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交[2005]334号

(2005年11月3日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

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在所在公路前后各500米(高速公路为2公里)处设置检测站预告标志牌(见附件)。

第四章人员和装备管理

第十三条检测站原则上实行4班3运转、24小时工作制,一般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0名,省际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8名。

检测站可配备必要的路政协管员。

第十四条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名,报省公路局审批,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交通厅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站内工作人员视情实行轮换。

检测站协管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按路政人员着装规定管理。

检测站协管人员着装由省统一规范,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配备路政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人员运送等公务。

第十七条检测站应配备必须的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及电脑等办公、办案设备。

第十八条检测站的装备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物私用。

第十九条检测站依法收缴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所收缴的赔(补)偿费,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检测站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厅核准和省财政厅批准,由省公路局统一划拨。检测站经费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年度计划,并建立财务核销制度,加强检测站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测站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对可卸载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先卸载、后处

(一)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三)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运输车辆;

(四)严禁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严禁对同一超限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六)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允许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七)严禁对超限车辆执行不卸载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八)严禁将超限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九)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十)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检测站内外要保持整洁,做到环境绿化、美化。检测站设施要经常维护,保持完好。不得在检测站区域内设置商业性广告和宣传牌,不得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承运人阻碍检测站管理人员执法、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十条禁令”,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