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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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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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
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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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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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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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方开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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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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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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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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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除、爆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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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她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 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单 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她利害关 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依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依照规定 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 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 任。
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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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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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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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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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 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 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 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 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理的。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 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与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 理实施细则。
•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 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与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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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
术措施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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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
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 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 的建筑施工企业。
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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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喑挖工程、高大模板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 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 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 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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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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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能够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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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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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Hale Waihona Puke Baidu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
单位施工质量、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
单位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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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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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