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及中国的理论实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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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及中国的理论实践

摘要:由于社会的发展,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基于国际发展角度,不同的侵权事件在相关法律之中并无明确规定,这也给当前的侵权行为的使用性带来较大局限性。21世纪发展初期,科技的进步与信息的互通性使得交通与运输相对应的职业有所发展,促使经典的侵权行为暴露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侵权法的较多弊端暴露在外。因此,本文将基于侵权法的使用条件,并研究其基本的使用的领域出发,来适应当下的发展,并通过探索当下我国的理论实践来为侵权法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为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应用中有较好参考价值。

关键词:侵权法;新发展;理论实践

Abstract: as a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torts are often se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different tort events are not specified in relevant laws, which also brings great limitations to the current use of torts. At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 in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operability of information made the development of traffic and transportation corresponding to occupation, which prompted the classic infringement behavior to be exposed under the framework of law, and the disadvantages of tort law were exposed.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use the tort law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of starting, and study the basic use of the field,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theory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China's current development to the tort law, the legal adviser for the enterprise, has a good reference value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 Key words: tort law; new development; theoretical practice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律转变的必要性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律连接点单一,形式僵硬

传统侵权法的连接点都是较为狭窄,造就在入籍内地适用上是明确的形式,但是,在总体的使用度上还需要基金调整。侵权事件容易发生,是因为不法分子通过抓住传统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通过将地点、事件乃至人员的转变从而促使大量的案件的发生,从而让整体的适应程度显得尤为复杂,在案件处理上会存在侵权的原因与侵权的内容,因事件的客观要素的转移,而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此外,该类运用人为的方式判断则会因为传统的法律约束性,而变得力不从心。例如,在多媒体有关娱乐圈侵害隐私权利时刻,诸多网民会将自身的目光转移到较常发布较为突发性事件的身上,而较少将目光聚集在新出的不法分子身上。如此,传统法的观点便如同上述所言,缺乏较合理的连接处,促使整体在使用情况下,会损害利益的行为。

(二)新型侵权行为适应时代发展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可以打破传统侵权行为准据法固有的、僵化的模式,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连结点单一,形式僵硬。以往的“易于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的优点,同新型法律行为相比,因为侵权行为地——不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还是损害结果发生地——本身在很多时候也成了不易确定的。有时即使确定了“侵权行为地”,也还会出现侵权行为发生于该地纯属偶然的情况。传统的冲突规范已经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现今的侵权案件,涉及的与之有联系的因素很多,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和法院地的政策和利益等等都或多或少与案件有联系。这种联系的复杂性,相应地要求新的适用规则充分包容这些联系,并最终能通过一种方式达到公平、合理地选择准据法的目的。

二、侵权法律使用的传统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侵权行为地法理论源自于古典法时期,所涉及的仅仅只是在保护外商贸易中制定的方法,用来保障各国能够互通并且友好往来的法律,能够帮助处于该时期的法律的进步与发展。该原则的运用是由于人们无法预知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而促使整体的行为受到约束。侵权行为地法主要是帮助民事

行为人能够降低自身在受到侵权的时刻,拥有相当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比成保险。然而,就目前发展情况来看,过早的知识经济的到来,促使大批的行为人因享受该类原则,而存在主观过失性,造成侵权的事件在工业后的如今,日益开始变得不适用,从而促使确定侵权行为的方法愈发困难。

(二)法院地法原则

法院地法原则主要是诞生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初级阶段,世界各国的能够适应地法的原则,但是并不是改原则是“万金油”,随着商业的进步与国际经济的往来频繁,对于独立使用该原则的法院是存在一定的有效性。法院地法原则不可议程不变,必须基于明确的侵权事件,来维护基本的公共安全。如今,该原则的适用性已不显著,而是被不少国家使用并形成内化的效果。国际经济的强化,促使使用的差异化明显增强,从而对行为人的诉讼起到一定的侵蚀作用,整体的判断无法处于同等状态。

(三)重叠适用与双重可诉原则

重叠,顾名思义便是非单一,是偏向于双向结合的趋势,而该类趋势势必会适应时代的发展,在国际上发展趋势中,不同的法律是存在不同发展基础。在英国发展之中,所使用的便是双重可诉讼原则。在大陆的法律法规中则是适用于重叠会用的原则。如若将两者进行结合,便可通过合并的方式将两者的缺陷缩小,从而扩大基本的特点,保证基本的负担减轻。在1995 的《国际私法》当中,英国果断抛弃了双重可诉讼规则,从而也标志着可诉讼性原则的成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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