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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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

第1章通则

1.1适用范围

1.1.1 本篇的规定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新建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对重大改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应视具体情况按本篇的适用部分执行。

1.1.2建造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可参照本篇的规定适当降低要求执行。

1.2检验目的

初次(建造)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

a)新建船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

b)在整个建造阶段,其建造材料和工艺满足本局《规则》、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有关规定,其检验结果令验船师满意;

c)要求认可持证的船用产品均经验证,符合要求;

d)完成所有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且结果满意。

1.3检验申报及受理

1.3.1 初次(建造)检验的申报及受理按本规程第一篇1.4.2、1.4.3及1.4.4条的规定。

1.3.2 当出现船体部分在某一船厂建造,但建造完成却在另一船厂的情况时,则应由最后完成建造的船厂提交完整的检验申报,并应在申报书中说明情况。而制造船体部分的船厂则应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提交该部分的检验申报,并在检验申报书中说明情况。

验船师应在签发的相关检验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情况。

1.4设计图纸

1.4.1 通常船舶在建造前,检验申报人应将经验船部门批准的全套图纸、技术文件和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提交受理检验的验船部门。

1.4.2在图纸分批送审情况下,执行初次(建造)检验的验船部门有责任就建造进度、涉及批准图纸的有关问题及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与审图单位保持联系,以防止船厂超前施工或审图意见未落实的情况发生。

1.4.3验船师在接受建造检验任务后,应对经批准的图纸及审图意见书进行登记,对图纸的有效性、审图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已过有效期的设计图纸,应要求重新报审。审图意见未落实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

1.4.4现场验船师如发现经批准的图纸存在有不符合现行规则、规范、政府法令或有关国际公约时,有权要求改正或停止施工,重新报审图纸。

1.4.5经批准的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可由执行检验的验船部门负责审批或由验船师签字确认。如验船部门认为必要,则可要求该图重新送审。

1.4.6经某一验船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如需转至另一地用于建造船舶时,则不必重新送审,但船厂应将此批准图纸、技术文件和原验船部门的审图意见书及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和设计单位认可的证明一并送建造地的验船部门备查。

1.4.7船厂的生产图纸必须符合经验船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并应提供一份给验船师备查。

1.5检验工作

1.5.1 承担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应审查并确定船厂质检部门提交的建造阶段日常的质量控制与检验程序和方法以及检验项目表。

1.5.2 在建造过程中,验船师应结合建造进度对建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船舶与批准图纸或有关法定要求不符或存在缺陷时,应及时签发“检验通知单”书面通知船厂要求改正。1.5.3 验船师在检验中船厂对验船师的意见和建议应尽快处理或答复。

1.5.4 对本篇1.3.2所述两地造船的情况,前一执行检验单位应对其检验的部分负责,就已检验的内容,详细列出已完成检验的项目清单,以及对尚未完成检验项目提出的建议清单,填写相关的检验记录和报告,并将有关的审批图纸、审图意见书、检验记录和报告副本等资料移交后续的执行检验单位。

1.6船用产品

1.6.1 供船舶建造、安装及配备用的材料、机械、设备、装置及零部件(包括备品、备件),凡属本局要求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均需具有相应证书方可上船安装和使用。对暂未要求持船用产品证书的特殊设备,本局认为必要时可增加持证要求。

1.6.2验船师应核查装船产品是否持有相应的证书,确认实物标识和进行必要的外观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船厂采取预防、纠正措施,必要时可要求对持证产品进行抽查或复验。

1.6.3不允许在新建船舶上使用从报废船舶上所拆卸的旧材料、旧机械及旧设备。

第2章开工前的检查

2.1资格及工艺文件认可

2.1.1 船厂应具有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修造企业资格证书。

2.1.2船厂在提交初次检验申报时,除按本规程第一篇1.4.2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书及文件(适用时)供审查认可:

a)证书:

1)从事船舶焊接人员的焊工资格证书;

2)从事船舶无损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3)从事木质渔业船舶修造的特种工人(带班木工、带班捻工、机电工)的资格证书;

4)从事玻璃钢渔业船舶船体糊制成型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5)从事渔业船舶修造质检人员的资格证书。

b)工艺文件:

1)船舶焊接工艺;

2)船体装配技术条件;

3)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

4)舵系安装工艺;

5)螺旋桨安装工艺;

6)锅炉安装工艺;

7)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

8)冷藏鱼舱绝缘层施工工艺、冷海水舱绝缘层施工及内胆安装工艺;

9)其他重要工艺;

10)系泊、航行试验大纲。

c)报检项目表。

2.1.3未取得本章2.1.2 a)规定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超越所持证书规定范围的工作。

2.1.4船厂采用新材料、新的焊接工艺时,应进行工艺认可试验。

当工厂对已认可的焊接工艺规程作了重大修改时,应将改动的细节向验船部门报告,验船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做焊接工艺认可试验。

工厂的焊接工艺业经验船部门认可,则以后按批准的工艺施工时,可免做焊接工艺认可试验。

2.1.5船厂的重要施工工艺应能保证施工项目的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工艺提交认可必须在该项目施工或试验、检验开始前。

2.1.6对每艘新建船舶,船厂应按照本规程附录2《船舶建造检验报检项目表》的规定,结合船舶的实际情况编制船舶报检项目表,并报送验船师审查。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2.2开工建造

2.2.1船厂开工前应具备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的生产图纸。

2.2.2开工前经检查符合有关要求后船厂方能开工建造。

第3章钢质渔业船舶船体结构的检验

3.1原材料及铸锻件的检验

3.1.1 查阅所有用于船舶重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与铸锻件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凡不具有验船部门检验标志的材料和部件,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装船使用。

3.1.2 船用材料和部件在造船厂的加工或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并证实其不符合要求,即使该材料持有合格证书,也应做为不合格处理。

3.1.3 对代用材料的原则要求:

a)同一强度等级中的较高级的钢可以代替较低级的钢,反之则不允许。

b)以较高强度等级的钢代替较低强度等级的钢时:个别构件的代用,尺寸不变;大量代用时,若减少尺寸,应进行强度换算。

c)型材的代用,应遵循等强度的原则。

d)代用材料的使用,必须事先征得设计部门及验船部门同意。船厂应将船体结构代用的部位、代用材料的强度等级、钢质、品种、规格等做详细记录,并在完工图纸及

有关的技术文件上标注明确,以备查证和维修之用。

3.1.4 对焊接材料的保管及领用要求:

a)焊接材料的储存、焊前处理按有关标准或焊接材料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b)对变质焊条的处理方法:

1)存放多年的焊条应进行工艺性能试验。试验前,低氢型焊条应在300~400 ℃温度下烘焙1~2 h。酸性焊条在150 ℃左右温度下烘焙1~2 h;试验时,若药

皮没有成块脱落,低氢型焊条没有出现气孔,焊接接头的力学性一般是可以保

证的;

2)焊条芯有轻微锈迹,基本上不会影响力学性能,但低氢型焊条,不宜用于重要结构的焊接;

3)低氢型焊条锈迹严重或药皮有脱落现象,可酌情降低使用或用于一般构件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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