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无菌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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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药典无菌检查法的 主要增修订情况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杨利红
增、修订涉及范围
前言部分 培养基部分 灵敏度检查 稀释液、冲洗液 方法验证 薄膜过滤法 培养及观察 结果判断 表1、表2和表3
前言部分
1、新增规定:“ 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 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 2、新增规定:“ 日常检验还需要对环 境进行监控。” 3、新增规定:“ 无菌检查人员必须具 备微生物专业知识,并经过无菌技术的 培训。
供试品的的无菌检查部分
薄膜过滤法: 1、新增规定:抗生素供试品应选择低吸 附的滤器及滤膜 2、新增规定:对每片滤膜的总冲洗量不 得过1000ml 3、新增规定:所用冲洗量、冲洗方法同 验证试验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薄膜过滤法
·4、增、修订无菌气(喷)雾剂供试品的
检验方法 新增规定:冰室的温度应至少为-20℃, 增加:开启容器后 “将供试品转移至无菌容 器中”的操作步骤。
培养基部分
1、删除:1. 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 后 括号(用于培养好氧菌、厌氧菌)的说 明 2、删除:2. 改良马丁培养基 后括号 (用于培养真菌)的说明
3、删除:3. 选择性培养基 项下 “ 如对氨基 苯甲酸(用于磺胺类供试品)、聚山梨酯80 (用于非水溶性供试品)或β -内酰胺酶(用 于β -内酰胺类供试品)”等说明。 修订为: 在培养基灭菌或使用前加入适宜的中和剂、 灭活剂或表面活性剂,其用量同验证试验。
亚硫酸氢纳、巯基乙酸盐、硫代硫酸盐 卵磷脂 聚山梨酯 硫代硫酸盐 镁或钙离子 对氨基苯甲酸 ß-内酰胺酶
培养基部分
4、按顺序排列归类培养基1.~4. 均为
直接用于无菌检查的液体培养基。
培养基灵敏度检查部分
1、修订了黑曲霉的孢子悬液制备方法 删除了“用管口带有薄的无菌棉花或纱布
能过滤菌丝的无菌毛细吸管 吸出孢子悬液的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1、阳性对照用量: 原:“若采用直接接种法,应增加供试品1支 (或瓶)作阳性对照用。” 修订为 :若采用直接接种法,应增加供试品无菌 检查时每个培养基容器接种的样品量作阳性对照 用。 ——因若是液体制剂,应该采用薄膜过滤法,若是 固体制剂每管接种量可能不止1支(或瓶),应 按验证的方法确定。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培养及观察 对于培养14天后,不能从外观上判断有无 微生物源自文库长时,删除了:“或划线接种于 斜面培养基上” 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可根据斜面是否有菌生长而判 断的规定。
结果判断部分
新增订阳性对照管和阴性对照管的实
验结果对于整体实验结果判断的作用:
“ 阳性对照管应生长良好,阴性对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薄膜过滤法
·5、增、修订:装有药物的注射器供试
品的检验方法 删除 “装上无菌针头(非包装中所配带 的)” 修订为 “取规定量,排出注射器中的内 容物,若需要可吸入稀释液或标签所示的 溶剂溶解,直接过滤”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直接接种法
·原直接接种法中删除ß-内酰胺类或
磺胺类供试品
增加 表1 常见干扰物的中和剂或灭活方法
表1 常见干扰物的中和剂或灭活方法
干扰物
戊二醛 酚类、乙醇、吸附物 醛类 季铵类化合物(QACs)、 对羟基苯甲酸酯 汞类制剂 双胍类化合物 碘酒、洗必泰类 卤化物 乙二胺四乙酸(EDTA) 磺胺类 ß-内酰胺类抗生素
可选用的中和剂或灭活方法
亚硫酸氢纳 稀释法 稀释法、甘氨酸、硫代硫酸盐 卵磷脂、聚山梨酯
表3
固体制剂最少检验量及上市抽验样品的最少
检验数量
备注中对供试品容器装量不够接种两种培养
基的情况,明确规定最少检验数量应加倍。
谢 谢!
操作方法”
2、新增加稀释后的工作用菌液的保存条
件和保存期限:
“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小时 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小时内使 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 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稀释液、冲洗液及其制备方法部分
2005版: 1. 0.1%蛋白胨水溶液 2. pH7.0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 2010版新增加: “可根据供试品的特性,选用其他经验证的 适宜的溶液作为稀释液、冲洗液。”
方法验证试验部分
1、验证试验用菌种及菌液制备在培养基
灵敏度所用菌种的基础上,删除了铜绿假
单胞菌,增订了大肠埃希菌。
2、验证试验中样品用量
修订为: 薄膜过滤法验证试验样品量: “ 取每种培养基规定接种的供试品总量按薄膜 过滤法过滤。” 直接接种法验证试验样品量: “…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养基规定量的供试品量, “ —— 明确了验证试验所需样品量是供试品的 检验量而不是供试品的检验数量。
照管不得有菌生长。否则,试验无
效。”
表1、表2和表3部分
表1
接种每种培养基所需的最少检验数量”
备注中对供试品容器装量不够接种两种培养
基的情况,明确规定最少检验数量应加倍。
表2
液体制剂最少检验量及上市抽验样品的最少 检验数量
· 备注中对供试品容器装量不够接种两种培养 基的情况,明确规定最少检验数量应加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杨利红
增、修订涉及范围
前言部分 培养基部分 灵敏度检查 稀释液、冲洗液 方法验证 薄膜过滤法 培养及观察 结果判断 表1、表2和表3
前言部分
1、新增规定:“ 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 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 2、新增规定:“ 日常检验还需要对环 境进行监控。” 3、新增规定:“ 无菌检查人员必须具 备微生物专业知识,并经过无菌技术的 培训。
供试品的的无菌检查部分
薄膜过滤法: 1、新增规定:抗生素供试品应选择低吸 附的滤器及滤膜 2、新增规定:对每片滤膜的总冲洗量不 得过1000ml 3、新增规定:所用冲洗量、冲洗方法同 验证试验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薄膜过滤法
·4、增、修订无菌气(喷)雾剂供试品的
检验方法 新增规定:冰室的温度应至少为-20℃, 增加:开启容器后 “将供试品转移至无菌容 器中”的操作步骤。
培养基部分
1、删除:1. 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 后 括号(用于培养好氧菌、厌氧菌)的说 明 2、删除:2. 改良马丁培养基 后括号 (用于培养真菌)的说明
3、删除:3. 选择性培养基 项下 “ 如对氨基 苯甲酸(用于磺胺类供试品)、聚山梨酯80 (用于非水溶性供试品)或β -内酰胺酶(用 于β -内酰胺类供试品)”等说明。 修订为: 在培养基灭菌或使用前加入适宜的中和剂、 灭活剂或表面活性剂,其用量同验证试验。
亚硫酸氢纳、巯基乙酸盐、硫代硫酸盐 卵磷脂 聚山梨酯 硫代硫酸盐 镁或钙离子 对氨基苯甲酸 ß-内酰胺酶
培养基部分
4、按顺序排列归类培养基1.~4. 均为
直接用于无菌检查的液体培养基。
培养基灵敏度检查部分
1、修订了黑曲霉的孢子悬液制备方法 删除了“用管口带有薄的无菌棉花或纱布
能过滤菌丝的无菌毛细吸管 吸出孢子悬液的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1、阳性对照用量: 原:“若采用直接接种法,应增加供试品1支 (或瓶)作阳性对照用。” 修订为 :若采用直接接种法,应增加供试品无菌 检查时每个培养基容器接种的样品量作阳性对照 用。 ——因若是液体制剂,应该采用薄膜过滤法,若是 固体制剂每管接种量可能不止1支(或瓶),应 按验证的方法确定。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培养及观察 对于培养14天后,不能从外观上判断有无 微生物源自文库长时,删除了:“或划线接种于 斜面培养基上” 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可根据斜面是否有菌生长而判 断的规定。
结果判断部分
新增订阳性对照管和阴性对照管的实
验结果对于整体实验结果判断的作用:
“ 阳性对照管应生长良好,阴性对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薄膜过滤法
·5、增、修订:装有药物的注射器供试
品的检验方法 删除 “装上无菌针头(非包装中所配带 的)” 修订为 “取规定量,排出注射器中的内 容物,若需要可吸入稀释液或标签所示的 溶剂溶解,直接过滤”
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部分
直接接种法
·原直接接种法中删除ß-内酰胺类或
磺胺类供试品
增加 表1 常见干扰物的中和剂或灭活方法
表1 常见干扰物的中和剂或灭活方法
干扰物
戊二醛 酚类、乙醇、吸附物 醛类 季铵类化合物(QACs)、 对羟基苯甲酸酯 汞类制剂 双胍类化合物 碘酒、洗必泰类 卤化物 乙二胺四乙酸(EDTA) 磺胺类 ß-内酰胺类抗生素
可选用的中和剂或灭活方法
亚硫酸氢纳 稀释法 稀释法、甘氨酸、硫代硫酸盐 卵磷脂、聚山梨酯
表3
固体制剂最少检验量及上市抽验样品的最少
检验数量
备注中对供试品容器装量不够接种两种培养
基的情况,明确规定最少检验数量应加倍。
谢 谢!
操作方法”
2、新增加稀释后的工作用菌液的保存条
件和保存期限:
“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小时 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小时内使 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 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稀释液、冲洗液及其制备方法部分
2005版: 1. 0.1%蛋白胨水溶液 2. pH7.0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 2010版新增加: “可根据供试品的特性,选用其他经验证的 适宜的溶液作为稀释液、冲洗液。”
方法验证试验部分
1、验证试验用菌种及菌液制备在培养基
灵敏度所用菌种的基础上,删除了铜绿假
单胞菌,增订了大肠埃希菌。
2、验证试验中样品用量
修订为: 薄膜过滤法验证试验样品量: “ 取每种培养基规定接种的供试品总量按薄膜 过滤法过滤。” 直接接种法验证试验样品量: “…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养基规定量的供试品量, “ —— 明确了验证试验所需样品量是供试品的 检验量而不是供试品的检验数量。
照管不得有菌生长。否则,试验无
效。”
表1、表2和表3部分
表1
接种每种培养基所需的最少检验数量”
备注中对供试品容器装量不够接种两种培养
基的情况,明确规定最少检验数量应加倍。
表2
液体制剂最少检验量及上市抽验样品的最少 检验数量
· 备注中对供试品容器装量不够接种两种培养 基的情况,明确规定最少检验数量应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