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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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冀建办质[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冀建办质〔2012〕3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落实《2012年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方案》,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完成,决定举办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人员全省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质监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内容,保障性住房突出质量问题的防治措施,典型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初定于2012年4月份在石家庄举办部分管理人员培训班。

针对不同岗位分期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2天(16课时)。

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保障性住房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培训时间、地点由各设区市住建局确定。

四、培训费用费用根据培训人数确定,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一)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培训。

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保障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解读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解读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作为履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融资和房源筹集机制,规范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扩大覆盖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金融机构支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冀建法〔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6〕1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4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职责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职责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职责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冀建人[2011]80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及其职责任务的通知(冀建人〔2011〕80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以及房源分配、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全面落实“十二五”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科学有序、高效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更好履行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根据我省实际,经省编委办批复,成立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处级事业单位。

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参与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各类保障住房建设房源、保障对象等情况的统计汇总、整理分析;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推进工作;指导各地保障对象的准入、退出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工作和资产运营、管理等具体事务;承办全省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

同时,根据工作实际,河北京津人才家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转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我省环京津地区人才家园建设管理等工作,并保持工作连续性。

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河北京津人才家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落实我省对接京津战略,积极实施京津人才家园工程,搭建人才强省的基础平台。

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人员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再开展相关工作。

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省建设服务中心大楼。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突出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冀建办保[2013]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9.17
【实施日期】2013.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突
出问题的通知
(冀建办保〔2013〕93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规划局:
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切实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群众关注的配套设施不齐、工程质量粗糙、物业管理不到位、外来务工人员门槛高和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等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升住房保障能力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房需求调查工作,摸清各类保障人群的
实际需求,根据需求合理确定年度任务,加快建设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众。

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保租控售、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地已经出台的实施细则抓好落实,满足各类保障群体差异化的住房需求。

要严格执行省有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线标准,取消户籍和社保缴纳准入限制,综合考虑各类保障对象比例结构及房源数量等情况,按照15%左右的比例确定当地面向外来务工人员房源,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冀财建〔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3〕3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年6月30日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冀建综财〔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着力扩内需、惠民生、保安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4年,更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处理设备46台,现有79座设施全部按河北省新标准达标排放;年内新购PPB级燃气激光检测车10辆以上,实现地市全覆盖,基本具备与管网规模相适应的巡检水平和检测能力;更新改造供水、排水、供热等老旧管网461公里,安排实施项目304个。

按照《全省城乡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对已摸排的1835公里存量燃气老旧管网,力争2024年底确保2025年上半年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实现动态清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冀建规[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规〔2009〕382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09]第4号)已于今年7月1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编制方法、内容、深度和成果形式要求,整合原已编制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抓紧开展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程序。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各市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规划公示时,涉及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排水系统,电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信系统,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空、防洪等防灾系统的规划内容属于保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要按照《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规定及时备案。

今年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县城要完成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其中,各设区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报省政府备案。

三、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按照《办法》要求,各市要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抓紧制定城市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作为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冀建法[2011]78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2011〕788号)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第三章承接查验管理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违约、违规行为处理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监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管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监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依据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修订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冀建质〔2011〕19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主体结构工程达到优良,竣工工程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施工现场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二、严格控制基本建设程序(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严格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投标。

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5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12【实施日期】2012.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的通知(冀建质〔2012〕15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决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第三方见证检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常规检测的基础上,本着最严格监管的原则,为进一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的抽样检测。

保障性安居工程在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施工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方见证检测执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重点对混凝土强度、重要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偏差、砖、砂浆强度等进行检测。

发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专家评价验收制度专家评价验收制度是指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聘请相关质量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并出具专家评价验收意见的制度。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评价验收专家库,其中包含土建、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时,应在当地专家库中抽取质量专家组成专家评价验收组,专家评价验收组应不少于5人,包含设计、施工、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冀建法[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4〕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1日附件1。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冀建房市函〔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房〔20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构建“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的重要抓手,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房地产供给侧改革、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充分认识到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加快推进,确保编制工作按时完成,推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地实施。

二、全面落实工作要求。

各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研判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不断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政府为主保障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情况,科学深入分析,明确住房发展工作目标,提前谋划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三、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向社会公布2024年、2025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2026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向社会公布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期间,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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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保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

第三条各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探索建立使用监督、物业管理、社会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五条各地应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保障性住房情况的动态监管,通过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化、房屋使用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房屋、因家庭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不配合日常监管和年度复核的,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腾退住房等处理。

第六条加强租金收缴管理。

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

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通过短信、电话、张贴和寄送通知等形式进行租金催缴。

对于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应按照违规使用房屋进行清退。

第七条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第八条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

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

第九条房源调整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酌情调配房源。

保障对象家庭中如确有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或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等,造成在所承担住房中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可申请房源调整。

第十条房源互换应坚持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换房家庭相互确认后,填写换房申请表,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结清相关费用,完成房源互换。

互换房屋双方承担的房源原则上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第十一条保障房主管部门应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供有换房意向的保障家庭发布换房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各地要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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