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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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3〕294号)各区县房管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2013年10月22日天津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保障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部门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真实完整、全面客观,准确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档案管理要做到科学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职能范围实行分类指导。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全市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5日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探索建立与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服务“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助推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

(二)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简称低保收入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大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通过建设(配建)和长期租赁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的具有公益和租赁性质的,并给予租住对象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保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各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使用监督、物业管理、社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五条各地应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动态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房屋、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配合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的,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腾退住房等处理。

第六条加强租金收缴管理。

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

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和寄送通知等形式进行租金催缴。

对于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应按照违规使用房屋进行清退。

第七条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

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一)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二)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八条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建办保[201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任务的艰巨性。

我国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解决了31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形成了大批住房保障档案资料。

“十二五”时期,全国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住房保障管理任务更加繁重。

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住房保障档案资料急剧增加,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任务十分艰巨。

(二)切实增强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的紧迫性。

2011年11月,国家档案局已把住房保障相关档案列入民生类、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这是满足住房保障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

当前,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管理能力薄弱、设施经费不足等问题,有的地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工作不扎实,监管不到位,不适应住房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如何实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如何实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关键 词 : 住 房保 障管理 ; 档 案管理 ; 规 范化 ; 科 学化

如 今房 子是关系百姓 民生的大事 , 与人们的 日常生 活息息相 关。而当保 障性住房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的时候 , 住房保障 管理 中心的的档 案管理 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 凸现 出来 。住房保障 管理 中心不仅要贯彻执行 国家保障性住房方 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 最重要的是还要建立住房保 障的档案 , 以便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 和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就会 自 动生成。最后 , 要将档 案管理系统和其他数据应用系统进行 整合对接 , 对接后 , 所有 的应用数 据系统就会应用统一的数据接 口, 四 结束 语 科学规范 的档案管理工作不仅能够及 时有效的传达国家保 障 需要归档 的数据信息就可 以直接进 入档 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管理 性住房方面 的政策法规 , 而且在促进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方面具有 了。 重要 的意义 。档 案管理工作 已经摆在住房保 障管理 中心创新发展 的重要位置 , 因此加强住房保障管理 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 二 .始终将档案管理 的基础 工作放在首位 万 丈高楼平地起 , 只有始终将档案管理工作方面的基础工作放 言而喻。尤其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的时代, 要不断创新住 在首位 , 接下来的档案管理工作才能有条不紊的进行。首先 , 要完善 房保障中心档案管理的管理机制 , 要善于用现代信 息技术丰富档案 基本制度和管理规范的建设 , 进一步优化工作步骤和管理方式。要 管理工作的 内容 , 不断提高住房保 障管理 中心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综 根据住房保 障管理中心的职责要求 , 由信息管理部门制定其具体的 合工作能力 , 优化档案管理工作的步骤程序 , 只有真正认识到档案管 档案管理办法 , 并且要积极全面的听取其他部 门负责人和资料管理 理工作和百姓民生的关系 , 才能真正做好档案这个无形资产的管理 员的意见 , 并且要与各部门进行深入的探讨 , 意见征求完成 以后就可 工作。 圜 以着手起草相关制度规范 , 并目 . 在各部 门进行试用 。其次, 严格规范 管理档 案的收集 、整理和归档工作的步骤。此项对档案管员提出 参考 文献 : 严格 的要求。档案管理 员担任着管理员和操作员的的双重职责 , 必 【 1 】 施伟 华, 龚靖 . 住房保 障档 案的规 范化 管理【 J 】 . 上海房地 , 2 0 1 5 6 期 须用 以身作则的标准严格要求 自己, 真正将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最规 年 0 2 】 王云庆 , 陈建 . 对我 国城镇住房 保障档案 管理 若干 问题 的思考 范最好 。把住房保障管理 中心各 部门和个人手上 日 常的种类繁多 【 J 】 . 档案与建设 , 2 . 0 1 2 年O 7 期 的文件材料 , 根据住房保障管理 中心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 在保 [ 【 5 】 张玉梅 . 浅谈建立保 障性住 房 的档 案管理新模 划 J 】 . 科技致 富 证纸质档 案完整性的基础上实现档案文件 的信 息化管理。最后 , 做 向 导 , 2 0 1 5 年 0 9 期 好 图片资料的档案管理 工作 。住房保 障管理 中心要将所有 的档案 进行电子扫描 , 建立电子档案 , 并将 电子档案归人数字管理系统。而 且要 出台相关的图片资料的管理办法 , 同时要将图片档案汇总归档,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建设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

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一)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二)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八条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介绍信、工作证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四条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一)房屋权利人查阅与该房屋产权有关的专业档案,需出具该房房产证明及权利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权利人是单位的,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房产证明和查阅人身份证件;(二)房屋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利用与本人相关的房屋档案需出具经公证的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和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代理人还应出具经公证的代理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三)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由其指定的查阅人提交当事人申请公证、仲裁的证明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件;(四)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明、当事人委托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查阅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由其指定的查阅人出具所在机关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或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六)查阅保密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七)查阅利用房产总登记和地籍普查以后的房地产登记档案、权属档案,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1998]26号),收费标准依据《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沪价商[2005]007号、沪财预联[2005]0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八)查阅利用公房档案,按照《关于将本市公房资料列为保密资料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6]3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九)查阅利用私房落政档案,需经市房管局私房落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方可查阅。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房管中心档案安全、完整和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本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房管中心所有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合同、卷宗、资料等各类档案。

三、档案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收集整理原则:对房管中心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完备性。

3.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机密法律法规,保护档案的秘密性,做到档案管理工作不泄密,不外流。

4. 利用原则: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房管中心的决策、研究、宣传、文化建设等工作提供支持。

5. 存档原则: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存档形式和存放环境,合理、安全地存放档案,维护档案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房管中心领导: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指导,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借阅等各项工作。

3. 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4. 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好档案,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房管中心各部门每月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产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3. 档案归档: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和存档形式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同时做好档案存档目录的编制。

4. 档案检索:在需要时对归档的档案进行检索,提供给有权使用的人员进行查阅。

5. 档案借阅:对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建立借阅档案的登记记录。

6. 档案移交:当需要将档案移交给其他部门或单位时,进行相应的移交手续和登记记录。

七、档案管理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档案库房: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好性,房管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提供合适的存储环境和设施。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住 房 困 难 的保 障制 度 , 构成 了社 会 保 障 系 案 由于财 力 、 人力 、 技 术 上 的原 因, 纸质 档
案还未能 ‘ ‘ 入库”; 数字化档案还没有开发 出相应的软件 ; 住房保障档案专 门管理机 构还 未能 ‘ 入 列” ‘ , 住房保 障档案的建设速
统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住房保 障档案管

文/于 勇
| I | | | | ≥ t 。 。 一 | 奠 曩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2 0 1 3 年1 月1 日颁布实 施的 《 住 房保 障档 案管理办法》, 第一次 针对住房保 障档案管理制定了详细法规, 使住房保 障档 案管理有 了新 的专门的规 章制度, 凸显了住房保 障档案管理工作的 重要性 。 但在实 际工作中, 住房保 障档 案 管理 还存 在一些 亟待解 决 的问题 。以某 市为例, 在短短 的几 年内, 就 完成了经济 适用住房 4 2 7 2 套、 廉租房5 1 3 套、 公租 房 8 8 4 套 的建设 。 保 障性住 房的建设 速度、 规模 与相 对滞后的住房 保障档案管理 工 作形成极大的反差。由此看来, 一 些基层 重视, 2 0 0 8 年进入高速与规模发展期 。 这 种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 , 以廉租住 房 建设为重点, 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剧增加, 而 一 些 基层 部 门至今 没 有 充分 认
住房保 障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保 障性住 房建设 已纳入国家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受到各级政府的
失等安全措施都没有落到实处, 更谈不上
理 主要 存 在 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 。
1 . 重工程 建 设轻档 案管理
度明显落后于商品房档案管理的步伐。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海府办[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2〕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一、导言住房保障是国家的重要民生政策之一,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居住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1. 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2. 便于政府组织住房保障资源的调配和使用;3. 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4. 保护住房保障申请人的隐私权。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够获得住房保障。

2. 简化便捷原则:档案管理应简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申请人进行申请和查询。

3. 数据安全原则:确保住房保障档案的数据安全,并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4. 效能优先原则: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冗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1. 档案建立: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家庭人口状况、收入情况等,并将其作为住房保障档案的基础信息。

2. 档案归档: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应统一进行归档,建立独立的档案存储系统,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查询与更新:住房保障申请人和相关部门应有权查阅档案,根据需要更新档案信息,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档案保管期限:住房保障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确定,确保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和可追溯性。

5. 档案销毁:住房保障档案在保管期满或者不再适用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销毁,防止档案信息泄漏。

五、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力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住房保障申请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住房保障档案情况,包括档案的存储位置、查阅渠道等,并有权对档案信息进行申诉和更正。

3. 档案管理机构有责任保护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房产档案馆规章制度

房产档案馆规章制度

房产档案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档案馆的管理,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障房产档案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房产档案馆的全体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三条:房产档案馆是专门用于保管房产相关档案资料的机构,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房产档案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条:房产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档案资料的机密性,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档案内容。

第六条:房产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保存档案资料,及时清理过期档案,确保档案存储空间的有效利用。

第七条:房产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分类、整理、借阅和销毁等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八条:房产档案馆应当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档案管理流程。

第九条:房产档案馆应当定期进行档案资料的盘点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房产档案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房产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等流程。

第十二条:房产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归档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十三条:房产档案馆应当进一步加强档案整理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和电子化处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房产档案馆应当定期进行档案资料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房产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档案损毁和遗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房产档案馆应当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作人员熟悉档案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房产档案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分配管理摆在住房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操作规范、管理顺畅有序。

二、完善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一)建立准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分配行为。

各地要按照“三审两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

房产档案整理实施方案

房产档案整理实施方案

房产档案整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房产档案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证明,也是房屋交易、继承、抵押等各类业务的必备材料。

然而,由于长期的积累和管理不善,许多房产档案存在着材料不全、混乱、易丢失等问题,给房屋交易和管理带来了不便和风险。

因此,对房产档案进行整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整理目的。

1. 维护房产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2. 提高房产档案的管理效率,便于随时查阅和利用。

3. 降低房产交易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整理步骤。

1. 调查摸底。

对现有的房产档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了解档案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及管理情况,为后续整理工作做好准备。

2. 分类整理。

根据档案的种类和内容,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如房产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确保每类档案都能得到妥善整理。

3. 清点核对。

对每一份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并处理丢失、损坏或错误的档案。

4. 编制目录。

对整理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便于查阅和管理,确保档案的易查性和可用性。

5. 存档管理。

根据档案的种类和重要性,采取相应的存档管理措施,如密封存放、定期检查等,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利用性。

四、整理要求。

1. 整理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确保整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整理过程中应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整理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个人,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使用。

五、整理效果。

1. 提高房产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便于房屋交易和管理的进行。

2. 降低房产交易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 为房产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和长期保存奠定基础,提升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六、结语。

房产档案整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房产交易和管理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整理工作,才能确保房产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为房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住房法

[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住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住房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住房产权保护第三章保障住房人员的选择与审定第四章保障住房生产第五章保障住房经营第六章保障住房使用第七章保障住房质量第八章保障住房的流通第九章保障住房行政管理第十章保障住房房屋住居人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住房资源,规范保障住房产权和保障住房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保障住房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障住房质量水平,推动保障住房产业化,促进保障住房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障住房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免费供应土地,零利润管理,所生产的用于保障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保障住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住房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保障住房建设工作和生产、更新、推广使用工作,鼓励保障住房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保障住房生产、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就近,方便,快捷需要制定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保障住房的生产和推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保障住房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安居需要,保障人民生活,生产安全。

对贮备的保障住房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

贮备的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保障住房产权保护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保障住房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保障住房。

第九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免费的平整好的土地,享有土地及上述盖房的从房屋交于第一个居住者时间起,享有75年后的土地及上述盖房的所有权。

第十条住房者在自己提供资金建房后,享有政府提供土地的房屋居住权75年,75年后政府有权收回。

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王儒贵二O一二年五月十二日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市辖三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和收购;(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五)受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租赁对象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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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第四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
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
(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八条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九条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材料。

包括审核表,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核记录;
(三)实施保障材料。

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材料。

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变更或者终止保障等动态变更材料。

第十条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基本情况材料。

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购置人、购置价格、产权份额,租售转换、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
交接手续等情况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

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纸质档案形成的电子文档。

包括住房保障对象和住房保障房源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文档;
(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生成文档。

包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生成的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程序文件等电子文档。

电子档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

第三章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整理立卷,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三条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况、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格,在房屋分配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成套房屋应当按套建立档案,宿舍应当按间建立档案。

住房保障房源使用管理情况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应当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相应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归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对已归档的住房保障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毁损或丢失的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对档案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编目,编制不同种类档案相互关联的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况记录,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十八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纸质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为长期;纸质的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档案可以向市、县城建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由档案管理、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按照国家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禁止擅自销毁处理档案。

第四章信息利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

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归档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

第三十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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