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税法(2008徐孟洲版)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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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税法(2008徐孟洲版)第四章

第四章消费税法与营业税法

第一节消费税与营业税概述

1、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特点:

(1)课征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税率设计具有灵活性、差别性;(4)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5)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6)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12月发布,1994.1.1施行。

4、消费税的作用

一是调节作用。通过课税范围的选择、税率高低不同的设计和征收环节的确定,可以起到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消费结构、调解收入分配的作用。二是收入作用,通过选择税源集中、收入比较稳定的高档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以及设计较高的税率等,可以为政府筹措稳定的财政收入。

5、营业税:或称销售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6、我国的流转税体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第二节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1、在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这些“应税消费品”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参政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作法,以正列举的方法加以确立的,一般生活必需品未列入征税范围。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分为以下五类;

(1)过渡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车、摩托车。

(4)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发品、汽车轮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变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2、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销售、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4、消费税采用的税率是定额税率、比例税率。

5、消费税的税率(税额)设计主要考虑了五个方面:

第一,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第二,能够正确引导消费仿效,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

第三,能够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四,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第五,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的负担水平。

6、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的调整权由国务院行使。

7、消费税比例税率最高的是烟,实行定额税率的是成品油。

8、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

(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小汽车;(9)摩托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万元及以上/只);(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

9、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10、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消费税税率(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11、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消费税主要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前者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者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但自2001年5月1日和6月1日起,先后对粮食白酒和卷烟实行从价定律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2、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款项。

13、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款,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的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14、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均征收消费税。若不销售而收取押金的,不征消费费,但使其未收回包装物的应征消费税。

对于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5、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数量;

(4)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16、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7、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18、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的:应纳税额=进口数量×税率

(3)混合征收的:(1)+(2)

19、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A、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B、纳税人采取预售货款方式结算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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