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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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的缺失:传统道德教化的反思

扬州科技学院(筹)师范学院古良琴

摘要:中国正处于迈向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中,而成熟的民主法制社会需要有成熟的公民作为群众基础的,公民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土壤和根基。没有自由平等的公民,就没有民主法治的国家。然而超长的

封建统治时间,超强的威权性伦理教化规训和遮蔽个体生命,造成个体生命缺失和贬抑,个体成为君臣父子夫妇人伦关系之中合“礼”之一分子、一个部件,懂“礼”之士,顺“礼”之“民”,严重地扭曲了人性,剥夺了人的尊严,造成了强大和顽固的臣民意识、子民意识、奴才意识。而奴性意识、臣民意识在我们的传统社会文化—心理构架中十分突出和顽强,仍至今天个体意识并未完全从群体意识中走出来,臣民意识依然遮蔽着时代所需要的公民意识。

关键词:公民意识传统道德教化缺失贬抑规训失语

从中国社会政治的发展来看,目前正处于迈向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中,而成熟的民主法制社会需要有成熟的公民作为群众基础的,公民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主体,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土壤和根基。没有自由平等的公民,就没有民主法治的国家,我们今天在建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国家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中,最大的困难和问题就是缺失合格的主体条件,即缺失合格的现代公民。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慎之先生指出:“为什么中国现代一百年来成就不大,以致被称为‘九死一生的中国现代化’?第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始终没有能培养出够格的现代化公民。”[1]他又说:“千差别、万差别,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2]培养合格的公民是中国迈向民主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公民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历来没有公民的概念,也没有公民意识。“自从秦始皇以来的2200年间,中国实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一直是专制主义。统治者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守的是‘非礼忽视,非礼忽听,非礼忽言,非礼忽动’的奴隶主义。”[3]超长的封建统治时间,超强的封建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严重地扭曲了人性,剥夺了人的尊严,造成了强大和顽固的臣民意识、子民意识、奴才意识。正如鲁迅先生所激烈批判的,中国的国民具有太多的劣根性:麻木、迷信、势利、卑怯、自大、好古、虚伪、懒惰、巧滑、保守、庸俗、自私、奴性等等。

遗憾事的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启蒙和文化批判尚未取得实质性成果,就被救亡运动所压倒。近代中国的国民性改造和“新民”、“立人”的努力,由于不具备稳定的政治条件和相应的经济基础,收效甚微。建国后,在多年战火的洗礼和社会主义教育之后,一度出现过“六亿神州尽舜尧”的可喜局面。但是,在计划经济和高度集中管理体制之下,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得到尊重,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仍然付阙如。及至后来,由于领导人的失误,中国政治背离了民主与法治的轨道,国民改造更是误入歧途,国民的劣根性在“文革”中集中爆发出来。直到今天,国民的劣根性和臣民意识还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巨大阻力,权力崇拜、清官意识、“包青天”现象、法律观念淡漠、缺乏社会公德等,都说明国民性改造的任务远未完成,人的现代化还任重而道远。要改造国民性,抛弃臣民意识,就需反思和审视产生国民劣根性,特别是臣民意识的原因。本文就传统道德教化对个体生命遮蔽和规训谈谈公民意识缺失之原因。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于公民的地位的认知以及与这种地位相应的情感、观念和意志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民主平等意识、守法护法意识、公德意识。而主体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的基础,作为民主法法治国家的现代公民,需要具备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和理性精神。应该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自由的、和他人地位平等的人,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责任能力和人生价值,自觉关注和实现自身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决不依附于他人。卢梭说过:“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臣民。”[4]公民与臣民显著的区别就是公民身份独立性和平等性,而长期的封建专制之下的威权性伦理教化把我们的国民塑造成听话的顺民、臣民,奴性意识在我们的传统社会文化—心理构架中十分突出,个体意识并未从群体意识中走出来,臣民意识依然遮蔽着时代所需要的公民意识。

一、个体自我的缺失:传统道德教化的内容及形式

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用来巩固自己统治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工具,不是西方的法律和宗教,而是德与礼,[5]政教合一成为中国封建道德教化的基本范式,这意味道德教化扮演着承担社会组织的基本依据和社会建构的内在机理,即“德治”,社会道德教化的威权和社会政治威权同构,所谓“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6]传统道德教化到周代进入初始鼎盛时期。孔子曾赞叹:“周监於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7]周人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遗址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整的宗法等级制度,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相对完善的宗法道德规范和伦理体系,即能“辩君臣上下长幼之位”、“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的“周礼”。[8]而孔子将德诉诸人心,诉诸内心的仁爱,“人而不仁,如何礼?人而不仁,如何乐?”从而为周以来的“礼”找到内在的依据。[9]孔子又提出,“克已复礼为仁,”并强化了礼作为“爱人”的节度,即按照宗法等级秩序——尊卑、贵贱、亲疏去“爱人”。[10]孔子之后的儒者将伦理道德秩序的基础进一层推至普遍人性皆有的“心”“把人类心中本来的诚挚向善之心看成是自然拥有的良知基础,把人类应有的至善行为看成是生活的终极目的。”[11]于是有了《大学》里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教化目标序列,有了《中庸》里的“天命之谓性,修道之谓教”的修养方法。而懂仲舒则提出:“天人合类”,“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12]“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于天”,[13]把封建人伦及其教化神圣化、威权化;“三纲五常”的设立,则意味着封建人伦教化的原则、规范完全成型。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14]以宗法血缘等级为基础的封建人伦教化系统是以家族而不是以独立的个人为核心的教化模式,天下“平”、国家“治”的关键就在家族秩序的安定。在“家”之伦理框架内,一切为了家族利益实际上成了人伦教化的基本出发点,个体置其中,只是家族利益的手段、工具、生命存在之个体性没有张扬的空间和可能。家族人伦的基本关系横向的是夫妇,纵向的是父子,以夫权为核心而展开妇对夫、子对父绝对依从的人伦关系来实现家族的稳定变成了封建社会人伦教化的基础内容。在“国”的伦理框架里,“忠君”乃是最高的道德主旨,一切以国家、君主的利益为依归,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建立在宗法血缘等级之上的人伦规范,强调个体对家族、群体、国家的绝对依附性,把人的个体意识同一在群体意识之中,生命个体只是作为群体一分子的“民”,不是作为独立的“人”而存在,独立的、自由的、具体的“人”之存在身份淹没在均一化的、无个性的、作为整体的部分、作为社会大机器的部件的“民”之存在身份之中,“人”的身份为“民”之身份所遮蔽;它更多地是强调个体置身社会人伦关系之中对于他者的义务,没有对于独立的个体生命伦理关照。“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有父子之理”,[15]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君臣、夫妇、父子之间绝对依附性的人伦关系成为个体生命价值展现的唯一向度,生命存在的价值不过是维系这种先行人伦关系设定的手段,没有个体生命的独立性、个体性价值生成的伦理空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16]

道德教化的基本形式是礼教和乐教。“是故先王慎所感之者:故礼导其志,乐以其性,政以和其行,刑以防其奸。[17]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乐、政、刑被放到经世治国的同等地位。孔子的“礼”本身是对上下尊卑、长幼各种等级的言行举止的等差规定,“乐”则使各个不同等级最终在一个亲密无间的伦理实体中和谐地统一起来,所以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18]“乐”的作用“正在于促成这种‘自觉性’,使这一过程显得是完全发自内心,不计利害的审美要求。这并不是真正的意志自由,而是通过‘克己’,通过放弃个人欲望、扭曲自己的天性以适合‘礼’的模式,而产生的一种麻木的适应感和自得感。”[19]中国“乐感文化”的实质,并不是为了表现个人的天才和灵感,张扬、凸显生命个体存在意蕴,而只是被作为一种修身养性的方法,磨砺道德人格的手段,或者说同时作为一种消解个体生命存在之中肉身欲望与天理服从之间的紧张和不适的方式,正因为如此“这种表面上温和平静的安安乐乐,掩盖着封建制度的‘吃人’本质,消解着个体心灵深处的痛苦与不安,因而成为中国宗法政治伦理极力维持的社会性精神氛围”。

[20]

二、个体生命的贬抑:传统道德教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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