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病种转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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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儿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儿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一、儿内科疾病(一)母婴ABO 血型不合溶血病【ICD-10】P55.1【诊断标准】1.黄疸出现早,进展快,或黄疸程度重,达到病理性黄疸诊断标准;2.母婴 ABO 血型不合;3.实验室检查有血红蛋白下降、网织和/或有核红细胞升高、高间接胆红素血症等溶血依据;4.母子交叉免疫试验符合以下任意一条:(1)直接 Coombs(抗人球蛋白)试验阳性;抗体释放试验阳性;(2)子血清抗体筛查阳性,并结合临床;(3)母孕期抗 A 或抗 B I gG 效价明显升高,滴度≥1:64,并结合临床。

【入院标准】1.黄疸出现早,进展快,或黄疸程度重,达到病理性黄疸诊断标准;2.存在贫血;3.存在母婴 ABO 血型不合条件。

【转诊原则】1.黄疸未完全消退,需要临床干预,但不需换血治疗;2.贫血,但血红蛋白大于80g/L。

3.生命体征稳定,但需要临床监测。

【出院标准】1.血清胆红素稳定下降,结束光疗24-48 小时后,胆红素仍低于需要临床干预的黄疸标准;2.血红蛋白稳定,大于80g/L,不需要输血;3.患儿一般情况好,生命体征平稳。

(二)胃食管反流病【ICD-10】K21【诊断标准】1.无明显系统性疾病的频繁呕吐、反复发作的慢性呼吸道感染、治疗无效的哮喘、胸部及上腹痛、喂养困难、不明原因的营养不良、发育停滞等表现,应考虑胃食管反流病的可能;2.食管 24 小时pH 监测和/或阻抗监测阳性;3.食管压力测定下食管括约肌压力降低;4.胃镜或食管镜检查发现食管黏膜破损;5.上消化道钡餐造影显示反流。

【入院标准】1.临床症状严重,影响患儿生活、学习质量;2.出现消化道出血等并发症;3.出现反复呼吸道感染、哮喘、吸入性肺炎;4.并发重度营养不良和/或严重生长迟缓。

【出院标准】1.临床症状有所缓解;2.出血等并发症得到控制且不需要外科干预。

(三)消化性溃疡【ICD-10】K25-K27【诊断标准】1.病史:反复腹痛、恶心、呕吐,尤其是出现消化道出血,或原因不明的进行性贫血的患儿,应考虑到消化性溃疡可能;2.体征:剑突下或脐周压痛,并发穿孔可伴腹膜炎体征;3.实验室检查:上消化道钡餐造影发现溃疡征象;胃镜检查发现溃疡灶,幽门螺杆菌检测可阳性。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

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管理规定及流程(一)转科制度1.凡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合并症或非本科病种,经会诊认为需要转科治疗者,征得转入科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

如属边缘性疾病,亦可进行共管治疗。

2.确定转科后,由经管医生开具转科医嘱,值班护士通知住院部及转入科的值班人员,然后按约定的时间,由转出科派人陪送病人到转入科,填写转科病人交接记录单。

转科前经管医生应事先向向患者告知理由,取得患者理解同意。

3.转科时,转出科应负责书写转出记录,连同病历送交转入科,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口头交班。

转入科接受病人后,应及时详细检查病人,书写转入记录,拟订诊疗措施,及时治疗。

4.转出科原有医嘱,在转出时一律停止。

转入科重新确定治疗方案,另开医嘱,做好一切转入的处理。

5.转科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二)转院制度1.遇有疑难或危重病人,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院长批准,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并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填写病情知情同意书,做好解释取得同意。

2.危重病员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

或联系县120来院接受病人。

3.病人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4.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写“要求自动出院”等字样并签名及按手印。

转院手续由其本人、家属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5.医保患者的转院或转外地诊治问题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转院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三)转诊制度1、根据卫生部实行双向转诊服务(即我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并签订协议),让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而在大医院确诊后的慢性病治疗和手术后的康复可转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真正实现小病不出社区,大病及时转诊,形成优势互补。

村卫生室转诊规范

村卫生室转诊规范

卫生室转诊规范一、转诊标准1.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病种;2.临床危急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3.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病例;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7.市、区卫健委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不宜转诊的情况1.急危重症患者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病例;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

三、转诊原则1.科学转诊。

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就优的原则安排转诊。

2.知情协商。

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客观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专科情况,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并在病历的医患沟通中体现。

3.优先诊疗。

对转诊的患者简化手续,采取预留门诊号源、预留住院床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能措施,提高转诊就诊效率。

4.功能衔接。

常见病、多发病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诊治。

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等符合上转标准的,实施逐级转诊。

经上级医院诊治后,符合下转标准的,转回基层接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

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

四、转诊程序1.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逐级签订双向转诊协议书;2.原则上按照逐级上转原则实施转诊,危急重症可越级上转;3.患者需上转时,需经科主任(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患者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单》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与上转医院联系好转诊事宜,确保患者安全转诊和病情、病案交接。

4.病人持《转诊单》到上转医疗机构后,由双向转诊部门进行转诊登记,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5.转诊病人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标准时,经科主任和患方同意,由科室医生登记,填写《转诊单》后,由双向转诊管理部门联系好下转医院,确保患者安全转诊。

6.双向转诊平台建设完成后,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平台完成。

卫生室转诊原则1.诊断不明确,需进一步明确诊断的疾病。

医疗集体常见病种双向转诊指南

医疗集体常见病种双向转诊指南

医疗集体常见病种双向转诊指南简介本指南旨在为医疗机构提供双向转诊常见病种的指导。

通过双向转诊,患者可以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和治疗方案。

本指南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病种,包括病症描述、适宜的转诊条件和应注意的问题。

I 常见的病种1. 高血压- 病症描述:长期血压升高,可能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等并发症。

- 适宜的转诊条件:血压控制不佳,需要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患者。

- 应注意的问题:转诊患者需提供详细的病史和检查结果,以便接诊医生制定更合适的治疗方案。

2. 糖尿病- 病症描述:代谢疾病,可能导致血压升高、视力下降等并发症。

- 适宜的转诊条件:血糖控制不佳,需要进一步检查和治疗的患者。

- 应注意的问题:转诊前需控制好患者的血糖水平,确保转诊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病症描述:呼吸道慢性炎症,常导致呼吸困难和肺功能减退。

- 适宜的转诊条件:症状加重、呼吸困难明显的患者。

- 应注意的问题:转诊时需提供最近的肺功能检查结果,帮助接诊医生评估病情和制定治疗策略。

4. 冠心病- 病症描述:冠脉供血不足,引起心绞痛、心肌梗死等症状。

- 适宜的转诊条件:冠心病症状明显或心电图异常的患者。

- 应注意的问题:转诊时需提供心电图、心脏超声等检查结果,协助接诊医生制定适合的治疗方案。

II 双向转诊的重要性通过双向转诊,患者可以得到更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

不同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治疗效果和患者的满意度。

同时,双向转诊也有助于减轻某些医疗机构的压力,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III 总结本指南介绍了医疗集体常见病种的双向转诊指南。

通过双向转诊,患者可以获得更好的治疗方案和医疗服务。

不同病种的转诊需注意一些特定的问题和条件。

双向转诊的重要性在于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和满意度,并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供参考,请在确保内容准确性的前提下使用。

转诊制度

    转诊制度

转诊制度转诊包括转院和转科两种情况:一、转科制度1、凡诊断明确不属于本科范围的病人,经转入科会诊,由本科主治医师与转入科医师联系同意后,方可转科。

确认患者主要疾病属于转入科诊治范围的患者,转入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决定转科后,转出科住院医师应谈话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对转入科基本情况及治疗组相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3、转出科医师要写好“转科记录”,并开转科医嘱,病区护士要停止一切治疗,结清账目并与住院处和转入科病房联系妥当后,由住院医生和护士携带全份病史及相关检查资料护送病人到转入科病房,并当面与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做好交接工作。

4、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病人转入后详细询问病史、检查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并及时写好“转入记录”。

5、如转科病人患有两种以上不同疾病,在原有疾病尚未痊愈,而必须转入他科治疗时,转出科应在病史中对原有疾病的治疗意见交待清楚。

转出科主治医师须进行必要的随访。

6、感染科病员转他科时,应尽量在病员传染期过后,方可转出。

其他科发现病员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诊治,并请感染科会诊确定后转感染科。

二、转院制度1、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由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并填写《转院申请单》,报送医务科审批后可签发转院证明,必要时报请业务院长批准。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主治医师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在患者转出前写好“出院小结”交于患者,以便随同带入转入医院。

4、转院患者应先办妥出院手续后,方可转出。

5、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本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

若病员家属要求转院,医师应明确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在途中发生的情况并需承担一切后果,家属同意签字后,再行转院。

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在医学领域中,对于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十分重要。

这些标准和原则对于医生诊断、治疗和转诊患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主题。

1. 常见病种在医学实践中,常见病种包括但不限于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呼吸道感染等。

针对不同的病种,入出院的参考标准和转诊的指导原则也有所不同。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些常见病种进行深入探讨。

2. 入出院参考标准针对心脏病患者,入院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心脏酶学检查、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方面,以便及时发现心脏功能异常。

而出院时的参考标准则包括心肌酶谱的监测、胸部X光片等,用以评估患者的康复情况。

对于糖尿病患者,入院时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肾功能等方面的检查,以评估患者的糖尿病控制情况。

而出院时的参考标准则包括饮食控制、药物管理等方面,以确保患者在家中能够有效管理糖尿病。

3. 转诊指导原则针对高血压患者,转诊指导原则主要包括血压控制、饮食调整、运动锻炼等方面,帮助患者有效控制血压,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也需要特别关注患者是否需要转诊至心血管科或内分泌科。

对于呼吸道感染患者,转诊指导原则主要包括抗生素使用、支持疗法、症状缓解等方面,帮助患者尽早康复。

也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转诊至呼吸内科或感染科进行进一步治疗。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个人认为,对于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医生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每一种疾病的特点和治疗方法,以便更好地指导患者的治疗和康复。

医生还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灵活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能够得到最合适的治疗。

总结回顾: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对于医生诊断、治疗和转诊患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这一主题,并且在实际临床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

在实践中,医生需要根据不同病情,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和转诊原则,以期使患者得到更好的康复。

2022.10版心血管内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心律失常疾病

2022.10版心血管内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心律失常疾病

心血管内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试行)心律失常疾病一、房室结折返性心动过速[ICD-IO]147.100x004【诊断标准】(一)症状。

心悸、胸闷、乏力、烦躁、紧张是房室结折返性心动过速最常见的临床症状,多呈突发突止特征。

少数患者可出现心绞痛、心功能不全、晕厥甚至休克等症状。

(二)心电图。

快而规则QRS波群,QRS波形态通常正常,少数患者可因室内差异性传导或束支阻滞呈现宽大畸形。

QRS波频率通常在150bpm-250bpm,P波呈逆行性,常埋藏在QRS波群中或QRS波终末部。

【入院标准】(一)基础疾病重,伴或不伴血流动力学紊乱者。

(二)拟行介入诊疗和手术治疗者。

(三)院外或门诊无法转律或无法维持窦性心律者。

【转诊原则】符合介入诊疗和手术适应证但所在医疗机构不能实施手术者,或心动过速经治疗不能终止或无法维持窦性心律者,可转上一级医疗机构。

【出院标准】(一)心动过速终止。

(二)手术后病情稳定。

二、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ICD-IO]147.100x005【诊断标准】(一)症状。

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常突发突止,多数患者可有心悸、胸闷、乏力、烦躁、紧张等临床症状。

少数患者可出现心绞痛、心功能不全、晕厥甚至休克等症状。

(二)心电图。

窦性心律时部分患者心电图可见预激波,也可正常(隐匿性旁路)。

顺向型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心动过速经房室结前传,旁路逆传)多见,QRS波形态通常正常,少数患者可因室内差异性传导或束支阻滞呈现宽大畸形。

逆向型房室折返性心动过速(心动过速经旁路前传,房室结逆传)QRS波宽大畸形呈完全性预激波形。

QRS波频率通常在150bpm∙250bpm,逆行P波出现在QRS波后,常位于R-R间期的前半部分。

【入院标准】(一)基础疾病重,伴或不伴血流动力学紊乱者。

(二)拟行介入诊疗和手术治疗者。

(Ξ)院外或门诊无法转律或无法维持窦性心律者。

【转诊原则】符合介入诊疗和手术适应证但所在医疗机构不能实施手术者,或心动过速经治疗不能终止或无法维持窦性心律者,可转上一级医疗机构。

内科常见病多发病急诊处理诊疗规范及转诊要求

内科常见病多发病急诊处理诊疗规范及转诊要求
内科常见病多发病急诊处理诊疗规范及 转诊要求
3 相关检查
(1)心电图:非常重要, (2)实验室检查:血、尿常规,血糖(空腹定量),电解质,血尿素 氮,血肌酐值,尿糖、尿酮,酶学检查(LDH、CPK、ALT、AST 等)。必要时做超声心动图。
4 急诊处理
(1)尽早作出正确诊断 (2)正确选择抗心律失常的药物和治疗方法,并进行心电监护 (3)对于重度或危险性心律失常应尽早纠正。注意抗心律失常药的不 良反应及相互作用,防止并发症。 (4)经紧急处理病情稳定后,应加强原发病治疗及适当的维持治疗, 尽可能减少再发。
内科常见病多发病急诊处理诊疗规范及 转诊要求
3 辅助检查
(1)肺功能检查 (2)胸部X线检查 (3)胸部CT检查 (4)血气检查 (5)其他:痰培养、血常规等
4 急诊处理
(1)确定急性加重期的原因及病情严重程度。最常见的急性加重原因 是细菌或病毒感染。 (2) 支气管舒张药 (3) 控制性吸氧 (4) 抗生素 (5) 糖皮质激素
髓膜炎、中毒性痢疾、中暑等;先昏迷后发热见于脑出血、巴比妥类 中毒等.
内科常见病多发病急诊处理诊疗规范及 转诊要求
3 急诊处理
(1)一般处理 (2)降温 (3)病因治疗 (4)防止并发症
内科常见病多发病急诊处理诊疗规范及 转诊要求
注意: (1)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流行病史)、细致全面但有重点的体格检 查、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或其他检查之尽可能明确诊断,作出恰当处理 (2)一时难以明确诊断时,应根据临床特点、发病季节、常规检查作出 “倾向”性处理 (3)合理选用退热措施:以物理降温为主,不要盲目使用激素退热 (4)根据临床特征进行处理,应严密并动态观察
3相关检查
(1)仔细体检 (2)实验室或辅助检查:包括血、尿常规,血气分析、二氧化碳结合

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在医疗领域中,对于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标准和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患者能够在适当的时间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关怀。

以下将对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以及转诊指导原则进行深入探讨。

一、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1. 高血压:对于高血压患者的入院标准主要包括:血压持续性偏高、合并症且需要特殊治疗、血压突然急剧升高等。

出院标准则包括:血压稳定、病情缓解、具备居家监测和合理用药的能力。

2. 糖尿病:糖尿病患者的入院标准主要包括:血糖明显不稳定、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合并严重感染等。

出院标准则包括:血糖稳定、病情缓解、能够进行日常自我管理。

3. 冠心病:冠心病患者的入院标准主要包括:心绞痛发作、心电图异常、心肌酶谱升高等。

出院标准则包括:症状缓解、心电图正常、心功能稳定。

二、转诊指导原则1. 转诊到专科医师:一般情况下,常见病种的治疗可以由基层医生负责。

然而,在疑难复杂的情况下,应主动转诊到专科医师。

对于高血压患者,如果合并有器质性损害或伴发其他疾病的,应及时转诊到心内科。

2. 转诊到高级医疗机构:对于一些疑难重症患者,基层医疗机构可能无法提供最优的治疗手段和设备。

转诊到高级医疗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重度糖尿病合并多脏器损害的患者,应转诊到综合医院的内分泌科。

3. 转诊的时机:在做出转诊决策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疗效来判断转诊的时机。

对于冠心病患者,如病情不稳定,症状明显加重,应及时转诊至心内科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至关重要。

准确判断患者就诊的时机以及决定是否转诊对于患者的病情恢复有着重要的影响。

基层医生在面对常见病种时应熟悉相关标准和原则,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升自己的诊疗水平。

个人观点和理解:常见病种的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合理的入出院标准可以保证患者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医疗资源和治疗手段,同时也能避免不必要的医疗消耗。

病患转院转诊操作规范制度

病患转院转诊操作规范制度

病患转院转诊操作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医院病患的转院和转诊操作,确保病患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合适的医疗服务。

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部门和相关人员参加的病患转院和转诊操作。

第三条定义1.病患:指在医院就诊并被医生确诊的患者。

2.转院:指病患由本医院转院至其他医疗机构就诊。

3.转诊:指病患由本医院转诊至其他医生或科室就诊。

第二章转院操作规范第四条转院申请1.病患或其家属需向本医院负责人提交书面转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病患基本信息、转院原因、转院医疗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2.负责人收到转院申请后,应及时向病患或其家属确认并登记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填写转院申请表。

第五条转院评估1.转院申请提交后,医院应布置专业医生对病患的病情进行评估和确诊,确定是否满足转院条件。

2.医院应依照医学伦理和相关规定,敬重病患的意愿,并就是否转院予以专业的看法和建议。

第六条转院手续1.转院申请获批后,医院应向病患或其家属供应转院手续指引,并告知转院所需的医疗报告、病历资料等。

2.医院应乐观与转院医疗机构沟通协调,确保转院顺利进行,并依据需要供应病患的医疗情况沟通。

第三章转诊操作规范第七条转诊申请1.转诊申请应由主治医生提出,并经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2.转诊申请应包含病患基本信息、就诊科室和医生名称、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建议等。

第八条转诊评估1.接收转诊申请的医生应依据病患的需求和转诊原因进行评估,并与主治医生共同商讨决议是否转诊。

2.医院应及时向病患或其家属反馈转诊评估结果,并依据需要供应转诊医生的资质和背景信息。

第九条转诊手续1.转诊获批后,医院负责协调布置转诊手续。

转诊手续包含填写转诊单、准备转诊所需的医疗报告、病历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医院应乐观与转诊医生沟通协调,确保转诊顺利进行,并就转诊事项与转诊医生进行沟通沟通。

常见病种转诊规范

常见病种转诊规范

附件1:一、颅脑损伤的双向转诊标准(一)一般概念:颅脑损伤:是一组因外力造成脑组织损伤,导致意识障碍、记忆损害和神经功能缺损的伤病。

同时,颅脑损伤的合并症及并发症也较多。

颅脑损伤严重程度的不同,其预后亦不同,轻症患者,无其他并发症,几天后可恢复正常。

另一些轻症患者可出现颅脑损伤后遗症,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严重颅脑损伤患者,则出现不同程度的神经运动功能障碍,同时伴有认知、行为和心理方面的障碍,以及大脑综合能力障碍等。

这些功能障碍导致较高致残率,常给患者、家庭、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压力。

因此,在神经外科治疗基础上的早期康复介入和后续康复治疗更显重要。

康复目标:1、早期康复目标:稳定病情,保留身体整体功能,预防并发症,促进功能的恢复。

2、恢复期康复目标:使颅脑损伤患者最大程度恢复感觉运动功能、认知功能、言语交流功能,学会应付残疾,尽可能在工作、个人生活各方面达到自理。

3、后遗症期康复目标:对各器官功能恢复到一定水平的颅脑损伤患者学会应付功能不全状况,以便回归家庭和社会。

对轻度颅脑损伤的患者需重新获得丧失的功能,而对中重度颅脑损伤的患者需学会新的方法来代偿完全不能恢复的功能。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1.轻症颅脑损伤患者,病情平稳,二周转出。

2.无严重意识障碍,以记忆力损害及神经功能缺损为主要临床表现的颅脑损伤的患者,康复4周转出。

3. 伴严重意识障碍的脑内损害(包括:脑内出血、SAH、多发大面积的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积水)的患者,待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后方可转出,总疗程建议为8周左右。

4. 伴有较严重的合并症如脏器损害、骨折等,待合并症处理后,病情稳定,符合相应的转出标准,建议疗程叠加,但总疗程不超过10周。

5. 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并发症(癫痫、精神症状、严重的感染、血栓等),待并发症得到控制,病情稳定后方可转出,建议疗程叠加,但总总疗程以不超过12周为宜。

山西县乡医疗机构常见病种双向转诊的指南

山西县乡医疗机构常见病种双向转诊的指南

附件:省县乡医疗机构常见病种双向转诊指南(试行)一、科系统(一)呼吸科上转县级医疗机构病种:1、呼吸系统常见病、多发病(如:支气管扩症、肺源性心脏病等)急性加重期2、支气管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3、肺炎和COPD急性加重期4、肺癌5、大咯血6、自发性气胸、力性气胸7、急、慢性呼吸衰竭8、呼吸道传染病(如:肺结核、SARS)9、急性肺栓塞10、需做肺功能检查、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血气及酸碱平衡检测下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以上病种经诊治后,病情相对平稳,需后期巩固、康复、支持对症治疗者下转。

按照服务能力分类医院的呼吸科能够收治的病种:A类医院:1-10种相关病种;B类医院:1、2、3、4、6、8(肺结核);C类医院:1、2、3(肺炎)、8(肺结核);注:以B类医院为例,1、2、3、4、6、8(肺结核)均可收治。

其他不具备收治能力的病种可向上级医院转诊(下文类同)。

(二)消化科上转县级医疗机构病种:1、消化系统常见病、多发病(如:消化道溃疡、肝纤维化和硬变、肝硬化、胃-食管反流、溃疡性结肠炎、其他非感染性胃肠炎和结肠炎等)急性加重期2、急性胰腺炎3、消化道大出血4、功能性胃肠道疾病5、肝硬化并发症6、胃癌、结直肠癌、原发性肝癌7、胃镜、结肠镜检查8、开展镜下取异物、镜下息肉圈套摘除术及电灼术下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以上病种经诊治后,病情相对平稳,需后期巩固、康复、支持对症治疗者下转。

按照服务能力分类医院的消化科能够收治的病种:A类医院:1-8病种;B类医院:1、2、3、6、7;C类医院: 1、4;(三)心血管科上转县级医疗机构病种:1、心血管系统常见病、多发病(如:风湿性心脏病、扩型心肌病、心肌炎等)急性加重期2、心脏骤停、心源性休克、急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危象等危急重症3、急性心肌梗塞药物溶栓治疗4、常见心律失常(如:心房纤颤和扑动、阵发性心动过速)经初步治疗不能纠正5、高血压(二级以上高血压,或出现心脑肾并发症者)6、慢性心功能不全经初步处理不能症状不缓解者7、冠状粥样动脉硬化性心脏病伴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者8、静脉临时起搏技术下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以上病种经诊治后,病情相对平稳,需后期巩固、康复、支持对症治疗者下转。

门诊病人的转诊规范

门诊病人的转诊规范

门诊病人的转诊规范1. 转诊的定义和目的转诊是指将门诊病人转交给其他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进行进一步诊疗和治疗的过程。

转诊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专业、更适合的医疗服务,以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2. 转诊的适用情况以下情况下,门诊病人应考虑转诊:- 病情复杂或需要进一步诊断的情况;- 需要特殊检查或治疗设备的情况;- 需要专科医生的评估和治疗的情况;- 门诊医生无法提供有效治疗或无法满足病人需求的情况。

3. 转诊的程序和要求3.1 转诊程序- 门诊医生应与病人充分沟通,解释转诊的理由和必要性;- 门诊医生应向病人提供转诊相关的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的信息;- 病人可以自行选择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也可以向门诊医生咨询建议;- 门诊医生应向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提供详细的病史和检查结果。

3.2 转诊要求- 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应及时接受转诊病人,并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应向门诊医生及时反馈诊疗结果和治疗计划;- 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应与门诊医生保持联系,共同管理病人的诊疗过程;- 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应将病人的病历归档并妥善保存。

4. 转诊的注意事项- 门诊医生在决定转诊前应充分评估病人的病情和需求;- 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 病人在接受转诊后应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诊疗和治疗;- 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应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

结论门诊病人的转诊是提供更好医疗服务的重要途径,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门诊医生和转诊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以提升病人的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脑卒中等个常见病种手术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

脑卒中等个常见病种手术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

脑卒中等个常见病种(手术)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作者: ————————————————————————————————日期:ﻩ脑卒中等8个常见病种(手术)康复医疗双向转诊标准(试行)脑卒中一、三级综合医院转出标准(一)由三级综合医院转出至康复医院(含以康复医疗服务为主的二级综合医院,下同)的标准。

1.生命体征平稳。

2.神经科专科处理结束。

3.脑卒中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

4.接受系统康复诊疗后仍存在较重的功能障碍,有并发症或合并症,如意识或认知障碍、气管切开状态、急性心肌梗死、吞咽障碍等,需继续住院康复治疗。

(二)由三级综合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的标准。

1.生命体征平稳,脑卒中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

2没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或合并症。

3.存在轻度功能障碍,无需住院康复治疗,可进行社区康复或居家康复。

二、转至三级综合医院标准(一)出现颅内活动性出血或进行性脑水肿、严重肺部感染、泌尿道感染、败血症或重度压疮等。

(二)意识障碍或功能障碍加重。

(三)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四)出现严重的心理-精神障碍,需转至精神科或精神专科医院治疗。

脑外伤一、三级综合医院转出标准(一)由三级综合医院转出至康复医院的标准。

1.生命体征平稳。

2.神经外科专科处理结束。

3.脑外伤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

4.转出前24小时内无癫痫发作。

5.接受系统康复诊疗后仍存在较重的功能障碍,有并发症或合并症,如意识或认知障碍、气管切开状态、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吞咽障碍等,需继续住院康复治疗。

(二)由三级综合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的标准。

1.患者生命体征平稳,脑外伤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

2.没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或合并症。

3.轻度功能障碍,无需住院康复治疗,可进行社区康复或居家康复。

二、转至三级综合医院标准(一)出现颅内活动性出血、脑水肿进行性加重或其他需要手术治疗的情况。

心血管内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心血管内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

心血管内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心血管内科常见病种入出院参考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心血管内科是临床医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与心血管系统有关的疾病的发病机制、诊断、治疗和预防。

心血管内科常见的病种包括心绞痛、心肌梗死、心律失常、高血压、心力衰竭等。

针对这些病种,在确定入出院标准和转诊指导原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病情的严重性、诊断与治疗的需要、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

心绞痛是心血管内科最常见的病种之一,是一种由于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引起的胸痛。

对于初次发作的心绞痛患者,入院标准包括:休息时胸痛发作,胸痛持续时间超过20分钟,伴有突发的呼吸困难、大汗、恶心、呕吐等症状,以及心电图提示心肌缺血等情况。

此外,对于有发病风险的患者,如有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糖尿病、高血脂等基础疾病的合并,尽早入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与治疗。

心肌梗死是心血管内科的重要病种之一,是冠状动脉阻塞引起的心肌组织缺血坏死。

对于怀疑心肌梗死的患者,入院标准包括:典型心绞痛伴持续固定性胸痛,胸痛持续时间超过30分钟,休息后胸痛不缓解,胸痛伴有大汗、呕吐、晕厥等症状,以及心电图提示心肌缺血或心肌损伤等情况。

此外,对于年龄大于75岁、合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有高危因素(如收缩压低于90mmHg、心动过缓、心动过速等)的患者,需尽快入院,进行血管再通治疗和相关的支持治疗。

心律失常是心血管内科常见的病种之一,包括心房颤动、室性早搏、心室颤动等。

对于心律失常患者,入院标准包括:伴有严重的心动过速、心动过缓或心律不齐症状,心律失常发作持续时间较长,伴有休克、充血性心力衰竭等情况。

此外,对于频繁发作的室上性心动过速伴有严重症状的患者,以及有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动过缓等情况的患者,也需入院进行进一步的诊治。

高血压是心血管内科常见的慢性病之一,入院标准主要考虑血压的高度和伴发的严重症状与恶化的脏器损害。

对于持续性血压水平高于180/110mmHg,伴有严重头痛、恶心、呕吐、晕厥、视力障碍等症状的患者,以及合并有急性心源性肺水肿、脑出血、心肌梗死等严重并发症的患者,应该入院进行进一步的诊治。

转诊工作制度

转诊工作制度

转诊工作制度
一、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要立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对急危重症做到早辨识、早诊断,并及时转诊。

二、对超出村卫生室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并填写转诊记录。

三、情况紧急不能立即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就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求助。

四、危重(躁动)病人转诊前,医护人员应向病人及家属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五、对危重症病人的转运要陪同护送。

六、将危重症病人转运到达后,应向接诊人员作详细病情交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指征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指征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指征标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明确:1.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2.在给0~6岁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发现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对心理行为发育偏异、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等情况应及时转诊。

3.在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高血压患者如出现收缩压大于等于180mmHg和或舒张压大于等于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

4.在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如出现血糖大于等于16.7mmol/L或血糖小于等于3.9mmol/L,收缩压大于等于180mmHg和或舒张压大于等于110mmHg,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值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

5.在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无法给予治疗的,要及时转诊。

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中,若精神病患者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

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7.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要立即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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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一、颅脑损伤的双向转诊标准(一)一般概念:颅脑损伤:是一组因外力造成脑组织损伤,导致意识障碍、记忆损害和神经功能缺损的伤病。

同时,颅脑损伤的合并症及并发症也较多。

颅脑损伤严重程度的不同,其预后亦不同,轻症患者,无其他并发症,几天后可恢复正常。

另一些轻症患者可出现颅脑损伤后遗症,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严重颅脑损伤患者,则出现不同程度的神经运动功能障碍,同时伴有认知、行为和心理方面的障碍,以及大脑综合能力障碍等。

这些功能障碍导致较高致残率,常给患者、家庭、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和压力。

因此,在神经外科治疗基础上的早期康复介入和后续康复治疗更显重要。

康复目标:1、早期康复目标:稳定病情,保留身体整体功能,预防并发症,促进功能的恢复。

2、恢复期康复目标:使颅脑损伤患者最大程度恢复感觉运动功能、认知功能、言语交流功能,学会应付残疾,尽可能在工作、个人生活各方面达到自理。

3、后遗症期康复目标:对各器官功能恢复到一定水平的颅脑损伤患者学会应付功能不全状况,以便回归家庭和社会。

对轻度颅脑损伤的患者需重新获得丧失的功能,而对中重度颅脑损伤的患者需学会新的方法来代偿完全不能恢复的功能。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1.轻症颅脑损伤患者,病情平稳,二周转出。

2.无严重意识障碍,以记忆力损害及神经功能缺损为主要临床表现的颅脑损伤的患者,康复4 周转出。

3.伴严重意识障碍的脑内损害(包括:脑内出血、SAH、多发大面积的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积水)的患者,待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后方可转出,总疗程建议为8周左右。

4.伴有较严重的合并症如脏器损害、骨折等,待合并症处理后,病情稳定,符合相应的转出标准,建议疗程叠加,但总疗程不超过10周。

5.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较严重的并发症(癫痫、精神症状、严重的感染、血栓等),待并发症得到控制,病情稳定后方可转出,建议疗程叠加,但总总疗程以不超过12周为宜。

由专科康复医院转入社区康复的标准:1.神智清楚,生活基本自理或经过一段时间休养可自理或工作,相当于GOS 五级。

康复五周转出。

2.确诊为颅脑创伤后综合征患者。

3.神智好转,病情稳定,遗留有部分神经功能损害征象,生活部分自理,相当于GOS 三-四级。

4.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无并发症患者,相当于GOS 二级。

5.一般康复患者住院时间控制在五周为宜。

1.治疗效果稳定在一定水平,无明显进展患者。

由社区转入家庭康复的标准:1、无并发症或并发症家庭内可以处理,不影响患者生命质量。

2、病情稳定,在社区内康复满6个月。

3、确认进入后遗症期,功能障碍无进展。

由家庭康复治疗转入社区康复治疗的标准:1、家庭康复3个月,功能障碍加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

2、轻度并发症产生,需进一步处理。

由社区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1、相关并发症进一步加重,需临床康复处理者。

2、功能障碍进一步加重,需要系统康复治疗者。

由二级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1.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2.需要再次手术处理患者。

如:进行性脑内损害,如脑积水(交通或非交通性),严重SAH并发症,颅骨修补术等。

3. 住院期间出现严重合并症,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4. 原发病病情加重,经处理无好转患者。

5.若相应功能改善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如高级神经功能、语言功能等,需判定原因及进一步调整康复治疗方案者。

二、急性脑血管病患者四级双向转诊标准(一)一般概念:急性脑血管病是指一组起病急骤的脑部血管循环障碍的疾病,它可以是脑血管突然血栓形成,脑栓塞致缺血性脑梗塞,也可以是脑血管破裂产生脑溢血,常伴有神经系统症状,肢体偏瘫,失语,精神症状,眩晕,共济失调,呛咳,严重者昏迷及死亡,临床上又称脑血管意外,卒中或中风。

(二)转诊标准: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康复医院的标准:1、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系统治疗4周后,生命体征平稳即可转出。

2、脑梗死患者发病4周后,生命体征平稳即可转出。

3、脑出血患者,病灶稳定,无严重感染,抽搐即可转出。

4、特殊类型脑卒中(进展性脑卒中、分水岭脑梗死、出血性脑梗死、混合性脑卒中)患者根据临床表现,病情稳定后即可转出。

由二级康复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康复的标准1、在二级康复医院系统康复治疗6周进入恢复后期的患者。

2、预期康复目标已经达到,即可转入社区(或家庭)卫生服务中心。

3、病人及家属已熟练掌握基本康复、护理方法者。

由社区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1、病人出现压疮、关节损伤肿胀、关节强直、肌肉萎缩明显、骨质疏松等较轻并发症者2、病人出现发热、尿路感染、呼吸系统感染等一般并发症。

3、病人已经达到的日常生活能力减退,需要回专科康复医院强化训练者。

由二级康复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1、病人出现坠积性肺炎发热,呼吸困难,深静脉血栓,等较严重并发症者2、癫痫持续发作或发作频繁的患者。

3、病人出现糖尿病、高血压病、高血脂等疾病。

三、脊髓损伤后四级双向转诊标准(一)一般概念:脊髓损伤是由于外伤、炎症、肿瘤等原因引起的脊髓的横贯性损害而出现以损伤平面以下的运动、感觉、括约肌和自主神经等功能障碍为表现的一种疾病。

(二)转诊标准: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康复医院的标准:1、颈髓损伤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2-4周后,无呼吸障碍,无严重并发症,病情稳定患者。

2、胸腰段脊髓损伤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2-4后且无需针对性治疗的患者。

3、骶神经或马尾神经损伤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1-2周后患者。

4、不完全性脊髓损伤治疗1-2周患者。

由二级医院转入社区康复的标准:1、颈髓损伤患者在二级医院系统康复治疗1个月以上。

2、胸腰段、骶髓、马尾神经患者在专科系统康复治疗1个月以上。

3、预期康复目标已经达到。

4、膀胱管理达到预期目标、排尿方式已确定,无输尿管反流。

5、病人及家属已熟练掌握康复、护理方法。

由家庭康复治疗转入社区康复治疗的标准:1、功能出现轻度退步,需巩固维持社区康复治疗患者。

2、出现废用综合征,需巩固维持社区康复治疗患者。

由社区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1、病人出现压疮、关节损伤肿胀、关节强直、肌肉萎缩明显、骨质疏松等较轻并发症者2、病人出现发热、尿路感染加重,伴输尿管反流者3、病人已经达到的日常生活能力减退,需要回专科康复医院强化训练者由二级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4、病人出现坠积性肺炎发热,呼吸困难,深静脉血栓,严重并发症者。

5、三级医院开展的新诊疗项目后,适合接受治疗者四、烧伤后四级双向转诊标准(一)一般概念:烧伤是指以火焰、热水、热蒸汽、热油、电流、激光、放射线、酸、碱等因子作用于人体皮肤和粘膜造成的损伤。

康复短期目标:减轻疼痛、促进创面愈合、减轻水肿、防止挛缩和畸形、保持关节活动度、维持肌力。

康复长期目标:尽可能减少瘢痕增生和挛缩,增加肌力、耐力和协调性,通过矫形器等代偿和补充肢体功能,提高患者独立生活能力和质量,以适应社会和重返社会。

(二)转诊标准: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1、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1个月以后,无需针对性专科治疗的患者。

2、无严重瘢痕挛缩、无需再次手术治疗的患者。

3、无创面感染或仍需换药创面的患者。

由二级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康复的标准:1、患者在专科康复医院系统康复治疗1-2个月。

2、病人及家属已熟练掌握康复、护理方法。

由社区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1、关节挛缩、关节强直患者。

2、病人出现瘢痕破损,需临床处置者。

3、病人已经达到的日常生活能力减退,需要回专科康复医院强化训练者由二级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1、病人出现较为严重的瘢痕破损,需临床处置者。

2、病人出现严重功能障碍及并发症。

3、三级医院开展的新诊疗项目后,适合接受治疗者五、植物状态患者三级双向转诊标准(一)一般概念:我国的意识障碍专业组于1996年提出:植物状态的主要特征是对自身和外界的认知功能完全丧失,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凡植物状态患者持续1个月以上者可诊断持续性植物状态。

目前我国神经外科学会将创伤性损伤后3个月无意识活动,有睡眠-觉醒周期者定为持续性植物状态。

康复目标:1、意识得到恢复,并尽可能复原。

2、改善生存质量。

3、防止并发症(肢体挛缩、肺及尿路感染、营养不良的),阻止病情恶化。

(二)转诊标准: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二级医院的标准:1、患者在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治疗4-8周以后。

2、病因明确、治疗原则确定。

3、无严重并发症、病情稳定的患者。

由二级医院转入社区(或家庭)康复的标准:1、患者在二级医院系统康复治疗1~6个月以上。

2、患者无并发症。

3、治疗效果稳定在一定水平,无明显进展患者。

由社区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1.病人出现压疮、关节挛缩、关节强直并发症者。

2.病人出现呼吸系统感染、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

由二级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1、病人出现较为严重的并发症,需临床处置者。

2、病人出现癫痫持续状态或较为频繁的癫痫发作。

3、三级医院开展的新诊疗项目后,适合接受治疗者。

六、截肢后康复治疗的转诊标准(一)一般概念:一个肢体的远端被切除。

截肢后康复是以假肢装配和使用为中心,重建丧失的肢体功能。

为了适合现代假肢的良好佩戴和发挥较好的功能,需要保证残肢的形状、长度、皮肤和软组织条件、正常的感觉、无关节畸形、必要的肌力等。

(二)康复目标:1、保持残端皮肤的完整、控制组织肿胀、疼痛。

2、假肢的正确使用,通过假肢、支具完成功能代偿。

3、减少并发症、控制原发病因素(如糖尿病、血管病等)。

由骨科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1、在原发疾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考虑后期假肢装备和功能残留的问题,选择截肢位置。

2、生命体征平稳,残端愈合良好。

3、原发病情稳定,无需进一步持续临床治疗(如肿瘤化疗等)。

由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1.截肢后症状的处理及残端的康复处理时程为2周;2.假肢的制作及调整与训练时程为2周;3.总疗程不超过4周;4.特殊的临床症状如:神经纤维瘤形成、断端感染、破损等可适当延长。

由专科康复医院转入社区康复的标准:1、假肢已经完全适应,功能仍未达到康复目标。

2、残端无感染、无严重破溃。

由社区转入家庭康复的标准:1、假肢完全适应,基本达到康复目标。

2、残端无感染、无破溃。

由家庭康复治疗转入社区康复治疗的标准:1、残端出现轻度破溃、感染及相关问题。

2、假肢适应性出现问题。

由社区转入专科康复医院的标准:1、出现轻度残端痛,影响功能。

2、出现较为复杂的残端破溃、感染等相关问题。

3、假肢适应性出现问题,需要调整假肢。

由二级医院转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的标准:1.出现严重的残端疼痛、继发性破坏及感染等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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