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意义完善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中国的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3.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4.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篇1正文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实现司法公平和公正。
这种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后来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中国,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经过多次变革和调整,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中国人民陪审制度。
二、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目前,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形同虚设。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范围有限。
法律对是否有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采用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的法院越来越少。
2.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不规范。
这导致了一部分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可能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3.陪审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陪审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陪审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1.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普通公民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陪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3.促进司法民主化。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权力的民主化。
四、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现行陪审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强化法律对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陪审制度的实施。
2.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陪审员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3.加大陪审制度的保障力度。
在财政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对陪审制度的支持,确保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陪审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制度。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认识上,有些法院让陪审员成为了”陪衬”,而有些法院则授予了陪审员”无袍法官”的荣誉称号,致使人民陪审失去了人民性;在立法方面,我国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和相应配套法律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各种不统一的实行方式。
因此,解决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便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职业化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诉讼制度。
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此后政治环境虽然几经变迁,仍被列在三大诉讼法之中。
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1]。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导致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困境,让陪审成为”陪衬”。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对其的认识上、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三个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多被看作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体现民主司法化的一项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功能。
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这一功能,以制定出具体的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我国陪审制的完善
文法学院法律事务1001 焦晓红1522100108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及对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陪审制度是当今美国司法制度中最为重要和独特的一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重要区别之一。
这一制度产生至今的数百年不断存续发展了史实,制度设计及在防治法官司法专横方面,顺应了民主法治时代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体现出人类社会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
可是同样的,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陪审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
下面我简要分析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以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差异完善正文一、中美陪审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额制度。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择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疑犯,并对案件做出判断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均是一种普遍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政治体制对民主的积极追求和社会对公权力的制衡,但两者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
二、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中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审判,不包括起诉。
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审的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请求陪审团的案件。
而美国陪审团制度适用于起诉和审判。
美国宪法规定,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除弹劾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对起诉超过20美元标的的民事案件,权利人可以主张使用陪审团制度。
中美担任陪审远的因具的条件;我国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㈡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㈣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㈡曾被开除公职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我国陪审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司法民主化是近来世界司法权的发展趋势,而司法民主化的最直接方式即为公民参与审判。
为促进司法民主,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合理的建议,使民众更好地参与于司法审判,促进我国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述(一)、陪审制度的内涵陪审制度,是公民通过一定程序参与案件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从本地区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参加某些案件的审判工作,由这些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的意义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司法民主和权力制约,它的宗旨就是在审判中反映民众的正义感和价值观,制约政府强权和职业法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的意见就在于反映民意。
”陪审团审理一直以来被看作一项重要权利,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被视为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
民众能参与司法审判,就是使国家司法权归于人民,也是司法民主化的表现。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陪审员的选任不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并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其任职条件并不高,但依其产生之方式,以前主要是由选民选举或有关单位推荐产生,另外则是法院(长期或临时)聘任,因此能够担任陪审的只是公民中的极少数人,而不是普遍的,而且由于法院倾向使用有陪审经历和经验的陪审员,导致了只有少数陪审员经常参加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被削弱。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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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 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 与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 的完善
在美 国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加上普通民众参加陪
2名 经 点陋见 , 姑且算是对陪审制度所做 的初步探讨 , 和 自由民 中挑选 1 与 当事人 无 关 的证 人 , 宣 以 与 同行 商榷 。
誓后 向法庭陈述事实真相 , 1 这 2名证人就是 陪审 员。 其职能只是作证而非“ 陪审听证” l6 年 , 。 16 亨 利二世再次颁布诏令 ,规定重大刑事案件须 由 1 2 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 , 呈请将被告人逮捕审判。 这
组成或者 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共 同组成混合法庭 混合法庭的特点 :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承担同
来决定法律、事实和量刑问题的审判制度随之受 样 的职能 , 合作进行审判 ; 职业法官人数较少 , 非 到设立对抗制、 陪审团的强烈挑战。 陪审法确立 的 职业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通过职业法官参与
又取 消 了对 财 产 的限制 ,近几 年又 放 宽 了最 高年 提 到 的情 况 , 有些 人抱 怨 , 让一 些 不懂 得法 律 的人
龄的限制 ,使潜在的陪审团成员 日益增加 。根据 来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裁断 ,往往使一些 17 年陪审团法案附录 1中第三部分的规定 , 94 法 有罪的人逃脱法网, 没有受到法律应有 的制裁 , 是
陪 审 团制度 , 由来 自选 民登 记 表 中的 1 陪 审 案 件评 议 、裁 判结 果必 须 附有 理 由充分 的书 面意 是 2名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摘要:针对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成为司法改革中一个热议的问题。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应该成为对制度进行改革的契机。
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身并不是陪审制度本身的问题。
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应“废”而需要“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员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定义及现状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制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
我国的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抱怨“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关于陪审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制流于形式,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可以取消。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法制进步的标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必然会导致腐败, 司法权也同样如此。
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
其次,许多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
第三,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第四,从某一种层面说,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三、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意见1.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
论我国的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西方国家,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物。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就已经存在,起初是由民众自愿参与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逐渐成为一种法定制度,被用于处理犯罪案件和公民纠纷。
陪审团由一群公民组成,他们会听取案件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陪审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以民主公正的方式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我国,陪审制度于1979年正式确立,并逐渐发展壮大。
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员和陪审法庭两个方面。
陪审员由公民自愿报名并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法院聘任为陪审员。
陪审法庭则是一个由陪审员组成的法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案件的裁决权和意见提供者的作用。
二、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陪审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陪审制度能够确保司法公正。
陪审团是公民的缩影,他们是由社会各界的代表组成。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司法的尊严。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提高司法效力。
陪审员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通过陪审制度,可以避免一人独断,增加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裁决。
最后,陪审制度能够提升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陪审员是经过公民自愿报名和选拔而成的,他们代表了公众的声音和利益。
通过参与陪审制度,公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陪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发展方向虽然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审判过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减少了法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监督司法权力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的参与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价值观和公众对司法的期望,有助于确保司法决策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反映社会价值观
中外陪审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美国陪审制度中,陪审团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陪审团作出的裁决通常是最终结果,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此外,美国还实行了辩诉交易制度,即控辩双方在开庭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减少审判时间和费用。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法国陪审制度起源于13世纪,当时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提高司法效率,开始在王室法院中引入地方贵族和市民代表参与案件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发展并普及到全国,成为法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04
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陪审员选任
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报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备案。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人民法院培训合格。陪审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陪审员一般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中选任。
03
外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英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时期,当时英国殖民者将英国陪审制度引入到北美殖民地。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和联邦制的建立,美国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团的成员通常由当地社区的公民自愿报名参加,经过筛选和审查后组成。陪审团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程度、品行和社会经验等条件。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认识与建议
对完善我国陪审制的认识与建议陪审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通过在庭审中听证,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证据,并最终作出合法裁决的一种诉讼制度。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决策。
然而,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完善措施来提升其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要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参与形式,有助于提高法庭裁决的公信力和广泛认可度。
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增加案件的多元视角,减少裁决的偶然性和个体主观意志的影响。
因此,加强陪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应对司法公信危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其次,需要加强陪审员的专业能力培养。
陪审员是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依法行使监督司法权力。
因此,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应更加精细化、专业化。
建议可以通过增加陪审员的选拔条件,如年龄、教育背景、社会经验等,筛选出具备较高素质的公民作为陪审员候选人。
同时,加强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和审判知识水平,增强其对案情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此外,应建立健全陪审员的激励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法庭上公正、公平、有质量的裁判力量。
第三,要加强陪审制度与法官制度的协调和配合。
陪审制度与法官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关系。
为提升陪审制度效能,应加强陪审员与法官的沟通和配合。
建议通过定期举行座谈会、交流经验,加深彼此的了解和理解,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氛围。
同时,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权和权力应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其发挥主动作用,促进合理、公正的裁决。
第四,要加强陪审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陪审制度作为公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应该更加透明和公开。
建议可以加大对陪审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陪审制度的认知度,增强其对陪审过程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应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陪审制度与社会个体的关系。
陪审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外国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是以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为价值理念的。
但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
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发挥更好的效果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一、陪审制的形成及其发展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从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制度,其理念是用权利制约权力以确保司法过程最大限度的民主与公正,使公民能直接参与司法审判,防止国家司法权利的滥用。
陪审制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
陪审制在世界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
陪审团制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参审制则主要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而考察参审制其仍起源于英国的陪审团审判制度。
在中国,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度最早是在清朝末年由沈家本、伍廷方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中出现的。
但这种制度只是书面规定而已,在实践中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应该说,我国现代人民陪审制度的雏形起源于20 世纪30 年代初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陪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陪审制度成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审判制度。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使其成为一项宪法性制度。
不幸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陪审制度也名存实亡。
1976 年,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司法制度,1978 年通过的我国第三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
”随后在197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中再次重申了这一制度。
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完善的启示
陪审团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完善的启示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让人民大众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反映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上的问题日渐明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问题就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笔者通过对陪审制度的含义、价值的介绍以及中美陪审制度对比分析得出应将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并提出笔者对该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制度审判完善一、陪审团制与参审制的区别所谓陪审制度,是指由普通公民参与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选择若干普通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从而由法官使用法律作出最终裁判的制度。
参审制是指作为法律外行人的参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就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普通公众与职业法官的关系不同。
在陪审团制度中,公众与职业法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在参审制中,公众与职业法官是混合在一起组成共同的审判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理,行使审判权。
其次,职能不同。
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对于法官的法律适用权具有一定的制衡性,法官的法律适用权对于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也具有指导性,二者相辅相成。
在参审制中,参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包括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参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其他的权力与法官相同。
从这个意义上说,参审员并不具有独立的审判职能。
第三,他们所依附的诉讼模式不同。
陪审团制度依附于对抗制诉讼模式,而参审制依附于职权制诉讼模式。
第四,人数不同。
陪审团审判由于具有独立的技能,并且要发挥其制衡法官的作用,因而组成陪审团的人数较多,传统上的陪审团一般由12个公民组成。
而参审制审判是审判员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人数一般为2人或与法官一起组成3人合议庭。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摘要】我国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当前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程序复杂繁琐等。
有必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完善陪审制度不仅可以增强法治理念,还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议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简化陪审程序,并加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意识和责任感。
未来,我国陪审制度有望在完善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为保障公民权益和司法审判体系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陪审制度、意义、完善、存在的问题、不足、必要性、改进方向、建议、重要性、紧迫性、发展前景。
1. 引言1.1 介绍我国陪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民事和刑事审判程序中,由被告和原告双方共同组成的陪审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团的职责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听取案件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裁决案件的真实情况。
我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早在唐代就有相关制度的雏形。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也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陪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如涉及刑事罪行、重大经济纠纷等。
陪审制度的引入,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民主化和人本化发展趋势,更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陪审团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法治意识。
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提出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
由于陪审员的选拔标准和培训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对案件的审理产生负面影响。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中于国王 ,陪审制度也逐渐消亡 。法 国最初 的陪审制度 的监督机制 ;建立 陪审制度应有 的配套制度 。
是直接 沿用英 国的陪审 团制度 。1808年法 国 《刑事预 审
法 典 》废 除控告 陪 审 团制 度 ,恢 复之前 的检 察 官公诉 【参考文献 】
制度 。1845年 法律规定合议庭 由9名法官和3名 陪审员组
团的 审判权 力有 所 下 降 ,陪审 团参 与 审判 的案 件范 围 真正 开展 陪审制度 。
有 了一 定 限制 。20世纪70年 代后 ,简 易 陪审制 的兴起
对此 ,提 出以下建议 ,以期对我 国陪审制 度的完善
和刑事 案件 中采取不一致裁判 的原则 导致 陪审制度开始 有所 帮助 :恢 复陪审制度 的宪法地位 ,制定专 门法规保
(二 )我 国陪 审制 度 的现 状 与 完善
的审判 中发挥 了重 要 的作用 ,缓 解 了 当时刑事 诉讼 法
纵观历史发展 ,我国陪审制度经历 了从辉煌到衰弱
律 的残 酷性 。19世 纪 中期后 ,陪审制 开始 出现 衰弱 迹 的风 雨颠簸 。50年代初期 ,我国宪法虽 然规定 了陪审制 象 。19世 纪后 期 陪审 制度状 况更 加惨 淡 ,此 时 国家 颁 度 ,但 它不 是现 代意 义上 的 司法制度 。新 中国成立 之
义社会得 以盛行 。而现代意 义上 的陪审制度则起 源于英 审制 度。然而清王朝的瓦解导致 了该法 未能予 以施行 。
国,发展于美 国。”虽然现代 陪审制度起 源于英国 ,但 陪审制度虽 然随后 由民国政府 提出过 ,但是没 有得 到实
是并非土生土长
度 。18世 纪末 19世纪初法 国的陪审制度随着德法 战争 引 国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改造[J].民事论 坛(理论 法学),2001,
我国与英美国家陪审制之差异比较——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作 者简 介 : 蒋庄 平 , 浙江省永 嘉 县人 民 法院 。
中图分类号: D9 2 5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1 0 8 . 0 2
美 国遭 到 了严 峻 的挑 战 。
、
陪 审制 度 的起源 与发 展
的象征, 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 参与国家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 陪审制作为其 中一项重要 的内 容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议论 的热点话题。本文主要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的起源及历
史发展, 对两者的差异进行比较, 并指 出我 国人 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并对如何完善我 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 出建议。 关键词 陪审制 陪审团制 参审制 人 民陪审员
( 一) 陪审 制度 在 英 国的发展
公元 前 6至 5世纪 , 陪 审制度 最早 起源 于雅 典 。 顾准 先生 曾
( 三) 陪 审制在 中国的发 展
在 我 国,最 早 引进 陪审制 度 是清末 的修 律运 动 。1 9 0 6年沈
在他的《 希腊 城邦 制度》 中写道 : “ 古希腊 的梭 伦 首创 了陪 审法 庭 家 本主持 编制 《 各级 审判 厅暂行试 办章程 》 和《 法 院编 织法》 , 在审 的新制 度 。 ” 在 梭伦 改革 之后 , 公元前 5 0 9 年在 “ 克 里斯提 尼改 革” 判 制度 上采 用 了陪审 原 则 。辛 亥革 命后 , 在 南 京临 时政府 的 《 中 中, 规 定每个 公 民都有选举 权和 参政权 , 可 当选陪 审员 , 从此 并建 央 裁判 所 官职令 ( 草案) 》 和《 律 师法 草案》 以及在 1 9 2 7 年 的武汉 立 了陪审制 度 。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理论新探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张雁涵(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1)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区别于英美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
本文从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为切入点,通过对该制度的内容、缺陷进行说明和分析,提出了完善这种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217-02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历史演变及其意义(一)人民陪审制度的概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得到确认。
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从有关方面或团体邀请的临时性代表。
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都应实行人员陪审员制度,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65年,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办法的指示”。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
按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任期一般为2年。
高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一般采取临时邀请的方法。
“文革”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
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宪法原则。
1978年,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
1979年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以及后来陆续颁布、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的一项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人民陪审制度其实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在司法改革大潮中显得漏洞百出,格格不入。
一.我国近现代陪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陪审制度曾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
”①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其中就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②清政府在清朝末年被迫修律时,沈家本、伍延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
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体现了陪审制度的理念。
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与刑事无屈抑,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还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
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将这项制度予以改造,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崭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省、市、县、区裁判部的合议庭是由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和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
军事裁①周静:《析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价值及其构建》,中国法院网()。
②夏庆山:2005年12月30日《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中国法院网()。
判所的陪审员由士兵选举产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
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
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
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 、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
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
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
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
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
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
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
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1]。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
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
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
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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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寒: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
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
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
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
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
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
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
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
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
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述,并做出裁决。
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1].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
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
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
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
投票方法是往票箱投放石子[2].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古希腊的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独立性,享有自由。
但在古希腊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
虽然那些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
公元2世纪,罗马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
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
[3]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
但罗马帝国的消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没能生长起来。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陪审”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但它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直接的体现。
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欧洲的法律文化种植下的种子,形成了欧洲法律文化中由外行参与司法程序的传统,对后来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意义深远,并通过欧洲对世界地区产生影响。
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也就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英国。
(二)、英国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起来的,而是从欧洲大陆传来。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部队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
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开始时,陪审团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而且陪审团仅具有证人的功能。
后来,陪审团也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而且其职能也不断扩展和变化。
1164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
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
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
10年之后的《北汉普顿诏令》又增加了一些必须由陪审团提出指控的罪名。
这些法令明确规定陪审团的职能包括提出指控和参与审判,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
它由12名当地居民组成,其职能是参加审判,协助法官认定案情和做出裁决。
与此同时,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能再参与审判,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
这个法令就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又称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者的职能有明确的划分。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4].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
但是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所以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
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接过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所以审判前设立大陪审团的情况在英国日益减少。
1948年,大陪审团彻底退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
小陪审团的命运比大陪审团要好。
但是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下降。
目前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
17世纪以来,英帝国在向外扩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州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地区。
但是在多数国家,陪审制度仅用于少数严重刑事案件。
19世纪中叶以后,很多国家又都相继放弃陪审制度,唯有美国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一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
1933年王座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
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
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
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
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
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很少很少。
除王座法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
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
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
[5] 陪审团在英国走到这样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使他们重新考虑革命时期为了争取同盟军而提出来的一些口号和根据启蒙时期的原则建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制度受到了怀疑和限制。
这种情况不只是英国一国,也不仅限于陪审这一种制度。
这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向性潮流是陪审制度在英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审理需要专业知识。
科学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而现在确定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的方法常使一些外行来充任鉴定这些证据的法官。
伦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戴文斯曾撰文记述了他当陪审员的经历,一个案件就因为陪审团的一半成员对指印证据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无法做出裁断而终将被告释放。
另外,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同一种案由不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其裁断可能有所不同,也难免带来一些混乱。
有人研究,对被告人,青年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多的同情;体力劳动者做出的决定不同于白领阶层,妇女常与男子有别。
这样,被告方便利用要求回避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带来了一些弊端。
第三,犯罪率不断上升,诉讼增多,司法机关迫切要求缩短诉讼时间以减少案件的积压。
而陪审由于要选出陪审员,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评议、作裁断等过程,无法达到协议则解散该陪审团,召集一个新的陪审团。
这样往往使诉讼旷日持久,两方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证据简单的犯罪,如与交通有关的一些犯罪,在这类诉讼中,陪审团形同装饰品。
另外,许多陪审员本身似乎对他们的职务也不感兴趣,因为虽然有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耗费许多时间的审判还是常常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于是陪审制度在英国没落下去。
(三)、美国陪审制度的宪法保障现代的陪审制度虽然诞生于英国,但它的充分发展和运作却在美国。
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
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陪审制度成为美国人民权利的象征,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美国宪法中。
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200多年历史。
美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
17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
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
各殖民地对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规定不一,最少的5人,最多的23人。
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
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代表抗争,维护殖民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