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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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保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各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使用监督、物业管理、社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五条各地应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动态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对于违规使用房屋、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配合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的,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腾退住房等处理。

第六条加强租金收缴管理。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和寄送通知等形式进行租金催缴。对于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应按照违规使用房屋进行清退。

第七条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

第九条房源调整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酌情调配房源。保障对象家庭中如确有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或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等,造成在所承担住房中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可申请房源调整。

第十条房源互换应坚持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换房家庭相互确认后,填写换房申请表,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结清相关费用,完成房源互换。互换房屋双方承担的房源原则上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第十一条保障房主管部门应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供有换房意向的保障家庭发布换房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要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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