监督的角色,维护地方治安和秩序。

法律法规则是国家通过制定用来规范乡村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乡村社会的生产、生活、交往等方面进行规范。

征收赋税是国家在乡村中征收的财政收入,用以支持国家的运作和发展。

古代的乡村治理是一个家族、社会和国家相互结合、相互影响的多层次治理系统。

家族制度为乡村社会提供了亲情关怀和群体安全感,行会、宗族、乡里等社会团体在乡村中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社会福利等功能,国家则通过地方官员、法律法规、赋税等手段介入乡村的治理。

古代中国的三农政策与社会治理

古代中国的三农政策与社会治理

古代中国的三农政策与社会治理在古代中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针对这一问题,各个朝代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进行社会治理。

本文将探讨古代中国的三农政策与社会治理的发展历程。

一、秦朝三农政策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土地私有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土地兼并等,导致无地无牛的农民增加。

秦始皇采取的三农政策主要是鼓励开垦荒地,通过推行耕战并举政策,鼓励农民上战场,同时也会分配耕战并举的土地,提高农民的地位。

这一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开垦和农业发展,但对农民的压迫也很大,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

二、汉朝三农政策汉朝的三农政策主要采取了“赋役法”和“均田制”两种政策。

赋役法规定,国家按户口征收赋税,并设立钱粮库,为灾害时农民提供救济。

均田制则是在打破地主阶级垄断的基础上,平均分配土地,以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

这两项政策都对农民有利,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三、唐朝三农政策唐朝时期,农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农村人口增加,但针对土地流转和土地兼并的问题,唐朝政府没有采取明确的政策。

唐代有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叫李约瑟,他提出了“唯农是本”的观点,认为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农民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唐朝加强了对农业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

四、宋朝三农政策宋朝时期,农业生产技术更加发达,农业生产和贸易也更加繁荣。

为解决土地流转和土地兼并问题,宋朝政府提出了“流转不离村,兼并不得撤销”的土地政策,限制大地主的土地扩张,保护中小农户的利益。

同时,宋朝加强了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推广水利和耕作技术,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五、明清三农政策明朝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土地兼并的问题也愈发严重,于是明朝采取了“均田免丁法”和“分赃法”两项政策。

均田免丁法规定每万贯户口分配土地,分田之后不需要再交纳军差粮钱等统筹管理费用;分赃法规定,国家将农田分为三等,有多少种类的农田就分多少等,目的是以土地多少来确定税赋,以保证财政收入,但是对农民的压迫很大。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推进,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逐渐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新的乡村治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本文将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

一、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组成。

村民自治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基础,它代表了村民的利益,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行使自治权。

村委会是在村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管理村务的组织。

而乡镇政府则是对村级政府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负责协调各村之间的事务。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特点是稳定、延续性强、集权化、公共参与度低等。

1. 经济变迁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变,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农村发展需要。

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农业经济已经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

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乡村居民也开始出现向城市转移的趋势。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面临着经济变迁所带来的挑战。

2. 社会变迁社会变迁也是导致乡村治理模式变迁的重要原因。

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农村居民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对乡村治理模式有了更多的需求和期待。

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阶层的出现,也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3. 生态环境变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严重性逐渐暴露,乡村治理模式也开始面临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需要调整和变革。

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推动生态保护型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

1. 强调公民参与未来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强调公民参与。

村民自治组织将在发展中得到更多的权利和资源,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将得到提升。

政府也将积极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加强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合作。

2. 推动政府改革为了适应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政府需要加强改革,提升治理能力。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申精摘要中国古代曾经长期实行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乡村治理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变迁阶段,即乡官制时期、转折时期和职役制时期,体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关键词乡村治理;乡里制度;保甲制;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中华民族崇尚大一统,自古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皇权专制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等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制度.乡里制度萌生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滥觞于井田制1,至清末依然实行之.保甲制度自宋代王安石变法后断断续续实行,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才结束.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乡村治理模式屡经变迁,经历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践,乡村治理组织称谓多变、功能各异,其自治色彩也各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特点.随着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回顾和总结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历史和特点,对于当前进一步推进我国乡村体制改革将不无裨益.一、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商周二代已出现“里正”、“族尹”等官名,周礼一书详尽记载了当时划分细密、职官赅备的乡里区划.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2.乡设于“国”即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据周礼记载,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贝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六乡分别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职,六遂则设有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此外,西周还初步确立了什伍之法:“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当时,乡、党、邻、里是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成了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但是,与其说它们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和军事编制与户籍编制相交杂的居民管理形式.而且西周时期的乡的层级高于州县的行政建制,遂的层级亦高于州县,从治域范围和所处层级看,其时的遂更相当于后世州县之下的乡.3春秋时期,乡里制度继续保留下来,并且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也开始各有专名,如论语中的“互乡”、“达巷党”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野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国野中所设乡里组织也渐趋一致.战国时期,随着各诸侯国国土面积的扩大,先后出现了县和郡.特别是后来以郡领县的“郡县制”在各国推行后,乡、里以上行政组织逐步初具雏形,乡里组织趋于简化,乡的层级则沉至县下,成为基层组织.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亭”这一级,有“亭父”一职.战国时期齐语载:“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可见,此时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制度已是范型初具.当然,这一时期的乡,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又是军队组织,二者互相结合.春秋战国时期,什伍组织也被广泛采用,各国统治者对乡村的控制渐趋严密.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秦统一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郡下设县,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从而简化了先秦时期轨、伍、里、连、乡等多级治理结构.西汉在地方治理方面基本沿袭前制,但其乡里组织在结构与功能方面更趋细致,更趋严密完善.西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乡、亭、里三级组织,并以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有学者考察,“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道邑国1587,乡6620,平均每县四乡有余;东汉有县道邑国1180,永兴元年153年有乡3651,平均每县三乡有余.”4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两汉在里以下又设什伍组织,使之与里一起成为最基层的组织.里有里魁,掌一百户,什和伍各设什长、伍长,并分别主十家、五家,各司其职.这种分工,与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分工有一定相似之处.5汉代乡治还有一个与前朝不同的特点,即乡官依其所执掌的乡里事务的不同性质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如有秩属郡,啬夫属县,游徼属都尉,乡有乡佐辅之,这是汉代乡村治理的创新之举.秦汉的这种基层组织,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表明当时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还相对较宽松.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而北朝则仿照周礼实行邻、闾、党三长制或者里、党两长制,组织形式上与秦汉没有太大差异,但乡的辖户则明显减少,其地位也有明显下降.魏晋南北朝时期还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形成了有别于原来的“里”的村落.6村坞开始逐渐取代里伍,成为乡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们不是国家行政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而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 7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立法还出现了新特点,即员额编制立法的出现.各国不仅按照户口多寡规定基层建制的规模,而且还依户口厘定乡官职数.如晋制规定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千户以下置治书史一人.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的窠臼.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8,并享有俸禄品秩.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二、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折时期,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隋朝建立伊始,其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隋书·食货志载:“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较之前朝旧制,保一级为新设的最基层的组织,取消了乡一级,并改坊为里.至公元589年即隋文帝开皇九年,隋文帝颁布诏令,“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这样,族、闾、保三级制又被改为乡、里两级制,乡制得以恢复,但是乡的基层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开皇十年因“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而废除乡正理词讼的职责即是其权力弱化的表现之一.唐代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贰是唐前期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9,乡的功能则进一步被弱化,甚至一度是有职而无官.如通典·职官典载,唐太宗“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在十五年省”,至此乡制已经是名存实亡了,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乡制基本丧失其作用.而里和村的作用则凸现出来,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保和保长的设置及其职能亦得以明确保留.特别是村,在中国历史上正式作为一级基层管理组织而出现.唐代通过律和令、疏议等形式全面推行了村制和坊制.旧唐书和资治通鉴等文献的记载表明,唐代武德时期即已通过颁布正式律令的形式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村的设置范围是“在田野者为村”,村为城市之外的聚落之处,无家户数的限制.据唐代法律,村正长员额的设置一般依村之大小有所变动,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即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即超过百户的村设置两名村正.唐代里正职责较大,负责管理整个乡的事务,“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成为乡里组织的实际领导者,但在唐代中后期也发生了变化.唐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第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由此可见,里正这样的“显职”至此也已有了为人所役使的苗头了.唐代法律对村正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规范,村正、坊正主要是“掌坊门管钥”和“督察奸非”,有权助捕、纠告、治盗、捕亡等,主要在于维持村内社会治安、进行基层管理.至于其人选,则由县司选取“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并免其课役”.唐朝村制度的实施富有创意,且卓见成效,从立国之初即开始推行.唐朝对城邑之外纷繁杂乱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村制度的推行,是对郊野聚落自魏晋以来三百年间离乱局面的一次大整合,是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的有力举措.五代十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主要是沿袭隋唐,少有更易.这一时期大多数时候实行乡、里、村制,少数时期实行乡、团、里制.村一级基本得以保存,并出现了新的乡里组织形式———团.文献通考·职役一载:“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北宋时,乡村治理制度的演变大体分为初期和中后期两个阶段,但期间变化颇为复杂.北宋初期县以下为乡,仍实行乡里制,“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乡村置里,里下为户,“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太祖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不过,此时的乡、里规模均与唐代大不相同.唐朝的乡为五百户,里为百户,而宋初的乡、里规模均大于此.北宋中后期特别是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度后,乡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总体来说,这一阶段处于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折时期,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乡村权力越来越多地被上调到更便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职役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10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厉行变法,实行保甲制度.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在全国推行保甲法后,在保、大保、都保中分别设保长、大保长、都保长和副保正,凡差县差役,政府科敷,县官杂使,监司迎送,皆责办于都保之中.其具体做法是:一都之中选出材勇、物力最高的二人,分别担任都保正和副保正,负责“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一替,保正、小保长两年一替.每一大保夜间轮流派五人巡逻,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发生盗窃等案,知情不报,连坐治罪.北宋通过明确的分管部门来推行保甲制度,并先后颁布了畿县保甲条制、五路义勇保甲敕、开封府界保甲敕等法令来规范和保障保甲制度的实施.此外,北宋还出现了两件与乡村治理有极大关系的事情:一是乡约的创建,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创立了具有浓厚自治色彩的“吕氏乡约”;二是出现了较具规模的社仓,并以保甲法进行管理.保甲制削弱了乡里社会的自治色彩,表明了专制国家对乡里社会基层渗透的增强.至此,乡里制度真正地转变为了职役制,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得到进一步强化.乡和里的地位沦落不堪,尤其是乡一级,其作用几乎已经近于财政区划的性质,不再具有一级行政组织的职能了.乡里之长由领取薪俸的乡官转向具有强制性徭役的职役,沦为为人所役的差人,已不复当年有官秩、有地位的尊荣了,乡举里选的传统消亡,而由县令直接定夺.南宋时期,保甲制度在调整中继续推行,乡村一般实行乡、都、保、甲制,保正副主管原来耆长的职责,大保长主管原来户长的职责.每一都保下设若干保,保以下设甲,每家为一甲,甲头常常用以催税.有些地区,诸如福建、四川等,则实行乡、里、耆、都制,设置保正长、耆长和壮丁.元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基本上推行的是一种唐代的乡里制和金代社制的混合管理模式,并出现了都图制.据萧山志记载:元代“改乡为都,改里为图,自之始”.这种都图制并非元代首创,而是对宋代乡都保制的因袭.元代的乡里制度在组织方式上比较复杂,其官职的设立和废除交替不定,组织形式的名称纷繁复杂:有里,有村,有坊,有保,都根据本地的风俗习惯称呼.特别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安定农村社会组织,元代还颁布了劝农立社法令,在农村成立了内容严密的村社组织,设置社长以劝导乡里,助成风俗.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统治者“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并规定:“县邑所属村庄,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元代还设置村社之约,以处罚之法来进行管理,并办有社学,对乡村子弟进行教育,这些无疑都增加了汉以后基层社会日益减少的自治色彩.元代农村的这些“自治”因素,使得有论者提出,“比较完整意义上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历史应始于元明时期”11.明代的乡村治理制度从总体上来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特色,北方的乡村制度有着金元的乡里制和社制的色彩,而南方则深受宋代都保制的影响.正如白钢先生所言:“明代的乡村行政机构,据有关方志记载,多半是乡都图、乡都里三级,也有的地方是乡保村里、乡保区图四级.”12因此,明代的乡里组织层级极为复杂,名称多样,计有乡、里、都、图、保、村、区、社、甲等.从时间层面上来说,明代乡村治理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初期的里甲制和中后期的保甲制.明史·食货一载:“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里、甲组织设有里长、甲首,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赋役册籍,催办钱粮,并有“勾摄公事”之责.里、甲的职责明确而广泛,实际上起着基层政权的作用,里长、甲首则是国家最低级的半官职人员.但里长地位每况愈下,整天忙于各种差役难以脱身,以致后来无人愿意充任之.针对乡官充役而导致的世风日下的现状,洪武年间重倡老人制,在里中设立老人,选甲中年过五十者充任,负责教化乡民、解决乡里纠纷.洪武四年设粮长制,“推粮多者为之,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到了明代中后期,里甲制开始走向衰落,里长、粮长也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保甲制.由于老人制的失败,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乡约与保甲相结合的情况,每约百家可选保正一人.明朝乡约制度进一步与保甲制度相结合,使得百姓受到更加严密的社会控制.保甲制取代乡里制,职役制取代乡官制,使得明代乡村治理结构的自治性质大为降低,其治理功能也被大为削弱.清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基本因袭前朝.在入关之初的顺治元年,为了安定刚刚占领的直隶、山东、山西等地的社会秩序,继续实行前明的保甲、总甲制.但在四年之后,又变更为里甲制.其内容基本同于明初,仍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选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清中叶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强化,人口的大量流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清朝政府开始改变赋税政策,改行“摊丁入亩”,里甲制赖以存在的基础被破坏.从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起,里甲制便被保甲制所替代.雍正四年,清政府颁布上谕,就落实保甲制度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对保甲组织中保正、甲长、牌头的赏罚措施,对保甲编制给以灵活政策,规定“村庄虽小,即如数家亦可编为一甲”,“如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就其少数编之”.至于其人选,按照清政府的规定,乡、保一级的职役应为:“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清政府规定“其保正甲长,免其本身差徭”,“其保正甲长,绅袊免充”.清代保甲组织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除承担人口管理、互保连坐、治安报警之类任务外,还承担一切地方公务管理,成为发挥行政职能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清代保甲组织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征收赋役钱粮,承办差务,包括各项杂差杂役,如修筑河堤、拉运粮草等;二是协助办理地方司法事务,包括查造户口,参与民间词讼,整顿社会治安等;三是办理各种社会福利事务,如救灾贩济等.这样,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密,乡村自治的色彩越来越弱.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制度,在唐宋时期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将其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这样,封建专制更加强化,地方乡里自治的色彩日趋淡化.四、结论总体而言,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其乡村治理尽管含有一定的自治因素,但始终没有发展为真正的乡村地方自治.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王权的扩张,乡村社会治理越来越深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性逐渐消退.鸦片战争以后,在接连不断的内乱外患的打击下,农村社会的权力组织趋向解体,进入20世纪之后,清王朝被迫于宣统五年实行新政,传统的乡里制度、保甲制度被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其后国民党政权虽重拾保甲制,但旋即被新政权以摧枯拉朽之势废止.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乡村治理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的历史变迁,并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线,结合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与特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变迁体现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13。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在我国古代,乡村治理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乡村治理是指乡村社会中的组织、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制度和措施旨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治理的起源、组织形式、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文化的影响。

首先,乡村治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社会的形成时期,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其次,古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乡村的基层组织结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分配制度等。

这些组织形式为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古代乡村治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制度。

古代乡村社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用于规范乡村居民的行为,维护农民的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包括土地法、劳动法、纳税法等,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来确保乡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古代乡村治理对社会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乡村的宗族观念、家训教育、农民的生活习俗等都在古代乡村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这些社会文化因素的存在,不仅塑造了乡村社会的价值观念,也对农民的行为方式和乡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综上所述,古代乡村治理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起源、组织形式、法律制度以及对社会文化的影响。

通过对古代乡村治理的研究和总结,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启示,为现代乡村治理的发展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乡村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2. 正文2.1 乡村治理的起源2.2 古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2.3 古代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2.4 古代乡村治理的社会文化影响在本文的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古代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们将揭示乡村治理的起源,即从何时开始出现乡村治理的概念,以及起源的背景和原因。

随后,我们将探讨古代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包括乡村领导机构的设置、职责和运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形式的演变

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形式的演变

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形式的演变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形式的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乡官制:在隋代开皇九年之前,中国古代的基层组织采用乡官制。

乡官制是一种国家财政发给报酬的制度,乡官负责基层的行政、教育、治安等工作。

乡官制下,乡、亭、里三级组织比较完善,乡领导班子设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等职位。

2.职役制:隋代开皇九年以后,中国古代基层组织逐渐演变为职役制。

职役制是一种赋役义务,取代了乡官制的国家财政发给报酬的方式。

在职役制下,基层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弱化。

3.汉代细化组织: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

什伍制度是指5家为1伍,设伍长;10家为1什,设什长。

至于里以上组织,100家即10什仍为1里,设里魁;10里为1亭,设亭长;10亭为1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除相当于乡长的有秩系郡府委任的以外,其余都是县衙委派。

4.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少地方基层组织废置,即使保留也多因袭汉制。

北魏、东魏、北齐、北周多仿西周之制,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基层组织形式有了新的发展。

乡镇设置逐渐规范,乡村基层组织逐渐演变为以保甲制为主的形式。

保甲制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基层组织形式,每十户为一甲,设甲长;每十甲为一保,设保长。

保甲制主要负责维护地方治安和征收赋税等事务。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基层组织形式基本延续宋元时期的保甲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明代实行里甲制,清代实行保甲制。

在明清时期,基层组织的职责和功能进一步明确,包括治安、赋税、教育、军事等方面。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基层组织形式的演变经历了从乡官制到职役制、从乡亭里到什伍制度、从魏晋南北朝的邻里族党制到宋元明清的保甲制等不同阶段。

在不同时期,基层组织的形式和职责有所变化,但总体上保持着维护地方治安、征收赋税、教育教化等基本功能。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制度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制度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制度一、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以家族为中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宗族为组织的社会关系体系。

宗法制度对乡村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得家族成为了乡村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并且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二、乡官制度乡官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另一种制度,它是国家在乡村中设立的地方官员,负责管理乡村事务。

乡官制度的核心是乡官的任命和管理,以及乡民对乡官的服从。

在乡官的任命中,通常会考虑到地方利益和家族背景等因素,以确保乡民对乡官的信任和支持。

三、里甲制度里甲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另一种制度,它是将乡村人口按照家族和地域划分为若干个里,每个里由甲长管理。

里甲制度的核心是甲长的任命和管理,以及里民对甲长的服从。

在甲长的任命中,通常会考虑到地方利益和家族背景等因素,以确保里民对甲长的信任和支持。

四、社稷制度社稷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将土地分成若干个社稷,每个社稷由社稷主管理。

社稷制度的核心是社稷主的任命和管理,以及社稷民对社稷主的服从。

在社稷主的任命中,通常会考虑到地方利益和家族背景等因素,以确保社稷民对社稷主的信任和支持。

五、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将乡村人口按照地域和家族关系划分为若干个保,每个保由甲长管理。

保甲制度的核心是甲长的任命和管理,以及保民对甲长的服从。

在甲长的任命中,通常会考虑到地方利益和家族背景等因素,以确保保民对甲长的信任和支持。

六、乡约制度乡约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一种制度,它是乡村社会自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

乡约制度的核心是约长和约民的职责和权利,以及约民对约长的服从。

在乡约的制定和执行中,通常会考虑到地方利益和家族背景等因素,以确保约民对约长的信任和支持。

七、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流转等权利。

在乡村治理中,土地制度的实施对于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作者:王宇翔陈建华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6期摘要:以乡村治理模式为研究对象,把时间界定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主要分析了乡村行政建制、官员选拔制度和土地赋税对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认为古代乡村治理模式呈现出皇权与绅权、皇权与族权相结合的特点,并依据这些影响因素和主要特征把古代乡村治理分成官方主导治理模式、官绅结合治理模式、士绅主导治理模式三个时期,把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过程清晰地呈现出来。

关键词:古代;乡村治理;影响因素;变迁特点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6—0137—07“三农”问题研究是本世纪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乡村治理模式研究更是“三农”问题研究的重中之重。

要研究好乡村治理模式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伟大实践给予理论支持,就必须了解乡村治理模式在古代的发展状况,以及它的影响因素和主要特征。

20世纪80年代以前,虽然偶有专家先进涉足过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如闻钧天先生的《中国保甲制度》和吴晗的《皇权与绅权》等,但是在数量和系统性上都有所欠缺。

8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热点,论文与著作也层出不穷,比较有影响的有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和仝晰纲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等,但是这些作品没有把乡村治理模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进行论述。

为了把古代乡村治理的模式更清晰地呈献给读者,作者认为有必要对中国古代乡村治模式的影响因素、主要特点及其变迁进行梳理。

所谓乡村治理就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

乡村治理模式则是指为了管理乡村社会或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而建构的包括治理主体、权威来源、治理理念、机构设置、制度安排、权力运作方式等的综合体系。

一、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要素《墨子·尚同》认为,做好“乡治”便能“国治”、“天下治”,乡村治理好坏成为国家统治稳定与否的关键。

古代基层治理 论述

古代基层治理 论述

古代基层治理论述古代基层治理是指古代社会中对于基层社区和村落的管理和治理方式。

在古代社会中,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其形式和内容丰富多样,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和文化传统。

古代基层治理的主要特点包括:地方自治、社区共治、世代相传、道德教化等。

古代基层治理的核心原则是地方自治。

古代社会中,政府的权力分布相对较弱,地方社区和村落拥有一定的自治权。

地方官员通常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维护社区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地方自治的制度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民主意识和平等观念,也为后来的民主制度打下了基础。

古代基层治理强调社区共治。

社区成员在治理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社区治理机构由当地居民组成,通过开展集体讨论和共同商议来解决问题。

社区共治的实践不仅增强了社区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也提高了社区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古代基层治理还强调世代相传的传统。

在古代社会中,基层治理的知识和经验往往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传承下来。

社区长者和有经验的居民被视为治理的智者和导师,他们的经验和智慧为社区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支持。

这种世代相传的传统不仅保护了社区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加强了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古代基层治理还强调道德教化的重要性。

在古代社会中,道德观念被视为社区治理的基石。

社区成员通过道德教化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社区的秩序和稳定。

道德教化的方式多样,包括家庭教育、宗教教育、师德示范等。

这种道德教化的传统不仅塑造了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也对后来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基层治理在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古代社会政治体系的基础,也是古代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保障。

古代基层治理的地方自治、社区共治、世代相传和道德教化等特点,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在当今社会中,我们可以借鉴古代基层治理的经验和智慧,建立更加民主、公正和和谐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一、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

一、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

一、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近代以来,中国最有活力、变化最快的是乡村基层社会,而促成乡村变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乡村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即国家权力不断深入乡村,企图加强其对乡村社会控制。

此种尝试与努力始于清末新政,贯穿于整个近现代历史,对于建立现代国家制度影响深远。

(一)建国前的乡村治理沿革1、封建时代的“乡绅治理”有学者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国家行政机构止于县级,这是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介入与乡村社会自治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点。

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乡绅发挥着特殊的整合与治理功能,满足国家从乡村社会提取赖以生存的各种资源和乡村社会对公共权威提供的秩序与安全的需要。

乡绅必须有能力促进地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必须有一系列利益综合的规则保持共同体的内聚,才可以在强制之外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

乡绅治理地位的获得与稳固,需要一系列制度性力量的支持。

在文化与意识形态制度方面,传统国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建立在对经典的理解之上。

文化与意识形态整合的力量以科举制度为基础,治理地位与持有功名密切相关。

乡绅治理正是从这里获得了文化与意识形态上的支撑,他们在国家权力不及之处实行统治,并得到国家认可,他们坚持从道义上赢得权威并通过捍卫传统道德学说来体现这种权威。

换句话说,他们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的考虑并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而非单纯为了追求自身财富,这也是美国学者杜赞奇所谓的文化网络中绅士出任乡村领袖的主要动机。

在土地制度方面,土地主要由家族所有而非严格归个人所有,以保证乡村公共事务的必要开支不必因“私人”财产而受到限制。

历史研究发现,在中国南方的某些省份,私人地主的势力远不及“集团地主”——即集体性的土地占有者。

集团地主控制的生产资料,其收益的固定部分被规定在某个范围内公共分享,如“学田”、“庙田”、“族田”等。

为了保证这种“集体产权制”,还有一系列相关制度,如未经同意,私自出卖、瓜分族田会严重触犯族规,未征求宗族意见出售土地会被宣布无效等等。

古代治理农村的措施

古代治理农村的措施

古代治理农村的措施引言在古代社会,农村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治理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改善农村,古代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探讨古代治理农村的措施,并对其效果进行分析。

土地制度改革古代社会,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

土地制度的改革在治理农村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种常见的措施是实行均田制。

均田制是指将土地按照一定标准分配给农民,确保农民有足够的耕地。

通过这种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土地不均等问题,提高农田的利用率。

另外,统治者还采取了土地所有制改革,实行国有土地制度,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对土地的流转进行监管。

这种改革能够有效防止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保障农民的权益。

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对于农业生产至关重要。

古代统治者注重改善农田的水利设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灌溉水源。

他们修建了水渠、水井、水塘等设施,确保农田的灌溉。

在一些地区,还建立了水库和水道系统,通过引水灌溉技术,将水源传输到农田。

这些举措提高了农田的灌溉效果,增加了农作物的产量。

此外,统治者还对农田进行治理,疏浚河道,修建护岸,防止水患发生。

这些措施改善了农田的生产环境,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优化农业生产技术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古代统治者注重优化农业生产技术。

他们提倡农民使用新的耕作工具和农业机械,例如犁、磨、砸等。

这些工具和机械能够减轻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耕作效率。

此外,统治者还鼓励农民采用适宜的农作物种植和耕作方法,使农民获得更高的产量。

通过这些措施,农业生产得以改善,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粮食供应。

协调农村社会关系古代农村社会关系复杂且多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古代统治者需要协调农村社会关系。

他们通过设立村规民约,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此外,他们还鼓励农民进行合作,共同开展农业生产和社会事务。

这些措施帮助缓解了农村社会关系紧张局势,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加强农村教育和文化建设为了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技术能力,古代统治者注重农村教育和文化建设。

古代乡村环境变化历史

古代乡村环境变化历史

古代乡村环境变化历史
古代乡村环境变化历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逐渐从狩猎采集的生活方式转变为农业文明。

在此过程中,乡村环境也随之发生了许多不同的变化。

在古代,乡村的建筑主要是简单的房屋和农作物的种植区。

这些地区在经过不断开垦和砍伐后逐渐变成了耕地和牧场,逐渐形成了乡村景观。

然而,这些变化也导致了许多环境问题,例如土地侵蚀、水资源过度开发等。

此外,由于缺乏现代技术,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相对较少。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加速,农业生产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农作物产量和养殖效率,但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

例如,过度施肥和农药使用导致土地污染加剧,水资源过度开发也导致水资源短缺等。

总之,古代乡村的环境变化历史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它们共同塑造了现代乡村环境的面貌。

同时,对乡村环境的保护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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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申精【摘要】中国古代曾经长期实行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

乡村治理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变迁阶段,即乡官制时期、转折时期和职役制时期,体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

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里制度;保甲制;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

中华民族崇尚大一统,自古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皇权专制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等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制度。

乡里制度萌生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滥觞于井田制[1],至清末依然实行之。

保甲制度自宋代王安石变法后断断续续实行,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才结束。

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乡村治理模式屡经变迁,经历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践,乡村治理组织称谓多变、功能各异,其自治色彩也各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随着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

回顾和总结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历史和特点,对于当前进一步推进我国乡村体制改革将不无裨益。

一、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

商周二代已出现“里正”、“族尹”等官名,《周礼》一书详尽记载了当时划分细密、职官赅备的乡里区划。

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2]。

乡设于“国”即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

据《周礼》记载,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贝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六乡分别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职,六遂则设有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

此外,西周还初步确立了什伍之法:“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

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当时,乡、党、邻、里是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成了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

但是,与其说它们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和军事编制与户籍编制相交杂的居民管理形式。

而且西周时期的乡的层级高于州县的行政建制,遂的层级亦高于州县,从治域范围和所处层级看,其时的遂更相当于后世州县之下的乡。

[3]春秋时期,乡里制度继续保留下来,并且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也开始各有专名,如《论语》中的“互乡”、“达巷党”等。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野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国野中所设乡里组织也渐趋一致。

战国时期,随着各诸侯国国土面积的扩大,先后出现了县和郡。

特别是后来以郡领县的“郡县制”在各国推行后,乡、里以上行政组织逐步初具雏形,乡里组织趋于简化,乡的层级则沉至县下,成为基层组织。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亭”这一级,有“亭父”一职。

战国时期《齐语》载:“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

”“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

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

”可见,此时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制度已是范型初具。

当然,这一时期的乡,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又是军队组织,二者互相结合。

春秋战国时期,什伍组织也被广泛采用,各国统治者对乡村的控制渐趋严密。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

秦统一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郡下设县,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从而简化了先秦时期轨、伍、里、连、乡等多级治理结构。

西汉在地方治理方面基本沿袭前制,但其乡里组织在结构与功能方面更趋细致,更趋严密完善。

西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乡、亭、里三级组织,并以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

有学者考察,“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道邑国1587,乡6620,平均每县四乡有余;东汉有县道邑国1180,永兴元年(153年)有乡3651,平均每县三乡有余。

”[4]《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两汉在里以下又设什伍组织,使之与里一起成为最基层的组织。

里有里魁,掌一百户,什和伍各设什长、伍长,并分别主十家、五家,各司其职。

这种分工,与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分工有一定相似之处。

[5]汉代乡治还有一个与前朝不同的特点,即乡官依其所执掌的乡里事务的不同性质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如有秩属郡,啬夫属县,游徼属都尉,乡有乡佐辅之,这是汉代乡村治理的创新之举。

秦汉的这种基层组织,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表明当时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还相对较宽松。

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而北朝则仿照《周礼》实行邻、闾、党三长制或者里、党两长制,组织形式上与秦汉没有太大差异,但乡的辖户则明显减少,其地位也有明显下降。

魏晋南北朝时期还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形成了有别于原来的“里”的村落。

[6]村坞开始逐渐取代里伍,成为乡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们不是国家行政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而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

[7]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立法还出现了新特点,即员额编制立法的出现。

各国不仅按照户口多寡规定基层建制的规模,而且还依户口厘定乡官职数。

如晋制规定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千户以下置治书史一人。

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的窠臼。

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

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8],并享有俸禄品秩。

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

二、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折时期,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

隋朝建立伊始,其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

《隋书·食货志》载:“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

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

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较之前朝旧制,保一级为新设的最基层的组织,取消了乡一级,并改坊为里。

至公元589年即隋文帝开皇九年,隋文帝颁布诏令,“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

这样,族、闾、保三级制又被改为乡、里两级制,乡制得以恢复,但是乡的基层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开皇十年因“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而废除乡正理词讼的职责即是其权力弱化的表现之一。

唐代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

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贰是唐前期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9],乡的功能则进一步被弱化,甚至一度是有职而无官。

如《通典·职官典》载,唐太宗“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在十五年省”,至此乡制已经是名存实亡了,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乡制基本丧失其作用。

而里和村的作用则凸现出来,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保和保长的设置及其职能亦得以明确保留。

特别是村,在中国历史上正式作为一级基层管理组织而出现。

唐代通过律和令、疏议等形式全面推行了村制和坊制。

《旧唐书》和《资治通鉴》等文献的记载表明,唐代武德时期即已通过颁布正式律令的形式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

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

四家为邻,五邻为保。

保有长,以相禁约。

”村的设置范围是“在田野者为村”,村为城市之外的聚落之处,无家户数的限制。

据唐代法律,村正长员额的设置一般依村之大小有所变动,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即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即超过百户的村设置两名村正。

唐代里正职责较大,负责管理整个乡的事务,“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成为乡里组织的实际领导者,但在唐代中后期也发生了变化。

唐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第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由此可见,里正这样的“显职”至此也已有了为人所役使的苗头了。

唐代法律对村正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规范,村正、坊正主要是“掌坊门管钥”和“督察奸非”,有权助捕、纠告、治盗、捕亡等,主要在于维持村内社会治安、进行基层管理。

至于其人选,则由县司选取“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并免其课役”。

唐朝村制度的实施富有创意,且卓见成效,从立国之初即开始推行。

唐朝对城邑之外纷繁杂乱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

村制度的推行,是对郊野聚落自魏晋以来三百年间离乱局面的一次大整合,是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的有力举措。

五代十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主要是沿袭隋唐,少有更易。

这一时期大多数时候实行乡、里、村制,少数时期实行乡、团、里制。

村一级基本得以保存,并出现了新的乡里组织形式———团。

《文献通考·职役一》载:“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

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

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

”北宋时,乡村治理制度的演变大体分为初期和中后期两个阶段,但期间变化颇为复杂。

北宋初期县以下为乡,仍实行乡里制,“诸乡置里正,主赋役。

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

”乡村置里,里下为户,“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

太祖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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